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网络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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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网络金融是互联网络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它的发展给银行业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欧美网络金融监管开始得较早,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系统和监管制度。
其中,美国的监管模式是在建立相对完善的监管法规基础之上,将大部分监管权利和任务都下放给机构自身,这为网络金融的初期发展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环境。
欧洲的联合监管认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需要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联合监督,因此欧盟要求其成员国采取一致性监管原则,同时欧洲的审慎战略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网络金融发展的稳定性。
我国目前正处于网络金融发展的初期,网络金融监管还存在很多漏洞,需要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法令和准则。
另外,在大力发展网络金融业的同时要通过监管体系保证其稳定性。
因此我国应适当的借鉴欧美模式,既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又要有审慎的态度,保障发展的稳定。
关键词:
网络金融;
金融监管;
欧美模式;
借鉴与启示
Abstract:
OnlineFinanceisthecombinationofInternetandfinancial.thedevelopmentofonlinefinancehasputgreaterchallengesonbankingsupervisionandriskprevention.ThesupervisionofonlinefinanceinEuropeandtheUnitedStatesstartedearlierandhasformedarelativelyperfectsystemandmonitoringsystem.theU.S.regulatorymodelisbasedonrelativelyperfectregulatorylawsandregulations,andmostoftheregulatoryrightsanddutiesaredelegatedtotheinstitutionsthemselves,whichprovidesarelaxedenvironmentfortheearlystagesofonlinefinance.While,thejointsupervisionofEuropeanadvisesthatsupervisionofnetworkbankingneedsbothnationalandinternational,thereforeEUrequiresitsmemberstatestoadoptconsistencyregulatoryprinciples.Atthesametime,theprudentstrategyofEuropeasloprotectsthestabilityofonlinefinance’sdevelopmenttosomeextent.
Chinaiscurrentlyintheearlystagesofonlinefinance,andthesupervisionofitstillhasalotofloopholes,soweneedtoestablishasoundregulatorylawsandguidelinesassoonaspossible.Inaddition,whiletheactivedevelopmentofonlinefinanceindustry,wemustensureitsstabilitythroughtheregulatorysystem.ThereforeChinashouldlearnbothfromEuropeandfromtheUnitedStatesappropriatetocreatearelaxedenvironmentfordeveloping,butalsotobecautiousinordertoprotectthestabilityofdevelopment.
.
KeyWords:
Onlinefinance;
Financialsupervision;
ModelsofEuropeandtheU.S.;
referenceandinspiration
1导言
1995年10月18日,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在美国诞生,从此以网络银行为代表的网络金融飞速发展。
据统计,1997年美国有400家银行及存款互助机构开通网络金融业务,1998年增加到1200家,1999年则增至7200家。
目前,网络金融已覆盖了除现金以外的所有零售银行业务和部分投资银行业务[1]。
网络金融是互联网络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但它又不是两者的简单相加。
从狭义上来说,网络金融就是网上银行及其相关的金融业务,从广义上来讲,网络金融则是金融与网络技术全面结合发展的产物,包括了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内容[2]。
网络金融不仅仅是一种金融创新,它的出现和兴起将引发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金融市场结构、金融业务运作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
网络银行兼有现代银行业与现代信息技术的双重特点,其发展也在传统银行业一般风险的基础上带来了新的风险和问题,给银行业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它不仅面临银行业的传统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等,还面临着因其经营理念和组织模式的改变带来的新风险。
这种新风险可以分为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形成的业务风险[3]。
我国的网络金融体系从总体上看,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网络金融监管也有很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例如:
我国目前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安全防范能力差、网络银行监管机制和网络银行的发展环境不完善等等。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以立法为核心的自律监管机制和欧洲以审慎战略为核心的联合监管机制[4]。
我国应结合现有的金融监管格局,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需要,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及时出台调整网络金融监管方面的新法规,以适应促进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
本文在对网络金融概念和机制进行详尽解释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网络金融的现状,以及我国网络金融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同时,文章又研究了欧美国家在网络金融监管的模式和优缺点,并通过对比我国与欧美国家的异同点,总结出对我国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2网络金融监管概要
