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申请一方起诉法院以哪个为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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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
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
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
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
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承包方):
乙方签字(受让方):
年月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批准或备案意见(盖章):
附件一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适用于家庭承包方式)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村组):
县(市、区)乡(镇)村组乙方(承包户主):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规定,依据甲方依法制定的土地承包(调整)方案,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将土地承包给乙方家庭经营。
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维护双方权益,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主体
乙方分配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员共人,名单为:
注:
地类栏是基本农田的填基本农田,非基本农田填一般耕地,水田同时注明。
三、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承包土地交付乙方。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限于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等农业用途,对土地进行改造和建长期建筑物,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依照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
2.享有在剩余承包期内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3.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4.依据法律政策享受国家有关土地和种植作物的补贴。
5.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6.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抛荒土地,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七、承包地流转
乙方转包、出租、互换承包地,或者承包方之间以土地入股合作,均应告知甲方,转让承包地应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
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入股合作章程应报甲方备案。
乙方若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将土地交回,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本合同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除转让以外,乙方以其他方式转出承包地,仍应履行本合同。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不得因代表人或户主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法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土地荒芜的,甲方劝阻制止无效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3.其他违法违约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十、其它约定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村相关机构调解解决;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项处理:
⑴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⑵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地点:
附件二
(适用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甲方将土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况
承包土地名称为,总面积亩,四至界限为:
二、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为年(注:
“四荒”地承包期不得超过50年,机动地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篇二:
土地承包协议书
土地承包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宜昌市丰园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将土地承包给乙方经营,在嫘祖镇苟家垭村一组一处荒地建设油茶种植园。
乙方分配承包土地的公司主体为宜昌市丰园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二、乙方承包土地共1块,面积合计68亩。
乙方承包期限为15年,自20XX年12月23日起至2027年12月23日止。
甲方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将承包土地交付乙方。
乙方承包土地用于从事油茶种植、油料种植经济作物等农业用途。
2.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对于该土地所进行的种植项目所面临的土质、水源、大气可能带来的污染问题,风险自理,盈亏自负,不得向甲方索要任何由上述问题带来的经济损失。
3.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4.依据法律政策享受国家有关土地和种植作物的补贴。
5.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七、土地经营权承包费用:
1.乙方每年按时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用,具体金额为:
5000元/年。
2.不得因代表人或户主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或者造成
土地永久性损害、土地荒芜的,甲方劝阻制止无效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项处理:
3.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字):
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篇三:
发包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村种养业的发展,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镇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
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
四至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
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待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所承包的土地归还甲方并复垦。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3.乙方可一次性收取_____年全额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地边地界的临时问题的处理和土地应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篇二: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四章是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和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法律责任的规定。
该章共十一条。
前两条是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效力的规定。
其后的9条分别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承包合同的无效条款、违约责任、无效的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权的流转、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承包方违反法定义务规定的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以往有关的司法解释中也被称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由于区分了公平优先的家庭承包和效率优先的其他形式的承包两种不同的承包形式,而对以公平优先的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方式加以充分的保护,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包括了侵权纠纷,也包括了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的违约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之间,还有可能发生在农民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有主观原因造成的,也有客观原因造成的。
综合起来,从合同的主体角度可以作如下分析:
第一,是由基层组织的原因造成的。
有几种情况,一是有些纠纷是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走样而引起的。
如中央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是有的地方却是“增人不增地,减人就减地”,有的是超出5%的标准预留机动地,有的是违背农民意愿频繁地调整土地等。
二是有些纠纷是因为发包不公平,农民群众有意见引起的。
如有的地方基层干部以地谋私,在家庭承包过程中自己包好地,在招标发包中发包“关系地“、人情地”。
三是有些纠纷是由于基层组
织或者干部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引起的。
四是有些纠纷是强调或者阻碍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起的。
第二,是由承包方的原因引起的。
有些是由于承包方拒绝履行义务引起的。
有些是因为情况变化,群众要求变更合同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承包地被征用等。
有些是由于承包方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引起的。
有些是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因相邻关系、侵犯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引起的。
第三,是由于承包合同不规范引起的。
有的承包合同内容过于简单,主要条款不全,权利义务不具体,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
有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有的合同违背公平原则。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途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一规定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规定了以下途径:
1、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纠纷。
所谓协商解决,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
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耗费的精力和费用,节约时间,有利于化解矛盾。
2、调解即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是我国民间传统的和解方式,通常是当事人自愿选择彼此信得过的第三人从中斡旋,通过相互谅解、让步,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采取调解解决纠纷,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这种自愿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中,即在调解的任何阶段,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即为失败;
或者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随时终止履行,这种情形下调解也为失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将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加以专门规定,主要考虑到,一是村民委员
会作为村民的自治组织,依法具有解决民间纠纷的职能,因为它熟悉情况,又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由其主持调解解决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利于纠纷合理、快速地解决,是一种方便农民群众的好办法。
二是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的政权组织,承担了农村承包土地的基础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调解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同样具有熟悉情况和权威性的优势,特别是在解决不属同一村庄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本地当事人与非本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更具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具备的公正、权威的优势。
但是,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请求的前提下进行,绝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他们主持的调解。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针对纠纷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员他们互谅互让;
另一方面如果在工作在存在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解决,争取群众的谅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应当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但是,这时的调解协议是不可以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如果事后反悔,依然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除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外,当事人当然还可以自愿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当事人之间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仲裁时,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诉讼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有关人民法院则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依法受理,并应当遵循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农村政策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独立审判。
有关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不尽相同的规定:
第一、一方当事人申请了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问题没有没作具体规定,这个问题
有待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做出规定。
基于仲裁的当事人自愿受管辖的性质,如果一方当事人选择了起诉,人民法院即应当受理,并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通知有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纠纷。
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了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做出答辩或者表示同意应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则不应当受理。
第二,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中,家庭承包的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方式只需向发包方备案,而无须发包方同意,但是入股仅限于承包方之间从事合作生产。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方只要取得了有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可依法流转,除非合同中规定了限制条件。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因此,非经承包方同意,或者发生法定事由,承包合同不得解除。
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当事人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管辖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有关的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受理仲裁或者诉讼案件,这是不同于家庭承包经营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是当事人之间因为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权属不明确而发生的纠纷。
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这两种纠纷的不同,一是发生的原因不同。
土地权属争议是由于权利属于而发生的。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在土地权属确定之后,在承包方使用土地和处分权利过程中发生的。
二是解决的途径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发生承包土地的权属争议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由人民法院处理,不服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处理争议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是请求人民政府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则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一种解决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的程序。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
我国于1994年制定的《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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