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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应按《2013--2016年度集美区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界定表》(详见附件)进行投保,并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上门办理承保手续,每次向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费用由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自行结算。
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并在报销保险费用时将定点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五、定点保险公司。
定点保险公司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主动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被保险车辆在合同有效期内,定点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最高的保费优惠幅度。
六、车辆定点保险的监管
对定点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承诺的保费、服务和赔偿,用车单位可以向区财政局投诉。
投保单位不及时支付保险费用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定点保险公司可直接向区财政局投诉。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联系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附件:
1、2013--2016年度集美区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界定表
2、采购合同(范本)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13年6月28日印
附件一2013--2016年度集美区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界定表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保单位名单
集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集美外事侨务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法院
杏林街道办事处(含所属事业单位、镇属企业)
杏林建设发展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集美区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司法局(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委党校(含所属事业单位)
侨英街道办事处(含所属事业单位、镇属企业)
集美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集美区农林水局(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科技局(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含所属事业单位、镇属企业)
集美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集美区委员会办公室
集美区妇女联合会
集美区广播电视台
集美区委组织部(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发改局(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工会(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文教区管委会(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老龄办(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人事劳动和劳动保障局(含所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
集美区经贸局(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重点项目服务中心
集美区文体旅游局(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委员会政法委(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计生局(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安监局(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委宣传部(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招商局(含所属事业单位)
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保单位名单
集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民政局(含所属事业单位)
中国共产党厦门市集美区委员会办公室(含所属事业单位)
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集美区委员会
集美区教育局(含所属中小学、职校、事业单位等)
集美区党工委
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共产党集美区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集美建设发展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集美区旅游公司
集美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集美区供销合作联合社
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含所属事业单位,镇属企业)
集美街道办事处(含所属事业单位,镇属企业)
杏滨街道办事处(含所属事业单位、镇属企业)
集美区残疾人联合会
集美区档案局
集美区信访局(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审计局(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财政局(含所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
集美区科学技术协会
集美区卫生局(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中国共产党集美区委员会统战部(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商会(含所属事业单位)
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含所属事业单位)
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保单位名单
集美区建设局(含所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
附件二
厦门市集美区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甲方:
负责人:
胡国才
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政府大楼三楼
乙方:
根据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编号GW2013-JM025号招标文件、响应单位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此次确定的集美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事宜签订本合同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采购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具体采购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承保公司”是指乙方为本次采购提供车辆保险服务的厦门市的分支机构。
1.8“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
3.合同的组成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本合同书;
3.2中标通知书;
3.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3.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3.5投保人的投保材料;
3.6投保单、保险单及批改申请、批单;
3.7保险人应提供投保及赔案处理情况月报表;
3.8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并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保险条件
4.1投保车辆
4.1.1集美区公务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摩托车、特种车辆等),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4.1.2投保车辆使用性质都为非营运性质。
4.2保险条款
乙方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保险条款(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条款):
条款名称
编码
4.3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4.3.1投保险种原则上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所有险种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六个险种为基本险种,特种车辆及采购单位有特别需要增减险种的,应有区财政归口业务科室的书面批复。
4.3.2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文件以及投保车辆具体情况而定。
4.4保险费率、优惠幅度及计算方法(具体见乙方的投标报价)
保险费率采用乙方经保监会批复的保险费率(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条款。
4.5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壹年,在本合同期内逐年续签。
新购置车辆起保时间与车辆初次登记月份一致。
5.组织实施
5.1甲方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中标价格及服务承诺进行全程监督,乙方必须提供必要条件和充分配合,否则,按严重违约处置。
5.2甲、乙双方、采购单位等合同当事人应该为该合同的顺利实施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5.3甲方通过文件通告等形式将中标单位及相关情况传达给各职能部门,并督促落实。
5.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认真履行。
6.操作流程
6.1投保
(1)承保公司可以到指定的保险采购单位开展保险业务,保险采购的单位也可自行到选定的承保公司投保。
(具体见清单)
(2)承保公司根据投保资料协助被保险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并完成核保与出单事宜,并在收到投保单和保费三个工作日内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被保险人。
(3)对新购置车辆,应被保险人要求提供上门服务,并在被保险人递交投保资料和缴交保费之日起(包括传真形式,但以传真形式递交投保资料之后应补递正本)2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送达各被保险人
6.2保费结算
每部车按保单年度一次性支付全额保险费。
6.3理赔
乙方应保证定点采购车辆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必需程序完成机动车辆的理赔实务,以优良的服务态度、便利、快捷的上门服务方式响应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
切实遵守其在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
7.违约责任
7.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
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降低乙方市场份额、解除合同及取消乙方下一次参与集美区公务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
7.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
7.1.2各被保险人对乙方的有效投诉每年超过二次(含)以上的,或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
7.2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定点保险的机动车辆,向中标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7.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集美区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乙方有前款第
(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8.不可抗力
8.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8.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8.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9.保密条款
9.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9.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
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10.合同的解释
10.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10.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10.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1.争议的解决
11.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厦门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1.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2.合同的终止
12.1本合同有效期壹年。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2.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2.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2.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2.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2.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2.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2.3.1乙方向被保险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2.3.2乙方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了《许可证》;
12.3.3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
12.3.4乙方未承担本协议中规定的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
12.3.5乙方犯有其它严重错误,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部门的追究查处。
12.4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应及时协商重新修订合同相关条款。
如协商未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3.法律适用
13.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4.权利的保留
14.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4.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4.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5.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5.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
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5.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6.通知
16.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
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
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7.合同修改
17.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7.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转让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9.合同生效及其他
19.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
19.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3本合同期满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19.4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若干份。
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__________乙方(公章):
____________
负责人:
_负责人:
_
日期:
___年__月__日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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