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起重机事故一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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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罕见的特大暴风雨所致,实属意外事故。
与物资公司钢材库一河之隔、同一方向的宝钢废钢场,当晚也同时遭特大暴风雨的袭击。
三台15吨的龙门吊也发生了“跑车”事故,使三台一轨道上的龙门吊相撞在一起,造成缓冲装置和轨道端部止挡严重破坏,但未冲毁止挡滑出轨道。
其所以未滑出轨道主要原因是每台龙门吊设有4只夹轨器,且龙门吊被风吹在轨道上滑行的行程仅40米左右,因行程较短故产生的速度也小,形成的动能也小。
另外,也告诉我们,手动夹轨器虽然操作方便,但其夹紧力有限,在特大风暴袭击较大龙门吊时,其性能还满足不了安全需要。
所以,龙门吊的安装应根据本地区可能出现的暴风天气情况下,另设安全可靠的锚定装置。
2.龙门起重机被大风吹移滑行将人撞伤死亡
1992年8月31日8时50分
上海华联金属建材厂(地址:
上海宝山区长江路401号)承包了上钢一厂供应处废钢车间焦化废钢装卸场地11号、12号门式起重机(下称龙门吊)的起重指挥以及该二台龙门吊夹轨器的夹紧锁定工作。
其具体操作由装卸工冯大田负责。
因当日受台风边缘影响,整个废钢装卸区域的起重机已停止装卸作业。
11号龙门吊借停止作业的间隙准备检修已损坏的电磁吸盘。
在将其卸下装车时发现,与11号龙门吊在同一轨道上的12号龙门吊所在位置对吊装有影响,因12号龙门吊驾驶室内无人,于是11号龙门吊司机薛福常便开动11号车推动12号龙门吊向西滑动七、八米后,又回到原来预定的位置。
当将电磁吸盘吊装完结后,冯大田进入二台龙门吊之间约600毫米的空档处,弯腰蹲身固定12号龙门吊夹轨器时,由于大风吹动,致使位于东侧的12号龙门吊向西侧11号龙门吊自动滑行。
由于冯来不及撤离,其头部被端梁缓冲器底架撞击,使冯受伤倒地。
冯被急送二军大长海医院,终因头部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6万元。
事故原因提要
被大风吹移滑行的龙门吊事故现场照片见下图。
违章作业。
因受台风边缘的影响,在整个废钢装卸区域的起重机均已停止作业的情况下开动11号、12号龙门吊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中“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的安全规定。
当12号龙门吊重新移动后,没有及时采取相应夹轨道措施,受害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致使龙门吊被大风吹动滑行将其撞伤造成死亡。
3.两台龙门起重机相撞造成伤亡
1987年10月18日凌晨3时5分
本溪钢铁公司一钢厂运销车间铁路专用线上停有七台车皮,需要往里装钢材。
当在同一轨道上的6号、7号两台龙门起重机各装完三台车皮后,发车员杨玉民决定,让两台龙门起重机同装最后一个车皮。
6号起重机司机康春生先吊二捆钢材,吊放到车箱的西端,然后又去十三区吊运第三吊。
这时,7号起重机由二十七区也吊来钢材由西向东行,而6号起重机这时正由东向西运行,当运行到距7号起重机3米远左右时,6号起重机开始响铃,示意叫7号起重机让路。
而这时,7号起重机已接到车箱内冯连弟的到位落钢信号,致使7号起重机没动,并开始往车箱里落钢材。
这时6号起重机司机遇到这一突然情况时,虽然将控制器手柄打回到“零位”,但由于距离近,在惯性的作用下与7号起重机发生相撞,将其向后撞击运行1.83米。
这时,7号起重机司机冷福美却立即开动大车,使其复原位。
致使被吊的钢材加速摆动,将站在车箱内等待准备摘钢丝绳吊索的吊钢工冯连弟肝一阵子撞伤。
将冯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万元。
