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文金融监管案例分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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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资金异常流动未引起足够警觉。
v高山案引发的启示思考及相应对策
v建立人事管理制度
v人事管理制度是对金融从业人员的选择、使用和培养的方法和措施。
具体包括人员使用、职工培训、职工考核与轮换等方面。
v1.打破“官本位”,建立起多元化的职位体系,拓宽各类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
v2.打破“终身制”,建立竞争性的聘用制度和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v3.打破“大锅饭”,以岗位价值为核心,建立起市场化的薪酬体系与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v4.改变传统的“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考核方法,建立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管理体系。
v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v1.内部审计
v内部审计部门不仅要对全行的业务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制约机制以及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而且要对这些制度、流程、机制职责本身的科学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v2.外部监管
v外部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制度、体系和流程进行定期评估,严格监管,对操作风险监管的主要力量、精力重点放在提高操作风险管理制度、控制体系、防范机制等方面的合理性、完整性、有效性上。
同时还应制定统一的操作风险监管标准或业务指引。
v制定规范的内控评价操作规则
v理想型
v简单易行
v与接大多数银行现有的内部控制系统尽可能相一致
v尽可能避免扭曲银行的管理行为
v以银行所有资产组合为基础,考虑各项目之间的相关性和抵补性
v包容新产品和新市场
v适应不同规模及不同业务的银行
v所具有的结构有助于鼓励银行改进其内部控制系统
v相应对策
v完善内控制度,特别是人员较少的基层网点各主要业务操作环节的内控制约机制。
v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
v加强账户管理,严格执行开销户规章制度。
v加强印鉴卡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v制定并落实上门服务的内控制度。
v完善对账制度,加强对账管理。
v加大对基层网点的检查力度,特别是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
v密切关注基层行非正常的业务波动。
二、BCCI世界金融史上最大的丑闻-----BCCI(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倒闭
英央行监管不力导致世纪丑闻面临10亿英镑索赔
英国伦敦高等法院20RR年1月13日开庭审理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被控知情不举,任由BCCI(国际信贷商业银行)从事洗钱、财务诈骗等犯罪活动,导致该行最终被关闭,造成6000多名英国储户血本无归的百年大案,这是英格兰银行成立300年来首次成为伦敦高等法院的被告.
直接诱因是1991年被关闭的国际信贷商业银行。
这一事件被国际金融界称为“世界金融史上最大的丑闻”。
直接导火线:
BCCI的倒闭——主角:
阿贝迪(银行创始人)
1、成立概况(1972年注册成立)
2、结构BCCI--BCCIS,A(卢森堡注册)
--BCCIoverseas(开曼群岛注册)
--总部:
英国伦敦
3、倒闭的原因:
1)母国的缺位和并表监管不力
2)犯罪行为硕果累累
4、倒闭过程(1991年7月宣布倒闭)
原因和教训:
1.高级经理经营战略冒进和缺乏基本职业道德是该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该行成立之初,就热衷于机构扩张,制定了不符合实际的宏伟目标。
其后果是分支机构良莠不齐,管理失控,非法交易盛行。
2.部分国家监管当局监管无力,给国商银行以可乘之机。
国商银行在成立之初,选择监管不严、注册容易的卢森堡和开曼群岛作为总公司的注册地。
这两个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都没有对在此注册的金融机构进行认真监督。
3.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对跨国银行监管方面合作不够,使问题长时间没被发现。
国商银行组织结构复杂,它的业务受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管理,各国的监管制度、监管质量、监管尺度相差甚远,任何一个监管当局都无法了解该银行业务的全貌。
因此,国商银行可以从容地在世界各地调动资产,应付各国检查,将问题长期掩盖起来。
4.部分国家审计报告标准过松,导致外部审计机构没有及时发现和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
1987年以后,一家会计公司担任国商集团的外部审计机构。
在接受英格兰银行调查委托之前,审计师就已经发现该行在贷款和管理方面存在致命的缺陷,并多次私下提醒该行注意,但都仍然为该行的财务报告开了绿灯。
事后,有人认为会计公司的行为应当受到起诉,但是由于英国的审计标准比较松,它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银行倒闭事件使我们认识到,一个成功的金融企业应当树立稳健经营的思想,在选拔人员尤其是选拔高级管理人员方面要慎之又慎。
对于金融监管当局的启示是:
一方面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在银行的注册资格方面要严加审查,不具备条件就不能批准。
国商银行在全球69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但却未能在新加坡开设分行。
