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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文化旅游则是将这些丰富多彩的内容组合成产品推向市场。
也就是说,旅游文化内涵开发得越丰富,文化旅游产品项目也将不断推陈出新,更具有特色。
文化与旅游互为因果、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相互融合,相得益彰,共同繁荣。
(二)文化旅游
关于文化旅游,有不同的认识和角度,反映了社会组织的历史变迁和文化的认同,充满了学者的纷争。
虽然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文化旅游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内涵却是一致的,立足文化资源,满足文化需求。
第一种观点认为:
文化旅游是相对于自然观光、度假疗养等而言的一种特殊旅游类型,从时间维度上讲,可分为历史文化旅游和现代文化旅游;
从形态表现上看,则涵盖了古迹游览旅游、民俗体验旅游、宗教文化旅游、建筑文化旅游、饮食文化旅游、艺术欣赏旅游、休闲娱乐旅游等。
基本上都强调两个方面:
①强调资源,认为文化旅游是指以文化旅游资源为支撑,旅游者以获取文化印象、增智为目的的旅游产品。
②强调旅游者的旅游体验,认为文化旅游是指旅游者为实现特殊的文化感受,对旅游资源内涵进行深入体验,从而得到全方位的精神和文化享受的一种旅游类型。
文化旅游是以旅游文化的互异性为诱因,以文化的碰撞与互动为过程,以文化的相互融洽为结果的(庄大昌,2006)。
第二种观点认为:
文化旅游的基本理念。
一是文化旅游是以社会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为旅游对象的旅游形式。
再次,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是相互交融的,物质文化是精神文化的载体,精神文化是物质文化的内核。
文化旅游是旅游者为体验、考察、认识、了解、学习旅游地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所进行的旅游活动,是旅游地或旅游企业为显现旅游地文化特征和文化品格、凸显文化精神并获取经济利益所组织、从事的旅游活动。
二是文化旅游是一种教育之旅,旅游者通过文化旅游活动可获取更多的人文、自然知识,了解一个地区的人文蕴涵,更重要的是直接或间接接受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关爱意识的教育。
同时,文化旅游也是接受文化传统和传统文化教育的旅游活动。
因为名山大川、名胜古迹有着更集中、更具体、更生动的文化传统和传统文化的物质形态显现和精神形态表现。
总之,文化旅游是一种通过认识、学习和体验旅游地文化特性而获得精神意义的特点。
因此,文化知识、文化精神是核心魅力。
所以,它的基本属性主要从时间维度、形态表现、旅游动机和需求市场等四个方面表现出来。
表1-1文化旅游的基本属性
基本属性
特征
时间维度
历史文化旅游和现代文化旅游
形态表现
古迹游览旅游、民俗体验旅游、宗教文化旅游、建筑文化旅游、饮食文化旅游、艺术欣赏旅游、休闲娱乐旅游等
旅游动机
求知、求奇目的而进行的旅游活动,旅游者渴望在旅游过程中得到实质性的收获
需求市场
旅游需求是与收入的增长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有关的。
客源以中产阶级为主,主要包括有地位、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群
资料来源:
孙立坤《中西部地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研究》
(三)文化旅游与文化旅游业
文化旅游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主要是以文化为出发点而进行的旅游活动,而从产业的角度考虑则主要是指为满足旅游者的文化需求而提供的具有针对性的、侧重于文化要素的旅游产品及服务。
