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学法学考研高分讲义30多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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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治的制度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3、法治的价值理念要求
4、法治的观念要求
1、法治历程——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国法治实践2、法治化道路进程中的几组关系
3、从“法制”到“法治”
【重点考点】
1、法治:
法治是一个系统完整的概念,是一种治国之道,内含着对良好法律制度的追求,在观念上体现宪法和法律至上、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以及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并能够在国际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将这些价值付诸实践,转化为良好的法律秩序。
法治有三种不同的形态:
1、作为法秩序的法治;
2、作为“法的统治”的法治;
3、作为“良法之治”的法治。
2、法治国家:
从思想角度看,法治国家指法治国,是指构筑在法律基础之上的国家。
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模式,法治国家是指国家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得以实现,良好的法秩序得以形成。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
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是对我国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理论和实践的高度概括,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化,是我们新时期法制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
4、简述法治和法制的关系。
答:
联系:
法制和法治作为法现象的社会上层建筑,都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并共同服务于这个经济基础。
区别:
第一:
两者的概念用法不同。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而言;
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
第二:
基本内涵不同:
法制的基本内涵是指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
法治的基本内涵则是与人治不同甚至是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
第三:
在治国中的地位不同:
人们常把法制当做治国的工具,即“以法治国”,在这里,人被置于治国的首位,法则是一种工具;
法治则是“法的统治”,或“依法治国”中法被置于治国的首位,治国者本身也要受到法的统治,服从法律。
第四:
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不同:
法制与民主政治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需要法制,实行专制主义政治的国家也需要法制;
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所谓“良法”,最重要的就是与民主政治相伴的法律。
5、简述法治理念以及法治理念的内容
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所要解决的是为什么实行法治以及如何实行法治的问题。
法治理念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律的权威性是法治赖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第二、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第三、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价值表述。
第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实质。
6、简述法治的基本要求(朱景文版教材)
法治理念上的要求:
1、法律的权威性是法治赖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2、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3、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价值表述。
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实质。
法治原则上的要求:
1、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
2、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
3、法律不溯及既往。
4、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
5、法律必须具有明确性。
6、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7司法审判的独立。
8、诉讼应当合理易行。
7、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孙国华版教材)
社会主义可以,而且必须与法治相结合。
社会主义与法治相结合,使社会主义国家找到了最佳的治国方略。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一个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综合体系,是形势要求与实质要求的统一、制度和价值理念的统一、法的静态方面和动态方面的统一。
1、法治的形式要求:
1、法律要有一般性、公开性、明确性和可诉性;
2、法的体系要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内容完备;
3、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
4、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
5、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及职业共同体自治;
6、一般社会主体具有法律积极性。
2、法治的制度要求:
1、科学的、民主的立法制度;
2、国家行政权力受约束和监督的法律机制;
3、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
4、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体系;
5、国家权力恰当配置的内部互相制约制度。
3、法治的价值理念要求:
1、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的三位一体;
2、尊重利益和价值的多元化与寻求共同利益和价值共识的统一;
3、约束国家权力,使之得以正确行使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
4、秩序、效率与实质公正的三位一体。
4、法治的观念要求:
1、社会公众形成一种法律具有至上性、权威性的法律信仰;
2、社会公众具有法律参与热情,并确立相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和责任观念;
3、国家公职人员确立对法治的正确理念。
由于人大法学考研为题库出题,所以,必须以“重点考点”的“考点群”形式去备考!
以便得到高分!
《2011年考试通宝典——民法高分讲义》
在考研冲刺阶段,民法内容的博大精深,让很多考生无从下手,因为从应试的角度来讲,准备那么多的内容,满分却只有30分,时间上投入的多,收获却很少。
而且根据人大民法学考题的特点,命题范围并没有局限在二十一世纪教材的民法第五版。
根据命题规律和热点的把握,今年的重点部分仍然是侵权责任法,但是民法第五版教材并没有介绍的很详细,所以,在本讲义里,不仅参考了民法第五版的教材,更参考了法律出版社的民法(王利民主编)和张新宝主编的侵权责任法,2010年的简答题目即为张新宝主编的侵权责任法教材上的知识,所以,要想完全把握好民法的30分,需要综合这几本教材。
本讲义的特点在于:
以民法第五版的体系为主,在部分知识点上结合参考法律出版社的民法,并且以张新宝的侵权责任法专门作出侵权责任法一个专题。
这样体系明确,重点考点全面,适合考前直接背诵。
本讲义的主要内容分成六大专题:
民法总论;
物权法;
债和合同;
人格权法;
继承法;
侵权责任法。
其中,前五个专题重点以名词解释为主,侵权责任法专题以简答题为主,特别是侵权责任法条文中规定的重要制度。
每个专题都有一个总的知识体系,从体系中可以清晰的把握重点考点。
每个专题中,根据民法第五版的教材章节排列,每一章按照复习指南、历年真题、重点考点等板块编排,适合直接背诵记忆。
祝福大家在2011年的考研中能旗开得胜!
