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自考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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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
2121193
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专业:
经济法学
姓名:
刘畅
准考证号:
010609201272
考试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联系电话:
13039109904
论文摘要
本文立足于中国网络产业的发展及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管制等极度贫乏的现状,对网络隐私权的概述进行了介绍,包括了网络隐私权的定义、特点、不足与建议几个方面的内容。
从行为主体角度,分析了当前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主要方式,总结了网络隐私权侵权在侵害主体、手段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的主要特征。
结合国际上现存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三种保护模式,一是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二是欧盟的立法保护模式,三是软件保护模式。
列举并分析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有法律保护资源,重点分析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多方面不足。
基于上述,从多个角度对构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完整机制提出多元化建议。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这样才能使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收到实效。
关键词:
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保护
目录
引言………………………………………………………………………………………1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1
(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1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1
(三)网络隐私权的范围………………………………………………………………2
(四)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3
二、目前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方式与特点……………………………………………………3
(一)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方式……………………………………………………3
(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特点…………………………………………………………5
三、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6
(一)国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6
(二)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7
四、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措施……………………………………………8
(一)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有法律资源………………………………………8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9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完善……………………………………………………9
结论……………………………………………………………………………………10
注释……………………………………………………………………………………12
参考文献……………………………………………………………………………………13
引言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计算机技术的极速发展,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扩展了人们的生活空间,并促使人们生活丰富多彩而又具多样化。
利用网络进行交流和交易,也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活动方式。
网络时代的信息技术使得各种数据的搜集、处理、传输、转换和接收变得十分简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工作速度和效率。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电子化这样一种全新的模式的广泛普及,体现着网络时代的巨大优势和潜力。
但是,网络具有双面性,它存在着诸多不安全的因素,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使人们的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
而这种现实状况已经严重阻碍了网络经济的循环和发展,加强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保护,特别是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当务之急。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早在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系统理论,这标志着隐私权由此诞生。
至此之后,经过百余年的发展,隐私权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一些国家是通过制定专门的成文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部分国家则通过判例加以保护。
但截止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却很少有国家在立法上对隐私权的概念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在我国,对隐私权的定义在具体的概念表述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般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1】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2】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具体来说,网络隐私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知情权:
知情权是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是指被收集个人信息资料的网络用户有权知道在使用网络服务者提供的服务时的各种情况。
否则这种知情权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也就无法正确地行使其他的权利。
2.选择权:
选择权可以概括为选择使用服务和选择退出服务、终止的权利。
用户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用户个人在充分地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自愿地选择使用或终止服务,从而结束或者继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
