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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信息和措施为制定日本土地利用规划奠定了基础,使土地利用朝着科学化方向发展,为日本的农业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腾飞起到了保证作用。
在英国,土地虽然绝大部分私有,但国家颁布一系列法律,对土地开发利用作出限制和调整,如1947年《城市农村计划法》,1967年《土地委员会法》,1975年《土地公有法》,1980年《关于地方政府,城市规划及土地的法律》等。
这些法律的基本目的是实现土地开发权的国有化,强化公法对私有权的限制。
在法规中具体规定了要求各地区编制县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其后又加进了结构规划(由县编制,部长批准),地方规划(地方规划厅编制,要求与上级规划一致)两种规划。
英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地方上的规划机构,不能仅只是编制规划,还必须同时具有实施规划的职能,包括有权制止违反规划的开发利用活动,并规定英国最高一级地方当局的最高权力机构“郡”或“郡级市”的议会,就是地方规划机构,由其组织编制辖区发展规划,并有权为规划的实施强行征用土地。
发展规划对未来20年内土地开发利用的战略方向和重大方案加以描述规定,报请中央政府负责区域规划的环境事务大臣审查批准后实施,每5年进行一次修订。
任何人从事土地开发,必须经郡或郡级市议会审查批准,取得“规划许可证”。
美国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为内政部,其主要职能负责管理国家公有土地、矿产、森林、水域等资源和国立公园及领地;
进行地质普查,管理对石油、煤炭、天然气、水力、矿产及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调查,保护历史名胜和野生环境、野禽等。
主要内设机构有土地管理局,负责管理联邦土地,并对州和私人土地进行协调;
矿务局,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地质勘探局,负责矿产资源的勘探、普查等;
水利政策局,负责对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等。
可见,美国由内政部统一管理国土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水、森林资源等)。
美国1976年制定的《土地政策管理法》中第二章就是关于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法律,明确地规定了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实施办法。
此法对保护公共土地十分重要,对私有土地利用则用法律、税率予以调整与指导。
美国把土地利用规划视为公共规划,并把这种规划作为对社会控制的一个方面。
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是其社会经济规划中最重要的规划,它有两种形式,即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通过这种办法,以达到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土地的目的。
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包括确定目标、制订计划和实施计划三个步骤。
美国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过程比较复杂,其中主要过程包括预测、形成规划方案、交公众讨论、听证、地方议会批准和实施。
一经议会批准,规划就以法案的形式出台,具有法律效力。
德国自1965年就成立联邦区域整治委员会作为国土调查规划的管理机构,以制度形式要求进行编制土地利用规划。
在德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土地利用规划法,只有一部统一的联邦建筑法。
该法对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主要特征是以土地利用规划为“龙头”,以此规范城市建设规划的编制。
而各州则依据联邦建筑法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州实际情况的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州所辖各城市建设规划的依据。
他们赋予土地利用规划一定的法律地位,使土地利用规划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一般地说,城市规划、生态环境规划都必须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不得违背。
德国各州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三个原则,一是符合联邦建筑法的总体要求、总体精神,二是符合本州土地保护和利用实际,三是要与邻州、相邻城市的风格相协调。
德国各级政府以很大力度配置土地资源,采取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措施,来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耕地、林地、牧草地都规划得十分详细,城镇土地利用规划侧重于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将建设项目对水、土壤、森林等自然景观的影响限定在最小范围。
在德国,一部成功的土地利用规划要经过两个过程,即初步方案——市民讨论——再修改——市民讨论——最后审定。
德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它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在实施中,因其与城镇建筑规划、生态规划三者互为一体,所以易于操作,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按照联邦建筑法的要求,对每一块地编制详细的自然景观保护规划,使开发商有章可依,有法可循。
德国强调土地利用规划的稳定性,各州土地利用规划的年限一般是15至20年,在规划时,需预测一个城市的发展趋向,包括经济、人口增长因素,确定交通、供电、供热、供水、公用事业发展需占用的土地。
如确需改变,仍然需交给市民讨论再通过议会审定修改。
在德国与土地利用规划有关的规划还有空间计划和国土规划。
德国的空间计划体系由四个部分组成。
即:
联邦一级的国土建设计划;
州一级的州发展计划;
全国分成若干个大范围地区的区域计划;
各市镇村一级的城市建设管理计划。
各级的计划都在一上级计划的指导下编制的,构成一个有连续性的体系。
德国在1960年公布的《联邦建设法》,是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同时也是建筑的基本法。
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法规,还有1971年公布《城市建设促进法》。
1987年公布《建设法典》,是城市开发建设的综合规范性法律。
在城市土地使用方面,法典中规定有土地利用法规(简称F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简称B规划)两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划。
德国的国土规划体系一般与行政体系相一致,自上而下分为联邦、州、管理区和县四级。
在联邦这一级,从宏观上对全国进行区域性规划,并制定“联邦区域规划纲要”,“纲要”中对区域性规划和土地规划提出了要求,规定了明确的原则,并对公共利益设施进行长远规划;
州级规划则根据联邦区域规划纲要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本州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州的区域发展规划及城市建设、文化教育、农业、林业、水利、交通、邮电、垃圾处理等方面的专项规划;
