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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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二,人民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一,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二,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里保障人民主权三,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人权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享有的权利
体现的三方面:
一,即明确规定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内容。
二,并不明文规定,只规定基本权利。
三,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内容规定较少
权利制约原则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体现:
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权原则(,美国式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英国式立法权胜过行政权,下议院胜过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重点,责任内阁制,法国式半总统半议会)
法治原则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治的三大原则:
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不仅要为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民具有充分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
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不可缺少的条件
宪法形式宪法的外部特征形式包括渊源形式(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和结构形式(宪法体系和宪法典)
成文宪法典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宪法性法律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
宪法惯例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宪法判例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效力的判例
宪法解释对宪法条文含义进行的释义和说明
宪法结构宪法体系,一国宪法典各个组成部分的外部排列和内部组合,包括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
宪法体系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
宪法结构和宪法形式的区别内涵和外延,作用和功能
我国宪法的结构,体系上,成为宪法体现,体例上,以章外开篇兼有节、条,内容结构上,按照调整对象性质不同,分为国家根本制度、公民的权义、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国家的标志等
宪法规范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综合(特点:
涉及范围广泛,国家始终参与)
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政治性
(二)组织性与限制性(四)稳定性和适应性(五)制裁性(六)原则性
(三)最高性内容“最高价值的准则,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调整社会的最高依据,违宪审查来源于最高性”最高性的保障是建设法治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条件和标志
保障最高性的措施一,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二,建立权力分立和监督机制三,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四,加强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五,推进宪法解释的积极运用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适用规则的条件)处理(行为模式)制裁(因违反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
逻辑机构和宪法条文的关系
一,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条文中得到完整体系;
二,规范中的假定制裁隐含在处理部分,并不具体表现在条文之中;
三,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
四。
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
宪法规范的种类确认性(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禁止性(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限制)权利性和义务性(调整公民基本权义过程中形成,同时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依据)程序性(具体规定宪法运行过程的步骤、阶段)
宪法的不正常变动宪法规范外发生的变化宪法破坏(全面改变现实宪法典,新的制宪权主体和基本理念),宪法废除(改变现实宪法典但制宪权主体没有变化),宪法侵害(明知违宪但发布违宪的命令或采取违宪的措施),宪法停止(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暂时中止宪法中特定条款合宪的中止和违宪的中)
宪法关系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权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立宪社会最晚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宪法上的表现
特点:
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影响;
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是宪法主体间的静态宪法联系,权义互动的方式;
即是宪法主体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利益关系
宪法关系的内容一、权利全力关系是基本内核(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决定宪法关系基本结构形式,是宪法关系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冲突和妥协是基本形式,互动关系推定其发展)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基本精神(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权力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三,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宪法权利行为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
违宪行为以公民等的权力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
宪法的价值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
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
价值评价标准
宪法的基本价值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社会正义
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专制社会、宪法区别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
宪法其它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
宪法以人权民主为最终归属
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
规定并丰富人权的内涵,对人权进行严格的保护
对民主:
为公民参与国际政治、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这是民主的核心与基础;
确定公民参与国际政治的途径和程序,使公民参政权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
规定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原则,以保证国家权力行使能够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并最终向全民负责
宪法的作用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本质上市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作用的对象是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积极或消极作用,依赖一定的社会条件
方式:
指引(宪法对公民国家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评价(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预测(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其他人如何行为及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安排)
宪法观念人民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活动的认知和评价
个体宪法观念由于每个人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阅历的不同而呈现区域
阶层宪法观念具有相同职业、政治信仰的阶层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整个阶层对宪法的认识理解评价
社会宪法观念整个社会在一定阶段对宪法的整体认识
大众宪法观念任何一个公民或阶层,无论他是否受过宪法教育业无论是否从事与宪法相关的职业而具有的对宪法的一般认识
深层宪法观念认识已经上升到理性高度,是对宪法整体、系统的认识
宪法观念的作用对宪法创制的作用对宪法实施的作用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观念是对宪法的认识和评价,政治的运行必然与宪法观念相伴相生)
宪法文化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结构等的认识总和
体现权利权力结构为基础的精神,权利时出发点;
以宪政为核心内容;
既有民族性又有普遍性
内源发展型:
发展主要由本民族或国家的内部因素、关系决定
派生发展型:
决定因素和主导因素不是自己产生的
超越发展型:
落后民族被先进民族征服,或一个民族出在历史转折点时
宪政的基本理念即宪政精神,它是区分民主政治与专制、人治与法治的标志
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标志;
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政府要依法行使权力;
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
保障人权是宪政的目的
宪政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过程
宪法的实施是基本途径;
建立有限政府是基本精神;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集中表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联系:
逻辑上,宪政以宪法为起点;
内容上,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内容,立宪目的就是宪政目的,宪政必须服从宪法,成为其目的;
价值取向上,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宪法是前提,宪政是生命。
指导与实践。
区别:
外在形态上,宪法通常指宪法典,是静态,而宪政则是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
内容范围上,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规定国家组织结构、权力关系公民权义的根部大法,而宪政不限于宪法的规定;
价值取向上,有宪法不意味民主,然而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
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条件
、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果,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政治条件.提出传统法文化的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的精华,提供思想文化条件.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提供自身条件
国家形式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性质构成国家制度的核心.性质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并制约性质
国体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实际上是国家主权的阶级归属,