国内外对于文化旅游的界定角度不一,有动机说、产品说、类型说等;
采用的方法也各不相同,有的使用技术界定,有的倾向理论界定。
美国学者罗伯特·
麦金托什最早提出了文化旅游的概念,他从广义角度认为“文化旅游包括旅游的各个层面,旅游者可以从中学到他人的历史和遗产,以及他们的当代生活和思想”文化旅游是一种对“异质”事物的瞬间消费(Urry,1990、1995;
Graburn,1989),是本质上出于文化的动机而产生的人的运动(世界旅游组织,1985),是基于寻求和分享在审美、智慧、情感或心理本性方面的全新的有深度的一种文化体验(Reizinger,1994)。
从地域范围以及活动动机来讲,文化旅游是目的地以外人士的一种访问活动,这种活动的全部或部分动机是出于对当地历史、艺术、科学或者社区、地区、体制或制度提供的遗产及生活方式的兴趣;
这种动机按程度依次分为突发的、附属的、部分的、强烈的(Silberberg1995)。
虽然文化旅游者可能报以不同的目的和动机进行文化旅游活动,但是“这类旅游者的出现势必会造成相应的文化消费,即旅游这种社会机制将文化的过程性和产品性联系在了一起,文化旅游是一种由旅游消费而带动的文化产品,同时,它又是由文化动机带动而参与旅游活动的文化过程”(欧盟委员会跨国欧洲文化旅游小组,1991)。
1991年,欧洲旅游与休闲教育协会(ATLAS)在参照了多种有关定义后提出了文化旅游的概念性与技术性定义:
文化旅游的概念性定义(conceptualdefinition)是人们离开他们的日常居住地,为获得新的信息与体验来满足他们的文化需求而趋向文化景观的移动;
技术性定义(operationaldefinition)则指人们离开他们的常住地,到文化吸引物所在地,如遗产遗迹、艺术与文化表演、艺术与歌剧等的一切移动。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美国分会(USICOMOS)认为,“作为一个名词,文化旅游对众多的人意味着众多的东西,而它的优势和缺陷也均在于此”,McKercher和Cros(2006)在大量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将文化旅游的定义归纳为衍生于旅游的、动机性的、经验性的以及操作性的四类:
但从根本上看,文化旅游因其所依赖的资源及利用这些资源的旅游者都几乎不可能绝对地限定范围,因此文化旅游的边界模糊不清。
事实上他们认为文化旅游已经变成一个伞
生产方式场景或地方特色,表现形式如旧式的房子、自家的纺织物、马或者牛拉的车和犁、手工艺品。
具体表现形式可分为遗迹遗址旅游、建筑设施旅游、人文风俗节庆旅游和特色商品旅游4大类型。
刘宏燕(2005)、王明星(2008)认为文化旅游是其主体——文化旅游者通过旅游活动中媒介与客体资源的帮助,深入了解异地的生活习惯、社会风俗、宗教、艺术、历史、文化以及民族特色,并从中获得对异质文化了解及体验的旅游活动行为。
类似于欧盟委员会跨国欧洲文化旅游研究小组的文化动机定义,冯翔(2009)以旅游者的旅游动机和目的为出发点,将“学习元素”视为文化旅游的核心理念,认为“文化旅游可以被看成是人们带着收集新信息和新体验以满足他们的文化需求的目的,到访惯常居住地区之外的文化吸引场所如遗产地、艺术文化场所、剧院等处的访问活动”。
任冠文(2009)认为产品的观点并不能全部解释文化旅游的全部现象,而将之作为一种旅游类型的观点既包括了旅游者,又考虑到了旅游经营者,因而也认为“文化旅游是指旅游者主要以消费文化旅游产品,体验与享受旅游活动中的文化内涵,从而获得身心愉悦的一种旅游活动”。
以上这些都是从旅游者的角度对文化旅游现象加以解释,与之不同的是刘永生(2009)认为“‘文化旅游’对于旅游者来说还是仅有抽象理论意义而无具体的实际含义,‘文化旅游’还是应当从旅游者经营主体‘文化创造行为’这个层面,即着重强调‘文化旅游’是旅游经营主体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撑下,以效益为指南,以自然与社会文化深度组合创造景观、开发利用各种休闲娱乐项目,使旅游者获得富有文化内涵和深度体验的主体性创造行为”。
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文化旅游总逃不了“文化”这一核心要素,并且最终旅游者总是要通过对历史建筑、文化景观、文化路线等的游览或参与相应的文化活动完成文化旅游行为,相关产业或非产业部门也要靠提供相应的具有文化属性的产品或资源来满足文化旅游者的需求;