州下面的管理区则根据州的区域发展规划,结合本区情况,制定自己的区域发展规划,并根据州级各专项规划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区的景观规划纲要;
乡镇根据地区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针对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居民的要求、制定全乡镇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小区建设规划、景观规划、绿地规划等,并在地区专项规划指导下制定全乡镇的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土地整理、垃圾处理等专项规划,由于乡镇规划是国土规划体系中的最基层规划,因此其内容比其他层次的规划更为详细,它对各种用地包括建筑物作出具体安排,甚至对某些建筑物形式也有所规定。
有关国际组织也非常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FAO不仅成立了土地利用规划国际工作组,而且在1989年开始出版土地利用规划指南。
1990年12月在罗马召开了国际土地规划研讨会,并且有会议文集出版。
近两年,随着GIS技术成熟,使考虑众多因素和环境的规划能够得以实现,由此发展起来多目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生态规划、景观规划和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成为这个领域的发展方向。
1995年7月,在夏威夷召开第一次对土地、水和环境管理多目标决策支持系统国际会议,会议集中讨论了多目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及原则。
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计算机、遥感和GIS技术支持下,发展到了新的阶段。
二、国内土地利用规划的现状与发展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用地较少,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增多,人口、粮食、环境矛盾突出,我国政府对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一直比较重视。
但是土地利用规划在我国的发展比较曲折,直到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后,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才步入正轨。
1、土地规划阶段:
1954-1980年
1954-1956年前苏联帮助我国建立黑龙江省友谊农场时,提出了土地利用规划的理论与方法,并在东北农学院设置了土地规划专业。
1957年3月16日农业部向各省发布了“关于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通知”;
1958年10月4日农业部土地利用局向各省发布了“关于开展人民公社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通知”;
1960年3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人民公社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的社论”。
所以这个阶段我国基本是移置前苏联的计划经济的土地规划理论。
土地规划在我国多年实践表明,它在国营农场地址选择、场部、道路、水利渠系等配置以及地块设计等方面起了一定或者说较好的作用,在巩固人民公社,促进农业的生产发展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在集体所有制农业企业,土地规划的实际收效甚微。
一是经营体制多变;
二是农业生产率低,对规划并无多大需求;
三是缺乏实施的法律约束。
土地规划事业从诞生时起,一直处于艰难坎坷的境地,规划理论与生产实践脱节,没有形成一个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理论体系和应用技术体系。
2、农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阶段:
1981-1986年
1981年末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报告》中提出了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土地国策,并提出土地资源调查、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队土地利用规划具体措施。
农业部土地管理局于1982年4月召开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学术座谈会,草拟《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点》。
同年8月开始,用了1年时间,完成黑龙江省集贤县,辽宁省康平县、河南省光山县和四川省眉县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试点,通过规划,进行综合平衡、经济宏观调控的尝试。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阶段:
1986-1995年
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7号文件,宣布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明确要求“各地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合理利用、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指出:
“各地尽快制定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
同年6月25日国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始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时期,使之从部门规划过渡到国家和各级政府统一管理城乡土地的全方位规划。
同年12月新组建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进行省级规划试点的要求,之后又先后在黑龙江省穆棱县、河北省辛集市、广东省花县和云南省宜良县进行县级规划试点。
4、多目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阶段:
1995年开始至今
1995年7月在夏威夷召开了第一次关于土地、水和环境管理多目标决策支持系统国际会议,会议的一个主要议题就是讨论多目标土地利用规划,但是对于从方法上如何进行操作并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
实际在此之前,林培教授就已提出并倡导应该应用多目标决策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1994年指导了一名博士生在安徽省合肥市郊区通过GIS支持、多目标决策,完成了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1996年,作者在河北省徐水县用多目标决策完成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多目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特点,实现的方法及其步骤并给予系统的阐述。
关于持续土地利用管理方面的国际会议已召开了三次,1992年在泰国青莱(ChaingRai);
1993年6月在加拿大莱斯布瑞(Lethbridge)大学举行“21世纪持续土地管理”的国际讨论会;
1996年在德国波恩(Bonn)召开第三次国际会议。
那么什么是持续土地利用呢?
如何来判断土地利用是否持续?
