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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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施工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风电场
道路、基础、平台、风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合同协议
甲方:
乙方:
(业主名称,以下简称“业主”)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商名称,以下简称“承包商”)对该项目投标。
业主和承包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及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件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书(包括澄清文件);
(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a.包括在合同文件中书面技术规范
b.参考资料中包括技术规范
(7)投标书(包括澄清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本条款次序在前者为准。
2.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元整(¥)该价格为本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包死总价,除本合同明确约定调整外,其他任何情况本合同总价不得调整。
3.承包商项目经理
4.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现行规范规定标准、本合同约定标准,满足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满足达标投产考核条件,分部、分项工程合格,单位工程优良。
5.承包商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6.业主承诺按合同约定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7.承包商应按照监理人或业主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8.本协议书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
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
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
或委托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合同条件
1.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涵义。
1.1.1.“业主”指“甲方”,包括其他受让人。
1.1.2.“承包商”指乙方,不包括其他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1.1.3.“图纸”指由业主或业主委托人提供和认可批准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其它技术资料,以及由现场实际变更而提供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批准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其它技术资料。
1.1.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为执行合同规定任务监理工程师,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当事人。
1.1.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10.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个人。
1.1.6.“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业主确认,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个人。
1.1.7.“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报价明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其它文件。
1.1.8.“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规范。
1.1.9.“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完整工程量清单。
1.1.10.“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供,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业主所接受,为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报价建议书。
1.1.11.“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通知。
1.1.12.“合同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附件。
1.1.13.“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监理人或业主发出开工通知日期。
1.1.14.“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时间〔或据合同规定延长时间〕。
1.1.15.“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保修应付总金额。
1.1.16.“项目完成”指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了项目,且业主已颁发了项目保修证书。
1.1.17.“提留金”指业主应从每笔支付给承包商阶段付款证书内所述金额中扣留百分之十(10%)。
1.1.18.“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19.“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1.20.“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及有关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设备)。
1.1.21.“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在内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任何性质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1.1.22.“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作为工程一部分分部工程。
1.1.23.“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将构成部分工地任何其他场所。
1.1.24.“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所有开支,包括: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和补贴。
1.1.25.“日”指日历日
1.1.26.“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1.27.“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
1.1.28.“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政府质监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监督活动。
1.1.29.“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商业银行为承包商出具经业主同意保函,金额相当于合同价格10%。
1.1.30.“逾期付款利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1.1.31.“单月份”是指开工月算起每递增一月月份。
1.1.32.“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33.“单份单项设计变更”:
指单张设计变更单中单条变更。
1.2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一部分。
1.3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任何组织字词。
1.4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由任何人发出、给予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
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解释。
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5通讯地址
业主通讯地址:
承包商通讯地址:
2.工程名称、地点及范围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和接口:
详见本合同附件H。
3.转让和分包
3.1.合同转让
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否则视同违约。
业主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继承本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承包商必须无条件同意并给予配合。
3.2.分包
本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分包,若因技术要求需分包时,在业主同意前提下承包商必须将其分包范围及分包商资质交业主审查批准。
4.合同文件
4.1语言和法律
4.1.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4.1.2适用于合同文件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专用条件约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4.1.3勘测设计和工程施工、竣工、保修中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省级地方标准、规范。
4.1.4业主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承包商应予以采纳,该规范、标准可以是非汉语书写相关规范。
4.2文件优先顺序
以合同协议书约定为准。
5.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5.1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业主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免费向承包商提供套工程施工图纸、技术文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相应费用自理。
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业主批准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合同业主提供图纸、规范及其它文件退还业主。
5.2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图纸、技术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完整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5.3施工图纸进度管理
业主在本合同签署之后7日内,应向承包商提供套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图纸,如不能及时提供时,在不影响总工期及主要控制点工期情况下,协商推迟交付图纸时间,并尽快联系有关设计单位交付图纸,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交付时,业主可用书面通知承包商适当调整该受影响部分工程工期。
5.4竣工图
承包商应在项目竣工后25天内向业主提供符合业主要求竣工图原始资料两套,并编制两套完整竣工图,以及相关工程量文件,然后一起移交。
5.5补充图纸和指令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合理和恰当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指令。
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6.承包商责任和义务
6.1承包商一般责任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优质高效地对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和保修所必需全部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设备及所有其它物品。
6.2施工进度和管理(详见本合同附件B)
6.3承包商劳务和人员(详见本合同附件C)
6.4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另外,应服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现场协调。
6.5错误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6.6其他
6.6.1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为适当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由业主可接受银行开具,格式和担保金额如合同附录规定。
履约保函有效期限为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及工程移交后失效。
6.6.2合同生效后,积极做好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6.6.3承包商应遵守合同,按合同中规定工期、质量和技术要求如期完成所承担工程任务。
6.6.4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熟悉施工图;参加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
6.6.5编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6.6.6严格按施工图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安全、工艺和质量。
6.6.7承包商负责保护由业主交付给承包商控制桩。
二级控制桩由承包商负责设置并保护,负责保护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
负责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制作、安装及观测。
6.6.8工程质量接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检验。
负责将重要施工方案报送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备查。
6.6.9承包商应认真组织供应工程所用材料,不得影响施工质量和工期。
6.6.10及时提供计划、施工进度完成情况及进度款结算报表。
6.6.11施工现场水、电及承包商所需施工道路均由承包商自行维护。
施工所需固定水源、电源由承包商提供。
6.6.12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应做好施工记录、试验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编制竣工图纸、资料,报告待竣工时一并移交业主。
6.6.13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各项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等,各阶段单项工程及整体工程竣工后,均应清理现场,做到工程项目和场地同时验收。
6.6.14承包商应制定出各种确保安全、工期、质量和工艺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在开工前报业主备案。
6.6.15消防、保卫由承包商自行负责,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指导。
6.6.16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检测力量,积极配合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质监工作。
对因施工责任造成质量问题,承包商必须无偿处理,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不得增加费用,业主有提出惩罚权利。
若发生质量事故,承包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商定处理措施,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理,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定质量问题,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具体要求,限期无偿返工,并保证总工期不变。
承包商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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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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