2.1网络金融监管
2.1.1网络金融
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飞速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经济、甚至思想。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深受网络信息技术影响的国民经济重要部门之一。
网络金融(FinacialonNetworks),是对以电脑网络为技术支撑的金融活动和相关问题的总称,是网络信息技术与现代金融相结合的产物。
但是网络金融又不是网络和金融简单的相加。
从狭义上说,网络金融是金融与网络技术全面结合发展的产物,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络期货、网络保险、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相关的金融业务内容。
从广义上说,网络金融包括了网络金融活动涉及的所有业务和领域。
网络经济时代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可以简单概括为:
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5]。
在这个意义上,网络金融史现代金融在可预见的将来呈现的一种新面貌,是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网络经济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快速处理和传递大规模的信息。
原来体制下严格的专业分工将经受强烈的冲击,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趋类似。
同时,网络金融将进一步改变金融市场的运行方式,不断加强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对金融服务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网络金融揭开了金融业发展的新篇章,但同时也使金融变得更加脆弱,越来越容易受到攻击,信息网络技术在增强银行及其它金融业的业务处理能力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潜在的危机。
2.1.2网络金融监管
2.1.2.1网络金融面临的风险
网络金融机构的基本风险包括两类,即基于信息技术投资导致的系统风险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品种形成的业务风险[6]。
网络金融是在全球电子信息系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式,因此,全球电子信息系统安全是网络金融机构最为重要的系统安全。
一个国家国内金融网络的故障,往往会影响到全球金融网络的正常运行。
所以清算系统的国际化,大大提高了网络金融国际结算的系统风险。
网络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性因素,也会形成网络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网络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则主要包括:
操作风险、市场信号风险、信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除此之外,网路金融还面临着其他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
2.1.2.2网络金融监管的内容
政府对网络金融机构的监管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企业级的监管,即针对金融企业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进行监管;
二是行业级的监管,即针对网络金融机构对国家金融安全和其他管理领域形成的影响进行监管[7]。
(1)企业级的监管内容。
在实际的操作中,现阶段政府监管当局对网络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在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价格上,而是主要体现在七个带有全局性的具体问题上,包括加密技术及制度、电子签名技术及制度、公共钥匙基础设施(PKI)、税收中立制度、标准化、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隐私知识产权保护。
(2)行业级监管内容。
网络金融的行业级的监管内容包括:
第一,评估与监管网络金融机构对国家金融风险和金融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即评估网络金融机构风险对国家金融风险形成的影响及其程度,确定金融监管当局对网络金融机构各种虚拟金融服务品种的监管内容。
第二,对网络金融机构系统风险的监管。
包括对产生系统风险的各种环境及技术条件的监管,特别是系统安全性的监管。
第三,对借用网络金融方式进行非法避税,洗黑钱等行为的监管。
2.2关于网络金融监管的研究
反观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过程,大约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20世纪30年代之前,金融监管理论的产生阶段—注重金融安全目标;
30年代—80年代,金融监管理论的初步发展阶段—金融安全目标与金融效率目标的交替;
.金融监管理论的成熟阶段—安全目标与效率目标并重的金融监管理论;
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阶段—金融效率、金融安全、金融结构三大目标并重[8]。
这中间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亨利·
桑顿和戈德史密斯。
亨利·
桑顿在1797—1825年的“金块论战”中指出,真实票据的不断贴现过程,将会导致信用链条的延长和信用规模的成倍扩张,故而真实票据原则并不能保证银行有足够的流动性或货币供给弹性,从而避免银行遭到挤提以及引发通货膨胀或紧缩。
因此,以真实票据原则发行银行券存在发行过度的危险,应该受到集中的监管[9]。
戈德史密斯把一国现存的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之和理解为该国的金融结构,这包括各种现存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经营特征和经营方式,金融中介机构中各种分支机构的集中程度等等[10]。
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Internet技术的迅速发展,一种新的银行形态—网络银行开始产生,并得到迅速发展。
在网络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的同时,其蕴涵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2001年5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2003年7月又发布了最终版本,提出3方面14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协助金融机构建立自身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其中包括董事会与管理部门的监察、安全控制和法律与声誉风险管理三方面[11]。
这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规范规则。
2007年1月14日,中国—东盟正式签署《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
随着外资银行的逐步进入,我国网络金融行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风险逐渐增大。
