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的主要问题分析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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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国家4部委于2002年联合发文(计价格[2002]872号)提出了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基本政策。
自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虽然我国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在许多城市相继展开,但由于其特殊性,使得收费效果差强人意,收费率低、收费成本高、收费资金不能落实等几大难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
据统计,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率一般只能维持在30%-50%,而收费成本却高达20%以上。
因此,探索科学实用的垃圾处理费收费办法刻不容缓。
1、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通常是指收取居民或企业的用来处理垃圾的费用。
垃圾处理费的高低和城市的消费水平、垃圾处理采用的方式等密切相关,主要由垃圾处理成本所决定。
例如,采用焚烧法处理垃圾,减量化、无害化效果好,但处理成本相对很高,意味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也高。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垃圾处理成本是指每吨生活垃圾进行焚烧、高温堆肥、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理处置过程中所花费的设施建设、设备购买、管理、运行等费用。
广义的处理成本除了包含狭义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费用外,还包括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等环节的费用,即垃圾处理全过程所花费的总费用。
2、垃圾处理费的计费方法
垃圾处理费的计费方法最常用的有定额计费法与定量计费法。
1、定额计费法
定额计费法一般是指每单位用户每月缴纳固定金额的垃圾处理费,也有按人口、房间数、房间平米数为单位交纳的,但目前我国定额收取垃圾费的城市通常都是以户为单位,一般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3~5元,消费水平高的发达地区略有增加。
定额收费可以简化收费过程,无需计算详细的费用,大多数家庭能够接受。
但这种方法有失公平,因为家庭人数、年龄结构的不同,垃圾产生量也不同,有多有少,但付费标准是一致的。
2、计量计费法
计量计费法是指以每单位用户产生的垃圾量为基础,再根据垃圾处理的单位成本来计算每户每人应该交纳的垃圾处理费。
按国家行业标准统计的数据,我国城市平均每人每天产生垃圾为0.8~1.2kg,每吨垃圾的总处理成本(从收集到处理)若按120元/t计,平均每人每月应交纳垃圾处理费3~4元。
计量收取垃圾处理费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但这种方法收费成本较高,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不可能准确地计量每单位产生的垃圾量,所以目前完全采用计量法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城市较少。
3、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方式
1、上门收取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采取这种方式,一般由环卫人员直接上门收取垃圾处理费,有时候也由下属的各居委会和村委会代收,或由物业公司自行上门收取。
上门收取垃圾处理费通常会遇到较大的阻力,因此不仅收取的效率很低,周期也比较长,而且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2、搭借其他系统收取
由于上门收取的难度很大,一些地方开始搭借其他的收费系统收取垃圾费,主要有电、煤气、自来水、污水等收费系统。
其中,煤气和垃圾的关联性较小,而煤气用量甚至与垃圾产生量成反比;
用电系统与城市建设无直接联系,搭借比较困难。
深圳等城市的调查研究证明,污水平台和垃圾的产生最紧密,但由于绝大多数污水费也是和自来水费打包一起收取的,所以最终还是借助自来水收费系统。
在水费收取人员收取水费时将垃圾处理费一并收取,一定程度上节约收费成本。
但由于目前的计费方法不够科学,形成了简单的“搭车”收费,所以还是存在收费阻力大的问题,甚至影响水费的收取。
4、现行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收取率很低
