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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依法治县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法治城市”创建的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三)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创建活动中的典型经验,交流信息,反馈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汇报创建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行业,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治理情况。
(五)负责全县“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的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筹备工作。
(六)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法治城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到位,有相应的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器材设备。
第八条“法治城市”创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第三章法制宣传教育
第九条各部门、单位,各行业负责对本部门、单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组织人事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法制教育培训和考试、考核。
(二)组织人事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把法律知识列为业务考试的重要内容,法律知识不合格的,不得录用。
(三)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的要求将法律知识列入学校教学内容,做到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组织高中、初中、小学和职业学校认真实施。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等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生产。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考核。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全县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民事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
(九)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刑事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
(十)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十一)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十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确保全县人与环境、经济与环境和谐持续发展。
(十三)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确保城市建设依法进行。
(十四)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十五)交通、公路等部门负责宣传公路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十六)农工办及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等涉农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与农村、农民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依法办事水平。
(十七)民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高广大农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十八)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十九)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依法生育。
(二十)新闻宣传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发挥文艺团体及大众传媒的作用,对广大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条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考试制度,每年组织一次领导干部普法考试,将考试成绩列入年度个人考核。
(二)公务员年度学法不少于40小时,重点学习《宪法》、《公务员法》、《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
(三)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各项保障工作落实到位,学校保证每学期法制教育课不少于10课时。
(四)以《公司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管理。
(五)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村“两委”成员学法用法制度建设,引导农民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第十一条加强县、乡镇、村(居)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推进。
第十二条依托重大节日、纪念日等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地宣传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解答群众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普法考试作为干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法制宣传功能,通过开辟专栏等方式,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结合本县实际,探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法治城市”创建中的基础作用。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听证、论证制度,明确应当进行听证、论证的事项,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第十七条将依法行政纳入县委、县政府对执法部门、单位的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八条实行政务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向群众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建立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县政府法制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制,完善办案程序,确保行政行为透明高效,并对全县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章公正司法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规章制度健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第二十二条政法队伍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队伍整体素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民满意率达90%以上。
第二十三条依照《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实行司法人员录用、考核、考试、培训、奖惩、任免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实行冤假错案责任追究、赔偿制度,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实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六章法律服务
第二十五条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或非诉讼代理、法律援助、代书等法律帮助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队伍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队伍整体素质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良好,管理规范,依法办事。
第二十八条法律服务优质高效,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公民的法律救助及时有效。
第二十九条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有力。
第七章依法治理
第三十条本章所称依法治理主体是指乡镇、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
第三十一条乡镇依法治理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依法开展法治创建活动。
(一)乡镇法治建设工作机构健全,负责对辖区内部门、单位、村(居)、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的法治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及时制定下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和《法治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扎实开展法治创建工作。
(三)乡镇人大对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视察。
(四)乡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政令畅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健全完善“一站式”便民服务机构,定期公开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五)乡镇人民调解、社会治安、安置帮教、联防联保、治安巡逻等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充分。
(六)组织开展“民主法治村(居)”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建中的经验做法,确保辖区内的“民主法治村”覆盖率在65%以上。
第三十二条各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一)各企业法治建设工作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场所、经费、设施落实到位,确保工作落实。
(二)及时制定下发年度实施方案,扎实开展法治创建活动。
(三)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引导职工参与管理。
健全企业厂务公开制度,设立公开栏,定期公开职工关心的事项。
(四)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职工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学法用法积极性。
(五)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经济合同、劳动合同、订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各类合同严格依法签定。
(六)企业在工商登记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企业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完善职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调解、普法、治安巡逻、法律服务等保障平台。
(八)深入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坚持依法治理与以德治理相结合,营造讲道德、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九)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等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全县各学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管理、依法施教。
(一)学校法治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健全,负责对学校内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建设工作的总体领导。
(二)法治建设办事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设施、有经费,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三)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有落实措施,有年度工作总结。
(四)建立健全领导学法制度、教师学法制度和学生学法制度,领导每年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教师不少于30小时,并每年组织普法考试。
(五)依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管理,依法施教。
(六)依法修订完善《依法治校章程》,并完善配套规章制度,确保各项事业有章可循。
(七)建立教师、学生申诉制度,有申诉处理机构。
(八)加强对学校内各种设施的安全排查,确保校园安全。
(九)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避免重大伤害事故发生。
(十)学校对教师的聘任、考核等依法进行,无违法现象。
第三十四条村(居)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各项活动。
(一)村“两委”班子健全,职责明确,工作协调,作用发挥好。
(二)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完善《依法治村章程》,以制治村,确保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三)严格落实“四民主,两公开”制度,实现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定期公开村务、财务,确保村各项工作透明管理。
(四)加强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配合各级普法组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村民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五)村“两委”干部每年集中学法3次以上,每年组织村民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
(六)村人民调解、治安巡逻、联防联保等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好。
(七)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无黄赌毒、无邪教、无封建迷信、无集体越级上访、无重大刑事案件。
第三十五条其他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活动,无违法和重大违纪现象。
第八章法律监督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坚持党的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统一。
第三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制度健全,措施有力,严格查处党内违法违纪案件,杜绝党内腐败。
第三十八条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采取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评议等方式,强化法律监督。
第三十九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纠正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行业违法,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人民政协经常组织民主党派进行执法司法检查评议,肯定成绩,纠正错误。
第四十一条新闻舆论部门要通过宣扬执法司法先进事迹,披露解剖典型案例,强化法治建设的舆论监督。
第四十二条重视社会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热情欢迎、认真接待和严肃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畅通群众申诉、控告渠道。
第九章考核奖惩
第四十三条县“法治城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参照本细则负责对全县的“法治城市”创建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十四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及社会组织负责对其下属单位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十五条对于在“法治城市”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或个人,县“法治城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成绩特别突出,贡献巨大的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或申报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对于在“法治城市”建设工作中态度不端正、措施不得力、弄虚作假或没有达到考核标准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限期改正,限期仍不改正的,取消该单位评优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法治城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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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 城市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