面对目前的形势,西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李海芳、康京平(2006)在《网络金融监管理论初探和实践选择分析》中认为:
在网络金融时代,技术与制度的整合与扩散使得金融机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因此按照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已经很难奏效[12]。
他们提倡功能性金融监管,即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
陈名村(2007)在《应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加强网络金融风险监管》一文中,介绍了西方国家在网络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并提出了许多政策建议,主要包括:
完善现有的监管法规框架、审慎原则、动态监管等[13]。
3西方国家网络金融监管模式
欧美网络金融监管开始得较早,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和完善的网络金融监管制度。
其中,美国以立法为核心实行自律监管,而欧洲则是以审慎为核心的联合监管模式。
3.1美国网络金融监管模式——以立法为核心的自律监管
3.1.1美国的立法现状
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在传统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专门针对网络银行业务及其风险的管制规则。
这些关于网络银行业务的专门监管法规,绝大部分与网络银行风险监控有着直接或间接关联,而且大多是围绕着与技术密切相关的风险监控问题展开的,为网络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提供了具体的监控指导,而且这些规则一般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其网络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14]:
一是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发布的系列与网络银行业务相关的监管法律文件和规则,如:
1998年2月发布的为联邦银行正确监控网络银行业务于技术相关风险提供指导的《技术风险管理——个人电脑银行业务》;
二是联邦储备局发布的网络银行业务监管规则,如1997年12月发布的《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
三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制定的有关监管规章,如1998年6月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审查程序》等;
四是联邦银行机构监察委员会公布的文件,如2000年11月的《外包技术服务风险管理》;
五是多个监管机构共同制定或发布的文件,如由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局、联邦保险公司和互济贷款监管署联合发布的《关于电子银行服务和消费者守法之指南》和《信息安全指引》。
3.1.2自律监管
美国银行机构具备严密的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5]:
一、决策管理层在业务风险中的职责。
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具体通过银行机构的决策管理层的履职行为付诸实施。
银行管理层是否合格、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风险监管的实施效果。
这就意味着在风险监管中实际起关键作用的是银行机构的决策管理部门,即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二、网络银行业务的技术风险管理。
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监管除了具备传统银行风险管理规程外,还包括一种能够识别、衡量、监督和控制技术风险的管理程序。
这种与新技术特别互联网技术紧密相关的风险监管包括三个阶段:
对技术运用的规划、对技术的实施、对风险的衡量和监控手段。
在技术风险规划阶段,由银行董事会就可能给银行风险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网络产品是否同银行的整体战略保持一致作出判断,并由高级管理层对所采用的技术与风险做出评估,或者聘请审计人员或咨询员对网络银行业务技术与产品作出独立评估等。
在技术实施阶段,管理层要有效评估与该业务有关的技术与产品,作出正确的技术组合选择,并确保所选择的技术安装无误。
当银行不具备此类专业技能时,银行可以通过外包的方式将此类业务承包给专业人士,或与拥有互补性技术的另一网络银行业务提供者结成联盟。
在衡量和监控风险阶段,管理层要利用稽核程序有效识别、衡量和控制网络银行业务系统,并对系统是否符合性能标准进行定期检查。
三、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监控网络银行业务操作与系统安全风险的主要手段,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1)对可能发生的差错或非法活动的预防性控制,如利用一定的控制软件对网络进入人员进行控制,比如只允许那些授权人员通过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进入网络;
(2)对已发生的活动加以识别并进行侦测控制,如对非法人员入侵活动发出警报;
(3)对被侦测到的情况进行纠正控制,如用于恢复遭病毒侵害的档案和数据库的软件的恢复系统。
为应付风险巨大、状况复杂的情形,如交易型网络银行业务,则要求银行具备相应的更高层次的内部控制机制,例如增加对交易活动的监控,运用跟踪技术识别和比对请求来源,对不寻常交易进行定期报告和检查等。
四、网络银行业务外包情况下相关风险的控制。
银行在业务外包情况下,要定期对其技术支持来源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应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加强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定已有的方案是否继续适合其业务计划,及是否有足够的弹性满足预期的需求。
3.2欧洲网络金融监管模式——以审慎战略为核心的联合监管
3.2.1审慎战略
欧盟对网络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有二个:
一、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
二、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16]。
(以德国为例)德国在网络银行监管上主要依赖于其既有的法律对网络银行业务予以监督,同时实行适合网络银行业务之特别风险的审慎监管战略。
这种战略系统地阐述了“从事网络银行业务活动的最低要求”:
一方面,网络银行业之审慎标准应当列出信息技术安全战略所需达到的基本要求,如要求银行解释其网络银行业务战略及该战略如何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相协调;
要求银行提供其安全战略基本特征的详细描述,包括确认各个相关风险成分,分析每个部分风险并将分析结果作为制定工作指导的基础依据;
要求银行说明客户教育培训水平;
以及对其外包战略提出详尽的理由等。
另一方面,除了上述一般的安全战略外,信息技术本身及其发展也应受到审查,包括对网络结构、操作系统、网络银行业务系统与整个系统的衔接测试与生产系统的隔离,防火墙的有效性以及外部袭击的反应系统等方面的检查。
3.2.2联合监管
欧洲银行监督机构认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仅有国家层面的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国际社会加强监督合作,才能达到理想效果。
