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公文写作方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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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复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构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向平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宜。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三)稽核检查意见书
适用于人民银行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后,向被检查机构反馈稽核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但不涉及行政处罚。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适用于人民银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金融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适用于人民银行向系统内被检查单位作出内审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并提出要求。
第九条人民银行的公文类别
(一)行发文
总行机关的行发文主要有人民银行令、银发、银函、银复、银传、银报等公文字号。
1.令:
用于依据法律法规或经国务院授权发布金融规章以及公布重要事项。
令按年编号,格式为“中国人民银行令×
×
年第×
号”。
2.银发:
用于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工作;
向分支机构布置工作,向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等。
银发字公文中包括请示、报告、决定、公告、通行、通知、通报、意见、稽核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种。
3.银函:
用于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及各金融机构商洽工作、回复意见等。
银函公文文种为函。
4.银复:
用于对各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请示的回复。
银复公文文种为批复。
5.银任:
用于人民银行人事任免事项。
银任文种为通知。
6.银报:
专用于向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请示、报告工作,汇报、说明情况,银报公文包括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
7.银传:
用于以电报形式发送的紧急公文。
文种包括通知、意见等。
鉴于人民银行已建立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及公文代转送制度,对只发送人民银行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文件,一般不使用传真电报发文方式。
8.银内审结:
用于人民银行向系统内被检查单位作出内审结论、处理决定并提出要求。
文种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二)办公厅发文
办公厅发文是行发文的补充形式。
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或系统的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及其修订补充;
开展专项检查、上报有关资料等事务性工作的通知;
印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转发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
与国务院各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商洽工作、征求意见或回复意见;
向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发出的关于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筹建、金融机构增资意向等的批复;
对总行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股东变更、副职任职资格等的批复;
对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规章、政策等咨询的回复;
各类会议及培训班通知;
总行机关内部确需以公文形式处理的事项等。
办公厅发文的公文字号有:
1.银办发。
文种包括通知、请示、报告、通报等。
2.银办函。
文种包括函、批复等。
3.厅便函。
(三)司局发文
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司局、部门可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行属企事业单位(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布置的金融服务类业务的司局还包括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口处室发文。
司局发文适用于:
布置仅限于本司局业务范围内办理的事务性工作,如专项调查、上报数据等;
仅要求分行、营业管理部、行属企事业单位对口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专业会议、培训班通知;
印发司局专业会议纪要、司局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等。
其中专业会议、培训班通知,专业会议纪要,司局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以及司局发文中涉及敏感问题要事先签报行领导审核批准。
对少数特别事项,经总行授权,部分司局可以对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发文,但需事先签报行领导批准。
司局发文原则上只编一个公文类别字号。
(四)其他发文
总行机关的其他发文主要包括:
1.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发文,包括银党、银党任和银党信三种,其中银党任专用于党内人事任免事项,银党信专用于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处理的信访举报案件查实情况的报告,银党信需注明签发人;
2.中共中国人民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
3.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办公室发文;
4.中国人民银行保密委员会、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发文;
5.中国人民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发文;
6.共青团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发文;
7.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发文。
(五)行政复议类法律文书
人民银行行政复议类法律文书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照本条规定规范本单位的发文类别、字号。
第三章公文的格式
第十条人民银行公文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内部发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密级划分。
对涉及保密事项的公文,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秘密范围和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一览表》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标注在稿头纸的右上角。
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
对涉及紧急事宜的公文,应根据公文送达的时间要求在稿头纸的右上角标注紧急程度。
紧急程度等级分为“特急”、“急件”两级,其中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级。
公文紧急程度的确定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办公厅(室)确认。
(三)发文机关标识。
标明公文制发机关的字样,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
公文字号一般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党委发文、党委办公室发文、行发文(除银内审结由内审部门编号外)及办公厅(室)发文由办公厅(室)统一编号,除办公厅(室)外的内设机构发文由内设机构文书部门参照行、厅(室)发文编号样式自行编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标题。
公文标题应准确、简炼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正确注明公文种类。
公文标题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介词“关于”、“对”,内容摘要,文种词四部分构成。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阅知范围。
公文的阅知范围包括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和内部发送单位。
1.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即需按照公文内容答复事项、办理工作的单位,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2.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或主送机关的相关领导或管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3.公文有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或抄送机关时,主送机关或抄送机关应按级别高低或与公文内容联系的紧密程度顺序排列。