归根结底,他都是以产品的形态来完成其生产和消费、价值与实用价值间的转换。
由此我们不难推演出文化旅游资源以及文化旅游业的定义。
文化旅游资源是指任何可以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的文化要素的集合,但是由于文化旅游主体需求及资源的文化性及社会性,也势必要求其供给产品的产业性质不能简单地归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性质。
因此,文化旅游业是生产或提供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的文化要素的企业及组织机构的集合。
(四)总结
总的来说,文化旅游的概念界定是文化旅游的基础,也是旅游学界比较关注的问题。
如前所述,自从罗伯特·
麦金托什(1985)最早提出关于文化旅游的说法之后,不同的研究者或组织从各自角度或需要出发对文化旅游进行了分析和解释。
如有学者或团体从过程性(Urry,1990、1995;
Graburn,1989)、动机性(世界旅游组织,1985;
欧盟委员会跨国欧洲文化旅游研究小组,1991;
Silberberg,1995)、体验性(Reizinger,1994)、操作性(欧洲旅游与休闲教育协会,1991)、凭借的历史资源条件(GregRichard,1996;
AlisonCaffyn和JaneLutz,1999;
ChrisRyan,2002;
Jansen-Verbeke等,2010)等角度对文化旅游的概念加以界定。
而Hughes(1996)、Stebbins(1996)以及蒂莫西和博伊德(2007)等学者则认为文化旅游是以广义文化内容为目的的旅游活动,需要一定的技能,并且可以采取表演、艺术、节庆等多种形式。
有些学者如Xie、Osumare和Ibrahim(2007)以及Spennemann(2007)等则开始关注文化旅游新领域。
国内方面,马波(1998)、郭丽华(1999)、于岚(2000)、蒙吉军和崔凤君(2001)、张国洪(2001)、刘宏燕(2005)、王明星(2008)、任冠文(2009)、刘永生(2009)等都曾尝试从不同角度对文化旅游加以解释;
另一些学者,如徐菊凤(2005)、朱桃杏、陆林(2005)等则通过文献回顾的方式整理文化旅游研究的发展脉络。
就文化对于旅游业的发展的重要性而言,谢春山(2001)强调,旅游经营者要达到盈利的目的就必须提供一种能满足旅游者文化享受的旅游产品,以满足人们对科学、史学、文学、艺术和社会学等方面的不同需求。
王力(2003)从旅游主体、客体及媒介三个方面分析了旅游文化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中心,并认为只有高度重视利用旅游文化整合力才能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旅游成为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Wall和Mathieson,2007),而另一方面文化创新要素的应用可以使传统的旅游目的地“走出经营低谷,重新走向新的经营高峰”(崔凤君,2002)。
正如余洁(2007)所说,“与旅游有关的文化产业发达与否是旅游业兴衰的重要因素;
与文化相关的旅游产品开发得当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又支持着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可以成为地方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是旅游产业的发展进入一个长期的可持续性阶段”。
刘素平、邱扶东(2007)认为文化旅游的产业化开发是资源、市场、主题、产品之间的紧密互动,杨颖(2009)从产业融合的角度认为“旅游与创意产业融合实质上是创意促进旅游产业增值的过程,是创意对旅游吸引力增强的过程,也是旅游从单纯依赖自然和历史人文资源转型进入主动创造文化价值的过程。