为此,欧洲中央银行要求其成员国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欧盟各国国内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统一标准的实施。
欧盟要求其成员国在网络银行监管上坚持一致的体系,承担认可电子交易合同的义务,并将建立在“注册国和业务发生国”基础上的监管规则替换为“起始国”规则,以加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适时监控网络银行产生的新风险。
按此要求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区域问题,包括银行间的合并与联合、跨境交易活动等;
二是安全问题,包括错误操作和数据处理产生的风险、网络被攻击等;
三是服务技术能力;
四是随着业务数量和范围的扩大而增加的信誉和法律风险,包括不同的法律体系可能造成的风险[17]。
3.3欧美网络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
3.3.1欧美网络金融监管相似点
一、监管重心。
各监管当局在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上,都逐渐将监管重点转到与传统业务不同的、具有因特网特点的新服务形式,如账户整合、电子账单呈示等。
二、加强虚拟银行监管。
虚拟银行的设立、变更即推出是市场准入管理最为关注的领域,各监管当局都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监管标准。
三、中介机构广泛参与。
各监管当局在市场准入环节普遍要求中介机构参与,规定新设虚拟银行或现有银行开办网上业务之前必须提交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四、重视技术风险管理。
网络技术使传统的银行风险形式出现了新的内容,各监管当局普遍关注与技术有关的风险问题,并强调技术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出台专门的技术风险管理文件。
3.3.2欧美网络金融监管差异
一、监管目的不同。
美国模式表现为通过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适应网络金融要求,对网络金融的监管采取谨慎宽松的政策。
这使得网络金融市场准入的门槛很低,现有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网络金融业务。
由此可见,美国模式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网络金融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政府采取不过分干预的态度,只是通过补充新法律法规,与传统的监管规则结合,对网络金融业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以保证其安全稳健发展。
欧洲模式则是是采取一套独立的方法对网络金融进行专门监管。
从监管目标来说,一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二是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从而达到增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
二、监管方式不同。
美国的监管模式是在多个部门或独立、或配合下制定详尽法律的基础之上,由金融机构本身按照法律规则和自身状况评估风险、制定监管方案,这一模式体现了美国一向推崇的自由主义。
而欧洲模式则是在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和适度审慎保护消费者两个原则之下的联合监管,欧盟各国国内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统一标准的实施,这充分体现了欧洲模式的审慎战略。
4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现状
4.1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网络金融服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业务种类不多,业务量较小,网上业务还不能成为较为普及的盈利手段。
当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基本实现了全国联网,网上炒股日益发展;
工银等金融机构也都建立了各地的局域网,其中中国银行已建立了以总行数据处理中心为核心,辐射海内外的网络化应用体系。
这些新生事物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它不仅方便了客户,而且大大降低金融营运成本[18]。
但是,我国的网络金融还处于发展阶段,与此相关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政策也是相形见绌,极不完善。
比如说我国在网络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只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网上证券交易委托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比较完备的文件;
没有专门的金融隐私保护法或银行秘密保护法。
另外由于我国技术条件有限,国内的很多金融机构采用的是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展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形式,这是监管政策中的一个漏洞。
4.2我国网络金融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4.2.1电子货币监管方面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出现完全依赖网络的纯粹网上电子货币,网上支付工具只能建立在信用卡和提款卡上,且大多数信用卡和提款卡中的芯片主要是为了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智能卡。
因此,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政策,只是在一些金融监督规章中体现了部分监管规则。
一、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监管方面看。
从目前的法律看,我国支付工具的发行主体仍主要限于银行。
我国《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为经银监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它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则不适用该管理办法。
因此,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电子货币的发行也应以银行为主体,非银行机构不能作为发行人。
但法律留有了余地,并没有完全限制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则将包括储值卡或智能卡在内的所有卡类支付工具都包含在银行卡的范畴内,并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依法予以取缔。
可见,我国目前多用途卡类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还仅限于银行,对纯网络电子货币还没有具体规定。
二、从电子货币信息披露监管方面看。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行银行卡的银行应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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