违章操作。
二台龙门起重机未设防止相邻两台起重机碰撞的“起重机防碰装置”;
起重机作业时经常发生违章碰撞,未能引起有关人员的严重注意,没有制订明确的制度加以约束,没有统一的地面指挥人员进行指挥;
起重机司机违章操作,导致两台起重机相撞,其中一台起重机被撞后,在没有经安全确认,又违章盲目立即将大车复位,致使吊重大幅度摆动,将人员撞伤死亡。
4.起重机司机操作造成伤亡
1990年8月20日13时
上海第一混凝土制品总厂(地址:
杨浦区佳木斯路350号)四车间张双桃、刘志新两名工人,在10号建筑用方桩生产场地干活,需要用龙门起重机将方桩翻个。
由于当时开该台起重机的司机不在,便找来一名不是开该龙门起重机见习司机杨志荣开车。
其地面作业人员将钢丝绳吊索横梁挂到起重机吊钩上,然后再把方桩绑挂在横梁上,准备翻个,同时指挥司机将小车向南开,其结果却是小车突然向北滑去,同时8.8吨重的桩头也被提升起来,并向张双桃等两人撞击。
张双桃躲闪不及被撞伤,经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设备存在缺陷。
该龙门起重机的控制器手柄指示位置与实际档次不符,当控制吊钩的手柄在零位时,实际却是在下降一档。
当手柄放到下降一档时,实际却又是上升。
致使未操作过该台龙门起重机的见习机因上述原因,导致误操作,而酿成伤亡事故的发生。
起重机司机在开车前,应对起重机进行空载试车,以便检查是否有故障并了解其技术性能。
由于见习司机在开业前未进行空载试车,致使该车控制器手柄指示位置与实际不符的机况没有掌握,否则该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5.违章乘吊检修摔伤死亡
1989年8月15日10时25分
抚顺新抚钢厂(地址:
抚顺市望花区工农街)铸造车间废钢放置场的龙门起重机小车掉道,急需修理。
由于检修时,维修工段段长肖东生图省事,没按安全要求搭设脚手架进行高空作业,而是让工人站在龙门起重机吊起的钢板簸箕上进行维修作业。
于是肖东生和工人王春颖两人便站在簸箕里,当第一次起吊后由于拴挂簸箕的钢丝绳太长,肖、王两人够不着检修部位,只好将簸箕降落地面。
于是肖将钢丝绳挽了几个圈重新挂在起重机吊钩上,企图通过挽圈的办法缩短钢丝吊索的长度。
这时,起重机司机卜志民提出质问:
“能行吗”,肖说:
“行,你吊吧”。
于是肖、王两人站在簸箕上面,起重机司机将缓缓起吊,当提升至距地面9.7米时,站在簸箕上的肖、王两人刚要作业,由于重心偏移使簸箕失去平衡,致使钢丝绳松动滑落,钢簸箕出现倾斜,使肖东生从簸箕口坠落到地面,王春颖用手抓起重机吊钩没有抓住,也从簸箕中滑落,瞬间簸箕也落到地面。
肖东生由于内脏器官多处受伤,经市第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而王春颖第三腰椎骨造成骨折,双跟随骨骨折受了重伤。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明确规定“被吊物体上不得有人”,受害者违章乘坐吊重,起重机司机违章操作。
6.未给信号起重机司机违章操作造成伤亡之一
1989年1月17日13时45分
上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马桥公司(地址:
北松路、华银路口)派卡车和拖拉机去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地址:
宝山长桥石洞口电厂内)吴泾木材库装运木材。
其吊装木材的方法是,使用木材库的龙门起重机,其索是二根钢丝绳员索。
绑挂吊索人员却不是木材库起重工,而是马桥公司的沈章贵等人。
在绑挂钢丝绳吊索时,先将欲吊木材的东端用钢丝绳吊索拴好并挂入起重机吊钩内。
为了拴挂另一根吊索,先将拴好的吊索吊起,使木材下面出现空隙。
在拴挂另一根吊索时,吊索从木材下面穿过并将吊索一端的索眼(绳套)套入起重机吊钩,随后这名工人从木材垛上面下来,而沈章贵正站在距地面20.05米高的木材垛上要挂吊索的另一端时,起重司机生粉项在没有人指挥提升的情况下却擅自开始提升,由于木材只在一端拴挂一根吊索,起吊时致使木材散落,因沈章贵躲闪时而坠落到地面。
