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问答第4篇 审慎监管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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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能够促进金融的稳定,同时又促进金融的创新;
二是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
三是对各类监管权限做到科学合理,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四是为金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创造环境和条件,并且维护这种有序的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五是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都应当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六是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为什么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是对立统一的
防范和控制银行风险是各国银行业监管的共同准则。
银监会通过加强银行业监管,增进市场信心,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
银行业监管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
为防范风险,监管者有可能会实施更加严格的准入政策,对金融创新难免产生限制和不利影响。
要处理好加强银行监管、维护金融稳定与鼓励金融创新的关系,在风险与创新之间寻求平衡,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都是金融体系安全高效运作的重要条件,要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同时,支持金融创新,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活力,提升银行业的竞争力。
加强银行监管、维护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
(2)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性
金融稳定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大局。
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已成为各国普遍遵循的监管标准。
银行业是金融业的主体,银行业的安全稳健关系金融稳定大局。
我国银行业总体上是健康平稳的,但受多种因素影响,银行业运行中积累了一些问题,还存在许多不稳定因素。
从宏观看,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一些成本,对银行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我国法制水平与社会信用状况等外部环境还不完善;
开放条件下的国际经济与金融不稳定因素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冲击越来越大。
从微观看,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风险识别、定价与规避能力较弱、资产质量差等问题。
这些问题蕴涵的金融风险是影响我国金融稳定的不利因素。
当然,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关键是要防范银行系统性风险和银行危机的发生,并不意味着要维持每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
如果一家银行已经资不抵债、失去生存能力也不退出市场,那么存款人就都不会去关心银行安全,银行就不会稳健经营,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就没有发挥作用,就会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有严重的道德风险,最终威胁整个银行体系乃至金融体系的安全。
(3)创新是银行发展的灵魂
监管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
要将加强监管与支持创新结合起来,加强银行监管要以不阻碍金融创新为前提,而且把支持和促进金融创新作为完善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
作为一个良好的监管者,在努力促进金融稳定的同时,还应着力培育稳健、富有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金融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提供应有的空间和平台。
监管者应鼓励金融机构为满足经济需求而进行创新活动,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制度、工具、产品创新,是金融结构变迁和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创新能力不强,创新主要停留在简单学习模仿国外业务,处于以争夺市场份额为主的粗放型模式,创新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缺乏对市场的深入调研及对产品成本收益的测算。
随着银行业开放及竞争的加剧,必须鼓励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适应市场竞争。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小企业贷款等方面进行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
克服分业监管、人才缺乏、技术落后等不利因素,努力为金融创新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引导银行加强内部协调,提高创新效率,督促银行注重对创新的效益与风险分析;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同时,改进对创新业务的监管,提高监管人员对金融创新与违规的识别能力,在支持金融创新过程中,注意防范金融风险,要督促和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创新中的内部控制措施切实到位。
5、怎样才能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建设一个富有效率和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提升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竞争力是监管者的一项重要职责。
我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总体上较差,随着银行业全面开放的到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对的竞争压力将会更大。
监管者要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包括资本、管理、技术、产品、服务及网络方面的整体竞争力,必须重新整合现有资源并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以改善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改变其创新能力与盈利能力较低,资本补充与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被动局面。
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从根本上解决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需要监管、改革与开放并重。
一是通过深化改革,消除银行业高风险、低效益的制度和体制性根源。
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改革银行产权制度,发挥产权的激励功能。
二是按照“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积极稳妥引进战略投资者,吸收先进经营理念,改善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升综合竞争力。
三是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绩效的考核机制,把着力点放在强化风险管理和提高经营绩效上。
四是要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按照市场原则配置人力资源,建立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考核评价机制。
二、监管框架和措施
1、银监会采取哪些措施逐步完善对外资银行机构的监管?
银监会自成立以来,逐步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一是强化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坚持审慎性、持续性监管,建立了外资法人机构评价体系(CAMELs)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母行支持度的评价体系(ROCA&
SOSA),进一步完善了风险监管手段;
二是修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制定《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分类监管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
三是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完善非现场监管系统。
此外,银监会还在简化准入审批程序、完善审慎监管标准和措施、加强同国际金融组织合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根据中国政府的入世承诺,银监会将于2006年底对外资银行落实全面开放政策,并对《条例》和《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
2、中国银行业有效监管的框架是什么?
