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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该工程工人工资:
应付工资
现金
5.月未结转工资:
工程施工-工资
6、临时设施:
对按相关规定应作为临时设施核算的,先计入临时设施科目-首次使用该临时设施的项目部按总造价的60%计入该项目部成本—第二次使用该临时设施的项目部,按原总造价的40%以及为拆卸、重新搭建该临时设施而发生的成本计入该项目部成本。
购进临时设施时:
临时设施—具体临时设施
贷:
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进项目部成本时:
工程施工—项目部--临时设施摊销
临时设施摊销
7、确认工程结算收入:
每月末经营部报来当月产值确认单——总账会计根据各项目产值确认当月各项目部的工程结算收入。
即:
与甲方确认结算:
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工程结算-各项目部
期末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与毛利
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主营业务收入
8、计提流转税金:
根据每月末经营部报来的产值确认单,按照各项应缴税费的比率,分项目计算出应交税费,即: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各项目部)
应交税费(各税种)
9、结转损益:
按当月所有损益类科目的发生进行损益结转,自动生成的凭证为,
本年利润
所有贷方发生额的各明细科目
所有借方发生额的各明细科目
本年利润
10、完工项目:
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
工程结算—各项目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二、主要科目应用
工程施工
1、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2、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
,“合同毛利"
进行明细核算。
3、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二)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
(三)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
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工程结算
1、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2、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期末,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之差,若为正,表示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列示;
若为负,表示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款项项目中列示。
三、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劳务,确认收入的原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施工企业确认收入的方法
新准则与现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在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上存在较大差异.《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在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结算时,按结算金额确认为合同收入。
“第六十一条,施工企业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作业,以及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产品销售和商品交易,以发出商品,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应收货款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
新准则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确认。
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由此可以看出,建造合同准则在确认合同收入上比《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更为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为严格地遵循了谨慎原则。
因此,按新准则提供的会计信息更能符合有关使用者的要求。
但是同时,也向财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财务人员必须熟悉工程管理业务的流程以及较高的判断能力。
具体来说: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施工企业按工程量清单分期确认收入,一般是简单易行的。
按其确认的依据不同通常有三种确认方法:
(1)、是以企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清单单价确认本期收入,这种方法优点是当期实耗的材料、人工、机械费与当期确认的收入配比最为接近,便于会计成本核算;
缺点是企业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没有经过业主的许可,也没有通过监理工程师的验证,当期收入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其中一部分工作量有可能是企业虚报或虽已发生但由于质量或其他原因监理和业主并不认可,这就造成收入进账不实。
(2)、是以企业上报的计量支付报表,由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工作量确认为收入.它也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计价基础。
确认本期收入这种方法确认的收入虽然没有通过业主的批复,但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业主都会承认。
(3)、是以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表上的工作量确认为收入,这种方法确认的收入最为准确,具有法定效益。
但它的缺点是过于滞后,等业主的批复回到企业再作收入时,其发生成本费用已经是下一期的数据了,这就是收入和费用很难再当期实现合理配比。
当然还有其他的收入确认方法,但使用较少,暂不赘述。
一般情况还是以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计量支付表上的工作量确认收入比较简便且合理。
五、建筑劳务分包公司里的人工工资能填开人工工资表就计入成本吗,需要开具劳务发票吗?
分三种情况:
1、自有的项目部的管理人员
间接费用--自由职工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
2、自有的项目部的工人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自有工人工资)
3、整建制承包给劳务队的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民工结算)
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
第一、二种情况,直接做工资表入账即可,第三种是要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入账。
六、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
一、相关条款:
1、应用条款:
财会[2006]1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规定:
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
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失效条款:
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因此,如果在以后取得发票的仍可以扣除,但扣除年度为取得发票的年度.