将沈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起重机司机未认真了望,在吊索未拴挂好,绑挂人员未离开危险区域,未接到起升信号的情况下,违章擅自起吊,使木材散落,致使绑挂人员躲闪不及从高处坠落死亡。
木材库未执行本单位,起重机进行起重作业时,应由本单位起重工配合的安全规定。
而是由提货方不懂吊运指挥信号,不熟悉挂钩安全要求的人员去指挥挂钩,因配合不当也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7.未给信号起重机司机违章操作造成伤亡之二
1989年11月24日8时30分
上海市标准件公司汽车队(地址:
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路1391号)司机张立根与实习驾驶员王国华一起驾驶吉尔半挂车在本公司仓库装运“盘圆”钢筋料。
使用的起重设备是晋中仓储服务部的门式起重机,使用的索具是钢丝绳吊索。
当时天气略有迷雾,尚不影响起重作业。
当第三吊“盘圆”落位后,因“盘圆”超出货箱栏板,于是在车上装货的张立根等两人要求起重机葛永平,重新将几捆“盘圆”吊起改变放置位置。
当最后一捆“盘圆”重新摆好后,起重机抽吊钢丝绳员索好,司机将吊钩略向上提升一下,并开动小车向南,同时又将大车向西行驶,结果将一捆“盘圆”连同张立根一起被拖出跌落到车下,而“盘圆”又恰巧压在张立根的胸腹部。
将张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违章作业,在挂钩人员未脱离起重作业危险区时,起重机司机没有认真了望,没有得到明确的指挥信号,没有打警铃便随意开动起重机,且又斜向抽拉钢丝绳吊索,将吊重意外拉移,滑落车下将人砸伤死亡。
8.龙门起重机支腿将载荷刮倒造成伤亡
1993年6月21日14时35分
本溪钢铁公司矿山建设公司机修车间铆焊工段,在大桥金属结构制作场地,将制作完的半成品钢屋架,在起重工董世洪的指挥下,用门式起重机吊到堆放地点。
当第一次就位后,由于屋架摆放位置偏南,董世洪指挥起重机第二次起吊,往北移动后,由于屋架下弦北部压在下面的钢料上,董世洪只好第三次指挥起吊进行调整,又向南移动下下位置,这时,董世洪认为位置稳妥便
指挥落钩,将钢丝绳吊索摘下。
这时,起重司机任宝龙见载荷已卸掉,便在即未接到行走信号,也未鸣铃的情况下,按着习惯性作业起动起重机行走。
当起重起重机行到1米左右时,屋架南端的连板与门式起重机的刚性支腿相接触,致使屋架砸行走的起重机刮倒。
将正在屋架附近冲剪机进行冲孔作业的兆风全砸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万元。
卸载时,由于起重机安全确认不够,判断无误,致使吊放的钢屋架与门式起重机的刚性支腿相接触;
起重机司机在卸载后,未认真了望,未得到信号,又未鸣铃的情况下,习惯性违章操作,在起重机行走时,将钢屋架刮倒,导致事故发生。
9.载荷从夹钳中脱出造成伤亡
1988年12月2日11时5分
上海市大型物件汽车运输公司(地址:
上海市共和新路3050号)一车队由桑家平驾驶的6-1-69号三十号活络平板车,去黄渡起重机械厂拉运8.5吨重的桥式起重机主梁。
其尺寸规程是,长28.9米,宽2.5米,高1.4米。
装货时厂方已接近吃午饭时间,厂方除留一名门式起重机司机给开车外,其他人员已收工休息。
故吊装主梁的吊挂作业则由运输公司车长装卸工华智慧带领其他几名装卸工来承担。
吊装用的吊具是夹钳起重横梁。
由于主梁较长,其重心不易找准,经调整吊点,试吊三次后,当起吊时,主梁仍处于倾斜状态,便没有再重新试吊就指挥往车上吊放。
车长华智慧用手势挥指起重机司机慢慢下降吊生,因下降速度较快,主梁又处于倾斜状态,结果将车上放的23厘米高的重叠垫木被撞倒弹,而起重机又在继续下降起重横梁,致使夹钳脱开,导致主梁从车的西侧滑下。
