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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是一种双向关系,其中病人也是重要因素,病人的文化修养、品质素质、心理特征均能影响正常医患关系的建立。
但作为医患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医者来说,应对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承担主要的责任。
2.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
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是指在实际的医疗措施的决定和执行过程中,医务人员和病人的相互关系。
如同病人讨论治疗方案,诊疗实施前征求病人意见,取得病人及家属同意等。
不同及医患双方道德水平和主观因素的制约,医患关系也存在一些矛盾,其影响因素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因素。
(一)影响医患关系的客观因素
1医学科学发展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古代的医患关系具有直接性、稳定性、主动性等特点,这此特点是由当时的医学水平所决定的。
随着生物医学的确立和医学科学的进步,这种传统的医患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表现有以下中卜趋势。
医患关系物化的趋势。
生物医学模式时代,由于大量地采用物理的化学的诊疗设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对这些设备有极大的依帕性,这样在医患关系中出现了第三者,造成医患双方缺乏直接的杯常的联系,双方情感、思想交流大大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破某种程度的物化了。
医患关系分解的趋势。
由于医学分工越来越细,医生日益专科化,形成某一个医生只对某一种病症或病人的某一部位的病变负如币不对患者整个情况负责;
另外,由于医院的出现,病人集中在队院治疗,看似医患双方交往密切了,但在患者看来,他的健康与生命不是依赖于一个医生,而是几个甚至几十个医生,造成以往那411一个病人与一个医生的稳定联系被分解成面对几个甚至几十个医lt{。
这样,医患双方的情感联系相对淡漠了。
病人与疾病分离的趋势。
近代医学以生物学的观点来分析、研究人,为了深人了解某种疾病及其发病因素,探求某种疾病的病原体,就要求把某种疾病的致病因素从病人这个整体中分离出来,同时还舍去社会、心理因素。
这样,在医生看来,他的试管里、显微镜下以及各种现代检测设备的影像里,就只有血液、尿液及细胞、分子形态了,如此,疾病和病人被分割开来。
综上所述,医学科学的发展,使人们获得了与疾病作斗争的武器,但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2.社会因素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医患关系是医学道德的一部分,始终离不开社会道德的影响并受多种社会形态的制约,包括经济发展、文化传统、社会道德、伦理风尚等,对医患关系影响重大的主要是卫生体制和政策、商品经济发展和伦理观念的转变,因此,不同的社会,医患关系是不尽相同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倾向。
医患关系的商业化倾向。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病人作为消费者在发达国家己成为现实,医疗保健事业存在着销售和消费者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促使医疗保健更优质、方便,更带有“顾客(病人)第一”的服务性。
但这样,也难免有人唯利是图,因此造成了一些很不好的影响。
医患关系民主化倾向,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医务人员受各种旧意识、旧习惯和旧传统的影响,奉行父权主义的伦理思想,表现在医患关系的家长式作风上。
但世界性的民主化潮流,已经开始影响医患关系,出现医患关系的民主化倾向。
(二)影响医患关系的主观因素
1.医务人员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医务人员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认识上的原因,片面地认为疾病主要是生物、化学、物理因素所致,忽视病人的情感、思想和精神状态等心理因素,只是从生物学致病因素去诊治,无视病人精神、心理状态,因此不与病人进行思想和感情的沟通,发动病人与疾病斗争的体内潜在能力。
二是精神、心理原因,认为给病人看病是恩赐于病人,无服务与被服务的思想;
认为医生对患者具有绝对权威,听不进病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认为病人是一个探索和研究的对象,对患者缺乏应有的热情。
2患者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医患关系是一种双向关系,患者的态度也是引发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
少数病人把医务人员为病人服务看成是低人一等,挑剔、刁难、指责,对医务人员缺乏信任和配合,甚至在医务人员中挑拨离间,制造矛盾,严重影响医患之间的正常关系。
(三)医患关系的改善途径
随着社会、医学的发展,会逐步改善现有的医患关系中客观因素对其的影响,而影响的医患关系的主观因素中,医务人员是主导
方面,因此要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必须从医务人员做起,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医患双方应相互理解,融洽交流