4.中国人民银行令不确定主抄送机关,只确定分送范围。
5.内部发送单位为公文制发机关内部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单位。
内部发送单位按办公厅(室)、主办单位、会签单位及其他需要阅知单位的顺序排列。
(八)附件。
公文的附件是指随公文正文发出的文字材料及表格。
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印章。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主题词。
主题词是用于文献的分类和检索的标识符号。
标引公文主题词,所选用的词目应是《金融类公文主题词表》(银办发(1999)45号文)中规定使用的,书写形式应与词表中的词形相一致。
上行文应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主题词表及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文字从左到右横写、横排。
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
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公文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发文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其中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应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同时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其中,总行机关报中共中央的文件如需国务院知道,主送单位应写“中共中央、国务院”;
报国务院的文件如需中共中央知道,主送单位应写“国务院并报中共中央”。
第十六条行文规格要恰当,并遵循“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第十七条在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内,可以与同级政府部门相互行文,但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地方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八条除办公厅(室)外,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九条联合行文
(一)人民银行可以与同级政府部门、同级人民社团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可以与下一级政府联合行文,也可以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
(二)人民银行原则上不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联合行文(党委、纪委、监察局、工会除外)。
(三)各司局及分支机构各处室(办公室除外)作为人民银行内部职能部门,不得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或部门的内部机构联合发文。
第二十条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一般应由人民银行自行发文;
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行文。
对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人民银行行文,但文中应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二十一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发文。
第二十二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需人民银行总行批复的请示,必须主送人民银行,不得直接主送总行相关司局。
第二十三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确需报送的,应附有关领导交办批示。
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行文关系
(一)凡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名义单独发文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发文。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国务院的公文(包括请示、报告),原则上应以人民银行名义发文。
特急件必须直接上报的,应抄送人民银行。
(三)凡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名义发文,但需经人民银行批准同意的,在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同意后,在文中写明经人民银行批准或同意的字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发文。
(四)凡不便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名义发文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两种办法处理:
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文件上报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批转或转发;
二是直接以人民银行名义发文。
(五)人民银行原则上不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行文。
有关部委联合行文单位中同时包括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应排在人民银行之后。
(六)凡必须由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行文的,要使用人民银行文号,盖人民银行公章,同时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公章。
第二十五条转发文件
(一)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一般使用行发文。
(二)转发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如果没有新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一般以办公厅(室)发文形式转发。
(三)人民银行原则上不转发或批转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的文件,如情况特殊,确须转发或批转时,一般以办公厅(室)发文的形式转发或批转。
第二十六条以人民银行名义对外发布金融规章,必须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发布。
金融规章由主办司局拟定,会签条法司,报经行务会决定,由行长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令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令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文告》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全文刊登。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文告》刊登的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具有法定效力,应视同正式公文并依照执行。
行政规章向国务院备案事宜由条法司统一办理。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发文办理程序包括以人民银行或分支机构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会签、审核、签发、复核、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公文拟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文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拟稿人应主动查询有关法律法规,查阅过去办理的相关文件,做好衔接。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同时拟写签报加以说明。
(二)办理公文时必须附相应的办文依据。
依据对方单位来文办理的公文,应附对方单位来文、办公厅(室)文件处理单及以前办理的相关文件等;
如属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转我行办理的各部门、下级政府来文,应附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的批办件;
根据领导批示或签报办理的公文,应附领导指示及签报;
根据会议议定事项办理的公文,应附有关会议纪要;
因工作需要主动办理的公文,应附签报说明发文原因及有关情况。
(三)拟写公文应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四)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五)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六)要求上级机关批转公文的请示,应代批转公文的上级机关拟写批转文稿。
(七)人名、地名、数字、日期、引文要准确、规范。
1.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公文一般应原文引用,引用的原文部分应标注引号;
不便原文引用的,必须准确引用愿意,不标注引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2.公文中,同一人员、机构、地点的称谓要前后一致。
