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与融合的发展史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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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美国财政部提出《金融体制现代化:
使银行更安全,更具竞争力的建议》——允许银行与证券公司合并,允许银行成为工商控股的子公司,允许银行跨州经营,以消除美国银行业在地理、业务、所有权方面的所有障碍,使其成为类似欧洲模式的全能银行。
•英国:
1986年《金融大改革方案》——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投资基金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允许交易所以外的银行或投资基金甚至外国公司可以百分之百地购买交易所会员的股份。
•日本:
1981年《新银行法》和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也规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业务。
•欧洲大陆:
法国于1988年进行改革,许多大银行拥有自己的证券公司。
这一时期西方各国金融改革的基本特征:
1、业务更趋“自由化”和“国际化”
2、银行业与证券业的高级融合阶段
3、发达生产力的金融体制具体表现为:
高度社会化、电子化、大型化及业务综合化
美国限制银行跨业经营相关金融法规之演变历程:
•1933《格拉斯-斯第格尔法》禁止银行与证券公司形成关系企业。
•1956《银行持股公司法》规范多头控股的银行持股公司。
限制银行持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
•1970《银行持股公司法修正案》规范单一或多头银行持股公司。
限制银行持股公司从事保险业务。
•1970-86《Y条例修正案》美联储允许银行持股公司拥有投资顾问公司及证券经纪子公司。
1987-89《美联储行政命令》美联储允许银行持股公司依据G-S法第20条设立“第20条子公司”
(Section20Subsidiary),从事一定的证券业务,且证券业务收
入比重由原先的5%提升到10%
•1996-97《Y条例修正案及美联储行政命令》美联储提高“第20条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比重限制
•至25%。
1999《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组建金融持股公司。
允许美国银行、证券及保险公司形成关系企业。
以日本为代表的异业子公司模式
•1998年《金融体制改革法》允许日本银行可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全能化金融业务,并对该模式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1、日本的异业子公司模式既不同于美国式的银行持股公司制,也有别于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是一项独特的银行跨业准入模式。
母行须建立子公司并控制子公司50%以上的股本方可参与其它业务。
•2、新设异业子公司的业务活动范围须受一定限制。
例如银行的证券子公司在设立之初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3、建立“防火墙”制度,例如要求银行与其证券子公司或证券公司与其银行子行在进行交易时贯彻“无关联”原则。
•4、商业银行可从事资产抵押类的证券交易及私募发行业务。
•5、扩大解释对“证券”的法律定义,以涵盖股票、公司债券、商业票据等诸多领域,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求。
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
•德国的全能银行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它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衍生性金融产品业务,还包括保险、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基金管理、抵押、租赁等金融业务。
德国也因此成为混业经营体制的典范。
19世纪时新统一的德国对证券转让征收转让税,为了逃避税负,股票所有人大多将股票存托于银行,由银行代其进行交易,从而形成根深蒂固的银证融合传统。
我国两业经营的现状
对我国现阶段分业管理的思考
•分业管理是否是证券与银行的唯一选择。
判断一种金融管理体制的好与坏,关键是要看其能否促进金融业有序高效地运转。
在市场经济中特别要把怎样通过分业管理促进银行与证券的规模经营、公平竞争、减少风险、提高效益,作为我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而不能把它仅仅当作行业进入的壁垒。
•证券业与银行业局部分离抑或整体分离。
两业协调发展、逐步融合的措施
•首先以完善的立法、司法和金融行政监管作保证,这是关键之关键。
•确立中央银行在金融管理上的地位,并对证券业进行适时调节。
•对于证券业的地位与作用给予客观评价。
•逐步放宽银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限制。
•逐步推行贷款证券化,活化贷款银行资产。
•利用银行储蓄微机的投入和联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证券交易结算,通过包销、承销、分销证券、股票,拓展银行业务辐射面,促使其向证券业的渗入。
• 两业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共同推动我国国企股份制改革,实现我国直接融资机构和间接融资机构长期并存、共同发展、适当分开、逐步融合的长期目标,不仅存在客观可能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混业经营条件下不同的监管模式
•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
20世纪90年代,英国混业经营步伐加快。
1997年,英国政府整合了原有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成立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金融业行使统一的监管权。
200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服务局的职能,使其成为“超级监管者"
。
•美国的“功能监管”模式
1999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取消了对混业经营的禁令。
