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商会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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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受政府委托的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建议;
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四)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促进品牌建设,推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六)组织开展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组织新产品鉴定和推广,推动新技术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七)组织和推动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设计、废家电产品资源回收和再利用,促进家电产品的节能水平不断提高;
(八)促进行业贸易活动开展,促进消费知识的普及,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维护企业在贸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贸易争端;
(九)组织开展本行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积极发展与国内相关商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组织行业参加有关交流活动;
(十一)宣传行业,创办商会出版物和行业网站;
(十二)发展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十三)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和工作;
(十四)开展有益于会员企业及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有: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家用电器制造企业(整机、零部件、设备、相关原材料)经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四)家用电器经销商、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设备制造商、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地市商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经批准可成为联系会员。
(五)凡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和商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或经商会业务指导部门推荐的人员,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商会可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商会名誉职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定期进行会员登记。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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