只为那心中的梦想
因为向往,所以选择远方;
因为无可依靠,所以必须坚强。
在前路渺茫的时候,也不放弃希望;
在孤立无援的时候,靠信念支撑前进的力量。
再深的水也淹不死鱼儿,再烈的火也烧不死凤凰。
所有的努力,只因为那心中的梦想!
相信梦想的力量,相信天道酬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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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感谢你的信任和支持!
第一专题:
民法总论
概念、特征
调整对象理解民法知识的基础,可考性不大
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但是需要深刻理解
渊源
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
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加以理解和记忆
公序良俗原则
主体:
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主体制度中,重点理解和记忆合伙、法人相关考点
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内容:
民事权利分类绝对权、相对权
主权利、从权利
既得权、期待权
客体:
物——概念、特征、分类:
动产、不动产;
货币、有价证券
民事法律关系分类:
要式行为、有因行为等
成立条件:
意思表示等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和特征
绝对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法律关系变更因素
代理的类型:
本代理、复代理;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代理和其他制度的比较:
代理与代表;
代理与居间
时效的概念和性质
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与取得实效、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概念、功能和客体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和效力
复习指南:
民法总论部分在历年民法综合试题的考察之中多以名词解释为主,重点内容主要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中的合伙与法人、民事权利、民事行为、代理以及诉讼时效制度。
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
【历年真题】
综合民法中的历年真题:
02简答: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和效力;
03名解:
诉讼时效;
专业民法中的历年真题:
04简答:
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
09简答:
诉讼时效的客体;
复试中的历年真题:
10名解:
时效中止;
【复习指南】
这一章内容应该以记忆为主。
本章主要讲述的是时效在法律上的效力,时效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具体形态,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
民法设置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时效制度,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依自由意思予以排除,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1、取得时效
即是指非财产所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公开地、无争议地、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超过法定期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
2、诉讼时效
答: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将诉讼时效具体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简述除斥期间的概念和特征
除斥期间,又称为预定期间或不变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除斥期间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第1、除斥期间可导致权利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丧失,除斥期间一般只适用于形成权。
如追认权、撤销权等。
第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第三、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时起计算
4、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诉权保护的制度。
除斥期间:
又称为预定期间或不变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2)两种时效的差异点: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
第二,起算点不同;
第三,是否可以中止、中断、延长不同;
第四,届满之后的法律效果不同;
第五,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
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
5、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异同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诉权保护的制度。
取得时效,是指非财产所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公开地、无争议地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超过法定期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
两种时效的差异点:
其一,起源不同。
取得时效源于十二表法以前的习惯规则;
消灭时效起源于裁判官法之出诉期限。
其二,构成要件不同。
取得时效以占有之事实为要件;
消灭时效以权利不行使之事实为要件。
其三,法律效果不同。
取得时效为权利取得之依据;
消灭时效为权利消灭之原因。
相同点:
其一,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其二,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其三,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6、简述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中止,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者的区别表现为:
第二,发生的事由不同
第二,发生的时间不同
第三,法律效果不同
7、简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和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起诉,二是请求,即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三是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诉讼时效中断的,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四专题:
人身权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具体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分类
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亲权
身份权亲属权
配偶权
本专题知识点也属于热点问题,并且由于王利民老师人格权法专著的发行,今年很有可能从这个专题里出一道名词解释,所以需要重点把握!
并且内容不多,放在体系化里记忆各个单独的知识点,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十一章人身权概述
05名解:
人格;
08名解:
一般人格权;
09名解:
人格权;
重点把握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亲权、身份权等重点考点的名词解释。
1、人身权
答: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其他民事权利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前提。
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法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征。
2、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3、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
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的权利,包括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
4、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其中,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第三十二章具体人格权
隐私权;
身份权;
简答:
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04名解:
肖像权;
05简答:
人格权的法定性及其意义;
09年名解:
人身自由权;
近些年来,人身权的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这部分内容不可忽视。
尤其现在人格权日益得到重视,人格权民法草案被炒得火热,并且王利民老师今年刚出版了一本人格权法专著,所以,在2011年的考研备考中,需要重点关注这块内容。
1、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而依法享有的保有利益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侮辱和诽谤。
名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名誉权是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及其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第二、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
《考试通宝典——民法高分讲义》共66页!