医患关系是双向的,相互理解是建立密切医患关系的前提。
庆务人员应理解患者疾病缠身的痛苦和对疾病的紧张恐惧心理,对家庭和未来的牵挂以及医院环境造成的不便及希望医务人员早些将病治愈的心情。
有时患者提出一些要求,对诊治提出一些异议,医务人员应该尊重患者的这种权利,并设身处地的急病人之所急,欢迎病人参与诊治活动,对合理的又能办到的要求,医者应尽职尽责地予以满足.对合理的而难以满足的要求,医者应进行耐心解释说明.对个别无理取闹的患者或家属,医务人员也要忍让、劝说,可通过领导或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同时,在诊治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宇L意患者的心理反映,重视自己的感情、行为对患者的心理效应,以掌握病人的病情、感受、隐私,这样有利于进一步的医疗诊治行为及和谐的医患关系的建立。
总之,要重视医学模式的转变,认识心理、环境因素在致病和治疗中的重要作用,自觉、主动地接近、了解病人,加深医患间思想和感情上的交流,一旦在交流中出现了障碍,医务人员应持主动、友善的态度,扭转其僵持局面。
2.提高医务人员的医术和医德水平
提高医务人员的医术和医德水平是防范医患矛盾,建立良好队患关系的关键,医务人员医术和医德水平的不断提高是缓和医患矛盾的重要措施,这里强调加强医务人员的语言和自制力修养的问题。
医务人员在医患联系中要特别注意语言艺术,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病情、个性,采用不同的有利于患者康复的语言,医务人员常的语言包括礼貌性语言、通俗易懂的询问性语言、安慰劝导性语言、解释性语言、鼓励性语言、保护性语言、暗示性语言、医嘱性语言等等,总之,医务人员的语言应讲礼貌性、科学性、艺术性、灵活性,语言要自然、亲切、和蔼、诚挚,要避免简单生硬、不负责任、刺激、训斥,甚至恫吓性语言。
医务人员的自制力也很重要,在医患关系出现矛盾和纠纷时,有些病人大发雷霆或出言不逊,甚至出现变态心理,作出不合情理的、伤害医务人员的人格和自尊心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冷静、容忍是智慧的表现,要理解、劝慰患者,即使患者有错,也不要和其争吵,应充分发挥自制能力,防止矛盾激化。
综上所述,语言和自制力的修养是医者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对建立新型良好的医患关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3.加强医院管理
加强医院管理是预防医患矛盾,建立新型医患关系的重要条件,医院管理中,对那些不适应病人的需要和医学科学发展的规章制度要及时修改补充,并要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这样,因医院管理不善或制度不健全而致的医患矛盾就会大大减少。
四、医患关系的道德基础
医患关系的道德基础必须反映出医患关系的实质。
要建立合理的、科学的医患关系,应以道德基础为出发点,也把传统医学品德、西方医学人道主义和未来发展趋势都体现在其中。
(一)理性上季重患者
科学的力量使人们心中强化了医生的地位,医生则更需要坚持希波克拉底的爱护、关怀患者的医学人道主义,改变和协调实际存在的并不平衡的医患关系。
越来越尊重人和人权,是当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
体现在医患关系中,尊重人就是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尊重患者的地位和医疗自主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患者。
(二)建立双向作用的道德关系
传统的重向医患美系,医生居主动地位,患者是消极被动的,医务人尽居高临下,以施恩姿态给予患者健康。
患者权利的提出,'
使医患关系从单向转换成双向。
医疗保健已不仅仅是医务人员出于责任而服务于患者的一种道德义务,而是患者应该予以享受和保证的一种权利、一种需要。
有了患者才有医生的存在。
这样,必须以乎衡的医患关系来取代不平衡的医患关系,对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
(三)强化现代医学整体观
从传统医学朴素的整体观,经过还原论的生物学,到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的提出,反映了人们对医学认识的深入。
医务人贝应该把患者看作是一个整体,不仅仅是患了疾病的单个人,而是将患者的精神状态及家庭、社会等环境因素联系起来,理解他们的热虑和痛苦,给予关怀和照应,采取有效的综合医疗措施,促进患考康复。
现代医学整体观要求诊疗护理过程做到:
“知其心,治其病,安其神”。
新医学模式的提出,将为改变单纯以生物医学模式为基础的医患关系创造条件。
第二节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病人权利的概念
病人权利的基本含义由病人和权利这两个基本概念构成。
病人怂一复杂的医学社会学概念,过去常指患有疾病的人,在英语中,它与忍耐(Patience)一词有关;
现在“病人”一词则是指寻求医治的或正在医治的人,虽然患病通常使人去寻求医疗救助,但并非所有的生病者都会去寻求医治而成为医生治疗的“病人”,同时,所有寻求医治的“病人”也并不都是有病的人。
在法律上,权利即公民依法行使的权力和应享受的利益,病人权利的概念不纯粹是法律性质的,尽管其内容也涉及法律规范,如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等问题。
病人权利还包含道义方面的意义,因为病人权利的许多方面是依赖于医务人员道德义务来实现的。