融合不一定会有新生体或新行政管辖对象诞生,更可能的是理念的转变、流程的改造或是展现方式的创新。
”
从文化旅游的运转过程和所涉及的社会现象看,仓理新(2008)认为旅游是现代社会大规模符号互动行为之一,即具有文化符号意义的旅游目的地刺激了旅游者的旅游消费需求(其本质属于文化娱乐性需求),旅游机构向旅游者提供满足其消费需求的服务。
旅游者、旅游机构和旅游目的地之间的旅游消费行为互动的过程及其产生的相互关系不仅成为社会成员日常生活方式的一部分,还能影响社会政策、改变社会结构、引起社会变迁。
Stebbins(1996),VanderArk和Richards(2006)研究了文化旅游者的分类问题,真正的文化旅游者是指那些以特定的文化目的或出于对于文化活动具有特殊喜好而出行的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他们高度关注当地的文化事物并积极融入当地的文化氛围;
一般旅游者占据了旅游队伍中的大部分,他们没有特定的文化动机,但却在旅游活动中有意识无意识地接触文化活动;
而潜在的文化旅游者则是那些虽然没有明确的文化动机但却极易被该类活动吸引的旅游群体,是宣传营销活动应该积极争取的对象。
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这方面,郭华(2008)通过文献研究理清了国外同类研究中所采用的方法以及研究领域的问题。
王德刚、贾艳菊(2008)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旅游开发的利益相关者实际上包括了人类的与非人类的、现实的与潜在的利益主体。
谭申、宋立忠等(2010)立足于文化旅游目的地发展这一视角基础上,将利益相关者类型划分当地政府、开发商、本地居民、游客、非政府组织、旅游企业、景区管理者、交易者、投资者、国家旅游进而管理机构等。
李正欢、郑向敏(2006),付金鹏、肖桂荣(2010)指出由于认识角度的不同致使旅游活动利益相关者的界定要比其他行业复杂得多,而且目前大多数的划分方法无法将全部的旅游利益相关者包含进去。
二、产品界定和类型
目前学术界对于“文化旅游”概念有不同的定义并引申出不同的“文化旅游产品”或“文化旅游类型”。
根据不同的“文化旅游”定义所引出的不同的“文化旅游产品”或“文化旅游类型”有十种之多。
第一种,文化旅游不是产品而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郭丽华认为:
所谓文化旅游,关键在文化,旅游只是形式。
文化旅游之“文化”应解释为对旅游之效用及旅游之目的所作的定性。
“中国文化旅游可分为四个层面,即以文物、史记、遗址、古建筑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层;
以现代文化、艺术、技术成果为代表的现代文化层;
以居民日常生活习俗、节日庆典、祭祀、婚丧、体育活动和衣着服饰等为代表的民俗文化层;
以人际交流为表象的道德伦理文化层。
”既然文化旅游涉及经营者和旅游者两个方面,开展文化旅游也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
对于旅游者本身来说,文化旅游即是一种旅游的方法,因此应努力改变旅游者以往看山看水,“身临其境”为满足的旅游方法,而应提高旅游者对旅游景点的文化鉴赏能力。
第二种,将文化旅游确定为一项区域旅游规划类型和活动。
湖北大学马勇等认为:
“文化旅游以旅游文化为消费产品,旅游者用自己的审美情趣,通过艺术的审美和历史的回顾,得到全方位的精神上和文化上的享受的一种旅游活动。
”它包括历史文化旅游、建筑文化旅游、宗教文化旅游、园林文化旅游、民俗文化旅游、饮食文化旅游等。
文化旅游的过程就是旅游者对旅游资源文化内涵进行深入体验的过程,它包含哲理性趣味功能、审美情趣激发功能、教育启示意义和民族与宗教情感功能三个方面。
从地理文化差异性的角度看,中国的文化可分为燕赵文化、秦晋文化、中原文化、齐鲁文化、荆楚文化、巴蜀文化、两淮文化、吴越文化、皖赣文化、闽台文化、岭南文化、云贵文化、关东文化、草原文化、西域文化、青藏文化等16个典型地域文化旅游区。
第三种,将文化旅游从旅游类型上界定。
湛江师范学院李巧玲认为:
“旅游者为实现特殊的文化感受,对旅游资源文化内涵进行深入体验,从而得到全方位的精神和文化享受的一种旅游类型”。