上面的文件意思是说,季度申报所得税可以暂估入库,年底不能暂估入库,即使年底做了暂估入库,在汇算清缴时也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个别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的,不作纳税调整的除外。
二、暂估入库账务处理办法:
1、在2015年11月时暂估入库一批货物,因当时票未到,2015年11月时我按暂估价作为成本已出售,(当年度)
财务处理,商品购进的凭证是:
借:
库存商品10000
贷:
应付账款—暂估10000
结转成本的凭证是:
主营业务成本10000
贷:
在次月(12月),增值税发票到了,假如票面金额与上月暂估的不一样,假设不含税11000元,先红字冲回上月的暂估入库:
借:
应付账款—暂估10000
再根据税票:
库存商品11000
应付账款-已到票11000
结转的成本再做一张补充凭证,把差额部分补记上即可。
2、如果货物已在2015年出售,15年已经暂估入账并结转成本,发票2016年汇算清缴前到,则无需调整的情况下:
(跨年度,但在汇算清缴前)
财务处理:
如金额一致无需冲回;
假如票面金额与上月暂估的不一致,假设不含税11000元,先红字冲回上月的暂估入库:
借:
应付账款—已到票11000
结转的成本再做一张补充凭证,把差额部分补记上即可。
借:
主营业务成本1000
贷:
库存商品1000
3、如果货物已在2015年出售,15年已经暂估入账并结转成本,发票汇算清缴前未到,发票在2016年6月到,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下,分两种情况:
(跨年度,且在汇算清缴后)
(1)汇算清缴时尚未收到发票,只调整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进行账务处理。
(2)2016年6月收到发票时: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库存商品
借:
利润分配(代表的含义是2016年结转2015年已售货物成本)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暂估入库商品销售出去了,在汇算清缴前购入时的发票尚未取得,则暂估入库商品的成本是不能结转的,如果会计已经结转,在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
七、新准则下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不需要计提,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应当是按实列支,具体可参考《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据实列支,税务上注意别超过14%.目前已经不要求计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会计上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算提取,但税务所得税核算时只可以扣除实际发生而且不超过工资总额2.5%部分,没有发生或者超过规定比例的不能扣除.如果计提了,在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就要注意计提部分是否有超,超过部分需要纳税调整。
发生时: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现金/银行结转:
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其他薪酬
如果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这个科目的,都是错误的!
2、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应注意
(1)公司零星购买的书刊应分清不同的用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
.
(2)设备购置费。
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图书等费用,学员用书应由其自理,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八、应付福利费:
2007年已不可以计提福利费。
1.必须先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一般福利费可以包括企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员工困难补助、抚恤金、各种补贴、津贴等。
新会计准则下,将“应付福利费”科目取消,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取消。
以管理部门为例,当月发生福利费500元,现金支付,会计分录为:
1:
实报实销方式下福利费的处理方法。
借:
管理费用-福利费500
现金500
2:
以工资方式对福利费的列支.
应付职工新酬—应付福利费500
管理费用—福利费500
应付职工新酬-应付福利费500
九、计提工资及社保
假设:
应付工资100万元,其中:
个人社保部分2万元,个人所得税1万元。
单位应承担社保3万元.
1、计提工资:
管理费用10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0
2、计提社保费(单位部分)个人的社保是直接包含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里面,已经全部进入成本费用了,不需要单独计提,只需在发放工资的时候代扣代缴,也不需要将代扣的个人社保部分结转到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中。
管理费用—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3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3
3、发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2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1
银行存款或现金97
4、缴纳社保及个税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单位缴费3
其他应付款—社保费个人缴费2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1
银行存款6
十、往来借款的涉税问题:
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缴纳增值税:
(1)政策依据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税务理解
借款属于营改增后“金融服务”税目中的贷款服务;
应该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中“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判断是否视同销售
从文件规定看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款"
中的主体:
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也就是说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视同销售.
(3)结论
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有依据的,该“口径”是全国普遍性的。
顺便说一下,其他个人无偿借款给公司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或股东,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企业借钱给其他企业或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
(1)营改增前,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2)营改增后单位之间无偿借款应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增值税的计算:
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贷款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3、企业之间借款有偿使用并取得利息收入,则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为:
c:
\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http:
\www。
chinaacc。
com\shuishou\nsfd\zh2014101013452645488143。
shtmlc:
\www.chinaacc。
shtml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十一、五险一金入账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有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入"
管理费用”,不符合条件的入”职工福利费"
且在规定限额内开支。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企业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也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公司租用员工或法人车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企业与员工应签订租赁合同,企业将租赁费支付给员工,若该租车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且租车费用合理,则向员工所支付的租赁费应凭员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租车费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租赁车辆所发生的日常消耗性费用如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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