一般意义上说病人权利可理解为病人应得以行使的权力和应享受的利益,如因疾病免除某些社会义务的权利、获得治疗的权利、享受医疗卫生保健的权利等,这种权利不仅指道义上的,而且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二、病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要制定一个通用的病人权利法案是很困难的,而且由于各地区、医院的条件、性质不同,病人来源也不同,结果必然导致各个病人的权利有一定差异。
不过病人权利的基本内容应是一致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享有必要和相应的医疗与护理的权利
人类的生存权利是平等的,公民享有生命与健康的权利,人患了疾病就有权得到治疗,尊重和实现这种权利,是尊重病人的人格和生存权利的表现。
自古以来,人们都把生命看作是最宝贵的,因此,当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受到疾病侵袭时,都有求得健康和生存的愿望,这一愿望应看作是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所以,任何病人都有权享有必要的、合理的诊断、治疗和护理。
(二)知情同意的权利
在临床医闻过程中,知情同意权不只是为了争取病人的合作,提高医疗效果,而且还体现在尊重病人的自主原则和病人的权利的基础之上,病人可根据各种理由拒绝治疗和在其身上进行医学实验的权利,不管治疗能给病人带来多大益处,医生不能强迫病人接受治疗(对意识不清或有精神病者例外),医务人员只能向病人陈述利害,讲明拒绝治疗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病人有权拒绝参加各种实验,叨肠怕是危险性不大甚或是对自身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有益的实验,医务人员也不能强迫。
(三)对疾病认知的权利
病人在除意识不清或昏迷状态以外,一般都希望能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愈后的好坏等,这种对自己所患疾病的认知要求也是病人的基本权利。
在不损害病人利益和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应对病人讲真话,告诉病人有关诊断、治疗和愈后的全部信息;
如病人获悉这些情况后有可能加重病情或影响疗效,则应告诉病人的家属,而对病人保密。
后者并不违肯病人的权利。
(四)享有保宁个人秘密的权利
病人的这一重要权利来源于公民的隐私权,病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保密。
医务人员在询问病史和进行体格检查时,常常接触一些病人的隐私,这种知晓是医生的权利,但是医生没有权利泄露病人的隐私,否则就是对病人的不道德行为。
(五)因病兔除一定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权利致病因素损伤病人机体组织器官导致疾病,疾病的损伤程度不同,疾病的轻重缓急也不一样,但或多或少都将影响病人机体的王常生理功能,而这种影响又会使得机体最大限度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能力减退。
因此,根据病人病情的轻重,暂时或长期、主动成被动地免除病人部分或全部社会责任和义务,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
上述病人权利的基本内容在医疗实践中的实现,既有赖于医生引病人权利的认识,又有赖于病人自身的权利意识。
明确病人权利不仅有利于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且也有利于督促医务人员端正服务态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
三、病人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统一,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可能是没有义务的权利。
在医疗过程中,病人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应该建立在对自己健康负责,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基础上,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
病人应遵守医疗卫生机构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使自身工作与医疗卫生工作协调、统一起来,同时病人还应积极给予医务人员必要的配合,一方面,医术再高明,药物疗效再好,离开了病人的积极配合,仍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有些病人隐瞒主要病史,在医疗期间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常导致医务人员进行大量重复劳动。
另一方面,医务人员为病人的治疗付出了辛勤的劳动,病人应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这也是对医务人员人格的尊重。
消极对待自己的疾病,不配合甚至拒绝治疗的病人,是对自己、对他人和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
(二)积极保持健康和恢复健康的责任
病人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能力减弱,这对个人和社会均是州种损失,还会给家庭与社会造成负担,努力减轻社会的负乎史减少损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可推御的责任。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人类在疾病防治方面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成就,一些人不相信科学或对医学科学持过分依赖的态度,忽视健康的自我保护,不讲究饮食卫生、暴饮暴食、吸烟酗酒等,结果往往导致生病或影响健康。