使用简称应用规范化简称,如使用非规范化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3.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
(1)”。
4.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在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6.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八)拟稿一律使用A4纸,并按规定填写发文稿纸首页各项内容,首页各项签名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其他项应打印。
公文文稿由主办单位打印后送办公厅(室)核稿。
第二十九条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条公文审核
公文在送行领导签发之前,应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公文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主办单位的办公室(综合处)要有专人对本单位拟写的公文进行初审;
主办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对文稿内容、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除特殊情况外,应由主办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字。
公文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行文方式及级别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三)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公文拟制的有关要求。
(五)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文稿,是否经过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如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有否加以说明。
(六)是否符合公文处理程序和公文格式的规定。
(七)有关的附件、资料是否备齐。
(八)密级确定是否合乎规定。
(九)主题词标引是否准确。
(十)主送、抄送、内部发送范围是否恰当。
(十一)发文稿纸及版面是否整洁。
公文经审核如需进一步明确政策、调整结构或修改较大需清稿、会签、文中内容要作说明、补充附件或不需要发文等,办公厅(室)应征求主办单位的意见,主动与主办单位协商。
对协商一致的,直接退主办单位修改;
如不能协商一致,附由办公厅(室)负责人审批的退稿意见退司局,或由办公厅(室)向行领导写出说明。
办公厅(室)对文稿改动较多时,应将文稿退回主办单位誊清,主办单位应最迟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稿誊清并送办公厅(室)。
对退回改写的公文文稿,主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改好的文稿送办公厅(室)。
急件、特急件应当在当日完成清稿、修改等工作,并将文稿送办公厅(室)。
第三十一条公文的会签
(一)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业务,应办理会签(包括行内会签、行外会签)。
1.行内会签时,会签单位应在接到会签文稿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会签后的文稿返还主办单位。
急件应随到随签。
行外会签由主办单位送签并催办。
2.会签单位如对文稿有不同意见应附以说明。
经会签单位领导签字或加盖会签单位公章,会签意见方具有效力。
3.主办单位与会签单位对文稿内容不能协商一致,应由主办单位向行领导写出不能采纳会签单位意见的理由,并将会签单位意见附后;
如是上报上级机关的公文,还应在文内说明行外会签单位的不同意见及理由及我行的建议,请上级机关裁定。
4.公文经行外会签后如作重大改动,应重新核稿,并由主办单位将改动情况写成签报连同会签后的文稿送签发人重新阅签。
(二)其他部门主办、送我行会签或签发的公文,应及时进行审核:
1.根据职责分工,先由行内有关单位进行审核把关。
有关承办单位要对来文在政策内容、文字表述、公文格式、主抄送单位、密级等方面进行审核。
文件内容涉及行内其他单位的,要主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承办单位拟出审核意见(签报),与发文文稿一并经办公厅(室)报行领导审签。
对文件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主动与办文单位协商修改。
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理。
2.各单位审核完毕后,将审核意见及发文文稿送办公厅(室),由办公厅(室)对公文格式、主抄送单位等进行审核后,送行领导会签或签发。
第三十二条公文的签批
(一)人民银行拟制的公文中,行发文由行长或行长授权的副行长签发。
其中上报上级机关以及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行长审签后送行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行长核签。
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或书记授权的副书记签发,党委书记、副书记都不在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签发。
党委办公室、办公厅(室)发文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厅(室)主任签发,重要的要送分管副行长审阅。
其他发文由相应单位的领导签发。
(二)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批复及答复,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三)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
各级经办人员和领导签批公文必须写上姓名和审批日期。
(四)送行外单位会签的公文,行领导应首先签批;
联合行文,应由牵头制发公文机关的领导首先签批,再送联合发文的其他机关领导签批。
领导签批后的公文,原则上应当天或次日送印,行长改动较大或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厅(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
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请签发人重新核签。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四条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拆封、登记、审核、分发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
第三十五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办公厅(室)提出拟办意见,送行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六条收支审核
收到下一级分支机构和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报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收文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应由本单位处理;
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
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七条收文的批办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办公厅(室)应及时提出办理意见,附“文件处理单”,注明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和限定办结时间或呈行领导批示;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公文承办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公文后应及时按“文件处理单”的要求办理,并按规定填写“文件处理单”,不得延误、推诿。
特急件要随到随办;
急件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
一般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
办理难度大或涉及几个单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
来文来电有办理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由本单位领导及时签注意见,退回办公厅(室),再由办公厅(室)报请行领导确定。
第三十九条公文催办
送行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办公厅(室)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向公文承办单位制发“文件督办单”,公文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文件督办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厅(室)反馈承办公文的办理计划或办理结果。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四十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全国人大法律
(1)条
第四十一条归档范围
人民银行各类发文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收文都必须统一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立卷的基本原则
归档范围内的文件,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三条立卷的分工
(一)行发文、办公厅(室)发文,在文件印发后,由办公厅(室)直接立卷;
司局发文由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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