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刑法学05679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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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前段表示了相反关系;
2、对前段表示了例外关系;
3、对前段表示了限制关系;
4、对前段表示了补充关系;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的说明;
刑法解释有哪些必要性?
首先刑法内容是文字表达的,任何用语尽管核心意义明确,但总会向边缘扩展,使其外延模糊,需要通过解释界定刑法用语的扩展边际;
其次,刑法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类型,都是对犯罪现象进行抽象的结果,而不可能详尽叙述各种犯罪的具体表现,但现实的案件都是具体的,于是刑法规定与个案之间存在距离;
最后,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要使稳定的刑法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就有赖解释;
三、刑法解释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1、刑法解释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刑法的含义与精神;
2、有利于刑法的正确实施;
3、有利于克服刑法的某些缺陷;
4、有利于刑法的发展和完善;
四、刑法体系的含义?
这里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五、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述刑法意义的解释)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主要有哪几种?
1、扩大解释;
2、缩小解释;
3、当然解释;
4、反对解释;
5、补正解释;
6、体系解释;
7、历史解释;
8、比较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法律;
要求:
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习惯、判例不能成为渊源;
法律文字必须用本国通用的文字表示;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
3、禁止类推解释;
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4、禁止绝对不定刑;
法定刑必须有特定的刑罚种类与特定的刑罚幅度;
(我国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5、明确性;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树立法治观念;
2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
3、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的解释;
4、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定罪量刑;
第二节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一、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含义:
“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思想基础?
1、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人民自由的要求;
2、平等适用刑法是保护法益和保障自由的要求;
3、平等适用刑法是刑法本身的妖气;
4、平等适用刑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1、首先,平等的保护法益;
2、其次,平等的认定犯罪;
3、再次,平等地裁量刑罚;
4、最后,平等的执行刑罚;
第三节刑罚相适应原则
一、刑罚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刑罚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二、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涉及对国内犯与国外犯的效力;
三、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四、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受到三个条件的限制:
1、所犯得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六、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要受到那些限制?
1、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阿最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
2、管辖国应是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4、罪犯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
二、刑法溯及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编犯罪论
第四章犯罪概说
第一节犯罪的特征
一、传统的犯罪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具有两个特征:
1、社会危害性;
2、依据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社会危害性的含义?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
三、刑事违法性的含义?
当某种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是,该行为就具有刑事违法性;
四、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答: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统一的,因为刑法之所以禁止某些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基础,而刑事违法性又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刑事违法性的实质是社会危害性。
第二节犯罪分类
一、理论分类:
重罪、轻罪;
自然犯(自然犯是明显违反论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变易性较小)、法定犯(没有明显违法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犯罪)
二、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国事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普通犯罪(普通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外的犯罪);
自然人犯罪(自然人犯罪,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都是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亲告罪(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基本犯(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减轻犯(减轻犯是指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情节)。
第五章犯罪的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哪些特别意义)?
1、犯罪构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2、犯罪构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3、犯罪构成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4、犯罪构成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与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四、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五、我国的犯罪构成结构分为三部分,即第一个层次犯罪构成整体;
第二个层次是犯罪构成中的各个要件;
第三个是各个要件下再划分要素;
六、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积极地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4、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5、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构成的要件要素;
第二节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法益;
二、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法益);
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
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二、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三、危害行为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其概括为作为与不作为;
四、作为的概念?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地身体互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五、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刑法上一般把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纯正的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六、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来源于:
第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第二、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四、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七、行为对象的概念?
行为对象(也称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八、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较为密切:
行为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行为对象。
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行为对象所呈现的是实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
而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因而决定犯罪的性质;
2、特定的行为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3、行为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
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收到了侵害或者威胁;
4、行为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行为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而犯罪客体则是犯罪分类的依据,因为犯罪客体要件相同以为这犯罪性质相同;
九、危害结果的概念?
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与危险状态;
十、根据结果形态能把犯罪分为哪些类型(犯罪形态来分类犯罪)?
1、侵害犯与危险犯;
2、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证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3、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
十一、危害结果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危害结果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三种情况:
1、作为选择法定刑的依据;
2、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
3、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
十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十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1、都具有客观性;
2、都具有顺序性;
3、都具有相对性;
4、都具有规律性;
5、都具有复杂性;
十四、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
它的特点:
1、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产生的是在可能性,这是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
2、具有上述是在可能性不能说明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具有举国发生的是在可能性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因果关系只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
由于这种学说导致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过窄,后来出现了偶然因果关系说(即,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
另外还有条件说;
十五、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需要注意哪些?
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为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
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有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原因。
4、当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由行为人所造成时,应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第四节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犯罪主体与特殊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无特别限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特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相应的又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与单位犯罪主体要件;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
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
三、刑事法定年龄的规定;
1、未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期;
2、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特定罪(重罪)应负刑事责任,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期;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期;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期;
四、辨认控制能力的概念?
辨认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五、在判断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对于无辨认控制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心理学标准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
司法工作人员在判断有无控制力时应注意那几点?
1、要注意审查精神病的种类以及程度轻重,因为精神病的种类与程度轻重对于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要在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调查其言行与精神状况;
3、要进一步判断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精神病之间有无直接联系;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应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特殊身份的概念?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七、单位犯罪概念?
一般来说,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事实的犯罪;
八、单位犯罪的特征(外在)有哪些?
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各个成员犯罪之和;
2、单位犯罪时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有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实施,并且与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犯罪;
3、单位犯罪一般是出于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4、单位犯罪一般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这不是绝对;
九、单位犯罪的特定(内在)有哪些?
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即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的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即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追究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局限性;
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
一、犯罪主观要件概念?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罪过属于心理状态的范畴,具有心理学的内容:
它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构成,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直接反映行为人的情感态度;
)(罪过又是一个法学概念,具有刑法学的意义:
它是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直接反应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背反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即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三、故意的种类: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一般发生在两种情况即:
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发生;
四、故意与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五、因果关系的错误的概念?
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
即,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犯罪构成;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两种类型:
一是主观方面轻而客观方面重,即行为人本欲犯轻罪,客观上确实重罪的犯罪事实,本欲毁坏财物却杀害了人就是如此;
二是主观方面重而客观方面轻,即行为人本欲犯重罪,客观上确实轻罪的犯罪事实,本欲杀人却打死了宠物就是如此;
七、对故意的认定应当注意那几点?
1、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相区别;
2、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单纯的目的相区别;
3、要将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相区别;
4、要将合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
八、过失的概念?
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九、过失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薪给可能法神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十、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具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十一、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有相似之处,即都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结果,但前者是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后者是能够没有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十二、犯罪故意的概念?
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追求的非法利益,状态或者结果;
十三、犯罪目的的意义有哪些?
1、子啊某些犯罪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3、影响量刑;
十四、犯罪动机的概念?
是指,刺激、促使行为人事实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事实犯罪的行为;
(犯罪动机的主要作用是影响定刑)
第六章排除犯罪事由
一、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或危险状态,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即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采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和特殊正当防卫,即无过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特征:
在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三、一般正当防卫需要哪些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
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节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是指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1、法益面临现实危险;
2、危险正在发生;
3、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对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法令行为的概念?
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力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法令行为包括那些?
1、是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
2、是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
3、是职权行为,即公务员根据法律行使职务或者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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