预防比治疗更重要,一个人在患病时要积极配合治疗,使机体尽快恢复,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平时积极锻炼身体,增强抵抗力,减少疾病的发生,这是包括病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三)支持医学科学研完的义务
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离不开科学研究。
人类既是医学科学研究的主体,又是客体,医务人员常需要对一些疑难病进行专门研究,以寻找预防及治疗的方法.有些疑难病人死亡前未能明确诊断,尚需进行尸体解剖;
新药的使用、新疗法的推广等等都需要病人的配合。
医学科学研究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每个病人都有义务和责任支持医学科学的研究工作。
第三节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在患者的权利中,最容易被侵犯的权利就是知情同意权。
追究众多的医疗纠纷,其根源之一就在于医生忽视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或未能很好地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一、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含义
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和同意两层含义。
知情同意的第一层含义是知情。
是指患者及其家属有权了解与患者疾病有关的医疗信息和资料。
医生有义务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与患者疾病有关的医疗信息和资料,并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做必要的解释,以帮助患者对信息和资料达到适当的理解,以使他们作出自愿的同意和自由的选择。
在这个阶段中,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让患者真正知情。
知情是同意的前提,没有知情,不能获得与患者疾病有关的信息或不能理解医生所提供的信息,就不可能是真正自愿的同意。
知情同意的第二层含义是同意。
它是指在患者身上进行的医疗措施都必须得到患者的同意。
当患者年龄不满16岁时,除本人意愿外,还必须征得父母的同意;
当患者神志不清或无意识时,必须经其最亲近的人同意,除非在一些急症无法获得同意时,同意并不是仅指患者对医生诊疗措施的承诺或许诺,还包括患者对医生诊疗措施的选择和否定,因此,它既是一种肯定同意治疗的权利,也是一种选择治疗或拒绝的权利。
只有这样,才是完整意义上的同意,才能是完全的、自由的、真正的同意。
因此,患者知情同意确切地说,应该是患者知情同意和知清选择。
患者知情同意的提出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
这种行为的特殊性表面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侵害性和损伤性。
任何一种医疗行为或多或少都会给患者带来某些侵害和损伤。
患者知清同意可以使患者及其家属了解采取医疗措施后可能产生的结免
二是医患关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而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医患双方在医疗实践过程中的权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但是,由于医学的特点,医患双方在医疗知识占有上的不平衡造成了医患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是一种天然的不平等,而对具有专业知识的医生,患者始终是特殊的弱势人群。
患者有自主权,但事实上却无能力判断和选择。
因此,采纳患者知情同意权,可以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化解这种不平等。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质
(一)知情同意是一个过程
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表现为一份文件,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由当事人签字的书面同意书。
但是,其实质是获得同意的过程。
l知隋同意是一个了解的过程
疾病的发展是一个过程,医生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是一个过程,同样,患者通过对病情的了解以及医患双方之间的了解也有一个过程。
患者通过这个过程了解自己的疾病以及诊疗措施,自愿表达对诊疗措施的意愿。
2知情同意是医患双方相互尊重的过程
医患关系是医生与患者为了保持健康、治疗疾病而发生的相互关系。
在这个关系中,尊重是一条基本的伦理原则。
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双方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
患者必须尊重医生的人格和劳动,但同时患者也有获得医生的医疗服务的权利,尊重患者是医生的义务。
医生必须把患者作为一个人,作为医生的人类“同胞”
