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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强化城市燃气和供热设施建设,优化城市能源结构…………………………(16)
15.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17)
16.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19)
17.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游憩休闲园地…(19)
18.重视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1)
19.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22)
五、加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
20.建立健全全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体系,科学规划,分类管理………………(23)
21.抓好风景名胜区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编制工作………………………(23)
22.不断完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体系与技术标准…………(24)
23.加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管力度……………………………(24)
六、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和居住环境质量
24.加强现代工业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应用力度,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25)
25.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优化住区环境…………………………………………(26)
26.改善住宅性能,营造舒适、安全、卫生的室内环境…………………………(27)
七、推行建筑工业化、现代化,提高建筑技术整体水平
27.推行建筑工业化、现代化………………………………………………………(27)
28.强化建筑节能,降低能源消耗…………………………………………………(28)
29.合理利用建筑材料资源,改进施工和应用技术………………………………(29)
30.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生产安全…………………………………………………(30)
31.发展建筑智能技术,提升建筑物使用功能……………………………………(31)
八、加速建设事业信息化进程,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32.加速行业电子政务系统建设……………………………………………………(31)
33.大力提升企业信息化创新与集成水平…………………………………………(32)
34.开发推广信息化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32)
35.开发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33)
36.加强规划与管理,促进信息化快速、健康发展………………………………(33)
九、强化标准化工作,巩固建设事业技术基础
37.建立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34)
38.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34)
39.强化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35)
《建设事业技术政策纲要》
一、实施科学合理的城镇化发展战略,
优化区域城镇体系
1.实施科学合理的城镇化发展战略
1.1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化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与资源、环境条件相协调,结合不同区域的具体条件,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道路。
1.2东部地区城镇化要采取“网络带动,整体推进”的区域空间开发模式。
城镇发展总体上应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高,着力提高城镇建设水平。
要整合城镇密集区,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适当控制数量增长,促进人口和产业集聚,提高建设质量。
重点培育和发展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唐、辽中南、山东半岛、闽东南等城镇密集区。
1.3中部地区城镇化要采取“轴向扩展,点面结合”的空间开发模式。
提升跨省(区)中心城市功能,重点发展省(区)域各级中心城市,增强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结合乡镇企业的发展和集聚,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
壮大和充实沿交通干线的中心城市,培育发展江汉平原、中原地区、湘中地区、松嫩平原等城镇密集区,积极发展省(区)域城镇核心区和城镇发展轴带。
1.4西部地区要采取“以点为主,点轴结合”的空间开发模式。
重点改造和发展现有中心城市,培育新的经济中心。
有重点地发展内陆边境口岸城市;
结合资源开发,新建工矿和工贸城镇。
依托交通干线和跨省(区)、省(区)域中心城市,以线串点,以点带面,有重点地推进城镇发展。
培育发展成渝地区和关中地区城镇密集区,促进重点经济区的形成,带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着力抓好以中心城市为节点的区域交通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联系西部中心城市与中、东部中心城市的公路、铁路、航空港以及长江上游航运码头。
调整和完善区域和省(区)域中心城市功能,向综合性经济中心发展。
2.完善各类城市功能,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2.1城镇密集区要结合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区域内城镇功能定位,优化结构和布局。
2.2优化区域中心城市功能,提高区域中心辐射和带动作用,同时要把握城市合理规模,建设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区域统筹规划。
2.3发挥区域中心城市的集聚和辐射作用,带动区域各类城镇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
发展小城镇要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注重实效。
3.实现城镇发展与区域交通设施、资源和环境相协调
3.1区域交通设施建设要与城镇发展相结合,与城镇空间布局相协调。
加强区域交通体系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建设时序上应适当超前,逐步形成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的多层次、多类型的综合交通网络;
逐步建设以区域经济中心城市为核心的快速交通系统,以及重要通道的高速铁路和客运专线;
要扶持和加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交通建设,促进当地中心城市提高凝聚力和辐射作用。