从时间维度上,可分为历史文化旅游、现代文化旅游;
从内容形式上可分为古迹游览旅游、民俗体验旅游、艺术欣赏旅游、休闲娱乐旅游等。
第四种,将文化旅游确定为学术考察一类的文化活动。
张晓萍认为:
“就文化旅游来说,则是以参观或研究某种或某几种文化现象为主要目标所开展的一系列旅游活动。
例如把文化科学考察、参观名胜古迹以及民俗民风的田野考察等等多层面的文化活动与旅游活动结合在一起,既达到文化研究的目的,又获得一定的旅游愉悦和享受”。
作者认为在未来的旅游业中,学术考察团体,文化观光团体,民族采风和生态探险、考察等具有文化内涵的旅游活动,必将大幅度增长,应有计划的开展有关的文化旅游路线和项目。
第五种,从“中国旅游资源普查分类”上将文化旅游界定为一种旅游产品。
重庆工学院张陆等认为:
“所谓文化旅游产品是指以地域和民族文化为基础,以知识、信仰、艺术、风俗、习惯、历史、传说、现代风貌等为内容,通过各种形式提供给旅游者消费的旅游产品。
”通常情况下,它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历史类旅游产品,包括各种古迹遗址和文物等;
(2)近现代类旅游产品,包括各种地方代表性和标志性建筑、现代城市风貌;
(3)民俗风情类旅游产品,包括饮食起居文化、服饰文化、民间传统文化、都市风情、特色城镇和典型民族村寨、各种节庆活动、名菜名食、地方特产、特殊医疗等;
(4)游乐体育类旅游产品,包括各种游乐场所、主题公园、动植物园、著名体育运动场所等;
(5)宗教类旅游产品,包括宗教圣地、各种宗教活动等;
(6)艺术类旅游产品,各种表演艺术、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
(7)科学类旅游产品,包括各种博物馆、修学活动、工业旅游、农业旅游、军事旅游、科学考察旅游、探险旅游等;
(8)附会文化旅游产品,包括在自然旅游资源上附会的各种神话传说、历史传说、文字雕塑、感知提炼、美学认识提炼等。
第六种,将文化旅游看作一条旅游线路。
襄樊学院袁成认为:
“从旅游者的消费方式和特征来看,文化旅游产品应该是一条完整的文化旅游线路。
这条线路包含了旅游者文化旅游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要素——文化旅游吸引物的文化蕴含与主题、文化旅游的文化内含与风格、文化旅游服务与管理的文化指向、文化旅游产业的文化定位等等。
核心因素是文化旅游吸引物和文化旅游服务”。
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和消费指向,文化旅游产品可以分为5类:
(1)适应精神放松的休闲型文化旅游产品。
这类产品的功能是适应旅游者脱离原有“固定的”生活环境和“程式化”生活方式的需求(如北京的“胡同文化”旅游)。
(2)满足旅游文化好奇心的奇异型文化旅游产品,这类文化旅游产品满足旅游者对新鲜事物、特殊人文景观的兴趣,选择一些具有特例性的文化题材——如奇风异俗、奇闻逸事奇人奇物等进行展示(如云南泸沽湖“女儿国”旅游目的地)。
(3)满足旅游者求知、学习需求的修学文化旅游产品。
修学文化旅游是以学习、研究某一项专题文化为目的的文化旅游类型,是希望以开阔视野、增长知识、丰富阅历的重要方式。
修学文化旅游的动机是出于文化求知,通过丰富和拓展知识层面,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适应社会的文化需求,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
(4)满足旅游者文化憧憬和追求的理想型文化旅游产品。
旅游者的异地文化憧憬基于远距离的审美联想情感,这种距离不仅是地理上的也是文化上的。
(5)满足发现自我潜能、挑战“文化极限的发展型文化旅游产品。
”文化旅游产品的消费者通过文化旅游考察、体验与自己居住地不同的生活文化、增加新的阅历,形成新的思路,实现自己的精神价值。
第七种,将文化旅游确定为知识经济时代的热点和首要选择。
南京大学刘玉等认为:
“文化旅游,作为一种知识含量很高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形式,必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追求高品位、高层次旅游方式人们的首要选择。