来尊重,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尊严,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医疗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医患双方都得不到尊重,尤其是医飞对患者的不尊重所致。
3.知情同意是医患双方相互沟通的过程医患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并不能消除他们在医学知识上的差距。
为了使诊疗措施得以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医患之间的沟通是必不可少的。
医生应该向患者提供充分的病情资料和准备实施的治疗方案,以及治疗方案的益处、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等情况。
患者可以提出各种有关病情的问题,可以根据医生提供的信息自主自由地做出取舍,接受或拒绝。
知情同意的核心就在于医生与患者之间充分地讨论和交流。
知情同意书应该是医患双方沟通的结果。
4知情同意是医患双方相互理解和信任的过程医疗行为的救死扶伤并不意味着无损伤,医疗技术的进步也不意味着治疗水平的全球同步,医学的飞速发展也不意味着疾病和死亡的消灭。
损伤不可避免,水平总有高低,死亡不可能消灭。
因此,知情同意也是体现医患双方相互理解和信任的过程。
它包含了队生对可能出现的损伤和意外的预防和告知,以及患者对此的理解和心理准备,它包含了医生对患者生命的尊重及患者对医生人格和技术的信任。
(二)知情同意是自主的选择和具体的同意知情同意是在知情的基础上对诊疗措施的表态。
但是,这种同意可以是在理解的基础上的一种肯定、同意治疗的决定,也可以是种选择或拒绝治疗的决定。
患者的知情同意是患者的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是患者自主的选择和主动的行为。
知情同意又是患者的多样且具体的主张。
手术治疗、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临床实验性治疗需要知情同意,一般性医疗和用药也需要知情同意。
对医疗机构的基本状况以及患者自身的健康状况也需要知情同意。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对所有医疗措施的具体同意,其范围的广泛,不是用一个挂号就能概括,其重要性在于告知患者所应该知道和决定的内容,而不是一个签字的形式。
(三)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权利和医生的义务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权利,其主体首先是患者本人。
至于患者自愿将决定权转让,或医生为了避免不利于患者的后果而对患者隐瞒,那另当别论,但绝不能主次不分。
知情同意是医生的义务和责任。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利实现的前提。
患者只有在医生提供了合适、充分、真实的医学信息和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和理解其病情、治疗方案、注意事项、可选项目等内容,才有可能做出自己的判断,决定同意治疗或拒绝治疗。
患者的知情同意是具体的,医生告知同样也是具体的。
第四节医生的责任和特殊干涉权
一、医生的责任
医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不仅应该对患者救死扶伤,而且通过防病治病的工作,起到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
(一)医生对患者的责任
医生掌握医疗卫生知识和诊疗技能,是承担防病治病责任的专业人员。
医生应该像《医德十二篇》说的那样:
“医生活着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别人,这是职业性质所决定的。
”医生要无条件地忠实于患者的利益,对患者健康负责,不能伤害患者。
1.承担诊治的责任
医务人员必须以其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技能,尽最大努力为患者诊治疾病。
任何非医学理由,都不能推该、限制或中断对患者的治疗。
世界医学会1949年《日内瓦协议法》明确规定:
“在我的职责和我的患者之间不允许把宗教、国籍、种族、政党和社会党派考虑掺杂进去。
”医务人员一切行动都要有利于患者的利益和健康的恢复,这是医疗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
医务人员不能因政治观点不同、个人恩怨或其他种种理由,推卸和影响为患者诊治的责f毛。
2.解除痛苦的责任
患者的痛苦,既是疾患引起的身体痛苦,也是与疾患相伴的精神痛苦。
医务人员既要用药物、手术等治疗手段努力控制患者疾患痛苦,又要以同情心理解和体贴患者,做好心理疏导,避免不良刺激,解脱患者内心的痛苦。
国内外学者认为,医生对患者的全面了解是基本职责。
斯蒂瓦特布克提出,医生应该“五知”:
一知患者毛诉。
二知患者不适;
三知患者苦恼,四知患者日常生活的不便;
五知患者的社会问题。
只有了解患者致病的诸方面因素,才能对症下药,解除痛苦。
3.解释、说明的责任
医生有责任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断、治疗、愈后等有关医疗情况。
这种负责、通俗、简练的陈述,不仅是为了争取患者的合作,使之接受治疗方案,更重要的是对患者自主权利的尊重。
在解释说明时,既要让患者了解有关情况,又要避免对患者造成成精神上的伤害。
不应该为使患者接受治疗方案,或推卸诊治手段带来伤害的责任,随心所欲地任意缩小或夸大有关情况。
医生有权拒绝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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