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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分包商〞指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局部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者由工程师同意己将工程的某一局部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并在本条件第二局部保持这一称谓的人员。
应当注意此定义指明工程师应为?
第二局部中仍为这一身份的人,这样做的作用是为了防止业主不经承包商同意换用工程师。
对第3版作这一改动的原因是工程师的身份(及其信誉)已成为承包商投标计算时的一个因素。
(v)“工程师代表〞指由工程师根据第款随时指定的人员。
(b)(i)“合同〞指本条件(第一、二局部)、标准、图纸、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己完成),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ii)“标准〞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标准,以及根据第5l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标准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iv)“工程量表〞指构成投标书一局部向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v)“投标书〞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业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函〞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中标函,连同承包商的书面回函(如果对投标书已作修订)都应有构成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合同的效用。
中标函应在其正文或附录中包括以下说明:
一个完整的文件清单,其中包括己被接受的投标书,以及通过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协议对原来提交的投标书所作侈订(如果有的话)确实认,这些修订包括计算上的错误以及修改或删去某些保存条件。
如有需要,中标函一般应记载合同价格,并应涉及履约保证的递交以及正式合同协议的实施。
有时在中标函之前有一意向书,在意向书中,业主表达出接受投标的意愿,但又附有限制条件,一般说来,意向书对业主没有约束力,除非其中说明业主将对中标函颁发之前己从事的指定工作进行付款。
如果在中标函颁发之前承包人被要求着手开始某项工作。
那么为该项工作签定一项单独合同,而不要企图去把该工作纳入后来阶段的合同中,这有时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有好处,万一将来的业主决定在意向书颁发之后不再继续该工程,那么承包商要得到他己完成的任何工作的补偿可能是很困难的,除非业主明确许诺付款给他。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款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viii)“投标书附件〞指附于本条件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c)(i)“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
期。
开工日期和竣工时间都和承包人收到开工通知书有直按联系。
因而发送或交付该通知书要有签收,投标书附件中应有规定说明中标函颁发后承包商将要收到通知的期限。
(ii)“竣工时间〞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或按第44条延长)到工程或其任何局部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d)(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业主对工程或其任何局部或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竣工检验必须在竣工时间届满之前进行,并且要给检验的进行留有足够的时间。
(ii)“移交证书〞指依据第48条颁发的一种证书。
(e)(i)“合同价格〞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合同价格是为全部工程而规定的那笔金额,但并不一定是承包商将收到的那个数额,因为在整个合同条件中有根据变动而追加或扣除之规定。
(ii)“保存金〞指业主根据第60.2(a)款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iv)“工程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局部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此处“工程设备〞一词为一新定义,与第3版中的“施工设备〞意义不同。
第4版中“工程设备〞一词是指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
应当注意:
土木工程文件中“工程设备〞的定义有一个方面与黄皮书条件[1]的第3版中“工程设备〞的定义不同。
在“黄皮书〞中“工程设备〞包括材料,但“红皮书〞[2]中的工程设备没有包括材料。
(v)“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局部的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
(vi)“区段〞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局部。
如果工程分成“区段〞,那么应在第二局部或在标准中加以明确,以便运用第43条和46条并应在标书附件中加以适当的规定。
(vii)“现场〞指由业圭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局部的任何其它场所。
可能有必要在标准中或通过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图纸对“现场〞加以详细说明,
(g)(i)“费用〞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应注意这个事实,即“费用〞包括管理费而管理费又反过来包括财政费用,但此词的定义不包括利润。
(ii)“日〞指历法日。
所有时间段均以7天的倍数表示出来,一“日〞指的是一历法日,不是一工作日。
(iii)“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和。
一定要在第二局部第1条中填入两个具体名字。
它们是:
定义
l·
l(a)(i)业主为(填入名称);
l·
l(a)(iv)工程师为(填入名称)。
如果还必须有其它单位确认,如某一国际融资机构(IFI),那么应把它们的名称列入上面的条目中。
必要时,还可在第二局部参加别的定义。
如,在国际合同中,人员培训已成为经常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可参加“培训〞的定义并要求在第二局部或在标准中详细说明。
标题和旁注
2本合同条件中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视为合同本文的一局部,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解释1·
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单数和复数1·
4仅说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
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淮、证明和决定
5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
而“通知〞、“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
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在此款中包含两个重要的要求。
第一是所有通知等都应是书面的。
第二是任何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2条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
1(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力。
但是,如果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需得到业主的具体批准,那么此类要求的细节应在本合同条件第一局部中予以说明。
否那么,就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任何此类权力时均己事先经业主批准。
(c)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前面已提及工程师的作用、职责和责任。
在?
的假设干条款中,要求工程师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和业主以及承包商进行适当的协商。
协商的范围应由工程师决定。
本?
