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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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及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
3.具体负责省交通厅主管监督项目监理人员的执业管理。
(二)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工作。
市质监站(局)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
2.负责辖区内主管监督项目监理人员的执业管理;
3.向省交通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的执业信息。
第七条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工作;
浙江省交通监理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协助省交通厅做好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岗位管理
第八条监理办监理岗位分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监理办工地临时试验室主任、试验员等。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持有的从业证书从事相应专业监理工作。
第九条上岗从业证书的适用规定:
(一)具有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经聘任和岗位登记(岗位登记是指监理人员按照部质监总站网站行业数据库或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并发布,下同),可在各等级公路、水运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二)具有交通运输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经聘任和岗位登记,可在各等级公路、水运工程中担任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或在一级及以下公路、中型及以下水运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三)具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经聘任和岗位登记,可在各等级公路、水运工程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其中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可在二级及以下公路、小型水运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四)具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监理员执业资格者,经聘任和岗位登记,可在公路、水运工程中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
(五)具有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者,经聘任和岗位登记,可在各等级公路、水运工程中担任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试验室主任岗位职务;
具有省级交通质监站(局)核发的试验检测员证书者,经聘任和岗位登记,可在各等级公路、水运工程中担任试验检测监理员或试验员岗位职务。
(六)由于当前持有上岗从业证书人数相对不足,持有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者可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持有试验检测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者可担任试验员岗位职务。
(七)持有监理上岗从业证书但未经岗位登记者及无监理上岗从业证书者不得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条监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监理培训和环境保护监理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监理人员应当参加后续教育培训及其它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的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登记企业)必须与所服务的监理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企业)一致,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登记企业应当与服务企业一致。
因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副总监理工程师、个别专业监理工程师可由服务企业向登记企业借用,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章监理人员执业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包括监理工作行为和职业操守,其中监理工作行为是指监理人员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履行监理工作职责的相关行为;
职业操守是指监理人员与其行使监理工作职责有关的职业道德、履约表现等行为。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主要是对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管理。
(一)良好行为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监理行为规范,成绩显著,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建设单位的通报表扬、表彰或奖励的行为。
(二)不良行为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或规范,经监理企业、建设单位、行业协会、质监机构、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机构查实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监理工作表现优良、成绩突出的监理人员应当予以表彰;
对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处,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业、清退出我省交通监理市场等处理,直至吊销监理资格证书等处罚,或建议发证部门予以吊销监理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交通监理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监理人员良好行为激励机制和不良行为的惩戒机制等行业自律机制,完善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工作细则,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并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监理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人员的良好行为应当予以表扬或奖励;
对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应实行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动态管理制度,参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分类表》对从业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考核评价。
监理企业对监理工作表现良好、成绩显著的监理人员应当予以表扬或奖励,对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应当按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章监理人员执业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省交通厅建立“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对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执业行为信息和其他信息(附件1)。
第二十条监理人员执业行为信息根据行为的优劣等级或程度确定不同的公布期限(详见附件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分类表》)。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应由登记企业网上报送;
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信息可由登记企业、所在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行业协会书面报送省、市交通建设工程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由质监机构审核并发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员应与监理企业签订《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信息承诺书》(附件3),承诺所提供的执业信息真实,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将个人基本信息的更新情况提供给登记企业,登记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人员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监理企业、建设单位、监理行业协会提供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信息提供单位予以澄清。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对信息系统记录的执业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质监机构提出要求更正的书面申请。
质监机构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提出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员执业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社会公众有权对虚假的信息进行投诉举报,质监机构对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七条信息提供者应对其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单位、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监理人员业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员业绩应当纳入“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
监理人员业绩由监理企业网上报送,经省、市质监机构审核后发布,用于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替换人员业绩审核等。
第二十九条《项目监理评定书》是监理人员监理业绩的主要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人员不得列入《项目监理评定书》:
(一)持伪证上岗的;
(二)被监理企业、建设单位或交通主管部门清退的;
(三)擅自离岗、离职的;
(四)监理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且负有主要监理责任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厅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
对监理人员执业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第三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做好监理人员执业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
对存在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内容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分类表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信息承诺书
附件1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内容
一、监理人员基本信息
(一)姓名、性别、籍贯、照片、出生年月、联系电话、身份证编号;
(二)最高学历、专业、毕业院校及时间;
(三)监理企业名称、执业管理手册编号;
(四)技术职称、职称专业、职称证编号、发证单位及时间;
(五)监理资格、监理专业、证书编号、发证单位及时间;
(六)受聘记录(监理企业名称、时间、调离原因);
(七)监理业绩(起止时间、项目工程名称、监理合同段编号、监理岗位等)。
二、监理人员执业行为信息
(一)良好行为信息;
(二)不良行为信息。
三、其他信息
附件2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分类表
一、良好行为
序号
良好行为表现
信息公布期限
(年)
1
监理工作成绩显著,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动模范等国家级荣誉
无期限
2
监理工作成绩显著,获得省劳动模范、交通运输部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省部级荣誉
10
3
监理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交通厅、省总工会、市(设区)政府等厅级单位或部门书面表扬、表彰
5
4
监理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市(县、区)交通局(委)等单位或部门书面表扬、表彰
监理工作成绩显著,受到部级监理行业协会书面表扬、表彰
6
监理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级监理行业协会书面表扬、表彰
7
监理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建设单位书面表扬、表彰
8
监理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登记监理企业书面表扬、表彰
注:
1.建设单位每年度表扬、表彰人数,不得超过该年度末项目监理办监理人员总数的15%。
2.监理企业每年度表扬、表彰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该年度末岗位登记人数的10%,同时不得超过该年度末在建项目监理办监理人员总数的10%。
二、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表现
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职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受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
受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
受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等处罚的不良行为
受建设单位通报批评、清退等处罚的不良行为
受监理企业通报批评、清退等处罚的不良行为
9
索贿、受贿、行贿,或受司法机构刑事处罚的其它不良行为
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持假证、假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监理资格证、监理业务培训证及虚假工作经历等)从业(包括应聘、投标、上岗);
报送虚假执业信息
11
擅自离岗
1.若一种不良行为适用两条不同公布期限的,以公布期限长的为准。
2.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时间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确认的书面证明材料后7天内。
附件3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信息承诺书
(监理企业名称):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加强监理人员执业管理,本人自愿在浙江交通网站的“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按要求录入个人基本信息、执业行为信息及其它信息。
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上述信息真实、完整,愿意全部向社会公开,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信息内容如有虚报、瞒报和造假等情形,本人愿意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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