1973年起,国商银行曾5次试图在新加坡开设营业机构,但是新加坡监管当局经过仔细审查之后都予以拒绝,认为该行经营作风不稳健,不宜在新加坡开业。
二是要加强跨境银行业务监管的国际合作。
在此次事件过程中,各国监管当局在国商银行尚能正常经营的时候果断采取行动,联手同时关闭了国商银行的业务,防止了事态进一步扩大。
如果缺乏这一行动,损失将更加严重。
此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市场的了解,随时跟踪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国商银行倒闭以后,很多经验丰富的金融机构并没有受到多大冲击,国商银行始终无法获得国际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就是很好的证明。
三、中行纽约分行被罚案“王雪冰事件”
20RR年1月18日,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联合消息,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违规行为做出处罚。
在王雪冰一审判决前两天,12月8日,中国银监会宣布与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达成监管信息交换协议。
由此,与中国银监当局交换监管信息的海外银行监管当局扩至美国、英国、新加坡、韩国、香港。
OCC负责美国2200家全国性银行和外国银行在美的52家分行的现场检查。
该机构宣称,其使命是“确保支持着美国公民、社区和经济的全国银行体系安全可靠并具有竞争力"
。
两年前,正是OCC与中国银行监管当局联合宣布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自1991年至1999年间的"
给单个客户风险暴露过高、协助一桩信用证诈骗案和一桩贷款诈骗案、未经许可提前放弃抵押品并隐瞒不报,以及其他可疑活动和潜在的诈骗行为(据OCC向中行发的《认可令》)”。
中国银行被判罚款20RR万美元,是为美国财政部对银行所作的最大一笔违规罚金。
中国银行业的问题显然不在于银行家多寡好差,而在于充分竞争环境能否形成。
只有竞争的市场,才能形成有效率的内部与外部监管机制,孕育出优质的商业银行和银行家,而继续维护国有垄断的局面只会使现有银行改革走进死胡同,银行家连独善其身也很难实现。
----已有的教训相当沉痛,足以使我们认识到加快开放促进改革才是更顺应规律的做法。
银行业开放与其守住承诺时间,不如尽可能提前;
与其先对外后对内;
不如同步放开或先内后外。
这关乎中国金融业的命运。
----金融界现在主要还是实行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主要人事任免由组织部门循旧例进行,激励约束机制非常薄弱,这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与国有工业企业的管理体制相比也明显落后。
因此,当前所进行的银行改革,必须包括突破组织部门管理“金融干部”传统模式,在市场上选拔人才,以市场方式对待人才。
从这个意义上看,现有国有金融企业的组织制度创新,会是将来的一篇大文章。
面对“认可令”
中国银行在美分行的事件,对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也是一次严重的挑战----从某种意义上说,“认可令”实际上质疑了中国银行在美分行的全部风险控制程序,包括信贷、贸易结算、开户、内审等等,甚至对中国银行总行独立公正地任命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聘请外部审计师、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的能力也大有怀疑。
一纸“认可令”不仅把中国银行在美分行置于特别监控之下,同时也使中国银行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状况暴露在世人面前。
----中国银行在美分行的问题,持续长达10年之久。
美国监管当局到了20RR年才发现并开始调查,说明即使再先进的银行监管制度,也会有漏洞。
更何况长期以来中国在美分行一直对外宣称,对国有外贸公司的贷款,有国家信誉作保证。
当然,这次中行在美分行的做法太出格,乃至超过了正常的银行监管官员的想象力和正常的检查程序所能覆盖的地步,可能也是原因之一。
----任何监管制度都不能代替银行的内部控制。
因此银行监管在本质上是促进银行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审慎经营。
然而,一旦银行滥用了监管者的信任,弄虚作假、违规经营,那就要被罚得倾家荡产。
中国国内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监管环境和监管力度。
长期以来,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基本上把国内的一套带到了国外。
无论是官本位的意识、人情关系、还是落后的经营理念和信贷文化,都能在海外分行找到例证。
在美分行的问题,应该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国有银行重组的战略和指导思想。
倘若不是通过产权改革、促进竞争,而仅仅是寄希望于所谓的选“好人”,这种事情注定会重演。
----中国银行在美分行的事件,对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也是一次严重的挑战。
仅以法规框架为例,中国法律对银行违规定处罚,法律依据既不充分,处罚的威慑力也远远不够。
在美分行受到的高额罚款,是按照作案非法所得乘以天数计算出来的,很多情况下,足可以罚得银行立即破产。
而中国除了法律不够健全之外,银行监管当局全面监控和预防银行风险和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能力都远不尽如人意。
需要采取的措施固然千头万绪。
而认真阅读和勇敢面对“认可令”,也许不失为一个正确的开端。
本案给我们另一个警示就是要加强对我国海外金融机构的监管。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事件的影响是极为恶劣的,对此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前管理层也得到了处理,但造成的损失是难以弥补的,同时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败坏。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事件反映出“体制性问题”。
