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6879233
- 上传时间:2022-11-26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9.45KB
江苏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Word下载.docx
《江苏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Word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五条补助对象是:
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新型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不包括各级农业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主要为新型先进且适用性强的大中型农业机械。
具体为:
1.大中型拖拉机、秸秆还田机等耕整机械;
2.插秧机、收割机等稻麦生产机械;
3.粮食低温烘干机;
4.其它农业发展急需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三章补助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补贴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准推广并已取得省级以上推广鉴定证书且是经审核列入《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
2.农业机械生产单位及产品符合《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的有关规定,且有相应的资质;
3.产品经国家法定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鉴定检测,证明在本省区域内具有先进性、可靠性、适用性、经济性,具有较好“三包”服务能力,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第八条省级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
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市、县及以下各级财政可在省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实行累计补贴,累计补贴一般不超过补贴机具价格的40%。
各市县可在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外,选定适合本区域内农民需求量较大的农业机械进行补贴。
第九条两年内一个农民原则上只能享受购置同一类补贴机具1台,不同类补贴机具不超过2台。
对农机服务组织及农机大户从事农机社会化服务,一次性购置补贴机具超过3台以上的,需报省辖市农机部门审批;
6台以上的,需经省农机局审批,并实行严格核实报批和担保制度。
第四章购机补贴程序
第十条制订年度补贴方案。
由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于年末商定下年度补贴方案。
具体包括农业机械补贴种类、产品技术规格、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控制指标等。
第十一条审核下达补贴计划。
各市农机局和财政局根据省定年度补贴方案,在充分掌握本地区当年购置需求的基础上,联合向省农机局、省财政厅上报补贴需求计划。
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根据年度补贴方案和各地上报材料审核确定补贴计划,并于当年一季度联合发文将补贴计划下达各市、县。
第十二条招标与公示。
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对确定为省级补贴的农机产品实行公开招标,制定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向全省公告。
购机者可在确定的供应商中任选一家购买。
中标的供应商须按中标的机型、质量、价格组织供应,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三包”等售后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凡自愿购机并要求享受省级财政补贴的,都应按下列程序要求申请办理购机:
一是申请。
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自愿向所在地的乡镇农机部门提出购机申请(格式见附件1)。
二是签订购机补贴及管理合同。
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及管理合同(不允许中标企业或中标企业经销商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办理购机合同签订手续,格式见附件2)。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向购机者提供规范的购机申请表和购机合同。
(三)购机者差价购机。
购机者在购机合同签订后到中标供货单位购机,并一次性付清(扣除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的)全部价款,中标供货单位出具全额购机发票(并注明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金额和购机者实际付款金额)。
农民在购机时需提供购机申请(原件)、购机合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农机服务组织购机时需提供购机申请(原件)、购机合同(原件)、单位法人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结算。
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14号)文件规定和省年度补贴方案文件要求办理。
在严格审核各中标供应商单位申请报账的相关材料,并对购置者情况进行抽查核对无误后,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各中标供应商。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及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强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自觉接受上级财政或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在补贴政策执行中,要及时公布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清单,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对在补贴中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与购机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省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管理合同,应作为财政报账和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的依据;
县和乡镇农机管理部门要分别对补贴机具建立台帐,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所有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中标产品,中标企业在出厂时应喷上“江苏省财政补贴购置机具”字样。
第十八条享受补贴的机具,购买者自签订合同期生效之日起,2年至5年内不得擅自变卖和转让,具体年限由县级农机部门与购机者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如因特殊原因需变卖或转让,必须报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送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在合同期内未经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变卖、转让的购机者,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收回农机具的补贴资金,并取消购买者三年内申请享受农机补贴的资格。
为加强责任管理,省农机局与各市农机主管部门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状。
第十九条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及购置机具的汇总表报省农机局(格式见附件3)。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
原《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农[2003]258号、苏农机计(2003)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苏省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农业机械购机申请表
2.江苏省省级财政资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管理合同
3.年江苏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机械
购机者汇总表
附件1:
江苏省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农业机械购机申请表
姓名
(组织名称)
性别或单位性质
出生年月或成立时间
文化程度
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耕地面积
(亩)
主要作物品种
申请购机情况
机具
名称
中标供应商单位名称
规格
型号
购机数量(台)
拟购机
时间
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意见
(章)
年月日
县农机主管部门意见
省辖市农机部门意见
省农机局意见
注:
1.此表一式四份,购机者本人二份,其中一份购机时交中标供应商单位;
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县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2.如申请购置水稻插秧机数量超过3台以上的需报省辖市农机局审批;
购置水稻插秧机数量超过6台的需报省农机局审批。
申请购置其它机具不用报省、市农机部门审批。
3.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附件2:
补贴机具名称:
合同编号:
江苏省省级财政资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管理合同
甲方(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乙方(购机者):
具体地(住)址:
为加强对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全面提高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根据《江苏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购买厂生产的型号农业机械台(中标价万元),总价款为万元,其中:
省级财政补贴万元,市级财政补贴万元,县级财政补贴万元。
二、乙方在月日至月日期间到中标供应单位办理购机,并一次性付清扣除补贴资金后的机具差价款万元,并提交本合同方可办理提机手续。
三、甲方负责:
(一)落实财政补贴资金;
(二)协调供货;
为乙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乙方按“三包”规定督促供货方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确保机具正常使用。
四、乙方承诺:
(一)按规定时间凭合同(原件)、购机申请表(原件)、用户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至农机中标供应厂商及时缴款购机。
如放弃购机,应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通知甲方,并交回本合同。
(二)乙方接受甲方的管理,在年内不得擅自转让享受省级财政补贴的机具,必须每年完成亩(吨、立方米)农机作业量。
未经批准私自变卖、转让机具者,甲方有权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收回补贴资金及其利息,并取消乙方三年内申请享受农机补贴的资格。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六份(其中县级财政部门一份,上报省市财政、农机主管部门各一份)。
乙方两份(购机时提交中标供应商单位一份)。
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乙方(购机者)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章)(章)
担保方(购置3台以上机具的农民用)
(章)
附件3:
年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机械购机者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上报时间:
合同编号
购机者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购买机具的型号、名称
购买台数(台)
中标供应单价(万元)
购机总价款(万元)
备注
总金额
购机者实际支付金额
各级财政补贴金额
小计
中央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镇
合计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省级 农业机械 购置 补贴 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