由于收费过程中阻力大以及一些其它原因,致使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率很低,通常只有30%~50%。
例如,广东省惠州市2004年收费率46.44%,其中,居委会收费率仅有32.5%。
2、收费成本高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城市仍然采用上门收取的形式,并配置了庞大的收费队伍,收费人员的工资及交通、物资等费用无形地增加了收费成本。
例如,惠州市的收费人员占环卫人员总编制的5.16%,2004年收费人员的工资就占到了收取总金额的21.5%,若加上垃圾收费相关的财务审计等人员,成本将更高。
3、收费主体混乱
城市垃圾处理费主要收费单位还是环卫部门,但由于收费所需较多的人力物力,所以很大一部分通常由居委会及村委会,还有一些物业公司代收。
因此,经常出现收费混乱的情况,居民已经向环卫部门交纳了处理费,有可能再次向居委会或物业公司交纳。
4、收缴的大量费用不能用之于民
居委会和物业公司收取垃圾处理费之后,很容易造成资金流失,或者以改善环境卫生服务的名义扣留一定的费用,收取的这部分处理费却没有用到环境卫生设施的购置和服务的改善。
5、收费标准偏低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的垃圾处理费还是沿用20世纪90年代的征收方案,例如家庭每户3元。
而随着近几年我国对城市垃圾处理要求的提高,原有的收费标准已经完全不能弥补环卫资金缺口。
5、垃圾处理费与水费捆绑征收
1、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突破点
研究的主要目标就是在不增加收费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收费率,当然收费的主体也要尽可能的统一到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处理费征收方案的原则是科学、公平且可行。
收费人员的支出是收费成本最大的部分,减少收费成本首先要精简收费人员,自来水收费系统已经被证明为最有效的平台,因此,应该在自来水收费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垃圾处理费征收系统的构建,广东省中山市采用“水消费系数法”的实践已证实了其可行性。
2、水消费系数法的原理
研究表明,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同垃圾产生源的垃圾量与其水消费量成正比。
水消费系数法即通过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找出不同垃圾产生源(即不同水消费群体)的垃圾产生量与其水消费量之间的折算系数。
然后,利用供水收费系统收缴垃圾处理费—只需将各组的折算系数输入水费收缴程序中,即可按收费标准分类收缴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测算模型为:
式中:
Fi第i种类别的收费标准,元/m3;
i为1~n,有n个类别;
qi第i种类别的垃圾产生率折算系数,t/m3;
C垃圾处理成本,元/t。
Sij第i种类别第j个用户每天垃圾产生量,kg/d;
j为1~m,第i个类别中有j个用户样本;
wij第i种类别第j个用户月均用水量,m3/月。
得到折算系数和收费标准后,直接乘以用水量就可以得到用户应该缴纳的垃圾处理费。
3、水消费系数法收费效果
中山市中心城区自2005年8月1日起采用水消费系数法收缴垃圾处理费,成效显著。
目前实际征收率已达97%,除去剩下的极少量特殊情况(如贫困减免),基本上能保证全部收到。
而征收成本仅仅为1%。
水消费系数法程序简便,可操作性强,而且收费过程公开公正,不存在资金流失的现象,收到的经费全部划为财政专项资金,最大程度地利用于城市垃圾处理和改善环境卫生。
4、水消费系数法的前景
事实上,更加详细的类别的划分会使收费方案更加科学公平,例如将学校、医院等从行政事业组中划分,将酒店、宾馆、商场等从商业组中划分,将工业组按更详细的类别划分,等等。
在同一类别中,将各单位按照用水量大小进行规模分档会更加提高合理性,例如同属工业类别的企业,每年1万m3以下和500万m3以上用水的企业的垃圾产生量差别是较大的。
然而,如果类别划分过于详细,必然会和自来水收费系统产生较大的冲突,如果按用水量进行详细的分档,势必又会使计费变得更加复杂,降低水消费系数法的可操作性。
所以,如何在不过于增加自来水收费系统负担的前提下,对自来水用户进行更详细的类别及档次划分有待进一步研究。
6、总结
由于20世纪垃圾处理工作的滞后,导致我国垃圾处理欠帐较多,所以近几年我国大力投资建设垃圾处理设施,而大量的建设及运营费导致环卫资金缺口巨大,这就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生活垃圾收费以补偿垃圾处理费用为主、兼顾源头减量的阶段性目标都不会改变。
借助现有的供水系统一并收缴垃圾处理费,能较好地解决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低和收费成本高的矛盾,是垃圾收费领域一次积极的尝试,对于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很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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