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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管理
1.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住总集团及甲方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1.2按照规定设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3严格审查乙方施工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安全管理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1.4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规范标准的设备、设施,交付使用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1.5对乙方自行搭设或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按照施工方案和北京市有关安全防护设施及使用材料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
1.6负责按现场临电方案提供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施工电源。
按照有关安全用电标准以及同乙方签定的用电管理协议,对乙方的施工用电设施设备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隐患责成乙方立即整改,隐患严重的责令乙方停工整改或对其处罚,复查整改结果。
1.7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
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开具隐患通知单,要求整改或停工整改,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1.8负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乙方施工人员进行演练。
1.9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的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乙方负责处理善后工作,甲方给予协助。
2.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及甲方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所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2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3接受甲方的施工资质审查及有关管理能力的评审,并提供有关资料。
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和挂靠其他单位。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不得将所承包项目再次转包。
2.4必须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全员体检并承担所需费用,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负责进行全员的入场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做好记录。
未经入场教育和岗位培训不得施工作业。
2.5必须保持进入本工程的人员的相对稳定。
人员需变更时,须得到甲方有关部门批准。
新进场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提供人员名册及相关证件。
2.6班组每日施工前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班前安全讲话,并做好记录。
从事新施工项目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2.7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不违章,不蛮干,做到“三不伤害”,有权拒绝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2.8对施工区域内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安全网、洞口、临边等)负有维护管理责任,不得私自拆除。
施工作业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规范的标准,并符合甲方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的要求;
在搭设、拆除和改造前,必须向甲方报告,并得到批准。
2.9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
施工用电接线必须由现场专业电工进行操作,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用电操作过程中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严格执行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协议的要求。
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2.10对自行携带或租赁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操作和维护保养的责任,设备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机具安全规范标准。
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前,应按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和试运行,并报甲方备案。
2.11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报甲方备案。
2.1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所承担施工项目的重大危害,制定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并报甲方备案。
2.13按照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检查。
每天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每周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联合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2.14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
按甲方安排参加全国、北京市及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
2.15使用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电源箱、消防设备、中小型机具等)前,应与甲方办理相关验收移交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和管理。
在使用期间由于使用和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设施、设备的损坏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负责。
2.16服从甲方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达到文明四区标准。
2.17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和通信设施、设备、文物的保护。
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问题或情况不明时要采取停止施工的保护措施,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2.1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向甲方报告,及时启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迟报或者隐瞒不报、谎报,否则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和经济责任。
2.19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乙方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并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及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二.消防管理
1.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住总集团及甲方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1.2按规定设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义务消防队员。
1.3提供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标准,交付使用前要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1.4对乙方提供的消防设施,按照北京市有关消防设施及使用的器材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责成乙方立即整改,问题严重时责令乙方停工整改并对其处罚,并复查整改结果。
1.5按照施工现场消防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提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通道和现场消防栓。
1.6有权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
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隐患,开具隐患通知单,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1.7参加乙方组织的消防防火安全教育,并提出相关要求。
