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选师德师风知识竞赛测试题库588题含参考答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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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错误的人才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
(AD)
A、有权
B、无权
C、建议
D、检举或控告
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CD)
A、热心公益;
B、服务大众;
C、严于律己;
D、以身作则;
、少年宫以及地
7.《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教师指
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ABCD)
A、幼儿园
B、特殊教育机构
C、普通中小学
D、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D)
8.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A、等于;
B、低于;
C、不高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9.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
A:
应当;
B:
视实际情况;
C:
部分。
()
10.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进行考核。
(ABCD)
A、政治思想;
B、业务水平;
C、工作态度;
D、工作成绩;
11.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
发展。
A、年龄差异
B、性格差异
C、个体差异
1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A.学费B.杂费C.学费、杂费D.学费、杂费、住宿费
13.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10
B、16
C、12
14.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于《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
例》。
A、十四
B、十六
C、十八
15.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
罚、变相体罚。
A、个人志愿
B、人身自由
C、人格尊严
16.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要求有关部门
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C)
A、学生;
B、人民;
C、公民;
D、居民;
内部各项管理制
、填空题
17.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
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的教育行政部门。
19.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20.《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
全校性运动会。
22.(课堂教学)和(班级授课)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23.我国教师任用的两种主要形式是(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教师)和学校自主聘任教师。
24.中小学目前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和()
25.邓小平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只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物质文明建设)
26.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三部分组成。
三、判断题
27.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正确
错误
28.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一般规则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29.教育行政申诉的被申诉人,相对于学生和教师来说是相同的,被申诉人是其所在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
30.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正确错误
3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32.地方法院在判决中不适宜适用本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33.只有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理。
34.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发生人身损害的,直接推定教育机构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35.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要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不论监护人是其亲友还是单位,都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37.(×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印发,标志着新一轮基础课程改革的开始。
38.(×
)自主学习就是自学,强调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排斥教师的介入和指导。
39.所谓师表美就是教师的穿着打扮等外在形象之美。
()40.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即使当事人未主动询问,行政机关也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4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
4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3.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既不能复议,也不能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审查。
44.人事聘用合同纠纷适用人事仲裁规定,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45.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从根本上讲,对学生的处分也是一种教育手段。
46.我国现行高中教育阶段的奖励或者处分规则主要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加以规定。
47.在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中,若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即损害仅仅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校对此没有过错,则学校会免责,责任最终由校外第三人承担。
48.在混合责任中,不管加害人和受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混合责任。
4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50.对在试用期内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教师,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51.在过错责任场合,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此时应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在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加害人才能免责。
52.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记过等处分是行政处罚而非学校内部行政行为。
53.只有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理。
正确
54.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依法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
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案件。
55.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56.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中小学校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的,可以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也可以不通知,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
正确错误
57.学校若与学生之间存在诸如拖欠学费等的民事合同纠纷,学校有权以此为由扣留学生的高考准考证,直至学生将学费还清。
58.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59.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法定的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60.对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61.学生在校外遭受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但学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三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6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的主体仅限于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不在此列。
6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64.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行政指导制度。
65.教育中的法律救济,其首要作用是预防控制教育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66.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67.行政行为的撤销针对的只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合法的行为不得撤销。
68.学生在校外遭受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但学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三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6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70.对在试用期内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教师,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71.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72.在混合责任中,不管加害人和受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混合责任。
73.只有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理。
74.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命令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
75.教师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76.学生在学校为其选择的实习单位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是否事先对实习单位履行了相关的审查职责,该伤害事故均只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77.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无需先进行校内申诉的程序。
78.教育行政机关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决定和送达等环节。
正确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79.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80.教师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是影响学生最好的资源。
81.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82.颁发学位、学历证书、学校法人证书是行政许可。
83.公示教师招聘结果时,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日。
84.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人身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判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范围的关键,且确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条件是学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85.不服教育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向教育部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86.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87.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88.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89.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90.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9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92.在混合责任中,不管加害人和受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混合责任。
9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94.教育中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9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96.教育中的法律救济,其首要作用是预防控制教育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9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98.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以不公开开庭处理为原则。
99.仲裁庭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00.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命令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
101.一般程序中,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和申辩,行政部门可以因此加重处罚。
102.只要行为人确实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且与经营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103.不服教育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向教育部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104.仲裁庭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05.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106.在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中,若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即损害仅仅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校对此没有过错,则学校会免责,责任最终由校外第三人承担。
107.学生在校外遭受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但学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三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08.一般程序中,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和申辩,行政部门可以因此加重处罚。
109.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110.由于教师劳动的个人性质和自由性,在某种意义上,教师的劳动表现为“良心活”的特点。
111.一个教师不热爱自己的工作对象,就不会是真正热爱自己所从事的教书育人工作。
112.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13.尊重和接纳学生就是赞同学生的所有行为。
114.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
115.依法治教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
116.班主任根据需要,可以私自拆开学生的信件,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
117.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118.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119.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发生人身损害的,直接推定教育机构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120.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21.民事补偿是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基于自愿的原则对受害人的损失作出的弥补性措施。
12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3.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人应当按照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
124.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行政指导制度。
125.学生的高考准考证是由教育考试机构颁发,应属于考生,实践出现的学校经手保管或
者持有学生准考证的情形属学校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
126.发生劳动纠纷争议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27.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
128.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29.教师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130.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既不能复议,也不能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审查。
131.一般程序中,处罚机关应将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送达在宣告决定时当场交付。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5日内按照法定的方式交付。
132.不服教育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向教育部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133.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聘用的程序中,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134.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行政指导制度。
135.教育中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136.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137.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138.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法定的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39.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只能包括社会组织、我国公民以及在我国境内从事活动的外国组织和外国公民,国家组织只能作为行政主体,不得成为行政相对人。
140.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141.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
142.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聘用的程序中,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143.教育中的法律救济,其首要作用是预防控制教育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144.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145.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146.学校若与学生之间存在诸如拖欠学费等的民事合同纠纷,学校有权以此为由扣留学生的高考准考证,直至学生将学费还清。
147.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在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48.对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149.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150.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51.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共同危险行为,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的则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52.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153.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无需先进行校内申诉的程序。
154.民事补偿是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基于自愿的原则对受害人的损失作出的弥补性措施。
155.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发生人身损害的,直接推定教育机构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156.地方法院在判决中不适宜适用本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157.在过错责任场合,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此时应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在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加害人才能免责。
158.只要行为人确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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