从旅游动机、旅游活动内容角度出发,旅游可分为观光型、度假型和特种型。
而特种旅游又包括文化型旅游、娱乐型旅游、探险旅游与寻根探组旅游等旅游方式。
其中文化旅游是集文化、经济、科技教育、旅游于一体的大旅游。
从时间维度上讲,可分为历史文化旅游和现代文化旅游;
从形态表现上,则涵盖了民族文化、民俗文化、宗教文化、建筑文化、饮食文化、园林文化、艺术文化旅游等。
”
第八种,西方学者从民族民俗文化角度界定的文化旅游。
其代表人物是西方学者史密斯(Smith,1977),他将其理解为狭义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层次,即“文化旅游系指人类记忆中的一种在消失的生活方式的‘图景’或‘地方特色’,是这种生活方式的残余。
它体现在‘老式的’房子,自己纺织的布匹、马或者牛拉的车或犁,手工而不是机制的工艺品。
旅游地的活动包括,在简陋的乡下旅馆中进餐,民俗表演、化妆参加的酒节,或者让人们回忆起粗犷的美国西部生活的骑牛比赛。
”国内现在搞的一些主题公园内的人造民俗村的民俗表演和在一些少数民族的边远村寨搞的民俗旅游就属于这类文化旅游产品。
北京大学的吴必虎等曾对中国民族文化旅游的开发进行了综述性的研究。
通过搜集自1985年以来民族学、民俗学与博物馆学、地理学、社会科学、经济学与管理学刊物及学报等六大类30余种学术报刊、76篇论文的检索、统计,发现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研究主要分为供给、需求和旅游影响等三个方向,其中供给方面的研究最为集中,可进一步划分为资源开发、产品(路线)设计、旅游商品等三个方面内容。
在经历了数十年的探索并尝试了民族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民族(民俗)文化村等形式之后,人们发现了民族生态博物馆是一种可持续的旅游模式。
第九种,文化旅游是社会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作为旅游对象的旅游方式。
湖北经济学院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院的王远坤先生认为:
在此种情形下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是相互交融的,物质文化是精神文化的载体,精神文化是物质文化的内核。
精神文化还包括文化艺术等诸多文艺形式。
文化旅游并不是一种大众旅游形式,旅游者和旅游目的地是特定的,以其旅游动机和目的的特定性而与大众化旅游相区分。
大众旅游时多层面的、多形态的聚合,旅游和旅游目的地、旅游动机、旅游目的均是普泛的。
从旅游资源来说,文化旅游的资源一般包括历史文化遗迹资源、文化艺术资源、宗教资源、民俗风情资源、博物馆资源。
从发展文化旅游的目的而言,是以社会效益为核心,以经济效益为动力的。
经济效益不是文化旅游的最终目的。
第十种,文化旅游的定义是:
“旅游者为异地(异质)文化所吸引,通过观光、参与、学习等方式,体验并感悟旅游目的地的文化内涵,最求高层次的精神享受的高品位旅游产品。
”对这一定南京师范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沙蕾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的:
(1)从市场学角度说,文化旅游既是一种产品,从旅游者角度来说,也是一种体验,旅游者消费文化旅游产品的同时得到了一种经历和体验。
(2)文化旅游的吸引物是异质文化的特色、个性,文化旅游起源于文化之间的差异和不同。
(3)文化旅游是最有效的文化交流和传播的中介系统,它使得旅游目的地和旅游客源地的文化碰撞、沟通、融化。
(4)文化旅游者追求高层次的精神享受,对不同文化的具体载体和表达方式有强烈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并从中增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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