银监会是如何推动和落实《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
银监会成立以来,在全面总结我国多年来银行监管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引进和借鉴国际银行监管的先进做法,着力建设我国银行有效监管的新框架。
我国是巴塞尔委员会联络小组成员之一,积极参与了《核心原则》及其评估方法的起草工作。
银监会成立后不到一个月,即抽调人员成立了《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小组,通过全面总结我国多年来银行监管的实践经验,综合反映我国银行业的监管现状,系统分析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促进建立良好的监管决策机制,为银监会的工作提供系统指导,推进我国银行监管尽快与国际最佳做法接轨,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在此基础上,银监会着手制定加快中国银行业监管建设,缩小与《核心原则》要求差距的中长期行动规划,第一步,在2006年底以前,建立有效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使各项监管措施有三分之二左右达到《核心原则》要求;
第二步,在2009年以前,各项法规制度及各项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基本上全面达到《核心原则》的各项要求。
为实现上述中长期目标,银监会主要将完成以下任务:
建立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合作有序的监管协调机制:
建立结构完整、层次清晰的银行审慎监管法规体系;
建立规范、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
建立持续、有效的现场检查体系和非现场监测体系;
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价、预警体系;
建立及时有效的纠正与处置体系;
建立畅通有效的跨境银行业监管体制;
建立专业化、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与激励机制;
建立银行监管有效性的跟踪评价机制;
促进建立有利于银行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
3、银监会执行《新资本协议》的基本立场是什么?
银监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总体思路及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银监会执行《新资本协议》的基本立场是,第一,鉴于中国大多数银行不属于协议所界定的“国际活跃银行”,因此,它们中的多数仍将延用1988年资本协议的主体部分。
这是根据中国银行业实际做出的选择。
第二,我们积极地借鉴新协议的总体框架,起草了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明确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
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内。
对于第一支柱(即:
最低资本要求),我们也不是原地停留,而是在1988年协议的基础上,借鉴新协议的内容做了修改。
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中国拒绝实施新协议的问题。
第三,中资银行在海外有分行、子行,而分行、子行的东道国监管当局有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原则上该中资银行要按照新协议的框架进行管理,并尽快建立起符合新协议要求的初级内部评级法。
第四,外资银行母行如执行《新资本协议》,银监会将按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分工,允许外资银行在华分行根据母行及母国监管当局的要求实施新协议有关内容。
第五,外资法人机构将适用与中资银行相同的资本监管原则。
银监会充分肯定新资本协议的总体框架以及力求实现的各项目标。
相对于1988年资本协议而言,新资本协议是一项重大进步。
但新协议主要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国际活跃银行”,即国际化大银行。
虽然中国大多数银行不属于新资本协议界定的“国际活跃银行”,但新资本协议代表今后资本监管的趋势,我国要逐步跟进,不断参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完善资本监管制度。
银监会确定的基本态度为“结合国情,积极参照”,具体策略可以概括为“两步走”和“双轨制”。
“两步走”就是先执行好1988年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应首先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要求,大力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过渡期结束时(2007年1月1日),确保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超过8%;
与此同时鼓励大银行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当条件成熟时采取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
“双轨制”就是将来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不搞“一刀切”,具备条件的大商业银行采取新资本协议进行资本监管;
对于其他银行,继续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资本监管。
三、外资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
1、我国外资银行在市场准入方面应遵循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2、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哪个单位负责审批?
3、审批制与核准制的区别是什么?
4、哪些事项需要经过中国银监会批准?
5、在华外资银行哪些申请需要直接报送银监会批准?
6、在华外资银行哪些申请需要由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后,转报银监会批准?
7、在华外资银行哪些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批准?
8、在华外资银行哪些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9、《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审批期限应如何计算?
10、“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与“所在地银监局”的区别是什么?
11、申请被否决后何时可以再次提交?
12、外资银行能请求监管当局对材料草稿先进行预审吗?
13、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机构,为何要求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机制?
14、外资银行可以在我国设立哪些机构?
15、外资独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的区别是什么?
16、外资银行分行与外国银行分行的区别是什么?