我国的金融机构应该从一味扩张规模(包括海外建立分行)转移到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上。
当然仅靠商业银行自身内部控制监督是不够的,与之配合的外部监管更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双管齐下、内外合力。
随着我国银行国际化程度的加快,海外分支机构也会增加。
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对境外分行的监管力量还很薄弱,有必耍设置专门的海外中资银行的监管机构。
因此设立专门的监管司局并相应设立派出机构,定期、不定期派出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从而加强监管力度。
另外,要加强多重监管的独立与协调。
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专业性,实行违规审计和主要负责人离职审计。
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加强与所在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交流。
四、大和银行案
大和银行亏损案的原因分析
大和银行的亏损虽深受投资产品价格巨额波动的影响,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员工井口俊英内部违规操作,因此大和银行的巨额亏损可以从操作风险角度来分析。
这实际上也是内部控制和治理机制失效,以及外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
(一)大和银行未能实现“前台”和“后台”的分离,前台交易,后线结算和债券保管的分离
在商业银行的金融交易中,“前后台”没有主次之分,是相辅相成的。
但在本案例中,前台交易,后线结算和债券保管的职能都归于井口俊英一身,混淆了“前后台”职能的区分。
当“前台”的交易出现巨额亏损时,井口俊英为了隐瞒并挽回亏损,可逃避有效的监管并等待转机,而未履行其“后台”的监管职能,最终酿成了悲剧。
(二)大和银行的巨额亏损暴露了银行高层对工作人员的过度信任
大和的许多高层管理者,完全不去深究可能的问题,忽略井口俊英业务上的“小纰漏”和“小瑕疵”,而是一味相信他,并期待他为大和投资赚钱。
直到1995年井口俊英向行长藤田彬坦白自己的巨额亏损时,藤田彬还表示不可置信。
高层们的过度信任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这是大和银行在今后的发展管理中值得深思的。
(三)大和银行巨额亏损暴露了银行内控管理的薄弱
早在二战结束时,日本就通过了《证券和交易法》,其中第65条严令禁止日本的银行参与国内证券业。
该法案类似于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旨在保证存款人利益不受证券市场大幅度波动的影响。
然而,日本银行业的利润来源因此大受限制,在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竞争中也显然处于不利地位。
于是,日本银行业纷纷积极拓展国际证券业务,通过国际渠道进行国内证券投资,以此增加利润,积累经验,等待国内金融管制的放松。
许多日本银行将其海外分支机构作为对国内人员进行证券交易培训的基地。
由于膨胀太快,交易人员缺乏必要的素养和经验,交易机构又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机制,这就为恶性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
(四)大和银行巨额亏损违背了资金交易的风险管理原则
井口俊英1976年开始在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工作,三年后被提升为交易部主任,从此负责前台交易、后线结算和债券保管。
如此三权集于一身,显然违背了资金交易中前线和后线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的风险管理原则,为井口俊英的违规交易提供了机会。
自从1984年井口在美国的政府债券市场上亏损20万美元后,他便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篡改客户账目,把客户账上的债券出售,再造假账说明这些债券并未卖掉。
年复一年,假账和亏损积聚迅速,然而大藏省、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及大和银行总行均未曾检查出问题直到井口俊英自感难以为继才主动坦白。
(五)大和银行巨额亏损暴露了金融监管的不力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每年实地监测,然而井口俊英抓住监测官喜好喝酒这一特点,每次都将他灌得大醉。
而日本方面的中央银行对大和银行的巨额亏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它们一味的沉浸在银行快速膨胀的谎言中,既没有及时的检查出问题,也没有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而是让大和银行的假账和亏损迅速积聚,使得大和银行面临无以加复的处境。
三、大和银行破产案的经验教训
(一)如何防范操作风险
从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界定来看,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了人员、程序、系统和外部事件四个风险因素。
降低操作风险,也就是要降低这四个风险因素的发生概率。
结合上述几个案例,防范操作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增强操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对金融机构的所有风险管理都是非常重要的,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基础。
针对操作风险而言的内部控制包括:
银行员工的操作风险观、操作风险内部控制意识和操作风险管理职业道德等,对风险的敏感程度、承受水平、控制手段有足够的理解和掌握,银行高级管理层应了解本行的主要操作风险所在。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人员因素是操作风险发生的主要因素,对我国而言,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在操作风险管理中十分重要。