普遍接受的观点为:
持续土地利用是在土地利用过程中维持或提高土地生产力而又不致使土地退化的能力。
并以《持续土地管理评价纲要》中要求持续土地利用将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土地环境同时考虑,由下列五个目标进行判断:
土地利用方式有利于保持和提高土地的生产力(生产性);
有利于降低生产风险的水平,使土地产出稳定(安全性);
在土地利用中,保护自然资源的潜力和防止土壤与水质的退化(保护性);
土地利用方式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经济上可行(可行性);
某种土地利用方式能为社会接受(接受性)。
事实上,土地利用是否持续,以这五个目标来衡量,也是一个多目标问题。
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时,成立国土资源部,同年,颁布新的《土地管理法》,新法第三章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论述,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结合1997年中央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
新一轮规划突出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用途管制、土地整理、土地供给制约需求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等新的特点,规划中强调采用用地指标和用途分区相结合编制总体规划。
第二节 土地与土地利用
一、土地概念
土地既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内容,又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内容,它的内涵外延比较丰富,从事不同工作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理解有所不同。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A.Marshall,1842-1924)认为:
“土地是指大自然为了帮助人类,在陆地、海上、空气、光和热各方面所赠予的物质和力量。
”
美国土地经济学家伊利(R.T.Ely,1854-1943)认为:
“经济学家所使用的土地这个词,指的是自然的各种力量,或自然资源。
……经济学上的土地是侧重于大自然所赋予的东西。
马克思认为:
经济学上的土地是未经人的协助而自然存在的劳动对象。
1976年FAO《土地评价纲要》认为:
“土地是地球表面的区域,其特性包含上下与该区域垂直的生物圈的所有相当稳定或周期地循环的属性,包括大气、土壤、下面的地质水文和动植物群的属性以及过去和现在人类活动的后果,这些属性对人类现在和将来的土地利用有明显影响。
石玉林认为:
“土地是气候、地貌、岩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自然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和人类过去和现在生产劳动的产物。
土地是一个垂直系统,它可分为三层,地上层,地表层和地下层。
它包括地形、土壤、植被的全部,以及影响它的地表水,浅层地下水,表层岩石和作用于地表的气候条件。
我国《1:
100万土地资源制图》制定时提出: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面的部分,是人类生活与生产活动的空间。
土地是由气候、地貌、岩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自然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和人类过去与现在劳动的产物。
林培认为:
土地是指上自大气的对流层的下部,下至地壳一定深度的风化壳,这一立体空间的有关自然要素与人类劳动所形成的自然-经济综合体。
在人类出现以前,土地是自然界产物,只包含土地物质;
随着人类的出现,劳动作用改造赋予了土地新的特征,即土地资本,体现了土地经济价值。
因此,土地包括了土地物质和土地资本。
马克思、马歇尔和伊利强调土地自然性,林培、石玉林和FAO《土地评价纲要》所提出的土地不仅是一个自然综合体,还包括过去和现在人类劳动结果。
综上所述,可以这样认为:
土地是地球表层的特定地域,是由气候、地貌、岩石、土壤、植被、水文地质、动物、人类劳动结果所组成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是一个自然社会经济综合体。
其水平范围,包括陆地、内陆水域和滩涂;
其竖直范围是由大气层、地表层和地下层所组成。
二、土地功能
土地是一种特殊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一种基础性资源,这是源于土地所具有的基本功能所决定的。
1、养育功能
土地具有肥力,能够提供生长于其中农作物水分、养份、空气和热量的需要,直接参与农产品形成。
植物生长依赖于土地,动物生存也要依赖于土地上初级生产者提供营养,土地在农业生产中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生产资料,为人类的生存提供必需的生活资料。
2、承载功能
土地是生物生存的场所基地,是人类修建的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载体,为人类提供居住、休息、娱乐和进行工业生产的场所。
3、提供生产资料功能
人类进行物质生产的所有的生产资料,无一不直接或间接来自土地,如工业生产需要的原料、粮食和棉花,均是在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的生产产品,工业生产需要的自然资源,也都来自于土地,如矿业资源(金、铁矿),动力资源(煤、石油)等。
土地不仅是这些自然资源的仓储地,而且为这些资源的开采、利用、运输提供了特殊的土地利用方式。
4、景观功能
土地是景观,是一种环境资源,土地的一些组成表现为秀、奇、险、美和文化等特性。
人们愿意到这些人文景点和自然景点,进行旅游、观光,得到精神方面享受和美学陶冶。
5、土地的资产功能
由于土地面积有限性,位置的固定性,及其永续利用等原因,使得人们想利用土地进行生产,必须花费大量货币才能购买到它,这也是土地巨大资产功能的表现。
三、土地的特性
1、土地是自然产物
土地是自然产物,在人类社会出现之前,土地已经客观存在,即在人类出现之后,人类也不可能创造土地,土地的产生和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类只能通过技术的改进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生产率。
2、土地面积的有限性
土地总面积由地球大小所决定。