规定,除了某些规定的例外,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所有指示都应是书面的。
如果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指示没有得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承包商有权向工程师书面确认这条指示,见第2·
5款。
对工程师权力的限制可能来源于政府或其它法规或条例的要求。
这些限制常常适用于对工程变动的批准,而这类变动会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期限延长。
第2·
1(b)款要求对工程师权力的任何具体限制都应在第二局部中加以规定,但是如果承包商按工程师的指示施工增加了费用,那么即使工程师无权对该项工作下达命令,承包商也有权得到该项工作的付款。
下面是增加到第二局部中的一个适当条款的例如:
工程师的职责
1工程师在根据第一局部的下述条款履行其职责之前,应得到业主的具体(a)款(填入适当编号)(b)款(填入适当编号)(c)款(填入适当编号)
此条目可根据需要增列或减少。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得到业主批准的可能仅为涉及某一条文假设干款中的一款,或者可能仅在超过金钱或其它方面的某些限度时才需批准。
如出现此情况,措词应作相应变动。
如果为了获得业主批准致使工程师在涉及平安问题的紧急将况下不能采取行动时,应考虑在上面的例如余款中参加下面一段:
尽管有以上规定的义务要获得批准,但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平安的紧急事件时,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职责的情况下,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商实施他认为为解除或减少这种危险可能是必须进行的所有这类工作或去做所有此类事情。
尽管没有业主的批准,承包商也应立即遵守工程师的任何此类指示。
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给合同价格确定一个与该指示相适应的增加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工程师代表
3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该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根据第2·
3款可能授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的权力委托
3工程师可以一次又一次地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撤回这种委托。
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业主和承包商之前,不应发生效力。
由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
但:
(a)因为工程师代表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认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认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b)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信函有任何质疑,他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认或更改。
2、2·
3款论述的是工程师代表(常常被称做常驻工程师)的任命及职责。
在第3版中只将一些具体的职责分派给工程师代表,这在第4版中己做了更改。
工程师代表由工程师任命,工程师要对其行为负责。
然而在任命生效之前,应将被任命人的身份告知业主和承包商。
工程师希望授予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和权力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并应注意保证此书面委托具体明确。
工程师必须决定应委托什么样的权力以便能使现场工作不间断地顺利进行。
委托必须包括有关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代表采取行动的规定,如第64条提到的紧急补救工作。
委托范围应根据工程的大小、性质和该工程与工程师、业主所在总部的相对位置以及被任命人的能力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为便于参考,现将提到工程师的条款开列如下:
4,5,6,7,12,13,l4,15,16,17,18,19,20,27,30,31,33,,34(第二局部),35,36,37,38,39,40,41,42,44,45,46,48,49,50,51,52,53,54,56,57,58,59,60,62,63,64,65,67,68,69,70和73以下。
关于条款4l,44,48,62,63,65,67和69,一般不考虑委托。
为了防止引起现场工作不必要的中断,一般就以下条款进行权力委托(全部或局部):
4,5,7,12,14,16,17,18,19,20,27,30,31,33,34,35,36,37,38,39,40,42,45,49,50,53,54,56,59,60(除了60.6和60.8),64和70。
任命助理
4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任意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第2·
2款规定的职责,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
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商发布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保他们根据合同规定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为此目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
4款授权工程师任命助理或者工程师代表。
这些助理职责有限。
一项大的工程会有许多现场助理。
一个进一步说明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助理的例子是,当预制的建筑构件或工程设备正在一分包商的厂房里制造,而该厂房又不位于工程师所在国或不位于现场所在国时就需要使用助理。
书面指示
5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守该指示。
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
如果承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确认了工程师的任何口头指示,而工程师在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那么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
本款中的规定应同样适应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根据第2·
4款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示。
5款包含有工程师颁发书面指示的必要义务,或者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指示发出后应尽快加以书面确认。
应特别强调对现场所有有关工程情况做记录的重要性。
在后面的条款里可以看到保存足够的同期记录对于为额外工作索取付款可能是一个根本条件。
还应当注意,如果工程师对发给承包商的一项指示不给予书面确认,那么,承包商可自己向工程师确认他已收到了这样一项指示。
如果工程师在7天之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此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的指示。
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6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
(a)说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b)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c)确定价值,或(d)采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
任何此类决定、意见、赞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第67条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6款是新加的内容。
将过去的条文中作为工程师的职业义务处理的问题在合同中作了规定。
本款规定,凡合同要求工程师须应用自已的判断说明决定、意见或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价值或采取任何别的行动时,他都应公正行事。
行为公正就意味者乐于倾听和考虑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观点,然后基于事实作出决定。
工程师的决定可能会受到双方中任一方根据第67条中规定的处理争端的程序提出质疑,然而为了防止耽误或中断工程,业主和承包商必须遵守工程师的决定,直到并且除非由工程师自己改变这些决定或按第67条的规定,通过友好方式解决或由仲裁法庭裁决。