2.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和完整、独立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不能只注重单一风险管理,而应将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包括这些风险在内的各种金融资产进行组合。
3.建立健全操作风险识别、评估体系和完整的内控信息反应机制。
商业银行应按照新资本协议框架的要求,从操作风险数据库、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建立科学的内部评级法,建立覆盖所有业务的操作风险的监控和评价预警系统,并进行持续的监控和定期评估。
4.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强化专业稽核审计,实行内控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建立独立、垂直、具有监督权威的内部稽核部门,设置科学的量化监控指标体系,反映监控对象的主要内容,促进内控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5.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
必须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入职门槛,在提拔金融机构中高层的过程中,必须要从业务上进行资格评定和审查,在委派金融机构重大业务时,必须做好对相关管理层的考核和监督,从而在人员安排上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二)如何加强我国银行的内控管理
20RR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金业务的风险责任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资金交易中台和后台部门对前台交易的反映和监督机制,对前台交易员、中台监控人员和后台结算人员的风险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
1.对关键岗位实行岗位轮换制。
避免一个业务员多年从事某一种业务而产生的道德风险,也是防范内部风险的重要手段。
2.建立对银行职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制度。
银行在健全监控制度的同时,应当特别重视对银行职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并将其经常化、制度化。
3.加强对衍生工具交易风险的管理。
衍生工具交易存在巨大风险,我国必须特别重视开放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对金融机构可能带来的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损失。
二、原因分析
(一)内部控制失效和外部监管有名无实
井口俊英于1976年开始在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工作,3年后被提升为交易部主任,从此负责前台交易,后线结算和债券保管。
如此三权集中于一身,显然违背了资金交易中前线与后线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的风险管理原则,为井口俊英的违规交易提供了机会。
自从1984年井口俊英在美国政府债券市场上亏损20万美元后,他便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篡改客户账目,把客户账上的债券出售,再造假账说明这些债券并未卖掉。
年复一年,假账和亏损积聚迅速,然而大和银行总行一直未发现问题,日本大藏省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也从未发现蛛丝马迹,直到井口俊英自感难以为继主动坦白时,各方面才如梦初醒。
(二)日本的分业经营体制改革滞后
20世纪70—8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金融自由化改革加快,银行参与证券业成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范围、增加利润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银行业与证券业混合经营逐步成为改革潮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通过了《证券和交易法》其中第65条严禁日本银行参与国内证券业。
该法案类似于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旨在保证存款人利益不受证券市场大幅度波动的影响。
于是,日本银行业纷纷积极拓展国际证券业务。
通过国际渠道进行国内证券投资,以此增加利润,积累经验,等待国内金融管制放松,即取消分业经营法令。
由于膨胀太快,交易人员缺乏必要的素养和经验,交易机构又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机制,这就为恶性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三、风险启示及对策
(一)要重视操作风险的防范
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信用风险——贷款到期后,借款方不能归还贷款从而使放款方承受损失的风险;
国家风险——与借款人所在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方面有关的风险;
市场风险——银行表内和表外头寸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利率风险——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面临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银行无力满足客户的提款要求或正当的岱款申请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由于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外部监管也不到位,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在上述六大风险中,操作风险十分重要,由于其他几种风险的发生都往往有由于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而导致操作风险的问题。