今年需要重点关注人格权法,一方面是王利明老师有这方面的新专著,另一方面是因为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下一步的立法工作,应该就是人格权法了,毕竟这是民法典体系中重要的一块板。
《2011年考试通宝典——刑法高分讲义》
在考研冲刺阶段,很多考生对于刑法知识点的把握感觉到头疼,知识点繁杂不宜把握住重点和考点,特别是分罪名的内容。
由于刑法的在整个考试中只占30分的分值,建议大家不用花大量的时间把每个知识点一字不漏的背诵完,这样只能是南辕北辙,对你的考试得分是没有多大的帮助。
考研是一场应试性的考试,必然就有它出题的规律性之所在。
因此为了让大家更为有效的冲刺,做到在前期理解的的基础上,迅速的把所记忆的知识点转化为分数,这套讲义就是很好的催化剂,让你做到整体框架体系明晰,考点和重点明确。
以考点和重点的形式把每个章节里面的知识点进行了梳理和罗列,适合于直接背诵。
本讲义的体例:
1、真题再现
真题是复习备考不可缺少的一份资料,出题规律和考点重点大部分都是源于真题。
由于刑法考研中历年真题的重复率比较高,所以,对于每一专题中出现过的真题,不管是在综合刑法中,还是在刑法专业中以及复试中,都有收集。
以便通过真题反映出知识点的重要性。
二、复习点拨
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真题的研究,对于每个章节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进行了大致的分析,让考生从整体上对于本章节有个大致的了解,主要起到一个复习指南的作用。
三、提纲挈领
主要就是把每章节的知识点通过目录的形式展示给大家,让大家知道本章节有哪些知识点,需要重点的把握的有哪些。
本部分主要是结合复习点拨来复习。
让你在看复习点拨的同时对照着本章节的目录,更容易和深刻的把握住考点重点。
四、重点考点
考研是一场应试性考试。
如果想把知识转化为分数,那么就必须在理解知识体系的基础上,对重点考点进行反复记忆,最后能够将自己所学的知识点背诵出来写到答题纸上才能够得分。
但是反复记忆也是有技巧性的记忆,并不是拿着一本书从头背到尾的背诵,这种方式的备考效果不能说没有,只能说比较低效率的复习,这样只会浪费你大量的备考时间。
考研的时间比较短,想要在几个月内把备考的知识点记忆下来,并且想得高分,那就要总结出重点考点,把需要考的知识点反复记忆住就行。
因此,在重点考点这一栏目里,对本专题中非常重要的重点考点都将答案写明,便于考生直接重复、理解和记忆。
第十章犯罪停止形态
【真题再现】
综合课中的刑法历年真题:
04年名解:
预备犯;
06年名解:
犯罪中止;
08年简答: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罪中止成立条件;
行为犯;
专业课刑法中的历年真题: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概念及构成特征;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名解:
不能犯未遂;
07名解:
抽象危险犯;
复试中刑法的历年真题:
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预备;
【提纲挈领】
第一节:
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二、犯罪停止形态与刑法其他问题的关系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异同
三、预备犯得刑事责任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三、未遂犯得刑事责任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中止的类型
三、中止犯得刑事责任
【复习点拨】
本章考点在历年真题中多有考察,并且重复率极高,属于考点分布比较密集的章节,需要重点掌握!
其中第一节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简单了解即可,一般没有考点;
第二节需要掌握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第三节重点掌握犯罪预备的概念以及犯意表示;
第四节重点掌握犯罪未遂的概念以及分类中的不能犯未遂;
第五节重点掌握犯罪中止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犯罪停止形态总结:
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
开始实行实行法定既遂
预备着手终了状态出现
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3、结果犯▲▲
结果犯是犯罪既遂类型中的一种,是以危害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要件的犯罪。
也可以说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犯罪。
对于结果犯而言,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因而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4、举动犯▲
举动犯是犯罪既遂类型中的一种,是指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齐备的犯罪。
举动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刑法将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另一类是教唆、煽动性质的行为。
举动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
行为犯的行为如果没有完成,其客观方面还不具备完整性,因而还可能成立未遂;
而举动犯只要着手实行犯罪,其客观方面即具备完整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举动犯无所谓既遂、未遂之分。
9、简述犯罪预备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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