1.8负责制定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学习演练。
1.9现场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事故调查组的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2.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及甲方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保证体系和义务消防队,制定本单位的消防保卫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对所承包施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2.2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消防机构并配备专职(兼职)消防员。
2.3本单位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后上岗,定期组织学习消防知识、技能教育和特殊工种操作规程(并保留相关记录),加强防火知识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三知”、“三能”、“三会”知识(即:
知任务、知本工种危险部位、知预防措施,能检查发现问题、能宣传防火知识、能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会报警、会维修灭火器),未经入场教育和岗位培训的人员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2.4班组每日施工前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班前安全讲话,并做好记录。
从事新的作业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2.5服从甲方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不违章,不蛮干;
有权拒绝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指令。
2.6根据所承担施工项目的重大危害,制定专项《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并报甲方备案。
2.7按照甲方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
每天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每周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联合检查,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2.8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开展班组消防活动。
按甲方安排参加全国、北京市及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活动。
2.9使用甲方提供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电源箱、消防设备等)前,应与甲方办理相关验收移交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和管理。
因使用和管理不善,对造成的火灾事故和设施、设备的损坏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负责。
2.10服从甲方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备设施良好,并会正确使用。
2.1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工程楼内严禁住人和存放易燃、易爆及可燃物等,施工现场木料存放区、办公区、木料加工区、明火作业区、库房、食堂、生活区等,要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布局要合理,器材灵敏有效。
2.12施工中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品和易燃材料必须有材料领退料出库单进行管理,电器设备、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并进行检查验收。
2.13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严格用火证制度,电焊、气焊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前办理当日用火证,配备看火人和相应的灭火器材,动火地点变换,随审随批。
2.14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及制度的,存在重大火险隐患,或有可能引起火灾的,甲方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或实施经济处罚,加强教育。
2.15严禁拆改、损坏、移动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楼内精装修单位承包范围内各层配置灭火器,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2.16施工期间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根据甲方的指示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的相关规定,进行抢险救灾。
根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的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及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3.消防工作目标、指标
全年度火灾事故为零。
三.环境管理
1.1甲方在乙方施工作业前,应向乙方进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事项告知,制定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对乙方施工现场环保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管理。
1.2发现乙方在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违反协议约定内容时,甲方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2.1乙方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有关法律法规及遵照我公司环境管理要求,对本工程施工中有关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2.2乙方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环保员,负责本施工区域内的日常环保工作的实施与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3贯彻实施甲方环境管理方针和各项管理规定。
2.4负责完成项目部/专业公司制定的环境目标指标和实施计划。
2.5编制施工方案时,对混凝土、砂浆搅拌站、混凝土泵、出场车辆清洗、办公区、生活区废水排放进行整体安排落实。
2.6负责实施施工现场扬尘、噪声和水污染防治管理。
(电锯、空气压缩机、混凝土和砂浆搅拌机、混凝土泵等的封闭及配备低噪声振捣棒;
车辆清洗池、沉淀池建立,施工道路硬化和分类垃圾站的封闭)。
2.7负责施工现场废水处理及二次利用,执行程序文件《大气和水体污染防治管理程序》;
标准化文件《沉淀池、隔油池、清洗池及化粪池做法》。
2.8负责施工现场环境目标指标和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的定期检查。
2.9负责施工现场噪声监测、控制及委外监测项的实施。
2.10负责对检测仪器进行维护。
2.11工程中采用合格的符合环保规定的建筑材料,负责对供方提供的产品进行验证、复试和监测,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2.12对文件和资料进行管理与控制,建立并保存各种记录。
2.13对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实施。
2.14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环保标识及宣传会标,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2.15乙方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遵守甲方的环境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16乙方如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受到北京市环境管理部门和上级单位的处罚时,应负全部责任及承担所需费用。
四.文明四区管理
1.1甲方在乙方施工作业前,必须向乙方进行文明四区管理标准内容的告知,提出文明四区管理要求,并对乙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发现乙方在文明四区管理方面有违反协议约定内容时,甲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1.3发现乙方在文明四区管理方面如发生重大的、意外的事故,造成群体的食物中毒等,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属地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及甲方《文明四区管理标准》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的相关文明四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2.2乙方的食堂必须经属地卫生防疫站验收合格,办理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炊事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属地卫生防疫站体检,办理健康证,培训证,三证上墙备查。
无证、无手续的严禁开伙,炊事员必须着装上岗。
2.3乙方的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不许购买无证食品、调料、严把进货关,要到正规超市或批发市场购买食品及调料。
严禁做凉拌菜,严禁吃扁豆和发芽土豆及变质食物,杜绝食物中毒事件。