由于这种失效使得银行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采取必要的对策,无法避免各种操作失误或欺诈,如银行交易员、信贷员、其他工作人员越权或从事职业道德不允许的或风险过高的业务,从而导致银行的财务损失,或使银行在其他方面的利益受到损害。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和巴林银行的倒闭,大和银行的巨额损失,实际上都是由于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以及外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
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是从事跨国经营的商业银行,要从大和银行事件中吸取教训。
(二)探索银证合作途径,推进业务交又改革
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获得总统签署,该法案的颁布意味着在美国实行了近70年,并由美国传播到世界各地从而对世界金融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走向终结。
其实,美国从80年代初就开始放松对银行证券业的管制,逐步允许金融业务的交叉,到90年代以后,美‘联储修改了银行持股公司法中的个别条例,建立了更有效银行兼并和开展非银行业务的申请和通告程序。
取消了许多对银行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限制,商业银行能更自由地从事财务投资顾问活动、证券经纪活动、证券私募发行和其他非银行业务,尤为重要的是,美联储扩大了银行持股公司附属机构可以承销和交易证券的范围,并大大减少了将会降低此类业务收益的经营限制。
上述重大变化,给美国商业银行进入梦寐以求的投资银行业务领域以极好机会,大商业银行纷纷把业务扩展到投资银行。
如上所述,日本大和银行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日本在金融分业经营体制方面改革滞后。
目前,中国也是实行银证分业经营制度,分业经营虽然可以降低银行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但分业经营将银行业务范围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在低效率的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基本服务对象的情况下,银行的风险实际上更加集中了。
考虑到当今世界银证融合是发展的大趋势,但银证分、业又是我国当前的金融制度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应积极探索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合作,如银行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相互投资、资金结算、基金托管、金融服务外包、银行不良资产剥离、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等方面开展合作。
逐步创造条件,加快银证分、业经营制度的改革,跟上世界金融发展的步伐。
商业银行是国民经济运行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安全、稳健的运行对一国经济金融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市场环境日益复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经营中却又越是充满着潜在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中的一个或几个细节问题,某一个人的不审慎行为或越权违规行为甚至就会搞垮一家久负盛名的大银行,可见,作为现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已成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对于任何一家金融机构而言,内部控制问题都不可掉以轻心。
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完善商业银行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制衡机制,以切实有效地防范风险,保证各国银行业的共同课题,更是我国金融改革进程中最具挑战性的使命。
五、巴林银行
巴林银行倒闭过程
v里森被授权从事风险并不大的风险套利交易。
v1992年7月里森手下一名交易员由于操作失误,里森为其隐瞒并将损失放入“88888”帐户。
v此后,类似失误都被记入“88888”帐户,此帐户的亏损越来越大。
v为了弥补亏损,里森大量购入225种日经股票指数期货。
由于判断失误,造成巨额亏损,并又被转入“88888”帐户。
v巴林银行资不抵债,最终破产。
此时才暴露出里森的越权违规操作。
v巴林银行破产的原因是什么?
v直接原因是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货经理尼克·
里森对“错误账户”的不恰当使用及对日本股市走向的错误判断。
v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巴林事件的发生有更深层的原因,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巴林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和体系问题
Ø
1、缺乏科学合理的职能划分。
•在大多数期货交易公司,不仅前台交易与后台清算职权是分开的,而且还有一个独立完成的部门对各项交易进行核对。
但巴林银行却让里森同时主管前台的交易和后台的交割清算。
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管理和操作职能要分立的基本规则。
2、巴林银行的人员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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