尽管承包商可能不同意工程师颁发的某项指示,但根据第13.1款,他必须执行该指示。
如果他书面记录下他对该指示的不同意见以及提出不同意见的原因,将是明智之举。
转让与分包
第3条
合同转让
3·
1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第1·
5款的规定,这种同意也应由业主自行决定),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局部,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好处或利益进行转让,但以下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或者(b)把承包商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的保险人(当该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商的亏损或债务时)。
通常是由业主在资格预审、投标和评标之后选中承包商的。
因而授予合同意味着业主对承包商的信任。
显然业主不会预想到他所选中的承包商会将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这也不符合整个挑选程序的目的。
因此,本条件规定没有业主的明确同意,不能将合同全部或局部转让。
然而考虑到承包商在资金和保险(尤其是出口信贷保险)方面的合理需要,本款为此目的作出明确的例外规定。
第4条
分包
4·
1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无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局部分包出去。
任何这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
但,以下情况承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务,或
(b)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规格采购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任何一局部进行分包。
在合同实施中,承包商把所承当工作的一些特定局部分包出去亦为常事。
乍一看这好象和第3·
1款的注释有矛盾,其实不然。
虽然有关于第3·
1款的规定,业主希望合同由他选中的承包商来执行。
但人们都认识到,由于其他人或公司更有专长,经验更丰富,更有能力,也许这些人或公司比承包商更能胜任某一具体工程或效劳,或提供某些货物。
因此,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条件不得无故不予同意),承包商可以把工程、效劳工程或提供货物分包给其他人。
承包商仍然对整个合同向业主负责并对他分包出去的工程和效劳工程负责。
承包商有责任解释需要如此分包的原因。
有时也有人采用这样的做法:
在征得承包商的同意之后,工程师就一些技术问题直接和分包商打交道。
在此情况下,有必要把各个阶段的情况都告知承包商,尤其涉及到付款和施工方案问题的时候。
这样承包商就会及时了解到工程师和分包商之间的商讨情况和信函来往的情况,以便在他认为适宜的时候发表意见或采取其它行动。
一般说来,投标者在他的投标书中将说明他准备将何项工作或效劳分包出去。
如有可能,还要说明他准备选用的分包商的名称。
也有这样的情况,即业主可表示希望某些任务、操作和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提供,分包给他指定的某一特定的专门人员。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2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效劳等方面,为承包商承当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间须继续承当的任何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应根据业主的要求和由业主承当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业主。
很明显,在承包商向业主负责的期限届满,即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后,还有一些分包商对承包商的担保或其它义务没有满期,承包商必须把该权利转让给业主。
承包商必须保证让分包商同意这种转让。
合同文件
第5条
语言和法律
5·
1本合同条件第二局部中有以下说明:
(a)用以拟定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以及(b)适用于该合同并据以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的或州的法律。
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语言拟定的,那么据以解释和说明该合同的那种语种也应在第二局部中予以规定,并被定为合同“主导语言〞。
规定出合同的主导语言以及合同依据的法律是很重要的。
FIDIC?
是用英语编写的,要注意保证这些标准条件的FIDIC译本应表达同样的意思。
如果?
的第二局部用一种语言编制,然后译成另一种语言,那么有可能出现模糊或歧义。
工程师的职能之一是处理任何明显的含义模糊或歧义,但实际这样做时,他应注意避兔对承包人如何去进行有关的工作发号施令。
实施工程的方法应由承包人负责。
第5·
1款要求在第二局部中对语言和法律加以说明。
以下是写入第二局部的一个适当条目的例如:
1(a)语言为(填入适当的语言);
(b)法律为在(填入国家名称)生效的法律。
如有必要(a)应改为:
(a)语言(多种)为(填入适当的语言);
主导语言为(填入适当的语言)。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2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出现模糊或歧义时。
那么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解释或校正,工程师并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布有关指示,在此情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应如下:
(1)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
(2)中标函;
(3)投标书;
(4)本合同条件第二局部;
(5)本合同条件第一局部,以及(6)构成合同一局部的任何其它文件。
在第4版中对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比以前的版本规定得更为详细。
然而在第一局部中规定的优先次序只是一个建议。
其它优先次序可由业主选择。
以下两例条款中任何一个都可作为?
第二局部中的一个适宜条目。
2删除所列文件1~6并代之以:
(1)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
(5)本合同条件第一局部;
(6)标准;
(7)图纸;
以及(8)标价的工程量表。
如决定不分文件的优先次序,本款可修改如下:
2把该款内容删去并代之以:
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出现模糊和歧义时,那么应按法律决定优先次序。
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这样的模糊及歧义向承包商颁发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时,那么工程师有权发布此类指示。
第6条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6·
1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应承包商两套复制件。
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
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承包商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标准和其它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送给第三方。
在颁发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商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标准和其它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承包商应将其按照第7条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标准和其它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不能以照相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
此外,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供更多的上述图纸、标准和其它文件的复印件供业主使用,其费用由业主支付。
本款所谈的是向承包商颁发所需图纸和指示以便能使他实施工程。
承包商一般和标书一起提供一大致的进度安排,随后根据第14条提交一份更详细的进度方案。
得到这些资料后,工程师便可组织颁发图纸和其它资料以满足承包商的需求。
在某些情况下,工程师不一定自己负责准备这类图纸和资料,但他将作为把这类图纸和资料传递给承包商的渠道。
所有要提供的图纸和资料通常以可再复制的形式提供。
本款还规定有些图纸、标准或其它文件可由承包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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