但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拒绝了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选择了“功能监管”方法,即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或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各自的裁决权等;
同时,由美联储担任“牵头监管者”(leadregulator),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
一般情况下,美联储只负责对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必要时才能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监管,不过,如果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有限制监管失效时,可以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
•
一、银证分合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离或融合是金融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
纵观世界各国,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经营关系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两业始终融合的模式;
另一种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两业分离模式,并且在经历了融合、分离的过程之后,现又有走向融合的趋势。
本世纪30年代以前,证券市场体系处于初创阶段,银行业被证券市场的超额利润所吸引,涉足证券业务;
同时,证券业为了网罗资金,也涉足银行业务。
这一时期的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实行的是混业经营。
1929年10月的“黑色星期一”,导致美国证券市场的崩溃。
在随后的4年中,又有近万家银行倒闭,金融体系全面崩溃。
美国国会银行调查委员会将此次金融危机的原因归结为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混合经营。
该委员会认为,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混合经营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良后果:
一是银行一方面让自己的证券公司包销经营不良企业发行的证券,另一方面要求该企业将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起来的款项用于偿还银行以前发放的不良贷款,结果是通过牺牲投资者的利益来保护银行和银行存款人的利益;
二是银行对证券市场的过度介入,会形成证券市场的“泡沫”。
一旦证券市场崩盘,将大量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的银行必然会随之发生巨额的亏损,甚至破产倒闭,支付系统危机的“多米诺骨牌”连续不断倒下。
为了消除银行业和证券业混合经营给银行体系造成的不稳定,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1933年9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大萧条的凄风苦雨中的诞生,标志着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模式正式确立。
此后,不少市场经济国家都借鉴美国的做法实行了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
实行银证分离的国家主要有:
美国、日本、比利时、加拿大、英国、瑞典。
这些国家的证券业务活动基本上分为两种类型:
投资银行型证券业务和商业银行型证券业务。
前者指所有证券代理发行、证券包售、证券分售、证券经纪业务;
后者指政府公债、国库券、一部分地方政府公债以及一定限额内的股票和债券的买卖。
这些国家的投资银行业务不同程度地限制和禁止商业银行进入(有些国家,如英国,这种分工更多的是业务惯例)。
银证分离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使
得银行倒闭率大幅度下降。
发展到七八十年代,金融界掀起了经济自由化的狂潮,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风起云涌,又使得法律用来隔离和保护银行业务的规定常常被规避,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
银行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变得模糊,属于银行独有的业务已寥寥无几;
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大量渗入商业银行业务,导致商业银行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所获收益日益减少;
商业银行为了增强与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的能力,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也想方设法避开不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法规限制,从事更多的证券业务;
投资银行通过创新金融工具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也进入了商业银行业务领域。
例如:
在美国,从1980年开始,商业银行利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非完全分离进行票据贴现经纪业务和保险业务;
同时证券公司也通过建立非银行的银行而经营商业银行业务。
在日本,《1981年新银行法》和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可以经营公债,同时,允许证券公司从事大额可转让存单的交易,允许其设立中期债券基金,并用这些基金开设现金管理账户除此之外证券公司还获准向顾客发放以公债为担保、不限用途的贷款,这样证券公司就具有了部分银行职能。
在英国1986年10月27日,伦敦股票交易所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允许交易所以外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甚至外国公司100%地购买交易所会员的股票,此次改革被称为金融“大冲击”。
从银行业和证券业融分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两业合分的具体选择取决于所处的历史阶段以及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
