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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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连接方式代号
KGF36-60D8000Z
KG-空心抽油杆
F-镦锻式
36-杆体外径36mm
60-壁厚6.0mm
D-D级
Z-直连式
焊接或镦锻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
地址: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
434000
电话:
(0716)8120270
传真:
(0716)8114252
电子信箱:
pmtlab@
联系人:
文志雄、易晓蓉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抽油设备”,“产品名称”栏填写“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单元”栏填写“抽油杆及其接箍”或“空心抽油杆”并注明生产方式,“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照表1示例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注:
产品“批”指同一原材料、相同生产工艺、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同期检验产品称为一批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企业生产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标准类别
标准名称
标准号
产品标准
SY/T5029-2006
相关标准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228-2002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
试验方法
GB/T230.1-2009
金属材料夏比摆捶冲击试验方法
GB/T229-2007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
GB/T4340.1-2009
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GB/T3077-1999
抽油杆用热轧圆钢
YB/T054-1994
抽油杆维护与装卸推荐作法
SY/T5643-1995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
GB/T231.1-2009
钢的感应淬火或火焰淬火后有效硬化层深度的测定(HY型抽油杆适用)
GB/T5617-200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树脂含量试验方法
GB/T2577-2005
纤维增强塑料巴氏(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
GB/T3854-2005
拉挤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T13096-2008
天然气地面设施抗硫化物应力开裂和抗应力腐蚀开裂的金属材料要求
SY/T0599-2006
SY/T5550-2006
SY/T5029-2006
试验方法
液压气动O形橡胶密封圈尺寸系列及公差
GB3452.1-2005
SY/T0599-2006
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企业生产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和表4)。
表3企业生产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必备生产设备
1.平锻机及模具(镦锻式)或摩擦焊机(焊接式)
2.中频加热设备
3.热处理设备
4.杆头螺纹加工机床
5.校直机
6.抛丸机
7.滚丝轮
8.测温仪
接箍和异径接箍
1.立式铣床
2.下料机
3.钻床
4.车床
5.挤压丝锥
6.喷涂设备(为SM级接箍的必备设备)
1.砂带磨床
2.喷涂机床(为喷涂光杆的必备设备)
1.树脂混合机
2预热炉
3.挤拉机
4.罐装机
5.压窝机
6.电热干燥箱
7.喷砂机
8.固化炉
9.拉力试验机
6.测温仪
表4企业生产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必备的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精度要求
1.洛氏(布氏)硬度计(HY型)
分度为0.5
2.材料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3.材料试验机
1级
4.抽油杆螺纹环规
工作规(1个月至少检定一次)
5.塞尺
0.05mm
6.RA规、RC规
7.游标卡尺
0.02mm
8.百分表
0.01mm
9.探伤设备
10.显微硬度计(HY型)
接箍
1.材料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2.洛氏硬度计
3.抽油杆螺纹塞规
工作规,每1个月至少检定一次
4.游标卡尺
6.百分表(异径接箍)
7.显微硬度计(SM级接箍)
1.粗糙度仪
2.涂层厚度仪(喷涂光杆)
3.材料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4.材料试验机
5.光杆螺纹量规
2.材料试验机
3.抽油杆螺纹环规
4.塞尺
5.游标卡尺
6.巴氏硬度计
7.马弗炉
8.电子天平
0.001克
1.洛氏硬度计
6.R规
10.试压装置
压力表不低于2.5级
5.3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5.3.1空心抽油杆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1
5.3.2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2
表5-1空心抽油杆产品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标准条款
尺寸检验
空心抽油杆SY/T5550-2006
第6.1.4条和第7.1.4条
形位公差
第6.1.5条、第6.1.8条、第7.1.7条、第7.1.8条、第7.1.9条
螺纹精度
表4、表5、第7.1.4条
力学性能
第6.1.1条、第6.1.12条、第7.1.5条、第7.1.6条
内孔质量
第6.1.11条、第7.1.11条
表面质量
第6.1.11条、第6.1.15条、第6.1.16条、第7.1.10条、第7.1.13条
杆体、杆头缺陷
第6.1.6条、第6.1.7条、第6.1.9条、第7.1.10条
密封性能
第6.1.14条、第7.1.12条
表5-2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不包含空心抽油杆)
抽油杆SY/T5029-2006
第10.3.1.2条、表1
抽油杆螺纹尺寸精度
表14
杆体直径
表6
杆体直线度
第11.1条
外螺纹台肩外径
扳手方宽度
表6、表7
镦粗凸缘直径、AR、CR、
外螺纹台肩面平行度
端部直线度
杆体纵向缺陷、杆体横向缺陷
第11.2.3条
镦粗部位纵向缺陷
第11.2.4条
镦粗部位横向缺陷
标志、包装和护帽
第12条
接箍硬度
SY/T5029-2006抽油杆
第6.4.2.1条
接箍外径、长度、扳手方宽度
表9
接触面小径、最小端面宽度
表13
接箍螺纹尺寸精度
表15
接箍端面垂直度
SM级接箍涂层硬度
第6.4.3条
SM级接箍涂层厚度
第8.1.2条
异径接箍螺纹的同轴度
第9.3条
光杆螺纹尺寸精度
表16
光杆外螺纹接头锥度
光杆涂层硬度
第6.5.2条
光杆涂层厚度
第13.2条
光杆表面粗糙度
第13.3条
端部接头力学性能
第6.2.3.1条
端部接头螺纹尺寸精度
杆体性能
第10.3.1.2.2条
承载能力试验
第10.3.1.2.3条
一般尺寸和公差
表8
标志、包装
5.4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分为二个产品单元
⑴抽油杆及其接箍(抽油杆、抽油杆接箍、光杆、纤维增强塑料抽油杆);
⑵空心抽油杆
每个产品品种按性能级别抽样,每个级别只抽检一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对未抽到的其他规格型号的产品对其图纸、工艺文件等有关资料和工艺装备进行确认。
5.5.1.2企业实地核查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产品在企业库房或生产线末端的合格产品中抽取,被抽检的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抽样基数(相同型号)不得少于100根,抽取5根样品。
抽样时,应由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不同生产场所应分别抽取。
5.5.1.3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
表6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抽样情况
执行标准
型号规格
样品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见表7~表10)
表7-1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A类)
检验项目
材料化学成分
《抽油杆》SY/T5029-2006标准
第6.1条
抗拉强度
表1
3
屈服强度
4
伸长率
5
断面收缩率
6
整体螺纹抗拉强度
7
抽油杆淬硬层深度
第6.3条
8
抽油杆表面硬度
9
抽油杆心部硬度
10
11
12
外螺纹的尺寸精度
13
14
接箍材料
化学成分
S
第6.4.2条
15
接箍内螺纹的尺寸精度
16
17
18
19
表7-2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B类)
杆体直径
外螺纹台肩的外径
扳手方宽度
凸缘直径
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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