根据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布局大型港口、机场、干线公路、铁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合理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3.2完善全国铁路、公路交通体系,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水运。
加快公路建设,形成以国道为主干、省道和地方公路相结合的公路网,形成城市密集区的快速交通系统,提高边远城镇的可通达性;
采取增加复线、鼓励地方铁路建设等措施,形成沟通全国各主要城市的电气化干线铁路。
3.3合理调配、利用和保护区域水资源。
城镇发展应坚持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的利用原则。
地区水资源不足时,应首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
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控制城镇发展规模,缺水城镇不应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
提倡建设节水型城市。
3.4加强城镇间及城镇周边地区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全面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生态敏感区制定严格的空间管制要求。
要根据城镇所在地区的功能和环境容量,对城镇规模、发展形态和开发方式进行分区控制;
中西部地区城镇周边要着力搞好植被建设和水土保持,北方城镇要加快建设绿色屏障,防止风沙侵害。
3.5加强城乡建设用地调控。
要本着既有利于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又有利于促进城镇化、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用地需求的原则,对全国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和调控。
城镇建设用地的增长要与乡村居民点撤并和土地转让统筹考虑。
4.建立健全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法规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4.1科学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和省(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并据此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各类区域性专项规划,制定与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4.2强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
建立对重点控制区和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严格实行项目选址的分级审查和管理;
强化国家和省(区)级的宏观调控力度;
实行规划的全方位监督管理,逐步形成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由上级政府、立法机构、社会公众及新闻舆论等方面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根据城镇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不适应城镇空间发展需要的行政区划,适当予以调整。
4.3建立完善的保证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法规体系;
明确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调整、修改的法定程序,制定省(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等地方法规,增强区域规划实施的法定效力;
加强对全国城镇化和城镇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多层次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二、科学制定城镇规划,完善市域城镇体系,
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5.加强统一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域城乡协调发展
5.1市域城乡要协调发展。
市域内城乡居民点以及各类用地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
市域城镇空间布局、产业配置应保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统筹市域城镇的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基础设施配置,缓解中心城区生态和环境压力;
发挥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功能,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引导市域各类城乡居民点的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
5.2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引导城市建设合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
严格实施城市规划,特别要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并赋予法律效力,对各类用地和开发建设活动实施有效调控,防止违反规划扩大用地规模和随意圈占土地。
严格依据城市规划实行土地出让转让,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步骤、时序和需求,控制土地投放。
通过制度创新和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农民改变分散的生活方式,集中建设农村居民点,促进乡镇企业向城镇集聚。
建立有利于城乡发展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城乡土地优化配置。
5.3城市交通系统和设施应与区域性交通设施建设协调。
市域内交通、通讯、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与处理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6.强化城镇功能,优化布局结构
6.1优化城镇功能和布局。
城镇发展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和建设标准,完善功能,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建设。
大城市的发展要着眼于区域,与区域范围内的城镇统筹规划,避免中心城区人口和功能的过度集聚,实现城区人口和用地规模的合理发展,避免盲目扩张。
中心城区要强化对城市和区域的服务功能,发挥作为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中小城市要根据不同发展条件,适度提升人口和经济集聚水平。
6.2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统一规划、整合和管理。
城市郊区农村居民点应按城乡统一合理布局的要求,相对集中,配套相应市政设施,建立与市区及区域交通网络便捷的联系。
对具有地方、民族和历史文化特色的村庄应予保护和合理利用。
加强城市郊区田园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
7.重视旧城改造,加强开发区统一规划与管理
7.1合理进行旧城改造。
对旧城区要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循序渐进、有机更新,避免大拆大建。
旧城更新要同其产业结构调整、新区建设和城市功能转变有机结合,统筹安排。
