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办法之欧阳体创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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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质奖励分三种:
一次性奖金、专项奖励、其它(外出考察、培训等)。
第九条获得精神奖励的奖励形式如下:
一、通报表扬,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予以通报;
二、嘉奖、记功、记大功,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及奖励情况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颁发证书或奖章,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授予荣誉称号(如“优秀党员”、“优秀员工”、“能手(标兵)”等),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及奖励情况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颁发荣誉称号证书或奖章,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物质奖励的奖励形式如下:
一、一次性奖金。
在获得上述奖励时,还可获得一次性税后物质奖励,其标准如下:
(一)对被通报表扬个人给予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对被嘉奖个人给予奖励人民币300元;
(三)对被记功个人给予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对被记大功个人给予奖励人民币800元;
(五)对公司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元;
(六)对获得上级部门给予奖励的个人,股份公司参照上级奖励标准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
二、专项奖励。
凡公司有明确的专项奖励政策的,按专项奖励政策执行。
如营销奖励政策、绩效考核奖励政策、项目专项奖励政策、合理化建议奖励政策等。
三、其它奖励。
对被记功、记大功和获得公司荣誉称号的员工,股份公司有外出考察及相关培训机会时优先安排。
第三章奖励的条件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通报表扬:
一、忠于职守,业绩优良,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
二、品行端正,恪尽职守,为广大员工称道者;
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置,避免造成损失者;
四、领导有方,管辖业务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者;
五、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六、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成效明显者;
七、遵纪守时,听从指挥,互相协作,事迹突出者;
八、在创新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者。
九、增收节支工作有显著成效者;
十、服务优质,工作热情、耐心、细致,成绩优良者;
十一、在维护社会公德,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优良事迹,足以为他人学习者。
十二、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被肯定者;
十三、代表公司参加比赛及其它活动取得良好成绩或受到表彰者;
十四、其它应当给予通报表扬的情况。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嘉奖:
一、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成绩明显,取得较好经济效益,一般员工创造价值超过10000元,中层管理人员创造价值超过50000元者;
二、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减少损失超过10000元者;
三、在增收节支工作中,成效明显,取得经济效益超过10000元者;
四、遇有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公司及社会损失,做出贡献者;
五、完成公司重要的专项任务,在策划、组织、实施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被公司认定者;
六、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在应用中取得优异效果,创造价值超过10000元者;
七、检举揭发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损失超过10000元者;
八、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九、全年累计获“通报表彰”三次及以上者;
十、在公司创新、发展的各项改革工作中,做出贡献者。
十一、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成绩者;
十二、公司认定的其它应予嘉奖的情况。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记功奖励:
一、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一般员工创造价值超过50000元,中层管理人员创造价值超过100000元者;
二、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减少损失超过50000元者;
三、在增收节支工作中,成效明显,取得经济效益超过50000元者;
四、遇有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公司及社会损失,做出较大贡献者;
六、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在应用中取得优异效果,创造价值超过50000元者;
七、检举揭发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超过50000元者;
九、在公司创新、发展的各项改革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者。
十、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者;
十一、公司认定的其它应予记功的情况。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记大功:
一、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一般员工创造价值超过100000元,中层管理人员创造价值超过200000元者;
二、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减少损失超过100000元者;
三、在增收节支工作中,成效明显,取得经济效益超过100000元者;
四、遇有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公司及社会损失,做出重大贡献者;
五、完成公司重要的专项任务,在策划、组织、实施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被公司认定者;
六、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在应用中取得优异效果,创造价值超过100000元者;
七、检举揭发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超过100000元者;
八、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九、在公司创新、发展的各项改革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
十、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十一、公司认定的其它应予记大功的情况。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一、符合优秀共产党员评比条件的人员,可按权限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二、符合优秀员工评比条件的人员,可按权限授予“优秀员工”称号;
三、符合公司其它有关规定条件而应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具体的评比及审批程序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与公司授予上述荣誉称号的事迹、贡献、影响相比更为突出的,公司可向上一级组织申报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对员工的发明、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等的奖励,符合有关规定的,除给予精神奖励外,还将按照国家《发明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物资奖励。
第十八条公司在任用与选拔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嘉奖以上奖励的员工。
第四章处罚的分类及标准
第十九条处罚类别分为一般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种。
两种处罚可合并使用。
一、一般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警告、记过、记大过与降职或撤职、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可
合并使用。
二、经济处罚分二种:
扣款、损失赔偿。
第二十条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过失及处罚情况予以通报,具体处罚形式如下:
一、通报批评:
处罚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
处罚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三、待岗:
对员工过失给予解除岗位工作权利的处罚,记入个人档案。
被处待岗者在待岗期间,停发其工资,待岗待遇按《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落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四、解除劳动合同:
对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得的,处罚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并报送当事人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
从被处罚之次月起单位停发被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所有工资、待遇及奖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再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二十一条经济处罚的形式如下:
一、一次性扣款。
在受到上述处分时,视情况处一次性扣款,其标准如下:
(一)通报批评:
给予责任人人民币300元扣款处理;
(二)警告:
给予责任人人民币500元扣款处理;
(三)记过:
给予责任人人民币800元扣款处理;
(四)记大过:
给予责任人人民币1000元扣款处理;
二、损失赔偿。
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上述有关处分、处罚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费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标准最高不超过其月工资总额的30%。
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公司已有规定的按已有规定执行。
尚未明确的,待新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罚条件
第二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公司形象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一般安全差错者或影响安全生产秩序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服务不到位,影响服务质量者;
四、责任原因导致发生工作差错或贻误工作者;
五、重要及关键岗位值班人员擅离岗位者;
六、一年内有迟到、早退、脱岗窜岗记录达三次及以上者;
七、有旷工行为者;
八、未按规定穿着工装、戴工作牌有三次及以上记录者;
九、参加公司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十、有涂改考勤或未经部门领导同意托人打卡或代人打卡行为者;
十一、服务时使用禁语或未使用礼貌用语有三次及以上记录者;
十二、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者;
十三、无事生非、散布流言蜚语,影响同事团结者;
十四、煽动员工非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十五、公司认为应给予通报批评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处罚:
