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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以营利为目的:
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
③依法设立:
以商法或公司法规定进行组织和等级,履行了登记手续
2、狭义(我国)
依法设立的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以有限责任公司和估分有限公司为表现形式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依法设立:
公司发起、筹建到成立的全过程必须才去和完成一些列法律行为
2、营利性:
①以营利为目的,获取利润
②连续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3、法人性(财产结合+人的结合)
三、公司的种类
1、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
①无限公司
②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
③两合公司(部分无限责任股东+部分有限责任股东组成)
2、公司的信用基础
①人合公司:
公司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为基础
②资合公司:
公司经营活动以公司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
③人合兼资合公司:
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
3、公司的内部管辖系统
①总公司:
先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能以自己名义直接从事各种业务活动并对其组织系统内的全部公司或非独立经营机构形式管辖权的公司
②分公司:
总公司在总公司住所以外设立的、受总公司管辖的、有营业自个但没有法人自个的分支机构
4、公司的外部控制关系
①母公司:
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估分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②子公司:
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和支配的公司
5、公司的外部控制关系
①母公司
②子公司
四、公司法的概念
1、公司法
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专制过程中发生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关系:
①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a、发起人之间或股东之间
b、股东与公司之间
c、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之间
d、公司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
②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关的经营关系
2、性质
①公司法是组织法(经济活动主体)
②公司法是私法(权利自由、意思自治)
③公司法是实体法
④公司法是成文法
⑤公司法是国内法
3、特征
①公司法是行为法兼具有组织法
②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③公司法是公法化的私法
④公司法兼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属性
⑤公司法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国际间的投资合作)
五、公司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1、是商法典的组成部分
2、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
3、公司法是单行法
第二编总论
第一章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和原则
公司设立:
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超过内需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包括四个步骤:
①订立公司章程②确定股东出资
③设置公司机关④申请登记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1、放任主义:
自由设立主义、设立公司完全依照当事人的自愿和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涉
2、特许主义:
公司的设立需要通过王室或议会颁发专门的法律许可予以特例
3、许可主义:
核准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的设立除了要符合的要件外,还需要政府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
4、登记主义:
直接向相关机关注册登记
①单纯准则主义(法律一般规定)
②严格准则主义(严格限制性条款)
三、公司设立的性质和登记
1、民事法律行为
2、行政法律行为
公司登记:
公司的发起人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公司予以公式的事项报公司等级籍贯审核并记录在案,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国家监管)
四、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公司的全部股东或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同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的封闭性公司设立方式
(小规模公司,如无限、有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
2、募集设立:
发起人只认购公司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开放性公司设立方式
(大规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五、公司设立的条件
1、人的要件
①人数
A、有限公司发起人1——50人
B、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
②资格
A、发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
B、法人发起人业务范围大体一致性
C、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本国国籍和住所有一定比例要求(我国要求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
2、组织要件
①公司名称(公司人格标记)
②公司类型(有限、无限、两合、股份有限)
③公司章程(公司宪法)
④组织结构
⑤经营场所
3、资本要件(股金总额)
4、行为要件(合法)
第二章公司章程
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及组织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是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或发起人一致的意思表示
说明:
①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所有成员都有约束力是对现行成为发的补充
②规定公司的机构体制、股东权利义务和公司资本变动等事宜
一、公司章程的意义
1、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性文件:
确立了公司运作的目标和宗旨以及经营范围
2、规定了公司组织活动的原则和细则,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性规范
3、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额度及增资和减资的相关规定
4、是公司对外交往的基本法律文件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
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之一
2、稳定性:
从公司设立到终结一直有效
3、准法性:
对公司及其成员
4、公开性:
对公司成员、投资人、债权人社会第三人以及政府主管部门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规定必须记载,否则章程无效)
(公司名称、住所地、宗旨、注册资本、和财产责任等)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规定的一些事项,依制定人意愿)
①分公司设立
②发起人所得的特定利益
③设立费用及发起人的报酬
④实物出资
⑤公司期限
3、任意记载事项(法律不予列举,可根据实际情况)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公司章程性质
①是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②经出资人同意并被国家批准后,局域对内和对外效力
2、修改程序
①有限责任公司:
决议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作出,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股东同意
②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的能力
1、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自依法等级并取得符合营业利益一致到公司解放并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以公司名义的有关行为
3、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公司侵权行为的认定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所为
②行为须在执行职务时
1、性质上的限制:
是组织体而非生命体,与生命体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
出自、认股、受让出资或股份
①转投资的限制
A、不得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成员
B、可以成为有限责任股东
②借贷的限制
A、限制或禁止将资金接待他人
B、发厅债券受到严格控制
③承担限制: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④不同阶段公司行为能力的限制
3、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