旧城改造应侧重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完善和危房改造,提高居住环境质量。
7.2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
要保护、延续其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严格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要求,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性建筑及其周边环境;
对历史文化遗产较集中的老城,可适当疏解其功能。
7.3加强开发区统一规划和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选址、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要对现有开发区加强整合和管理力度。
8.强化规划的调控作用,加大实施监管力度
8.1建立健全市域城乡规划、建设统一管理体制。
科学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建立规划协调机制,依据规划对市域各类用地和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引导、协调和管治。
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8.2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中全局性、前瞻性、理论性问题和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
重视城市生态系统及其内在规律的研究。
要充分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科学编制、实施城乡规划的水平和效率。
9.实现小城镇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9.1小城镇发展必须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要集中有限财力、物力用于重点小城镇建设,形成城、镇、村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9.2完善小城镇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吸引力,促进小城镇经济与建设的互动发展。
9.3大中城市辐射范围内的小城镇,要成为企业建立配套生产加工基地和开发新产品、连锁经营、物资配送、旧货调剂以及信息交流的载体,充分发挥城乡“联系纽带”和“交换平台”的作用。
9.4小城镇建设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所需的软硬环境。
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交易、农产品深加工和产品增值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为劳动力有序向小城镇转移创造条件。
9.5村镇建设用地应与迁村并点、撤乡并镇、土地置换、退宅还耕以及整治“空心村”等统筹安排。
要盘活土地存量,合理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在科学合理的城镇体系框架内发展小城镇
10.1城、镇、村要共生互补,协调发展。
城镇密集区和中心城市周边地区的小城镇,要纳入所属区域城镇体系统一规划,参与城镇职能分工和产业结构调整,与大中城市互为依存,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10.2相对独立的小城镇要强化其为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职能,要成为农产品集散中心、加工基地以及农业信息、技术推广、文化教育和生活服务中心,带动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10.3村镇体系布局要合理确定职能和等级结构,达到布局均衡、服务方便,有利经济社会发展。
环境恶劣或生态敏感地区,可另行选址,采取移民建镇(村)措施。
10.4小城镇建设要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重点发展县城和部分区位优势明显、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
到2010年,要将部分重点小城镇建设成为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凝聚力与服务功能较强且具有文化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一定农村地域的经济文化中心。
11.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质量
11.1强化土地资源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
要科学合理划定农田保护区和规划建设区,通过集体土地流转、用地性质界定、土地置换、退耕还林、占补平衡,以及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宅基地标准等技术立法手段,实现土地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
11.2根据县域规划对村镇体系布局、农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定小城镇规划设计原则,充分体现有别于大中城市的小城镇职能、特点和地方特色。
对历史文化名镇、古镇和名胜古迹要严加保护,并按保护规划建设发展。
11.3重视小城镇防灾救灾。
必须在选址、规划、设计及建造各个环节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控对策和必要的技术措施。
11.4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小城镇的发展规划,要尽量不占用自然生态区,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得不占用时,应设法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凡属建设开发区内的小山丘、池塘、小溪和林木、花草,均应严加保护,并通过规划设计与人工环境整合。
11.5小城镇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卫设施,要因地制宜,合理配置。
对小城镇和村庄人车混流、布局不合理的道路系统,要逐步调整和改造;
严格水源水质管理,确保居民饮水安全、卫生;
完善排水系统,村庄和镇区排放无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明沟应加盖封闭;
垃圾收运密闭化,禁止随处露天堆放;
对老式旱厕,要逐步进行封闭化和洁净化改造;
逐步改善能源结构,建设燃气和供热设施,开发利用沼气。
11.6以科技为支撑,提高小城镇建设质量。
房屋建筑、能源交通、环境保护、防灾救灾和信息化建设,均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积极鼓励大中城市的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和开发商,从事村镇开发建设,提高小城镇建设质量。
11.7重视中心村建设。
要采取优惠政策,吸引暂无条件建镇的基层村(自然村)村民向中心村聚集,扩大中心村的人口规模,并按村镇规划标准为中心村配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卫设施。
12.深化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政策,保障小城镇健康发展
12.1小城镇建设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通力合作,实行多头拉动,形成合力,确保规划质量,确保建设按规划实施,加速城镇化发展。
12.2建立简捷、顺畅、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以利于城市技术、人才和企业进镇,金融资本向小城镇流动以及房地产商进镇投资开发。
