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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7.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指哪些方面?
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一是内容法定;
二是主体法定.
2。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在统计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严格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是保障统计工作有效运转,及时取得国家管理所必需的全面、准确的统计资料的基础。
8.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如何依法履行其义务?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主要是指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如实、按时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
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都要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9。
统计法律体系是由哪些方面构成的?
统计法律体系是以统计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主体,以调整统计工作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的体系.它由若干个具有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统计法律规范所组成,包括:
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10。
统计法律的概念是什么?
1、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
2.198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3.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统计法》进行了修正。
《统计法》分为总则、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其实施为统计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行政,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对发展我国统计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1.统计法律有什么特点?
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
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根本问题。
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都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12。
什么是统计行政法规?
现行统计行政法规有几部?
统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者批准的有关统计行政管理及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我国现行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三部,分别是:
1987年2月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并于2000年6月和2005年12月进行修订的《统计法实施细则》;
2.2004年9月以国务院第415号令公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
2006年8月以国务院第473号令公布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13.《统计法实施细则》和《统计法》是何关系?
《统计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统计法律,而《统计法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批准的统计行政法规,二者具有不可分的联系:
《统计法》是《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和修改的基础和依据。
2。
《统计法实施细则》是对《统计法》的进一步具体化。
3.《统计法》在整个统计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统计法实施细则》不得与《统计法》相抵触。
14。
什么是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地方的统计行为规范。
根据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15。
地方性统计法规有何特点?
1.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或在特定的范围内有效;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效力等级较低的统计法规,它既不能与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统计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统计法规的内容具有补充性。
地方性统计法规的立法宗旨,是对《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仅作原则性规定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补充和完善。
16。
什么是统计行政规章?
分为几类?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
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17.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与《统计法实施细则》是何关系?
《统计法实施细则》是制定和修改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是对《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3.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效力具有地域性或者局限性,它既不能和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统计法实施细则》相抵触。
18。
地方统计法规与统计行政规章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地方统计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统计规章。
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性统计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统计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统计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统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19。
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统计规章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统计规章之间、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统计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如果部门统计规章之间或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政府统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规章。
20.什么是统计?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1.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统计法》第二条规定: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这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基本任务的法律规定,也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的法律认可。
22.政府统计有三大功能,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政府统计的三大功能是:
信息功能、咨询功能、监督功能.
23。
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是什么?
《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24.什么是部门统计机构?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由于部门统计是一项行政职能,部门统计机构一般应该作为行政职能机构单独设置,或者设在部门内设的某个行政职能机构之中,不宜作为事业单位加以设置。
25.什么是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是指各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部门、地方、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管理要求高、统计任务重,应当设置统计机构。
统计任务比较少的小型企业事业组织,可以不单设统计机构,但为了保证统计任务的完成,应当在有关职能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
26.什么是统计负责人?
什么情况下需要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是指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
不单设统计机构的企业事业组织,应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27.企业事业组织统计基础建设的重点是什么?
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是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企业事业组织统计基础建设的重点是:
一是要求企业事业组织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
二是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28.什么是统计人员?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领导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以及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单独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29。
统计法律对统计人员素质有何要求?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30。
统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什么?
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
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31.统计人员有哪些职权?
1.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4。
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有要求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权利;
6。
有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
32.统计人员有哪些职责?
1。
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
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33。
统计法律规范对统计人员的调动有哪些规定?
地方各级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调动,应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的调动,必须征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征得上一级统计机构的同意,以保持统计领导干部的稳定。
2.具有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对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以保持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统计人员的稳定。
3.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接管,并须办理交接手续;
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以保持一般统计人员的稳定。
34。
《统计法》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做了哪些规定?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审批或备案后,才能有效。
《统计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35.何谓统计调查表?
统计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统计调查表,即统计报表,是指在统计调查中用以对调查对象进行登记、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表格.
统计调查表是根据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因而统计调查表的制定与审查权限应与统计调查项目的拟订和审批权限一致。
即必须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
经审批或者备案后的合法统计调查表应当具备法定标志.
36。
统计调查表的法定标识有哪些?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
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统计调查表中所规定的统计指标、调查范围、计量单位、调查内容、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37。
统计调查对象对哪类统计调查表可以拒绝填报?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规定内容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38。
什么是统计制度?
统计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统计制度,是指统计工作的整个阶段(包括统计调查阶段在内)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
39。
统计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是一种违法行为吗?
统计制度本身属于统计技术性规范,但是由于统计调查制度是由具有一定的统计行政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因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性规范。
我国《统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显然,《统计法》赋予了统计调查制度相当于法的效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果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是一种违法行为。
40.什么是统计资料?
统计资料的范围包括哪些?
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
统计资料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
二是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
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统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以及电脑贮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41.法律意义上的统计资料具有哪些特征?
1.客观性。
统计资料必须是真实、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
合法性。
统计资料的搜集、加工、整理必须是合法的,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关联性。
统计所调查和描述的对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资料必须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相关联的。
43.《统计法实施细则》对统计资料管理做了哪几方面具体规定?
1.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
2.确立以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为准的制度.
3.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44.什么是统计资料的公布?
统计资料的公布,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将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公布统计资料,是向社会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实现统计资料社会价值的重要形式。
《统计法》规定: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45。
《统计法》对统计资料保密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6。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7。
什么样的调查属于涉外调查?
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10月13日以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发布了《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其中所称涉外调查是指:
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48.涉外调查有哪几类?
涉外调查分为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两类.市场调查,社会调查,
49.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特点是什么?
1.涉外性。
自愿性. 3。
复杂性.
50.什么是统计登记?
统计登记制度是指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按照法定的期间、程序和要求,到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等统计登记手续的制度.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和组织的成立、变更、终止,均应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51。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法从哪几方面作出了规定?
1、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申报统计资料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准确、及时、全面获得统计资料的前提。
2、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
对于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拒绝、抵制,依法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赋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统计资料的提供能够准确、及时。
4、明确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52。
什么是统计违法行为?
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要件是什么?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53。
统计违法行为有哪几类?
根据行为主体不同,统计违法有以下三大类:
1.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包括虚报、瞞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以及拒不接受统计调查的行为;
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的违法行为,包括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以及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统计调查者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以及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
54。
什么是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是指行为人(具有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虚报行为的三个特点:
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
其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
其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虚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少报多"
。
55。
什么是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这种统计违法行为也同样具有三个特点:
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
其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
其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瞒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多报少”。
56。
什么是伪造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
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
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所报送的统计资料或者统计数据,缺少相应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其他相关的凭证。
57。
什么是篡改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
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在现有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非法修改。
58.什么是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置之不理的行为。
在统计执法实践中,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在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报送统计资料。
2、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仍然未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是统计行政机关向逾期未报送统计资料行为人发出的,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补报统计资料的一种统计法律文书。
行为人在收到《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后,应及时补报有关统计资料。
如果行为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补报了统计资料,则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报送统计资料,则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3、被检查单位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统计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依法检查、查封被检查单位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和其它相关的材料;
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因此,行为人在规定的15日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的问题不予答复,或者超过了15日规定的期限再进行答复,均属于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59。
什么是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超过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期限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在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在上一年度己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追究法律责任。
60.什么是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是指统计检查对象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予以拒绝、抵制、抗拒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
对各级统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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