起重工韩冬弟站在车下急速后退,又被2.6米开外堆放的另一桥架阻挡,结果被滑落的主梁挤伤,经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
大件物件上没有重心标志,也没有吊点标志;
经试吊,在吊点没有选择好,吊重处于倾斜状态下,违章起吊,且在降落时起重吊钩下降速度过快,将垫木撞倒,导致吊重滑下。
企业没有依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制订相应的起重装卸管理制度和现场作业的安全规定,其起重机指挥与司索人员也未经安全技术培训,终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10.载荷坠落造成伤亡之一
1988年8月5日10时20分
上海市金属材料公司彭浦仓库(地址:
共和新路3200号)进一火车皮弹簧扁钢在四号场地中段,需要将扁钢从车下吊卸下来检斤后再进行堆放。
起重作业使用的起重设备是龙门起重机,其索具是钢丝绳吊索。
工人金天德、何雪华用二根钢丝绳吊索,将一捆重3158公斤,长4米左右的扁钢绑挂好后,由起重指挥朱玉朝指挥起重机将其吊起。
在吊起后扁钢仍呈平直状态未弯曲,放于磅称上检斤称重后,未对二根钢丝绳吊索所在位置做工人移动,再重新起升至一定高度启动大车时,起重司机戴家英发现吊重晃动得很厉害,与此同时一女同志喊“松”,“松”,接着扁钢向下滑动,就在这一瞬间,司机发现保管员娄群艺在吊重下面往北跑,这时扁钢已串滑下来落在娄群艺身上。
将娄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用钢丝绳吊索捆绑扁钢采用吊篮式结索法不符合安全要求,其绑法是吊索未在整捆扁钢上绕一圈就直接挂入吊钩内,且两根钢丝绳吊索之间的夹角较小不到160,致使扁钢绑挂不牢,在吊起放下再吊起时,使钢丝绳吊索出现串动,使载荷重心与起重吊钩不在同一条铅垂线上,导致扁钢出现倾斜串动滑落。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在吊重捆绑不牢时,违章指挥起吊,起重司机违章操作。
受害者违章在悬吊的吊重下通过。
11.载荷坠落造成伤亡之二
1989年7月8日11时55分
山东临朐铝合金厂供应科吴维通来到济南铁路局青岛铁路分局维坊车务段青州市站,提取秦皇岛发来的一车玻璃,在办理提货吊装运回的手续中,得知车站龙门吊因设备故障能力不足,暂停委外装卸作业。
吴为尽快把厂急用玻璃拉回,图省事,没有去地方找其他单位联系租用卸货起重机,而是借与车站门吊组平日私人关系,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给起重工杨景华50元现金好处费,劝说要求门吊组偷着给吊装。
当门吊组按计划卸完一车原木,班长李光泉已安排收工吃饭。
吴从公路上截了一输捎脚汽车,匆忙领进货场,找到正在收工的杨景华,再三要求催促抢装,致使接受了现金的杨景华不顾吃饭休息,未请未班长,找来还未离岗的起重工佟新民为其吊装。
结果在人员不足,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慌忙指挥起重机起吊。
致使钢丝绳吊索从玻璃集装吊架耳中脱出。
导致玻璃箱倾倒,因杨躲闪不及,被当场砸伤死亡。
起重工为谋取私利,接受了货主贿赂,违反车站暂停委外作业的规定,擅自动用龙门吊为货主抢装玻璃,在吊装过程中,人员不足,在只有两名起重工和一名司机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违反了[1988]铁运字1688号文件第25条起重机作业不少于4人的规定。
违反了起重工在起吊时应站在安全地点,距货件必须有2米以上的退让余地的规定。
违反安装规120条“起重机包车组应指定专人担当信号员并佩戴明显标志”的规定。
实际受害者在作业时仅距货物一米远,且没有专职信号员。
又违反“十不吊”中,绳索未挂牢的情况下匆忙起吊的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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