发展到目前阶段,许多国家的司法机构、金融管理机构对有关银行业和证券业分离的法律条款的解释日益宽松,新修订的银行法规或证券法规都不同程度地对原先严格分离的制度有所放松,理论界、管理层、金融业者要求放松监管、融合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银行业和证券业有走向融合的发展趋势。
三、中国的银证分合问题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银行业和证券业的融合和分离各有道理,各有利弊,很难说孰优孰劣,必须根据客观实际进行选择。
在我国,对银证的分合问题也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
(一)从银证分合的时代背景来看,美国的分业管理是在30年代大危机后加强政府干预的背景下出台的;
日本采取这种形式则是由美国占领当局制定的,其顺利实施的背景是日本一直实行“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
银证融合是在七八十年代经济自由主义重新头,经济学家指责“政府干预失灵”的背景下,政府对各个产业放松管制的同时,对金融业放松管制的内容的一部分。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强调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因此应采取分业经营。
实行分业经营,有利于政府分门别类地制定法规、政策。
(二)从制度进入和退出的成本来看,选择分业经营模式,进入和退出都比较容易,且成本较低;
而选择融合经营,进入和退出的成本都比较高。
我国目前还处在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时期,选择分业经营的模式比较适宜。
主要原因在于:
在进入时,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大一统”管理模式转向分业管理模式,银行业和证券业各行其道,容易为政府部门和广大金融机构所理解和接受;
在缺乏市场经济基础的条件下,如若从“大一统”模式直接转向两业融合的模式,可能会出现金融业的无序竞争。
我国前几年的混业经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金融压制和经济泡沫并存。
而在退出时,从分业经营模式转向两业融合模式相对而言又比较容易,只要允许银行业、证券业相互进入对方的领域,阻力就会小得多。
如果从两业融合模式转向分业经营模式,则需要银行业、证券业进行清理整顿,各自退出对方的业务领域,必然会遭到银行业和证券业的联合反对。
(三)从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来看,银证分合的选择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监管水平密切相关。
我国资本市场现阶段处于发展初期,市场成熟度有限,资本市场的参与者自律能力较差,容易发生内幕交易、大户操纵、违规操作等问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很难适应市场发展的速度,因此,便于管理的银证分离模式,不失为现阶段的一种好的选择。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分业管理模式限制了竞争,其金融效率不如银证融合方式,这也是世界各国金融一体化过程中为适应竞争需要而由分业经营逐渐转向两业融合经营的重要原因。
所以,我国在采用分业管理模式时一定要注意在同一业种内鼓励竞争。
另外,还要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提倡更公平的竞争,政府“把竞争的场地铺平”允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竞争,即以两业融合模式取代分业经营模式。
当然,两业融合经营需要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市场秩序的高度完善,这在我国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期。
在现阶段,应强调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二、我国银证合作发展的对策
基于以上分析,银证合作是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竞争力,提高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顺应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自身发展需要的必然趋势。
未来推进我国的银证合作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1995年以后我国出台的有关金融法律中强烈贯彻着金融分业经营的思路。
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1998年出台的《证券法》第六条规定: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这些条款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当前推进银证合作的法律因素,应当予以修订。
在修订相关法规政策时,既要坚持分业原则控制风险,又要考虑到国际上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为未来银证合作留下足够的法律政策空间。
例如,在对现行的《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时,可在一定程度上放开银证双方进入对方业务的限制,减少银证合作的政策性风险,逐步允许银行经营风险较小的证券业务(如承销、财务顾问、资本运作等),允许证券公司经营商业银行的一部分中间业务(如担保、签证、项目融资等)。
(二)建立有效的融资机制,打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循环渠道
在设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风险防火墙的前提下,打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循环渠道。
我国证券公司和银行目前可以利用的融资渠道主要有增资扩股,股票质押贷款,发行金融债券,特种信用贷款融资,票据融资,证券回购,以客户的证券作抵押的信用交易,参加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市融资等,这些渠道大部分与银行发生直接交易关系,因此,建立有效的融资机制的关键是要打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资金通道,银行信贷资金应当成为实现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良性互动的重要媒质。
而且,据估计,目前发达国家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是1∶1,而我国目前是1∶4,我国银行资金流向资本市场的空间还很大。
