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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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着眼加快交通发展。
通过实施税费改革,建立既能有效发挥省级统筹协调职能、又能充分调动市县积极性,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交通管理体制,实现全省交通事业后发赶超、科学跨越。
2、明确各级交通事权。
根据交通发展需要,划分各级政府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
同时,将履行职能必需的财权下放地方,实现权责对等、事财统一。
3、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合理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增强交通建设筹资能力,完善交通建设补助奖励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交通建设资金需要。
4、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按照政、事、企分开原则,推进交通系统机构改革。
二、明确各级事权,强化市县责任
全省交通实行各级政府负总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一)省级事权
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省交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专项规划;
支持、指导、协调市州完成干线公路建设任务,对干线公路建设、养护进行监督管理;
支持、指导、协调市州完成重大运输及水上项目建设任务;
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养护、管理的行业标准;
对全省重点交通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立全省交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对市州交通发展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二)市州事权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含重大运输及水上项目)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编制辖区内交通发展规划;
对辖区内交通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事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含汽车站场、小型水上建设项目和农村渡口渡船)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具体实施辖区内干线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对辖区内交通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辖区内农村客运站场、农村渡口渡船安全工作和农村运输市场等。
乡镇协助县市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筹资机制
(一)建立省对市州交通建设的财政支持体系
成品油税费改革后,省从三方面筹集资金,对市州交通建设予以财力支持。
中央安排我省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全省交通发展;
省政府每年从省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交通事业发展,并逐年按比例增长;
省建立交通融资平台,加大对交通建设的投入。
以上资金,省将通过切块包干、专项补助和奖励等形式分配给市州用于交通建设。
1、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
省从中央安排我省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切块给市州,切块资金总额按中央增长比例同比增长,主要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航道的养护和站场、码头建设及维护等。
其中,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农村公路养护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省每年根据国省干线公路路况下达各市州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任务,并对任务完成情况和投入水平进行考核,未完成任务的,省将在下年度扣减相应专项资金。
省对市州的转移支付切块资金作为市州交通建设的自有财力,必须专项用于交通发展,原则上不得用于人员支出。
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从2009年起,三年内可从转移支付切块资金中适当安排涉改人员的安置支出。
转移支付资金、国省干线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等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2、完善交通建设补助办法
省交通融资平台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全省“十一五”规划交通建设项目,分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对市州予以补助。
建立国省干线新建和重大改造专项资金,补助各市州国省干线的新建和重大改造项目。
省不确定对各市州补助上限,采取按年度完成建设里程据实补助办法,实行多建多补、少建少补、不建不补。
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奖励资金。
省通过以奖代投,激励各地加快建设县到乡镇公路及通达、通畅工程。
省根据财力对道路运输站场和水上项目给予补助。
省对市州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设施损毁抢修和应急处理等给予补助。
省对市州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和道路运输站场及水上项目的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3、建立交通建设考核奖励制度
省对市州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情况实行目标考核。
对公路建设,重点考核年度新建、改造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
对公路养护,重点考核国省干线公路路况、农村公路通畅状况等;
对交通管理,重点考核交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市场化改革,推进管养分离,治理道路运输超载超限及安全生产等情况。
省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目标考核先进市州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市州交通建设配套投入。
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建立健全交通建设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加大融资力度,多渠道筹集交通建设资金。
省本级由财政、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组建公路建设投资公司,作为省级交通融资平台。
各市州也要建立相应的交通融资平台。
省安排各市州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可用作交通融资平台资本金。
各地要积极采用对公路沿线土地依法依规开发、拍卖冠名权、盘活交通系统存量资产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还可通过特定项目政策性贷款和发行地方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形式等措建设资金。
(三)切实加强交通财政财务管理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财务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交通的投入,确保随财力增长而同步增长。
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交通财政财务管理,根据新的“三定”方案,核定同级交通部门及其行业机构的基本支出,其基本运行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交通非税收入管理力度,与本级预算内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统筹安排,用于加快交通发展。
地方海事部门执收的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船舶检验费,省和市州继续按照原办法分成。
中央和省安排的各类交通资金,由省统筹纳入对市州交通建设的补助体系(中央安排的交通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金安排使用先由省交通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下文,通过各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通过发改委安排的交通建设资金,原有的审核和下拨程序不变。
各市州、县市区要比照省级办法,完善资金安排拨付程序。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交通资金的监管。
(四)妥善处理交通建设债务和国有资产
交通建设现有债务按照“谁承贷、谁偿还”的原则处理。
由省承贷的,省负责偿还;
由市州承贷的,市州负责偿还。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中央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新增收入中安排了资金补助地方还贷。
省在对各级交通债务进行核定后,确认省、市负债额度,合理分配中央偿债补助资金。
各级要对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制定还贷规划,筹集还贷资金,妥善处理债务。
应划转市州的国有资产,由省交通厅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资产清查并办理移交手续,按账面原值划转市州政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省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四、推进机构改革,妥善安置人员
(一)逐步推进交通部门企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区分政府与市场,把适合市场承担的职能从政府部门分离出去,实现设计监理企业化、工程建设市场化、施工养护社会化。
各级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驾培、汽车修理、船舶修造等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法人,与行政部门脱钩。
逐步推进“管养分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大中修养护按项目、小修保养对养护企业公开招标。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所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规范机构职能设置
科学制定“三定”方案。
各级应根据改革后交通部门机构职能的变化,重新制定“三定”方案,规范机构设置,核定人员编制,明确职能职责。
规范设置管理机构。
调整海事机构设置,将市州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港航管理、航道管理等职能进行有机整合。
统一设置各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目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了水路运输管理职能的,原则上移交水上运输管理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乡镇交通管理机构。
(三)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妥善做好涉改人员的安置和分流工作。
各市州原则上要在两年内将涉改人员安置到位,确保改革平稳过渡。
对按时完成人员分流及安置任务的,省予以专项奖励。
五、加强领导和协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切实加强对成品油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改革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要密切关注税费改革后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提出相应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
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分配办法、交通债务的偿还规划、交通融资平台建设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落实;
交通建设的历年债务,由各级审计部门牵头核定;
交通部门的“三定”方案,由各级人事编制部门牵头制定;
交通系统机构改革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撤站工作,由各级交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严肃改革纪律,严格财务监管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对改革涉及的交通收费征稽单位,停止人事任免,冻结人员编制,严禁进人和提拔、聘用职务。
省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涉及改革的单位开展全面的财务审计和资产清理,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开展离任审计,要加强资金、票据和资产管理,冻结资产,严禁变卖、私分、转移国有资产,严禁违反政策规定滥发奖金、福利等钱物,防止铺张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
要强化监督检查,决不允许任何地方、单位、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
(三)加强宣传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为改革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化解矛盾。
改革期间,各地严禁出台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
交通改革意见
抄送:
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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