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聊政字320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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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环路中心线外1000米的地段为城区规划控制区外沿控制区。
附图1中外环线外侧标注的村庄为城区规划控制区的外沿村庄,未标注的村庄为郊区村庄。
城区规划控制区分为远景新区、新区和建成区(包括特别控制区),具体区域分界见附图1。
建成区界线以外,规划控制区以内已成片建成的村庄、单位也属于建成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东昌湖风景区和市中心区。
东昌湖风景名胜区是指东昌西路以南、湖西路以东、古运河以西的区域。
城市中心区是指兴华路以南、利民路以北、卫育路以东、花园路以西的区域。
第九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十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十二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拆迁量较大的建成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o.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
表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注: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4
第四章工业区规划
第十七条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既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城市环境质量要求,有利于环境保护。
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耗能高、耗水多、占地面积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第十八条工业区应注意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占或少占良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充分利用荒地和劣地。
第十九条一类工业区
一类工业区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为主,也可与居住区混合布置。
为工业区配套的单身职工宿舍和职工住宅用地可以和工业用地紧邻布置,其面积应计入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内经批准,可建少量单身宿舍,其用地计入工业用地内。
第二十条二类工业区
二类工业区应单独设置,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间距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三类工业区
三类工业区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居住用地混杂,并设置不得小于50米的绿化防护隔离带。
第二十二条编制工业区规划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交通、通讯、输电、停车场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居住区规划
第二十三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4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表4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第二十四条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第二十五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第二十六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附录A表A2的
规定。
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应符合附录A表A3的规定。
第六章绿地
第二十八条单位建设其绿地率不低于30%。
其中文化娱乐、一类居住区不低于40%;
行政办公、部队、金融、体育、医疗、学校、科研、三类工业区等不低于35%;
商业不低于25%;
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可适当降低5个百分点,但不宜低于25%。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庭院内必须保证绿化面积,不得裸露泥土地面,常青植物和落叶植物要相互搭配,应做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
第三十条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城市内河、渠的绿化带布置见附图5。
第三十一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
第三十二条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第三十三条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6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GB50180-93规定执行(见附图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
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表6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第三十五条城市主次干道的沿街绿地,除统一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沿街绿地的长度不少于本单位(大型商业建筑除外)沿街长度的三分之二,宽度不小于2米。
建筑物两侧绿地总宽度不少于6米,进深不少于建筑物进深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六条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单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米2)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宽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
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
垂直绿化按地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栽绿化按下述公式折算成绿地面积:
F=0.5×
M
式中:
F——地面绿地面积
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
第七章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
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
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下列规定控制:
快速路60米以上
主干路46-60米
次干路30-46米
支路15-25米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道
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机动车道设置规定
第三十九条非机动车道
各城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
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少于3.5米;
市中心区、商业区不少于5.5米;
工业区不少于3.5米;
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米。
第四十条人行道
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5米;
交通枢纽地段5米;
一般地区3米;
工业区3米;
第四十一条分隔带
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不小于2.5米;
机非、人车分隔带宽度最低不小于2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路集中的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宽度不小于4米。
第四十二条绿化带
在路侧带内设置绿带宽度不得小于2米。
第四十三条为满足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主次干路缘石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6.5米。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城市交通的畅通和安全,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应尽可能设置立体交叉。
平交道口缘石最小转弯半径,对于单幅、双幅道路的主干路不小于30米;
次干路不小于20米;
支路不小于12米;
其它道路一般不小于6米。
对于三幅、四幅路应满足非机动车行车要求。
第四十五条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
第四十六条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第四十七条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x12米的回车场地。
第四十八条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不大于3%,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
第四十九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如下: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
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表8要求。
表8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单位:
米
均以自相交道路(中心线)直线段延长线的交点算起。
第五十条全市城市中心及商业、体育、交通等公共集散中心应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其位置与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有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用地面积计入城市道路广场面积。
第五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
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和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
距交又口距离按表8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配建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本规定中的停车位指标系各类建筑工程的最小配建数。
第五十三条露天停车位须在总图中表示,且必须首先确保庭园绿化用地。
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五十四条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服务半径一般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的方式。
表9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不足基本单位的项目,按基本指标配建,而且只入不舍。