它是一个恒定常数,即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人们只能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但随着地球人口的增加,人均土地愈来愈少,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宝贵,所以必须切实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充分和高效利用每一寸土地,在有限土地上生产出更多的物质,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的需求。
3、土地利用永续性
土地只有利用合理、管理完善,才会年复一年利用下去。
自300万年前人类出现之后,人类就生活在这个地球上,依赖于土地而生存,一直延续至今。
如果利用不当,土地就会退化,以至丧失利用价值。
合理利用,土地就能不断得到改良,土地生产力就会不断提高。
4、土地空间位置的固定性
一块土地是地球表面某个特定区域,它有一定形状和大小,但不能移动,其组成部分如土壤可以搬迁。
但土地这一自然经济综合体却不能移动。
这块土地有其特定的经济、交通和地理区位,周围的地理环境条件决定了这块固定土地的利用方式及其经济价值。
5、土地属性的两重性
一方面土地是自然资源,是由地貌、土壤、水文、植被、岩石等自然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
另一方面,经过利用的土地又凝结着人类劳动结果,是一种资产,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同时又是生产关系的客体,对土地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是一切财富的源泉。
土地利用既是把土地当做资源来利用,又是把土地当做资产来利用。
6、土地的生态学特点
土地既是生态系统的载体,又是生态系统的构成部分。
人们利用土地,如符合生态规律,就能产生积极作用,如农田防护林修建,可以改善土地微气候环境,提高作物产量。
反之,陡坡耕种,会造成水土流失,使土地退化。
所以必须以生态学原理和思想来指导组织土地利用。
四、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是人们根据土地资源的特性、功能和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土地的使用、保护和改造。
(《土地经济学》,刘书楷)
土地利用是人类通过与土地结合获得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经济过程,这一过程是人类与土地进行的物质、能量和价值、信息的交流、转换的过程。
(《土地经济学》,毕宝德)
土地利用是人类通过一定的行动,以土地为劳动对象(或手段),利用土地特性来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
(《土地利用规划》,丁荣晃)
许牧认为:
土地利用是由土地这一自然综合体的固有特性和人的干预所决定的土地的功能。
(《中国土地管理利用史》)
土地利用规划部际工作组认为土地利用是“由自然条件和人的干预所决定的土地的功能”。
土地利用是人们依据土地资源的特殊功能和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
人们利用土地的目的,就是利用土地的功能,满足自身生存,对物质资料的需要。
土地利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人与地的关系,人类以土地为劳动对象,从土地上取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及场所;
二是人与人的关系,由于土地是社会经济部门进行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涉及土地在各部门的分配,涉及到地权关系,即而影响到人与人的关系。
所以要使土地利用的好,不仅要从自然条件认识土地,还要处理好人的因素,如人的积极性等。
在当今人口剧增,经济迅猛发展时期,与土地有关的粮食、资源、环境等问题日趋严重,如何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土地生产力,已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概括地说土地利用是指人类通过一定的行动,以土地为劳动对象(或手段),利用土地的特性,来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一般把土地利用分为两种形式,生产性利用和非生产利用。
生产性利用,把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主要用来生产生物产品和矿物产品,如农作物与工矿企业生产;
非生产性利用,主要利用土地承载功能,进行非生产性活动,如盖住宅、旅游、观赏等。
土地利用过程的三个基本要素:
土地、劳动和资本。
土地利用必须根据土地的特性来决定其功能,同时还必须有资金和人的劳动的投入,才能实现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过程中的四个环节:
土地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
将自然状态的土地资源投入使用过程或提高土地利用率,称为土地开发;
开发中可能要对土地进行改良,如排水、清除植被(石块等等)称为土地治理;
为了土地的永续利用,必须对土地数量和质量加以保护,称为土地保护。
第三节 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
一、规划的概念
198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词源》对规划解释为:
计划、谋划;
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
计划安排。
规划是一种科学的预测。
它是为有关的单位,部门和地区制定措施服务的。
前苏联将近期的较详尽的规划称为计划,将远期的较概略的计划称为规划,而西方则通称为Planning或Program。
规划工作都必须在自然―技术―经济的联系中来解决当前和未来的空间布局问题。
规划能提高政策的连续性和连贯性,规划能减少全局中局部决策的个体局限性,提高决策的整体性和科学性。
综上所述,规划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规划不仅能解决目前问题,而且也是解决战略发展的有力工具;
规划不仅是解决部门问题,而且是处理全局问题和整个区域发展的重要手段。
规划是指对客观事物和现象未来的发展进行超前性的调配和安排。
规划应理解为给出行动的过程,向人们指出为实现未来的目标所要采取的行动过程与途径。
规划不是时点行为,而是时期过程。
对于规划的认识,与规划观念紧密相关。
过去较长一段时期里一提起规划,就要象建筑师一样,在绘图板上把所要建造的建筑物全部细节描绘得清清楚楚,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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