政体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二元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利虽然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但限制很小,君主仍掌握大权
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权利受到宪法和议会严格限制,君主行使的只是形式上的职权,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控制力
共和政体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
总统制国家设有总统即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
议会共和制议员由民选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
议会政府相互渗透
委员会制委员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成员由众议院选举产生,总统由委员轮流担任
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是政府首脑,对议会承担责任,议会可迫使总理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二)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一,社会主义民主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组成上,人大由代表组成,代表由人民民选产生.职权上,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责任上,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大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人大无限制、全面、全权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适合中国国情,有很强的生命力.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便于集中统一的行使国家权力.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理顺人大及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党组织,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
二,加强人大自身建设.组织结构建设(增设专门委员会,加强乡镇人大机构建设,加强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建设).制度建设(会议制定,常委会和代表的联系制度,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制度,视察、调查制度,学习制度).成员素质的提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基层性,独立性,自治性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府直接的相互关系
决定因素民族,经济,地理,历史
单一制国家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组成,各单位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一个国家,中央的同一领导,中央以法律形式授权,国家整体是国际交往唯一主体)
联邦制两个或以上联邦组成单位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邦联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我国实行单一制历史传统,民族分布和成分状况,融洽的民族关系
优越性国家同一,国家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
行政区划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历史风俗经济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大小不同的若干区域的制度
基本原则:
有利于民族团结,考虑各民族要求利益和特点,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实施;
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
参照历史状况
民族区域自治(中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优越性:
贯彻民主集中制;
依聚居区大小不等的情况,建立不同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使少数民族充分行使自治权;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民族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区别一般地方机关的特点:
,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它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应由民族担任.自治区主席、州长县长应由民族担任.政府机关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民族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民族乡的人大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二)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三)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四)自主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五)自主的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六)自主的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特别行政区中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当地人管理
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行对中央的直接从属性(外交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紧急状态,解释修改基本法)
特行的高度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对外事务,其他
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中央的干预程度,除基本法和少数外不适用其他法律
一、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法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也可以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三)国务院、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管理特区的防务。
、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二、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一)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由特区年满周岁的、在特区连续居住满年的、且在国外无居留权的(澳门特首无此要求)、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二)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长官为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
、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财政审批权、监督权和任免权。
、议员由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可以是非中国籍;
可以在外国有居留权)。
(四)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组成,并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香港原有的法律,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者被特区立法会修改以外,予以保留。
(三)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四)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公民具有某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出生国籍:
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一)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二)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三)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继有国籍:
加入而取得的国籍。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必须出于本人的自愿。
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四)
本人定居在中国。
(五)
有其他正当理由。
现行宪法的特点
将公民权利义务提到国家机构之前,屠城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价值取向上表明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为人民服务;
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增加,内容更加充实具体;
强调权利义务一致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不违反国家承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宪法中具体限制;
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
总的原则性限制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等一律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
任何人合法权益平等收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追究;
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义务的特权,不得强制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政治权利和自由: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
公民对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不得用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社会安全;
不得对他人人格尊严侮辱诽谤)
出版自由。
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结社自由。
公民为一定目的,依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反对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批评建议权。
(二)“对违法失职行为”
控告“揭发和指控”、检举权“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
申诉权。
申诉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违法的决定或裁决,或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逮捕
住宅不受侵犯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定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私有财产权公民对其合法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权利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义务公民在国家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教育的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从实际出发,有法律和物质保障),统一性(即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
某些权义相互结合;
权义相互促进)
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
限制性;
不损害整体利益
选举制度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方法的总和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
年满周岁。
注意没有上限。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平等性
(一)
机会平等:
一个选民只有一次投票权。
结果平等:
()
各级人大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倍。
()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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