17、外资营业性机构包含了哪些机构?
18、在中国设立独资银行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9、在中国设立独资银行至少要投入多少注册资金?
20、个人能设立银行或参股银行吗?
为什么对独、合资银行股东资格条件有严格规定?
21、参股合资银行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22、设立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金是多少?
23、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24、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至少投入多少营运资金?
25、由于汇率变动原因导致外资银行外汇营运资金不能满足法规规定数额的,是否需要追加营运资金?
26、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7、外资银行在中国已设立营业性机构的,还可以再增设代表处吗?
28、外资银行可以开设哪些同城营业网点?
29、外资银行开设同城支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30、外资银行开设同城支行至少投入多少营运资金?
31自助银行与自动取款机(ATM)的区别是什么?
32、外资银行设立自助银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33、机构终止的类别有哪些?
34、外资法人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自行解散?
35、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的,需满足什么条件?
36、外资法人机构出现哪些变更事项时需要经过审批?
37、外国银行分行出现哪些变更事项时需要经过审批?
38、外国银行代表处出现哪些变更事项时需要经过审批?
39、如何界定同城营业场所的变更?
40、外资银行在中国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41、外资银行在满足什么条件下,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
42、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中的时限应如何计算?
43、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需要“成本”吗?
44、
哪些验资机构是银监会认可的?
45、在中国大陆未设有营业性机构的外资银行,能直接通过互联网在中国大陆从事网上银行业务吗?
46、申请电子银行业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47、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增加或者变更哪些产品种类时还应经银监会审批?
48、申请电子银行业务时,能否先用简单品种申请(如网上查询品种),待获准资格后再增加复杂品种(如转账品种)?
49、对于申请电子银行业务时所需提交的系统测试报告与安全评估报告,银监会是否有其他要求?
50、在上一题中,哪些为银监会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
51、对于申请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时所需提交的安全性测试报告,银监会是否有其他要求?
52、外资银行申请境外理财托管业务时,是以单一分行为单位申请,还是以在华分行为单位申请?
53、外国银行只能有一家分行开办QFII业务,对于QDII业务是否有这样的限制?
54、哪些高管人员的任职需经过银监会核准?
55、哪些高管人员的任职需经过所在地银监局核准?
56、高管人员任职可以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核准吗?
57、中国区业务主管来华长驻,但不担任任何一家在华分行的行长职务,这种情况需要核准吗?
58、高管人员的任职经历中的年限应如何计算?
59、在高管人员任职条件中,如何理解“二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60、为什么外国银行分行需要将30%的营运资金作为生息资产存放中资银行?
61如何界定“动用生息资产”的概念?
62、可否将生息资产存入异地的中资银行?
63、生息资产何时能够取出?
64、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放款利率及各种费率按照什么规定执行?
65、外资金融机构应执行的监管比例包括哪些?
四、监管方式
(一)非现场监管
1、我国如何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评级?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商业银行风险评级具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建立了一个对银行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框架,提出了一系列分析银行风险的方法与标准,能够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银行的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
(2)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评级通过对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管理要素的评价,系统地分析、识别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监管机构据此确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它既是对监管机构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的总结,同时也为下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是对商业银行实施持续监管的重要监管工具。
(3)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
1994年开始,在世界银行的援助下,我国监管当局借鉴国际监管的先进经验,尝试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评级,除在外资银行监管中,小范围地逐步推广使用了以CAMEL评级体系为基础的非现场评级和现场检查方法外,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参照CAMEL评级制定了针对4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办法》。
中国银监会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后不断改进和完善商业银行评级办法,于2004年先后出台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外资银行法人机构风险评价体系》、《外国银行分行SOSA、ROCA评级体系》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若干个风险评价体系。
2005年,为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商业银行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
为推行同质同类银行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逐步统一同质同类银行的监管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管评级工作,中国银监会对上述评级体系进行整合、修订和完善,依据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借鉴国际通用的“骆驼(CAMEL)评级体系”,广泛吸收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关于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该指引统一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适用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农村信用社(含联社)仍执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
对外国银行分行则仍然进行ROCA评级和SOSA评级。
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采用骆驼(CAMEL)评级体系。
监管机构首先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C)、资产质量状况(A)、管理状况(M)、盈利状况(E)、流动性状况(L)、市场风险状况(S)六个要素分别进行评级,在这六个单项要素中,除管理要素外,评级结果均是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算术加权结果。
对这六个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进行加权汇总,并考虑银行经营的外部环境、银行的控股股东、银行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情况、银行及其关联方涉及国家机关行政调查、法律诉讼、法律制裁等情况、国内外评级机构对银行的评级情况、新闻媒体对商业银行的报道等其他因素对于银行风险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即得到综合评级结果。
综合评级结果以1-6级表示,越高的数字表明越差的等级和越高的监管关注程度。
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评级分为SOSA评级(StrengthofSupportAssessment,母行支持度评价)和ROCA(RiskManagement,OperationalControl,Compliance,AssetsQuality)评级两部分。
SOSA评价体系主要是通过分析外国银行的财务信息、管理信息和外部环境,评估外国银行对其境内分行的支持能力和意愿,从而确定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
ROCA评价体系主要通过审查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性和资产质量,评估外国银行分行的经营稳健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并突出需要引起监管关注的领域。
2、为什么既要进行非现场监管又要进行现场检查?