六、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1、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志
2、公司的住所是公司据以开展业务,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是确定公司等级籍贯和管理机关的依据
七、公司设立的瑕疵
发起人或参与公司设立活动的人在设立公司的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能遵守法定的实体法或程序条件,使公司设立行为存在瑕疵的公司组建活动
1、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设立行为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强行性规定产生的法律后果
2、公司设立撤销:
公司设立过程中有某些不妥,利害关系的撤销权人主张公司设立行为可撤销
第三章公司的资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制度和法律意义
公司资本
公司股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确定的由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供词财产总额
1、公司成立的基本要素
2、公司生产经营的物资基础
3、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基本限度
4、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
二、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
1、注册资本:
公司登记成立时章程中确定的,并由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资本总额
2、授权资本:
公司根据章程授权可以发行的全部资本
3、发行资本:
公司实际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4、实缴资本:
实收资本,公司实际收到或股东实际交纳的出资总和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1、法定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的资本制度
2、授权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成立时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其余授权董事会一次或粉刺发型或募集
3、折中资本制
认可资本制,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明确载定,当股东必须认足不低于一定比例的资本制度
四、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生产经营为主:
50万元
②商品批发为主:
③商业零售为主:
30万元
④科技开发、咨询和服务:
10万元
2、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资本三原则
公司资本制度,为了保护占全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确保公司资本的真是安全,所确立的法律准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法定原则,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必须对公司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记载,并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我国:
A、最低资本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攻读首次出资不得低语注册资本的20%
②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
B、注册资本记载于公司章程
2、资本维持原则
在公司营运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资本总额相适应的财产,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正常开展。
五大规定——
①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退股
②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价格
③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
④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己的股份
⑤股东和发起人的连带出资责任
3、资本不变制度
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变更,如需有所增减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三大规定——
①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经股东会以绝对多数通过
②在减少资本时,公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次啊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③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依法申请班里变更登记
六、公司资本的构成
1、现金
股东以法定货币单位作为出资
(我国,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小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实物
常放、办公用房、设备、设施、极其、原材料、运输工具等物
(我国,一般要求一次付清并班里实物出资转移手续)
3、知识产权
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公益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
(我国,权属明确,法定保护期内,小雨公司资本的70%)
4、土地使用权
非土地所有人对土地加以利用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我国,班里土地使用权入股手续)
5、其他出资形式
①劳务出资(劳动力)
②商誉出资
商誉是指社会公众对特定的生产者、经营者的资信状况、生产经营能力、经营状况、商品和服务等经营素、质的综合性评价。
七、股东出资
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为取得公司的股份和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一些列行为。
1、出资义务(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
2、出资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①出资违约责任
②资本充实责任(出资担保责任)
八、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
1、出资的价值评估
①对实物出资的作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
②对土地使用权的作价
③对其他无形财产的作价
2、各种出资形式的比例结构
①实物和货币出资所占得比例(我国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②知识产权出资所占比例(我国知识产权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
3、出资履行方式
①货币出资(我国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的账户)
②事物和其他财产权利(我国实际交付,权属变更)
九、股东出资的证明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
出资凭证)
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可流通的要式证券)
十、股权转让
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A、限制(维持股东彼此之间新来)
①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股东应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自接到书面通知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③不同意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B、程序
转让股权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
对涉及转让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申请工商注册登记表更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A、限制
①转让场所(要在证券交易所)
②股东转让限制
③对公司董事、监事和经历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
④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B、股份转让方式
①记名股(背书方式)
②无记名股(交付)
十一、公司资本的变更
1、增加资本
公司为扩大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资信程度,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A、方式
①增加股份的数额
②增加股份的金额
股东大会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减少资本
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需要,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①减少股份的数额
②减少股份的金额
③减少股份数额和金额并用
第三章公司债
一、公司债
是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以发行具有流通性的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发生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
1、特征:
①以公司债券为表现形式
②发行须具备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的程序
③必须到期含本付息
2、公司债的种类
①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的姓名
A、记名公司债B、无记名公司债
