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材料论述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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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第二个层次可以出论述题的点就是三大实体法——民商法、刑法和行政法。
论述题所给出的案例或事例中,一定会体现或折射出上述三大部门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20XX年卷四的“喜悦家庭”一题即可以公序良俗原则展开论述);
就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主要是罪刑法定原则(20XX年的裸聊题)、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20XX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六题的论述题及20XX年卷四第七题都涉及罪刑法定原则);
而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是:
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可以出论述题的五大学科也就限于法理、宪法(尚未考过)、行政法、民商法和刑法。
论述题的考查体现了司法考试的理论性增强的发展趋势。
论述题的答题要求一般有三个:
一是阐述你认为正确的看法、观点和理由;
二是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或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三是字数(下限)要求,20XX年为600字以上。
后两点可以说是形式要求,即形式上达到要求,字数不少于必须达到的下线,适当分段(以分5至7段为宜),卷面整洁,字迹工整,让阅题老师看得清楚,不要让老师去猜字,就可得到三分之一以上的分数。
论述题大致可以分为理论分析型和实例分析型两种。
前者如20XX年卷四第8题;
后者如20XX年卷四第5题。
而20XX年卷四可选择的乙题论述题可称为是一道概括的实例加理论分析型的论述题。
实例分析型论述题的题干设计往往是来自于现实中的一个有争议的事例或案例,就像辩论赛的辩题一样,往往无对错之分,关键看辩论的技巧,看阐述的理由。
论述题一般有两种命题方法:
一是有争论的问题,持正方、反方的观点均可,主要看阐述的理由是否充分。
如20XX年卷四的30分的论述题,对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阐述,你可以得出既合法又合理,不合法也不合理,合法但不合理等几个结论,结论无正确、错误之分,只要言之有理、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即可得高分。
再如超期羁押所体现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等等。
另一种是单一的立论,即正面肯定选题的观点,如20XX年卷四的考题。
再如正面阐述信赖保护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意义等等。
但两种题型都一定要有法理、宪法的理论背景。
答好论述题:
第一离不开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大实体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要尽可能发掘、联系相关的宪法、法理的背景与折射出的法理精神。
以20XX年的阅卷标准为例,只要联系法理就会得12分以上。
论述题是一种无标准答案型的题目,每题所得分值完全取决于阅卷老师个人的总体感觉,特别是与前一两份考卷答题质量的比较中得出的判断。
这是与客观题阅卷标准的最大不同。
对同一主体的同一作法和发生的事件,论述角度的不同,切入点的差别,得出的结论和观点也会有所区别。
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主观分析并无固定的模式,观点也无对错之分,但分析论证一定要主题鲜明、逻辑先后一致、层次条理清晰,也就是答题要求中表述的“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0XX年卷四第7题论述题给了考生以更大的自由度和选择空间,对给出案例中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安保措施等诸多法律问题,可以任选一个角度加以论述。
这提示考生应关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热点问题。
20XX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的论述题即紧扣中央政法委要求在全国政法干警中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的热点问题。
20XX年的行政法可选择论述乙题则正面考了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信赖保护原则。
20XX年公布的大纲中则进一步明确卷四设若干选作题,并在卷四第7题中得到体现。
在20XX年卷四第一题中又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学习、大讨论”“三个至上”的问题。
20XX年的司法考试中肯定会延续设选作论述题的作法。
第三、20XX年论述题前瞻
近三届司法考试论述题的命题规律告诉我们:
其题目的时政性在曾强。
在考过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信赖保护原则之后,除对“三个至上”,“大学习、大讨论”等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深入学习内容继续予以重视外,尤其要关注中央政法委最新的通知部署的中心工作和任务,虽然大纲在每年4月中下旬公布,但并不能决定考查论述题的具体题目,考卷试题每年在8月上旬拼完,所以,考生应当继续关注大纲公布后5月、6月和7月中央政法委通知中部署的中心工作和任务。
法理中的执法部分(宪政等敏感问题不会出题)、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征用补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法治政府的标准等十分令人期待!
