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行为评价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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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全市行业专项检查或者群众投诉、社会反映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事实一经确认,应及时在建设工程咨询服务信息平台发布或更新。
第七条
市城建委所属各执法单位在日常巡查活动中,发现监理企业或从业人员有违规或不作为行为,依据《评价标准》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打分(附件二:
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行为记分表)每月集中报送市城建委,经审核后,在建设工程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发布。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同时依据《评价标准》对企业和人员分别予以相应扣分。
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不良行为的内容、单位及责任人等书面报送市城建委。
第九条 企业和个人记分周期为一年,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的年度积分归零,重新记分。
第三章 企业与人员积分处理
第十条 根据企业积分情况,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并同时在襄阳市城建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1、工程监理企业累计扣分达到15分时,对企业发出书面警示,同时建议行业协会取消其该企业当年参加评优活动的资格。
2、工程监理企业累计扣分达到30分时,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改正,改正期间限制企业承揽新工程并停止出具出襄阳诚信证明;
工程监理企业累计扣分达到40分时,依法核查企业的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和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建议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外埠监理企业累计扣分达到40分时,清出襄阳市场,三年之内不准进入襄阳市场。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定期讲评制度。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企业累计记扣分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并进行重点跟踪管理。
每半年进行一次诚信行为综合排序对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根据人员积分,对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总监理工程师
1、总监理工程师累计扣分达到15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警告、约谈。
2、总监理工程师累计扣分达到25分时,市城建委将其列为“不良行业记录”,当年工程监理企业不得委任该同志以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参与项目投标活动;
总监理工程师扣分达到35分时,将其列为“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以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在襄阳市行政辖区内开展执业活动。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含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专业监理工程师累计扣分达到10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警告。
2、专业监理工程师累计扣分达到25分时,市城建委将其行为列为“不良行记录”,当年监理企业不得委任以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身份参与项目投标活动;
专业监理工程师扣分累计扣分达到35分时,市城建委将其列为“黑名单”,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发证机关,在发证机关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前,禁止其在襄阳进行监理活动。
(二)监理员
1、监理员累计扣分达到10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监理员所属企业加强其相关专业学习。
2、监理员扣分累计扣分达到20分时,责令该企业暂停其岗位,当年监理企业不得委任以监理员的身份参与项目投标活动;
监理员累计扣分达到30分时,省级监理员的由市城建委报送发证机关,中止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市级监理员的市城建委吊销其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奖惩机制。
市城建委组织的专业性检查中,对所检查的监理项目工作质量给予通报表彰的,表彰一次可分别对企业奖5分、总监理工程师奖5分、专业监理工程师奖3分、监理员奖2分,受奖分可冲减当年扣分;
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检查中,对检查的监理项目工作质量给予通报表彰的,表彰一次可分别对企业奖8分,总监理工程师奖8分、专业监理工程师奖5分、监理员奖3分,受奖分可冲减当年扣分;
反之,市级检查中通报批评一次,企业扣5分,总监理工程师扣5分、专业监理工程师扣3分、监理员扣2分;
省级以上专业检查通报一次,企业扣8分,总监理工程师扣8分、专业监理工程师扣5分、监理员扣3分。
所监理项目获得市隆中杯奖的,工程监理企业奖5分、总监理工程师奖5分、专业监理工程师奖4分、监理员奖3分;
获得省楚天杯奖的,企业奖10分、总监理工程师奖10分、专业监理工程师奖6分,监理员奖3分;
获国家奖的,企业奖15分,总监理工程师奖15分、专业监理工程师奖13分、监理员奖10分、当年奖分可冲减扣分。
当年奖分超过扣分的企业、监理人员有资格参加当年行业评先活动。
第四章 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行为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标中要得到体现和运用。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单位发现监理企业及其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理、处罚,并及时报送记分情况。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认定记录与处罚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记分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市城建委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本评价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
襄阳市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行为评价标准
序
号
行为
类别
行为描述
行为评价依据
评价记分标准
企
业
总
监
专
监理员
1
市
场
行
为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法》第13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60条
40
/
2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第二款
30
3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第二款
4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筑法》第34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34条第三款
15
5
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31条第(五)项
10
6
注册监理工程师受聘于2个或2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不在注册单位从事工程监理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26条八项
8
7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31条第
(一)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26条第(七)项
9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3条第二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12条
11
现场监理机构与投标人员严重不符(且无变更手续的)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3.1.4条
12
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26条第(九)项
13
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或不具备岗位任职条件
《建筑法》第14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
《湖北省建筑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08号)第8条;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8条
14
外省工程监理企业不办理入鄂备案手续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第7条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6
取得工程监理资质后不符相应资质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7条
17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33条
18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32条
19
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总监签发开工令
《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64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条
20
总监未在施工现场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17条
21
总监代表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延期,签发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竣工报验单及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3.2.4条
22
质量
管理
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8条
23
注册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2条
24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法》第34、3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
25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26
现场监理人员为施工承包单位推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
27
质量行为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2条第一款第
(一)项
28
对于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问题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设计变更未及时报告又没有以书面形式督促其重新报图纸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
29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砂浆、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签字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时,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未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鄂建[2008]53号)第四条
31
旁站监理人员未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六条第
(一)项
32
旁站监理人员未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6条第
(二)项
33
旁站监理人员未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6条第(三)项
34
旁站监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未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未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6条第(四)项
35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4条第一款
36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4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7条第
(二)
37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8
未督促施工单位办理起重机械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39
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2条第(五)项
安全行为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未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22条第(六)项
41
未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情况的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1条第1项第5、6子项
42
未按工程项目特点设立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1条第
(一)项第1子项
43
未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1条第
(一)项第3子项第
(2)目
44
未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安全资料进行审核,并予以签发。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第3.3.3
45
未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第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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