当然,打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循环渠道要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商业银行作为投资主体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是必须绝对禁止的,否则它会使资本市场的风险没有约束地传导到商业银行体系中来,这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灾难性的。
二是在银行资金流向股票市场方面,监管部门要实行“疏堵结合”的管理方针,要在理论上对资本市场与商业银行之间不同的资金循环管道加以定性,允许进入的资金宜疏,禁止进入的资金必须堵。
(三)借鉴国外经验,开发“现金管理账户”业务
现金管理账户(简称CMA)是指可以实现证券交易、存取款、结算、支票转账等多种功能的单一账户。
CMA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美林公司,美林公司依靠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网络将以前互相独立的四种服务项目———支票账户、存款账户、信用卡和证券账户融合在一起,使顾客可以把款项在这四种账户之间随意调拨。
当时美林证券凭借新型的CMA理财账户,在5年内开发了53.3万个资产管理客户,使其成功应对美国浮动佣金制度和银行业务渗透的挑战,从而被全球范围内银行和券商竞相效仿。
现金管理账户实际上是一种银行存款和开放式基金相结合的金融产品。
现金管理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利用账户中的资金通过VISA卡或支票购物,方便地进行广泛的投资,保持资产的流动性。
同时,现金管理账户每周自动地将投资者闲置的现金存入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即利用支票账户和信用卡账户上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高安全性、收益相对较高的货币市场基金。
账户中的资金规模是不固定的,客户会随时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提取资金或进行消费,这符合活期存款和开放式基金“进退自由”的特点。
而账户管理人的投资方式,则吸取了基金直接投资的形式而非银行的间接投资方式。
现金管理账户是典型的金融混业产品,具有三大功能:
银行类功能包括零售购物、现金支取、账户核对、签发支票以及申请贷款等;
证券投资类功能则使客户可用账户现金余额赚取货币市场投资收益,并与券商受托理财相结合;
保险类功能提供了客户账户保险。
CMA将储蓄、投资、理财功能集于一身,主要面向拥有银行活期存款的中小机构和个人客户。
CMA账户实际上也是银行储蓄功能的替代品,通过巧妙的产品设计,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银行的客户资源优势和券商的专业理财优势。
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大力发展“现金管理账户”业务。
(四)推进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简称ABS)是当今银证合作创新领域一个颇具生命力的金融新产品。
作为当今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资产证券化在国际金融领域使用已经相当普遍。
美国是最早进行资产证券化、也是资产证券化最发达的国家。
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于1998年超过国债市场,成为第一大债券市场。
目前,美国有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和3/4以上的汽车消费贷款是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提供的。
纵观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不良贷款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合作,一是银行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协助建立资产组合,同时进一步对客户的整个财务结构及融资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优化其资产负债结构,以提高经营业绩,并协助完成证券的设计、现金流重组、操作流程的安排以及证券的发行与上市等事宜。
二是证券公司为资产买卖双方担任中介。
证券公司可利用自己的客户资源,发掘潜在客户,从中撮合,达成交易;
同时做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承销和上市服务。
(五)建立银证合作的技术平台
要成功地推进银证合作,必须消除金融技术上的障碍,建立相互支持、相互融合的技术平台。
虽然我国的金融技术及其信息化建设最近几年发展很快,但由于体制及非体制性壁垒,这种发展迅速的金融技术目前仍处在相互封闭甚至恶意割裂的状态,严重影响了金融运行的效率。
所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技术平台才能为银证进一步合作提供技术支持。
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下加强银证合作,有助于加快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步伐。
对于银行来说,随着存贷利率的不断下降及存贷利差逐步缩小,银行存贷业务利润减少,经营环境日益严峻。
与次同时,企业资金来源中直接融资的比例不断增大,间接融资的比重逐渐缩小,在企业和个人的资金使用结构中,证券投资的比重也在不断的加大。
金融市场这种结构性变化,将迫使商业银行开拓其他服务领域,以稳定客户和创造利润。
对券商而言,同业竞争日益激烈,一部分券商认识到只靠自己的力量难以维持生存或保持优势,有必要寻求银行的支持与合作。
同时,我国证券投资队伍不断壮大或成熟,在客观上要求券商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这也促使券商积极去寻求和银行之间的合作。
此外,随着外资银行和国外证券公司的进入,我国的金融业将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
外资金融机构在其本国内是混业经营的,只要跨国金融公司在中国同时开办银行和证券公司,其资金就可以由母公司在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自由划拨,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证券公司将无法与之竞争,对此,壮大我国的金融业的竞争实力,迎接未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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