司法考试行政法论述题答题万能句
一、行政合法性即合理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
依法行政(法律优越,法律保留)
①法律优越: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②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行政合理原则
①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②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
③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行政行为做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到的因素;
④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的法律正义要求;
行政公开原则
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和对行政的监督提供条件,并且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横。
①行政依据的公开:
行政机关只能执行那些已经公开发表并且易于获得的规定,否则可以认为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
②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
行政机关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提供必要的信息。
二、关于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职能、方式、方法的总称,中心是行政决策程序,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参与原则和保证程序效率原则。
基本制度包括:
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调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及行政案卷制度。
为了克服民主代议制度的瑕疵和不足而出现
主权属于人民,但通常由民主代议机构行使国家权力,主要方式是创制法律然后由行政机关执法。
司法机关司法。
执法机关的执法是否符合由民主代议机构进行监督。
但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不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的利益,所以努力去寻求一种更加有力的方式来保护权益,所以出现了行政程序,更为现实地保护人民地利益。
行政程序地出现与政府合理作用日益重要相关
社会的发展从政府上经历了“夜景国家时代”,政府相当于“守夜人”,一般维持治安,只有出现混乱不能解决时政府出面;
而现在是“福利时代”,政府必须积极投入社会中,更有力、更大程度地为人民的权利提供更大的方便,所以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大,但政府的权力过大,人民的权利就可能受到遏制,所以需要行政程序。
总之,采取行政程序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又要保护行政管理的效率。
如果行政程序过多、过广、过滥则行政机关的管理无法有效进行,从根本上也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个难题,一道法律论述题,要求20XX字左右,用行政法的原理评析所给事例中临河区公安局的行为。
20XX年3月20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分局在报纸上公告: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治安知情权,实现人民群众对我局治安管理执行活动的监督。
将于4月1日起,对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的违法人员进行公告。
公告违法行为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案件名称。
这些上了黑名单的人至今无一个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投诉。
说明我们做对了,我们想追求的是一种法律公平,争议,而前提就是公平。
行政处罚亦当善待违法者权利
20XX年4月1日起,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对依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单位)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
被治安(行政)处罚人员(单位)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违法性质。
公安局登报曝光被治安处罚人员,此举引发民众争议,不少上了“黑名单”的被处罚人表示“非常不满”。
在公民越来越看重个人信息权和名誉权的今天,公安局此举很容易受到来自法治标准的质疑。
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到底有没有权利将违法行为人的信息公布于众?
这样做的后果有没有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利?
如果不能从法律上对这些问题分析透彻,执法机关的行为很可能被冠上滥用职权的骂名。
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准,是政府的职权和行为必须明确限定在法律规范之下,行政执法部门如果要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的权利,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明确授权,否则便有越权之嫌。
正因为如此,无论是我国《行政处罚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明确规定了对行政违法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而在上述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哪一条规定执法者可以采取登报曝光的方式对违法者进行惩治。
根据“法无明文授权不可违”的公权行使法则,公安局的上述执法举
措实质上就违背了现代法治准则。
更重要的是,这种背离法治的执法举措,还严重侵犯到公民的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
在法律上,违法公民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其实都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其在立法没有纳入处罚范围内,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允许别人包括执法机关随意公布于众。
因为这种公布,将会对公民的日常生活带来潜在危险,比如住址公布后可能导致公民日后受到不当干扰。
而且,对于违法者而言,个人信息的公布等于将其违法行为曝光于全社会之下,这势必对公民的名誉权带来损害,甚至导致受处罚人“觉得压力很大,在领导和同事面前有点抬不起头来”。
而这种名誉受损处境,则是行政违法行为者所不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当然,如果只是出于对“警示性”执法效果的追求,或是迫于违法治理压力之下作出的“不得已”举措,我们在分析其违法性之后或许还有原谅的余地。
但临河区公安局负责人的回答可就让人感到难以理解了。
“这些上了‘黑名单’的人至今无一人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投诉,说明我们做对了。
”这样的逻辑着实可怕,照此推理,只要是老百姓没有投诉的,执法机关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更让人感到后怕的是,这位负责人还说,“我们不是做得过头,而是做得不够。
”按照他们当初的设想,除了个人资料,还要把照片、工作单位甚至电话都登出来,让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人员无地自容。
笔者真不明白,在这些所谓执法者的眼里,行政违法人究竟犯了多严重的“罪行”,以至于要让其陷入“无地自容”的境地呢!