二者如何相互衔接?
现场检查是银行监管最直接的工具,具有深入性、间隔性、事后性、成本高的特征。
监管人员通过现场查看银行部分或全面业务的记录,直接评估银行的资产质量、风险控制等。
但是现场检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员和时间,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影响银行的日常经营,对监管当局和被监管银行而言,人力资源和时间成本均较高,不可频繁进行,持续性弱。
非现场监管是持续性监管的有效工具。
通过非现场监管持续全面地收集银行的资产负债、损益等财务信息和风险管理有效性等重要信息,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持续的非现场分析,评估其管理素质、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完善及有效执行,通过与内、外部审计、管理层、董事会或者母国监管当局等沟通并督促银行纠正薄弱环节,并相机采取监管措施。
非现场监管具有持续性、全面性、预见性,但是不够深入和细致,同时受制于银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因此对银行监管必须既重视现场检查,又重视非现场监管,将二者有机结合,通过非现场监管有效地支持现场检查,确定需要现场检查的机构和业务领域,增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持续性、有效性,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真正发挥合力,真正形成一个持续、有效的监管过程。
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在专业分工、适当分离的基础上,要加强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形成有机衔接的监管合力,提高监管专业化的水平和监管效力。
在中国银监会的监管流程中,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通过以下五个环节进行相互衔接:
一是非现场监管员征求现场检查人员意见后,提出现场检查立项;
二是现场检查人员征求非现场监管员意见后,根据非现场监管员提供的主要检查内容,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三是非现场监管员参加现场检查离点会谈;
四是现场检查结果报告移交给非现场监管员跟进整改;
五是非现场监管员征求现场检查处意见后进行监管评级,撰写年度监管报告,同时制定新监管方案。
3、什么是合并监管?
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家及两家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应由其总行或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主报告行负责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的上报工作;
任命中国区合规经理,并书面报告中国银监会及主报告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实施合并监管。
”银监会于2004年颁布了《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对设立营业性机构或附属机构的独资、合资银行,以及在华设立两家以上(含两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实行并表监管。
通过并表方式,银监会全面监管在华注册外资法人机构的全球经营和风险状况;
监管外资银行在华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并关注该机构全球经营风险和市场表现。
(二)现场检查
国外主要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频率?
一般说来,现场检查频率主要取决于各国和各地区监管力量的强弱、金融业务量的大小、机构网点的多寡、辐射地域的大小、透明度的高低等因素。
由于目前各国和地区金融业的实际状况大相径庭,因此现场检查频率也存在很大差异。
从各国和各地区的监管实践来看,美联储每年至少一次对各存款保险州成员银行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个别银行每一年半检查一次。
日本一般2~3年对国内外所有银行分支机构检查一次。
印度至少每年对所有银行检查一次。
中国香港、新加坡、法国、加拿大、波兰等国家监管当局对银行检查的频率取决于被查机构的规模、性质、分支机构的数量、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复杂程度以及银行的综合评级状况。
其中中国香港常规检查的频率为:
本地注册银行1年1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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