12.3制订指导性强的小城镇房地产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产权管理,引导进镇农民原有房屋和宅基地的有序流转和置换,妥善解决村镇“双重占地”问题。
12.4制订配套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农宅向居住小区集中,促进产业和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壮大小城镇的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发挥小城镇的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
四、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市功能保障
13.加强城市供排水设施建设和节约用水
13.1利用水资源可自然循环和人工再生的特点,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城市水环境质量,逐步使城市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建立在可持续发展基础上,以有限的城市水资源保障城市的持续发展。
13.2根据城市水源条件,鼓励建设多水源城市供水,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联合供水系统,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程度。
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保证长年采补平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
13.3根据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推进区域供水,发挥规模供水效益,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提高乡镇和农村供水水平。
严格限制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各种自建水源供水系统。
13.4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的安全防护与监督,建立对各种供水突发事故的报警系统,采取多种应急措施,保证城市供水。
13.5不断提高城市供水水质检测装备和检测技术水平。
严格对供水水质,包括二次供水、污水再生利用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的水质检测和监督。
13.6鼓励研究开发多种高效、节能、节水的水处理工艺、设备、药剂和器材。
13.7城市排水应坚持减污、排渍、分流、净化和再生利用的原则,根据城市水域功能和水环境容量进行规划和建设。
13.8城市新区排水管网应优先采用雨污分流体制。
城市排水管网应与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分期、按设计负荷运行。
13.9城市应按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规划建设高效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经必要预处理的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生活污水系统合并处理。
根据污水水质和受纳水体功能,合理确定处理工艺。
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相应处理标准。
对远离城市排水系统的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经济开发区和独立工矿区等,可采用多种人工净化与生态净化相结合的方法就地处理污水,达标排放,并充分考虑处理后水的再生利用。
13.10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
13.11鼓励开发多种污水处理再生利用技术和设备,在安全、卫生和经济合理的原则下,积极推行污水再生利用。
13.12鼓励开发和推广节水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节水型用水器具和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技术和设备。
13.13加强城市供排水管网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
积极引进、开发和推广强度高、水力条件好、施工简便、可靠程度高的新型管材和多种管道维护、更新技术和设备。
13.14加强雨水回收与利用,鼓励开发海咸水淡化技术及设备,因地制宜地提高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水平。
13.15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控制技术改造和装备城市供排水系统,提高系统服务质量、运行效率和安全可靠性。
14.强化城市燃气和供热设施建设,优化城市能源结构
14.1城市燃气建设要坚持“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的方针,积极利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洁净气源作为城市燃气气源。
结合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城市要加快利用天然气的步伐。
城市燃气建设必须遵循安全、稳定、可靠的原则,保障供应。
14.2加强管道输配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天然气管道输送压力,提高城市天然气管道输气能力。
加强储气和调峰设施的建设,特大城市和重要城市要考虑应急供气措施,提高抗故障能力。
积极研究旧管道的利用和修复技术,充分利用现有城市燃气旧管网系统和储气设施。
14.3扩大城市燃气用气领域,重视应用技术及设备的研究开发,实现安全、节能、经济和低污染应用。
14.4推广和发展现代信息技术、控制技术和检漏技术,优化城市燃气系统,提高运行效率和供气水平。
14.5逐步建立“跟踪监测—风险评估—计划性修复”的燃气管网综合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管网事故发生率。
14.6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因地制宜地开发多种热源。
以燃煤为主的城市,要继续发展和完善以热电联产为主、区域锅炉为辅的城市集中供热系统;
有天然气资源的城市,可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和燃气轮机热电冷三联供;
使用电供热时,要利用蓄热技术,提高峰谷电的利用能力。
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地区,要使用清洁能源,采用高效技术设备供热,严禁新建小型燃煤锅炉供热。
14.7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垃圾、秸秆、热泵、地热、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技术。
积极推进核能供热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14.8提高输配管网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使用先进技术与设备,增强城市热力网输送和调节能力。
提倡建设应用高参数(温度110-150℃,压力1.6-2.5MP)的热力网系统;
建设环状管网、间接供热系统;
大、中型热力网要建设多热源联合运行系统并推广采用联网运行仿真计算软件;
为满足热计量和按需用热的要求,应使用变流量调节的运行方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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