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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增劳动者人数不得超出县编办核定的编制空缺数。
第三条劳动者的聘用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方案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和用工要求确定用工标准和待遇,对劳动者的`聘用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严禁擅自聘用不符合岗位要求人员。
第四条严禁以医疗点、科室、门诊部、村卫生室承包的名义聘用劳动者。
第五条各单位确定拟聘用人员后,需及时将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卫生局审核。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
乡镇卫生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县直医院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及专业特长人员可适当放宽;
3、身体健康,并持有二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4、所属地的计划生育证明,且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5、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相关专业毕业证和执业资格证。
第七条工勤类岗位须具备相应从业资格证(上岗证)。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县下岗职工。
第八条医卫类岗位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
用人单位应在30天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医疗、护理专业人员在30天内报卫生局业务科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主要内容应包括:
劳动者的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解除劳动协议条件、违约责任等。
劳动合同签订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用人单位保留一份,作为建立劳动者的档案依据。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计算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结合工作责任大小、工作时间长短、劳动强度轻重、技术要求高低等情况确定,不得低于长沙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最低工资标准(20__年标准为800元/月)。
对工勤类岗位可实行费用包干制或计费钟点工制。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个人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月工资中扣缴;
单位负担部分不得以工资形式转嫁劳动者本人。
第十二条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依照《湖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
企业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保险关系,不参加用人单位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交卫生局人事科备案。
合同期满,合同即自然终止。
需继续聘用者,劳动者须重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对于初次录用的劳动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试用期试用。
试用期满单位根据其德、能、勤、绩、廉情况决定是否聘用。
第十五条劳动者上岗前,用人单位须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技术要求等。
还要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工作,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素质。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劳动者管理制度和考核方案,明确具体人员负责劳动者的管理,建立健全劳动者的档案资料。
用人单位每年要对劳动者工作表现、劳动纪律、劳动态度、思想品德、技术水平、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撤销劳动者岗位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关系依法自然解除。
用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劳动者予以适当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劳动者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在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参照本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县卫生局予以核销。
第十九条劳动者违反本单位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考核优秀的人员,可予以适当奖励并优先聘用。
第二十条未经县卫生局审核同意,擅自聘用劳动者的单位,一经查实,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取消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因此导致劳动争议或劳动者工作期间发生非法行为和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党政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酌情承担10%-50%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从20__年10月1日起试行,由卫生局负责解释。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临聘人员的管理,控制财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第二章报批程序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因编制少,编内人员确实难以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及阶段性工作,部分紧缺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需聘用临聘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区编办申报,区编办调研后提出意见,报区编委会议审批。
申报审批时应提交申请聘用临聘人员报告、临聘岗位、临聘人员条件要求等材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在聘用临聘人员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申报备案。
第六条临聘人员因合同到期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临聘人员离岗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备案。
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备案。
第三章聘用条件
第七条临聘人员的招录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共同负责。
临聘人员原则上在区内户籍居民中招聘,专业性较强、学历和技能要求较高的临聘人员,区内确实解决不了的,再从区外招聘。
第八条临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二)具有拟聘职位所需学历、专业技术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条临聘人员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必须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及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劳动合同一般为一年签订一次。
第五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临聘人员实行经费包干管理。
区财政按不同类别核拨临聘人员经费(含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加班费、特殊岗位津贴、服装费等),由用人单位包干使用。
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分配方案。
(一)司机
区财政按1900元/月/人核拨。
(二)水电工、打字员、电脑操作员、管-理-员、档案、收费员等岗位临聘人员
区财政按1500元/月/人核拨。
(三)保安员、服务员、洗衣工等后勤岗位临聘人员
区财政按1400元/月/人核拨。
(四)计生指导员(专业队员)、户管员、安全巡查员、公安巡防队、城-管协管员、护林员、巡山员、三防值班员等岗位临聘人员
区财政按1600元/月/人核拨。
(五)交通协管员
(六)食堂临聘人员
高级(大厨):
区财政按4000元/月/人核拨。
中级(二厨):
区财政按3800元/月/人核拨。
初级(三厨):
区财政按3200元/月/人核拨。
技工:
区财政按1650元/月/人核拨。
杂工:
区财政按1300元/月/人核拨。
(七)环卫系统的临聘人员
区财政按1300元/月/人的标准核拨。
(八)其他特殊岗位临聘人员
区财政按2500元/月/人核拨。
(九)专业技术岗位临聘人员
可参照其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等级,非本岗位职称原则上按低一级职称聘用。
1、专业技术职称
初级:
区财政按1800元/月/人核拨。
中级:
区财政按2400元/月/人核拨。
副高级:
专家、教授:
区财政按4800元/月/人核拨。
2、专业技术等级
区财政按1600元/月/人核拨。
高级:
技师:
第十三条区财政核拨的临聘人员经费,各用人单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根据区编办核发的准予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通知和相关标准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临聘人员经费。
第六章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实行经费包干后,用人单位不许用其他经费再发放各种津贴、补贴。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临聘人员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临聘人员经费,财务部门不予支付临聘人员工资。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聘用临聘人员的单位,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临聘人员的经费渠道。
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在预算外资金中解决,列入单位预算外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没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其临聘人员支出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差额拨款和自筹资金的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
具体实施方案报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条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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