2.4乙方的食堂(伙房)使用液化气罐要有专人管理,液化气罐要与操作间隔开,操作间要保持通风良好,购买液化气要到指定单位购买。
2.5乙方的宿舍未经批准严禁使用各种电器设备,严禁私接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热得快等违禁用品,防止触电事故。
严禁赌博、打架斗殴,严禁外人留宿,确保治安安全。
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品和卧床吸烟,防止火灾事故。
2.6乙方的宿舍要干净整洁,保证通风,尤其夏季要定期消毒,防止疫情发生,如有疫情者,要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2.7乙方的生活区环境应做到,隔油池经常清掏,垃圾每天打扫清理,节约用水,随手关水龙头,浴室要有专人负责。
2.8乙方如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及甲方《文明四区管理标准》的相关要求,受到北京市建委及甲方处罚时,承担全部责任及所需费用。
五.职业病防治
1.1甲方应在施工作业前,向乙方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提出职业病防治管理要求,在施工作业现场设置有关警示标识,并对乙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发现乙方在职业病防治管理方面有违反协议约定内容时,甲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2.1乙方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卫生局监督所的相关要求及甲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有毒有害气体、中毒预防及紧急救护实施细则》,并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2.2乙方应配备职业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3乙方应组织作业人员学习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和应急预案。
2.4乙方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对本单位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和甲方。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
2.5乙方应为作业人员配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作业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要求其正确使用。
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2.6专业工程乙方应采用合格的符合环保规定的建筑材料。
2.7专业工程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说明。
2.8乙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9乙方应配置现场所需的职业病防治药品,发现作业人员发生职业健康意外时,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立即报告甲方,并迅速将伤员送往医院检查治疗。
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10乙方应对作业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方面的教育,遵守甲方的职业健康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11乙方如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受到北京市卫生局监督所处罚时,承担全部责任及承担所需费用。
3.甲方《职业病危害告知》为本协议书附件。
附件:
职业病危害告知
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实施、监督考核,及时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防止职业病发生,确保员工职业健康。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项目部/专业公司的施工/加工现场。
3术语定义:
3.1职业病:
凡是在生产劳动中由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广义上可称为职业病。
3.2施工企业常见的职业病危害作业:
防水、油漆及涂料、电焊、砼搅拌、砼振捣、木材加工、石材切割、钢材切割、钻孔、露天作业等。
3.3施工过程常见的职业病:
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苯中毒、电光性眼炎、中暑、手臂振动病、接触性皮炎、噪声聋等。
4.职业病防护措施
4.1苯中毒的预防措施
4.1.1采购使用无毒及含苯低的油漆、涂料及防水材料。
4.1.2加强材料库、施工现场作业场所的通风及卫生防护。
4.1.3进入现场作业区,应佩戴口罩、防毒口罩或呼吸防护器。
当从事油料蒸气较高的作业时,应穿防护衣、戴不透水的手套。
当皮肤被油漆、涂料及防水材料污染,应立即脱掉衣物进行清洗。
4.2电焊工的预防措施
4.2.1电焊作业产生的危害主要有电焊粉尘及有害气体(氧化锰、臭氧、氮氧化物、一氧化碳)
4.2.2采购使用低尘、低毒、符合国家标准的焊条。
4.2.3电焊作业时,应佩戴能够阻挡紫外线的防护目镜或面罩,穿长袖衣裤、绝缘鞋、避免烧伤,环境要通风。
4.2.4长期吸入电焊烟尘可引起电焊工尘肺,严重的可造成肺气肿或支气管扩张,电焊作业人员应定期体检,拍×
光片。
4.2.5电焊作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离开作业现场后要清洗,不要在工作现场喝水、进食。
4.3粉尘作业防护措施
4.3.1改革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尽可能降低或消除粉尘的飞扬。
4.3.2采取经济有效、易行的湿式作业,在生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喷雾、洒水、湿式清扫等作业,防止施工现场的粉尘扩散。
4.3.3施工现场尽量密封作业,安装各类型的密闭罩等,以防粉尘飞扬扩散,同时要安装通风设备。
4.3.4上岗作业时要穿防护衣、戴好防尘口罩。
下班后应及时清洗,彻底清除沾染在皮肤、眼睛的粉尘。
4.3.5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患有结核性传染病、肺部疾病、高血压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4.4预防高温中暑措施
4.4.1进入暑期要合理安排季节期间的作息时间,开展预防高温中暑知识的宣传教育。
4.4.2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患有高血压病、美尼尔综合症、颈椎病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做此项工作。
4.4.3如作业人员在管道和通风不良的环境内作业时,要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降温。
4.4.4夏季作业现场应备凉开水、绿豆汤、含盐清凉饮料等,配备清凉油、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等防暑降温药品。
4.5振动疾病预防措施
4.5.1改革工艺,取消或减少手持振动工具的使用。
4.5.2使用防震手套,安排适当的工作休息或轮替其他工作。
4.5.3患有心血管疾病、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周围心血管疾病的不宜从事振动工作。
4.6噪声疾病的预防措施
4.6.1对产生噪声比较大的机械(电刨、电锯、切割机等)要进行维护,降低噪声。
。
4.6.2如室内工作噪声较大,要安装消声设施,降低噪声。
4.6.3噪音对听力造成损害为职业性而聋,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戴耳塞,减少对人体的危害
4.6.4为了减少接触噪声工作时间,应定期轮换作业人员。
4.7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预防措施
4.7.1在危险作业场所:
如人工挖深坑、地沟、地下道作业为防止发生缺氧窒息事故,作业前应用检气管检测一下作业地点空气氧的浓度,正常时方可进入工作地点操作。
4.7.2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应划定并标出警示牌,在危险区不得安排其它作业。
4.7.3高浓度的作业场所,应及时停止作业,离开现场,采取通风措施,直到刺激作用消除为止,方可继续作业,或必须佩戴防毒用具进行操作,不要一人单独进入操作现场,应有人监护,以免发生意外。
4.7.4作业人员一旦发觉头疼、胸部压迫感、恶心时,应立即脱离有害作业环境,到空气新鲜的地方。
求助电话:
北京市卫生局监督所电话:
6501051
北京市急救中心电话:
120
北京市急救中心电话:
999
六.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补充。
补充条款:
1、按上级要求,每50人必须设一名专职安全员,施工班组长必须兼任兼职安全员职责,每个班组设一名群众安全监督员,班组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每10人设一名群众安全监督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专(兼)职安全员、群众安全监督员必须佩带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下发的“安全员、安全监督员”袖标。
3、进场开工前必须向甲方报专(兼)安全员及群众安全监督员名单,以便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4、进场后及时向甲方报特殊工种名单统计表,并将操作证一并报甲方进行审核,控制过期、假证的使用。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两份。
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时效相同。
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章)乙方(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2007年月日200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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