在丧失基本法治底线的前提下,这样的执法行为又如何能像这位负责人所说的“追求一种法律的公平、正义”?
分析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无疑是技术性的,但从执法者的表态中,我们必须表达作为公民的忧虑:
当我们把保护私权的权力交托给行政执法机关手里,难道期待的就是通过类似严重失调的“以暴制暴”来捍卫我们的权利堡垒?
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类似“以暴制暴”的执法思维大有市场。
在一些执法者的潜意识里,违法者就是“刁民”,不严厉惩治不足以遏制其违法,更无法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至于违法者的权利,似乎变得不重要了,甚至认为违法者哪有什么权利可言。
正是在这种潜意识的激发下,一些执法机关才迷恋上“公捕大会”、“公开曝光”这样的“羞辱性”执法。
再往深里说,刑事执法中的刑讯逼供等现象,根源上或多或少也都与这种“以暴制暴”的执法思维存在关联。
一直以来,我们都在为法治而奔走呼号。
然而,再完美的立法、再公正的司法,都将无法承载起优良的行政执法对于法治的价值。
而衡量行政执法的优良标准,归根结底还是一个“善”字。
如果不能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如果不能以公民的视角去对待被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如果仍然迷恋“以暴制暴”的神奇执法效果,那么我们就始终难以抵达法治的彼岸。
20XX年9月8日,上海某张姓男子在开车时,另一男子要求捎一段,他拒绝了,但男子央求称胃痛等不到出租车。
于是张心一软就答应了,车上男子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当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迅速拔走车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原来这是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查“黑车”,张先生因“非法出租营运”被罚款1万元,还遭遇了“扭手臂卡脖子”的待遇。
张先生认为自己被“执法钓鱼”,但有关官员否认这种说法,称没有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但有“一部分有?
正义感?
的社会人士”“配合执法”。
篇二:
行政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帅,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
理或准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制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行政法律规范的依据
(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不得反复无常
2、行政立法的性质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一)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1)行政立法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3)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事务
(4)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二)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1)行政立法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2)性质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规范的活动。
(3)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4)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三)从属性立法
行政立法不从属于权力机关,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5、行政处罚的种类
6、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保障公正的基本制度
(1)回避制度。
(2)合议制度
(3)听证制度
(4)调查制度
(二)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的基本制度
(1)表明身份程序。
(2)行政相对人有了解行政行为内容并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
(3)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
(4)行政相对人享有知道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寻求救济途径的权利。
(三)保障效率的基本制度
(1)时效限制的规定
(2)行为方式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的规定
(3)简易程序的适用
(四)保障公开的基本制度
(1)回避制度这是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人员不得参与该行政行为的制度。
(2)合议制度这是这行政机关对于某些重大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性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事务,或者公共性强的问题,应由若干公务员组成一定的会议或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行政决定或裁决的制度。
(3)听证制度为确保当事人能够行使这一权利。
(4)调查制度为确保公共利益的真正实现,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要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首先进行充分的调查,以查明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有关的一切事实真相。
(1)表明身份程序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通过一定方式向行政相对热表明自己的身份,包括配有明显标志或出示证件。
10、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行政侵权行为具有以下三个要素:
(1)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被委托行使行政
管理职能的人员
(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3)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的关系。
(四)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
是指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具体包括:
A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B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C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已发生的、客观存在的
(3)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联系。
(4)法律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内,国家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实施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合法原则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合法
程序合法
依据合法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当公正的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行政咨询公开
(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主要要求是:
受理复议申请要及时
及时复议
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及时处理复议决定执行中的问题
(5)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采取方便申请人进行复议的方式方法,以确保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有效地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在管辖上,原则上让申请人自己选择
在申请的形式上,规定了可以口头申请
放宽了申请复议的时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有错必究原则有错必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发现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错误违法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有权机关发现复议机关及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也必须及时纠正。
(7)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活动不仅要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要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使有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忠实的执行和落实。
(8)诉讼终局原则(或称司法最终原则)
8、比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区别:
A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出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具
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属于司
法行为。
B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
主管部门;
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C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审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
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有行政不当案件。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
D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大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E审查程序和规则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的,实行的是两审终审。
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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