②是否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
A、可转换公司债B、不可转换公司债
③是否有担保
A、有担保公司债B、无担保公司债(信用公司债)
④是否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
A、参加公司债B、非参加公司债
二、公司债的发行
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出售公司债券的行为
1、条件
①主体条件:
没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②资本条件
A、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3000万
B、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6000万
③利润条件:
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
④用途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⑤限制于禁止条件
A、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B、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水平的40%
C、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
a、前一次发型的公司债尚未募足
b、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利息的事实
c、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用途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债的发行
发行公司将公司债券转移到投资者手中
①方式
A、直销:
发行公司自己直接向公众发行公司债
B、承销:
通过中介机构发行公司债
a、代销:
由中介机构代理发行公司债
b、包销:
由承销机构城堡发型公司债
②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A、制定发行方案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与股东会分权决定
B、申请审批: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
C、公告:
公告公司债的募集办法
D、配备公司债的根簿:
依法记载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公司债的有关事项的簿册
a、无记名公司债
b、记名公司债
c、可转换公司债
三、公司债的转让
公司债券在规定的场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将其债券转让给他人
①转让场所:
证券交易所
②转让价格:
(债券行市)自行约定
③转让方式:
记名和不记名有所不同
1、上市交易
公司债券持有人将自己拥有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①条件:
公开募集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
②程序:
申请,审查,订立上市协议,发布公告书,挂牌上市
③终止:
A、公司债券数量减少到一定程度
B、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即将来临
2、可转换公司债
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份的公司债
①特征
A、复合型公司债
B、具有可转换性
C、是公司债券的股份化
②转化行为
可转换公司债的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行为
A、行使要件:
a、权利人向发行人提交请求书
b、向发行人提交可转换公司债券
c、须在转换期内进行
B、法律后果
a、债券持有人由债权人转变为公司股东
b、原债券丧失效力
c、发行公司资本增加,债务减少
3、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
①发行条件
A、积极条件
a、公司种类
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在境内发型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
b、公司存续期间(法国)
c、发行限额:
可转换公司债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B、消极条件
a、前一次发型的债券尚未募足
b、对已经发型的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发行价格:
滥价、折价和平价发行
③发行方式:
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证券承销机构)
④发行程序:
申请、审批机关批准、向老股东发出通知或公告
四、公司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债券人在持有公司债券期间,会遭受到各种各样的风险
1、公司债债权人不同于公司一般债权人利益的特殊性
①公司债券人具有利益的一致性
②具有松散的团体性
③具有行为上的统一性
2、特殊利益保护制度
①赋予公司债债权人回售权
A、回售权:
公司债到期之前,持有人根据回售条款约定的条件要求发行公司提前支付债券本息的权利
B、赎回权:
当发行人的股票价格在一定期间内连续高于转换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发行人按照事先约定价格买回为转股的债券的权利
②设置公司债管理人
为了保护公司债债权人的利益,由法律规定设置全体公司债的法定代理人
③设置公司债债权人会议
第四章股东股权与公司财产权
一、股权
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享有的,在公司股权的法律要素
1、股权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国家
主体限制:
A、公司不得成为自己公司的股东
B、特定时期的特定职业
C、公法人一般不能进行投资活动
D、外国人投资的限制
E、股份不能分割:
股权主体可以是复数
2、股权客体:
A、财产:
股息和红利
B、行为:
股东行为和公司行为
3、股权内容:
资产上的收益权和对公司呃经营管理权
A、直接为自己利益所行使的权利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等
B、间接为自己利益所行使的权利
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查阅账簿的权利
诉讼权:
公司股东针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有违反法律、侵害股东利益的时候,股东享有的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a、股东诉讼b、股东代表诉讼
4、股权的取得方式
①原始取得:
投资者向公司出资并由此取得的股权(所有权到股权)
②继受取得:
以股权的转让或集成行为而取得股权(股权到股权)
5、股权的分类
①股权的行使目的
A、共益权:
股东以参与公司的运营为目的
a、股东会出席权b、表决权c、提议权(临时股东会)
d、质询权(财产和业务)e、查询权(会计帐簿)f、股东代表诉讼权
B、自益权:
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a、盈余分配请求权b、股票交付请求权c、股份转让权
d、新股认购请求权e、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②股权行使是否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
A、单独股权:
无论持有股权数量多少,股东一人可单独行使的权利(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B、少数股权:
必须代表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③股东权的性质
A、固有权:
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也不得剥削或改变行使条件,而只能持有该项权利的股东个别统一。
B、非固有权:
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改变行使条件的权利。
6、股权的性质:
独立的民事权利(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股权)
①股权兼具有物权和债券双重性质
②股权是以价值形式存在的财产权利
③公司资产是公司所有(不是股东个人或全体所有)
④股权是一种自益权(不是所有权)
7、股权的表现
①股权是资本化的民事权利
出资人对出资财产支配权的放弃,换来了承担有限责任
②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有机结合:
财产权利和公司事物参与权
③是团体性权利和个体性权利的统一
④是请求权和支配权的统一(公司事务和财产权)
⑤具有资本性和流动性
8、股东权利保护两原则
①股东权平等原则
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地法律关系中,原则上应按其只有的股份数额享受平等待遇
②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公司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与股东个人分开
9、股东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
①股东的自益权:
分红权,新股认购权,股份转让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
②股东的共益权:
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股东大会出席权及表决权等
③公司机关制度的保护: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历的权限和制衡
④共有股东权的行使:
股东共有人应选定一定行使股东权
⑤特别种类股东权的保护:
优先股、后配股、混合股、偿还股、转换股、无表决权股
二、公司财产权的一般理论
1994年《公司法》规定: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权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卷则管理者等权利。
1、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对其全部法人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的权利
①主体:
公司(不是股东个人)
②客体:
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货币、实物、工业产权)
公司通过行使对法人财产的独立支配,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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