一、责任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给公司形象造成损失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工作事故,致使人员受轻伤或较严重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服务不到位,较大的影响服务质量或受到有效投诉二次以上者;
四、责任原因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或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影响较坏者;
五、一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及以上者;
六、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影响者;
七、无故拒绝上级调派、指挥、监督,与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冲突者;
八、公司认为应给予行政警告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罚:
一、责任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给公司形象造成较大损失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工作事故,致使人员受重伤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服务不到位,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或受到有效投诉三次以上者;
四、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
五、有侵占或损坏公司财物行为者;
六、聚众闹事,造成较坏影响者;
七、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者;
八、在上班时间赌博者;
九、公司认为应给予记过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记大过处罚:
一、责任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或给公司形象造成重大损失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工作事故,致使多人受伤或长时间的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服务不到位,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或受到有效投诉四次及以上者;
四、责任原因导致工作受到重大影响者;
五、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五天及以上者;
六、聚众闹事,给公司及员工形象造成严重影响者;
七、公司认为应给予记大过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降职、撤职、待岗处罚:
一、责任原因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50000元及以上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或死亡者;
三、有失职、渎职行为,或因指挥不当、监督不力,导致下属发生重大失误造成公司形象受到重大影响,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严重违反社会治安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者;
五、责任原因导致服务不到位,严重影响服务质量并被游客有效投诉累积达五次者;
六、对已发生的事故或发现责任能力范围内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致使延误最佳处理机会造成重大损失者;
七、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重大损失者;
八、一个月内连续旷工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
九、因个人私利对他人恶意攻击、诬害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者;
十、公司认为符合给予降职、撤职、待岗处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影响公司形象特别严重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公司重大事故或损失严重者;
三、责任原因严重影响服务质量并被有效投诉达六次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造成公司蒙受巨大经济、声誉损失者;
四、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致使发生劳资纠纷或煽动怠工者;
五、盗用公司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司形象、利益受损者;
六、恶意损毁公司财物,致使公物损失巨大者;
七、一年内连续旷工10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5日者;
八、吸食毒品、麻醉剂等禁用品被查实者;
九、触犯国家法律,被司法机关给予劳教、判刑者;
十、待岗期间表现恶劣者;
十一、经考核连续三年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者;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索取回扣或好处费,蒙骗领导,侵占公司财物,情节严重者;
十三、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者;
十四、偷窃公有财物,价值超过10000元者;
十五、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非婚生育或超生者;
十六、公司认为符合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工作中若出现因相互推诿、扯皮、协调不济导致工作贻误和造成损失的,对涉及人员或涉及的相关领导分别对应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涉及公司安全、效益、景观、服务、管理等方面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对员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罚的,其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及主管负连带责任,视领导责任的大小、轻重等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罚,并处300—3000元一次性扣款。
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按有关安全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员工受法律制裁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人员,一般视事件性质给予记过以上处罚;
二、对依法判处管制留原单位执行的人员,不再给一般性处罚,管制解除以后,可视情况安排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管制期间待遇按待岗待遇标准执行;
三、对于被劳动教养,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人员,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被追究法律责任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迟到、早退和病事假超假的按昆明世博园股份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本规定的条件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者;
二、因他人胁迫或诱骗从而导致违纪的。
第三十三条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的;
二、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三、屡犯不改的。
第六章奖惩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员工的奖惩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按本办法提出奖惩意见,报人力资源部。
由人力资源部、法律事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核实事实后报公司审定,并按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对公司任免权限范围内的总经理助理级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的奖惩,由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最终由公司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或党委工作部下文执行。
属给员工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征求公司工会意见。
第三十六条给予员工一般性处罚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讨论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慎重决定,并允许受处罚人进行申辩。
在下发处罚通知前,应指定专人与受处罚的员工谈话。
第三十七条特殊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有权直接对公司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罚提名,同时按相关程序办理对奖励和处罚的结果负责。
第七章奖惩执行要求
第三十八条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查实原因证实员工违规违纪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处罚不超过3个月,其它处罚不超过1个月。
第三十九条受处罚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之前,不得调离工作单位,公司宣布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四十条按照国家规定,员工因违反纪律受一般性处罚,只要其所受处罚是正确的,即成为历史事实,不再履行撤销处罚手续,处罚期满后处罚自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罚的员工在受处罚满一年后、受到待岗处罚的员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员工以后,在评奖、提职等方面,应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第四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经查实,撤消其奖励、收回奖金,同时给予其与所骗取奖励相当的处罚。
对报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于滥用职权,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罚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罚。
第八章申诉
第四十四条员工对其所受到的处罚感到不公正,可遵循以下程序进行申诉:
一、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处罚的申诉,可在收到处罚通知或处罚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须组织相关部门一同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复议;
二、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的申诉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四十五条在公司未做出改变原处罚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罚决定执行。
各部门对员工的申诉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不得拖延、扣留或阻止,原处理不当的,在调查核实后应予纠正。
第四十六条员工经过申诉使原处罚形式得以变更,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或党委工作部以正式文件形式加以更改。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公司规章制度一经发布,即具约束力,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执行。
公司之前与之有悖的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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