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商业建筑专项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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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业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基本达到《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和本细则所规定的要求,逐步提升全市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整体水平。
(二)近期工作目标:
1、到2006年底,中心城区2002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大中型商场、超市、专卖店基本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
2、到2007年底,中心城区2001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大中型商场、超市、专卖店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60%。
3、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奥运会及残奥会场馆周边大中型商业建筑、国家级酒家(特级、一级酒家)的主要无障碍设施改造;
基本完成前门、王府井、西单、潘家园、什刹海、中关村、秀水街、雅秀商城等区域内大中型商业建筑、国家级酒家(特级、一级酒家)的主要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基本原则
(一)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进行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二)新建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GB/T17110-199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等规定。
(三)已建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应结合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经济实用原则,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四)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选用的相关产品应尽量国产化、标准化。
(五)商业建筑建设和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四、编制依据
(一)《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试行)
(二)《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四)《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GB/T17110-1997)
五、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专业店和国家级酒家(特级、一级)等商业建筑。
已建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和改造内容
一、大型百货店(购物中心)
大型百货店(购物中心)指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应设置以下无障碍设施:
1.主要出入口应设置1-2处无障碍出入口及门。
如设台阶同时应设轮椅通行坡道及扶手。
2.设有公共厕所的,应设置1-2个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厕所一般设置1处在一层。
公共厕所至少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方便轮椅进入的无障碍厕位。
3.经营场所为楼层的,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1-2处无障碍电梯。
已配备电梯但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应对主要出入口附近的1-2处电梯进行无障碍改造,或者在电梯更新时主要出入口设置1-2处无障碍电梯。
4.无障碍设施应设置无障碍标志和足够明显的无障碍引导标识。
5.停车场最近停车位应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6.收款台应设有方便乘轮椅者的低位结算柜台。
7.营业场所内水平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8.总服务台及顾客衣物寄存处、公共电话应有低位设计,总服务台应配备轮椅及婴幼儿车。
二、大型超市
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应设置以下无障碍设施:
6.收款台应设有方便乘轮椅者的结算通道。
7.自选经营场所内水平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三、大型专卖店、专业店
大型专卖店、专业店指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应设置以下无障碍设施:
6.收款台应设有方便乘轮椅者的结算柜台。
四、中型百货店(购物中心)
中型百货店(购物中心)指建筑面积在3000—15000平方米的商业设施建筑,应设置以下无障碍设施:
1.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及门。
2.设有公共厕所的,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3.经营场所为楼层的,在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电梯。
已配备电梯但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至少对主要出入口附近的1部电梯进行无障碍改造,或者在电梯更新时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电梯。
五、中型超市
中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在3000—15000平方米的商业设施建筑,应设置以下无障碍设施:
六、中型专卖店、专业店
中型专卖店、专业店指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的商业设施建筑,应设置以下无障碍设施:
7.营业场所内水平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七、国家级酒家(特级、一级酒家)
国家级酒家应设置以下无障碍设施:
3.服务场所为楼层的,在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电梯。
6.总服务台(收款台)、公共电话应有低位设计,总服务台(收款台)应配备轮椅及婴幼儿车。
八、一般规模商业设施
一般规模商业设施指在以上设施以外的社区菜市场、小型百货店、超市、专卖店、专业店、二级酒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以下无障碍设施:
已配备电梯但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至少对主要出入口附近的1处电梯进行无障碍改造,或者在电梯更新时主要出入口至少配置1处无障碍电梯。
5.营业场所内水平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设计要求。
6.设有总服务台(收款台)及顾客衣物寄存处、公共电话的,应有低位设计,总服务台应配备轮椅及婴幼儿车。
第三章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商业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管理监督工作。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县规划、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辖区内已建商业建筑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区、县规划部门会同区、县建委、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辖区新建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商业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商业单位负责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方案,实施建设和改造,并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制定计划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已建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内已建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
各商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提出本单位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
新建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商业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检查验收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纳入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的商业单位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进行验收。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管理监督。
新建商业建筑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
未按设计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商业建筑,规划部门不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技术培训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和本细则的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各商业单位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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