3.支配权:
是指主体在网络上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支配权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而网络支配权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支配权,网络中的支配权只能是无形财产,例如个人信用,名誉等。
4.安全请求权:
网络个人资料信息的被收集者有权要求收集者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其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
一可以要求网站对收集的资料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政策进行保管;二可以要求其个人资料不得传输,或披露给任意第三方。
5.赔偿请求权:
网络上的个人信息资料若被第三人非法查看、传播,当事人有权利要求第三人给予赔偿的权利。
在互联网上,这种赔偿请求权大多限于精神赔偿和财产赔偿。
6.财产权:
财产权是网络个人资料所有者的权利也是网络个人资料收集者的一项权利。
在登录个人资料时,某些信息可能直接为他人带来某种商业利益,那么其就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另外,作为网络个人资料的收集者,如果其通过收集大量的资料,并加以商业性质的分析,对那些不具有个人识别性质的数据集合得出某种结果或判断,那么其财产的属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网络隐私权的范围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是我们处理网络隐私权侵害的直接关键点。
它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个人生活领域:
网络虽然是虚拟的环境,但和现实社会具有不可分性,个人用户在网络中也拥有着自己独有的生活领域。
从连入网络的IP地址、PC端,再到用户的个人计算机,这些都是用户的个人隐私,如果用户未将自己的私人资料与网络共享,那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非法查看,传播用户的资料。
2.个人信息:
个人用户在互联网上寻求服务,首先需要提供可靠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识别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通信地址、住址、电子邮件地址等情况)和个人背景(如职业、教育程度、收入状况、婚姻、家庭状况),还包括用户个人的收支,消费,信用,财产等信息:
为个人所使用的QQ、MSN等聊天软件的登录名、密码,银行卡号和密码,用于网上消费的淘宝帐号、支付宝帐号和密码等有关个人经济信息的隐私。
3.已经被侵犯的个人隐私:
主要是指已经被他人侵犯的个人隐私,已知情况的第三人不得肆意查看或者传播,以免造成对别人隐私的进一步侵害。
例如,当前网络中流行的“人肉搜索”就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这正是由于网民的恶意传播和盲目跟风,导致网络个人隐私侵权事件屡屡发生。
(四)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1.经济利益的需要:
网络隐私权可以说是一种商业利用,它具有名誉价值和信息价值,例如,“一个人未经甲的同意,而在广告或销售中利用甲的姓名、声音或肖像,那么甲在多大程度上能获得救济措施来制止这种未经授权的‘剥削式’利用?
”【3】,当事人的网络隐私权因为有了名誉的内容而获得赔偿和救济时,其表现出来的货币价值就是经济价值;信息在信息时代就是一笔财富,这已经被大众所周知。
网络信息的供应商正是利用这种机会源源不断的为自己创造财富,与此同时也给他人提供了窃取信息的机会,进而侵害个人网络隐私。
例如,“中国移动杭州VIP客户信息,263万条,2000元;全国股民名单,65万条,3000元;某省资产千万老板手机信息,1.8万条,600元……【4】”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当作商品被直接买卖,这全然体现出了它的经济价值。
2.尊严利益的需要:
人性是有尊严的,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对公民尊严的保护有别于现实社会,网络的广泛传播性质促使公民尊严伤害的范围将会迅速地扩大,所带来的后果也是人们不可想象的。
个人在网络上的尊严权利是公民个人利益的所在,因此,尊严利益一直被网络公民所看重。
3.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十分猖獗:
在互联网大家庭中,网络私人数据信息被泄漏、传播的现象屡见不鲜,信息价值的巨大财富作用促使非法交易横行网络,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网络用户的隐私权,更加阻碍了网络经济的发展。
因此,这更需要我们加强对网络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4.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
国外许多大国已经走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前沿,美国、欧盟更是加强立法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而在跨国网络如此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显得十分脆弱,加强对公民的保护也是对国家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势在必行。
二、目前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方式与特点
(一)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方式
1.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
美国国会统计办公室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说,97%的美国网站不能达到政府制定的保护隐私的标准。
目前的网站大多配有监视用户上网习惯的软件,甚至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就制作了用户的档案,记录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网上购物习惯。
这无疑是对公民隐私的一种侵犯。
另外许多网站破产时往往违背以前所作的关于合理利用顾客个人资料以及不与任何第三方共享顾客个人信息的承诺,却通过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再赚最后一笔。
有人认为这些能够合法建立顾客个人资料档案的网站是对个人隐私的最大威胁,虽然为数不少的网站在要求访问者提供私人信息时附有信誓旦旦的隐私权保护声明,但只有极少数网站做到了网络安全专家的要求向顾客说明数据的搜集方法、范围、获取信息的途径、网站保障数据的安全措施以及信息的使用权限。
而即使这样的隐私权保护策略也往往形同虚设,一些网站不但无视其保护隐私权原则的规定,非法搜集用户的个人资料,甚至还与第三方共享用户的信息,进而牟取暴利。
这势必会导致许多无法预料的后果。
2.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商主要分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指IS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是指ICP,这两个服务商都可能侵害到用户隐私权,一是主观故意,直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二是对他人在网站上的侵权行为放纵或者无视。
许多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会使用cookies(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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