第五十五条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当设两个出入口有困难时,可改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9米。
第五十六条停车位面积按下列数值取用:
小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米2/车位
小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米2/车位
小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米2/车位
自行车露天停车场1.5——1.8米2/车位
自行车室内停车场1.8——2.0米2/车位
自行车路边停车带1.0——1.2米2/车位
第五十七条各类机动车辆与小汽车停车位的换算系数为:
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普通汽车2.5,铰接车3.5。
第八章建筑间距
第五十八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被遮阴建筑主要限于主要居室,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
24米)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夹角<
30°
)时的间距L不得小于表10的规定:
表10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L)单位:
①L=为两相邻建筑的垂直距离
②α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方向指座标方向)
③h为南邻建筑物的遮挡高度,具体算法见附录C之C6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
<
两建筑物夹角<
90°
)的间距:
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8米;
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6米。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30°
两建筑夹角<
60°
)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为8米。
第六十条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
24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0的其间距不小于1.1h。
(二)当长高比在1.0—2.0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1.3h。
(三)当长高比大于等于2.0的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的,其退后距离:
当新区建设时,不得少于8米;
当旧城改造时不得少于7米;
其余遮阴间距部分有南侧建筑承担。
第六十二条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含)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下表11的规定。
表11
且最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六十三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具体执行时,应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的夹角而定,但不得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文教卫生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L)
同表10
第六十四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六十一条所列的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的要求及第九章建筑退让的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六十五条本章上述各条规定中属于旧城改建的项目,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其间距可按同类情况的0.9倍控制,但应符合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上述各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
(一)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的竖向突出部分。
(二)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距主体墙小于2米、占建筑总长小于1/2的突出部分。
第六十七条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建筑。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三)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
(四)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
第九章建筑退让
第六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
建筑后退红线的量起点为地上建筑部分的最外沿量起。
第六十九条沿建筑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3规定的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13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八章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表13其它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表1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离界距离)单位:
第七十条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14的规定。
表1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单位:
第七十一条地下建筑物的后退用地红线及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均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第七十二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已满足第五十条的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
第七十三条下列两类情况的建筑物,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定,其后退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
(一)在旧城改造区、城市中心,按本规定控制确实有困难的;
(二)在风景区、古城区按专项规划已经确定了的。
第七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14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铁路两侧建设任何建筑工程,应首先满足防护绿带的要求。
如特殊要求必须建设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建筑物退后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15的要求。
表15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
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干距离单位:
第十章建筑高度
第七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在古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井按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总体建筑群高度按以下原则控制:
站前区以高层建筑为主;
城市中心及东、北次中心可建部分高层;
风景区以低层为主;
其他城区以多层为主。
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的控制,要根据下列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1、城市道路所在的城市分区,如中心区、文教区、综合居住区等;
2、城市道路的性质;
3、道路红线宽度;
4、建筑物的性质、体量;
一般规定:
城市主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15—20%,城市主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60—70%;
城市次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8—10%,城市次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50—60%;
城市郊区或城乡结合部的主次干道可以低层建筑为主。
第八十二条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为:
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2、中学教学校不得超过五层
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
4、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
第十一章管线工程
第八十三条城市管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热力、煤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种地上、地下管线的建设项目。
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应符合本章的规定,井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第八十四条在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第八十五条城区各种管线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敷设各种管线。
各种地下管线相互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单位:
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是用于给水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给水管径大于200mm时,净距不小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
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压煤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④电力电缆为35KV及以上时与直埋电信电缆的最小净距为2.0米。
第八十六条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它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
各种地下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单位:
第八十七条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地下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8的规定。
表18各种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单位:
名称
建筑物
基础
地上杆柱
(中心)
铁路
城市道路
侧石边缘
公路
边缘
围墙或
篱笆
给水管
3.0
1.0
5.0
1.5
排水管
煤气管
低压
2.0
3.75
中压
高压
4.0
热力管
—
电力电缆
0.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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