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检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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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劳保用品发放与配戴
是否符合标准
9.
应急救援预案
制定预案、明确救援人员职责,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四
采 场
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
台阶高度:
人工开采不大于3米;
小型机械化开采不大于6米。
分层高度:
浅眼不超过6米;
中深孔不得超过20米。
严禁开采方式
扩壶爆破,掏采崩落
阶段坡面角
较稳固的矿岩不大天50°
;
坚硬稳固的矿岩不大于80°
最终坡面角
最大不得超过60°
分层凿岩平台宽度
不得小于4米
剥离工作面超前采矿工作面
4米以上
采剥工作面状况
无伞檐、根底,工作平台平整
边坡管理
是否存在滑坡危险
五.
电气设备
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有避雷、防火措施
六.
爆破
地面火药库
1).储存火药库
小于3吨
2).内部安全距离
爆药库和起爆器材库之间距离大于12米
3).外部安全距离
距采场≥300米
4).管理
爆破器材出入帐目清楚
爆破作业
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作业
二、露天矿山安全检查表
表1、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项目名称
单位
是否建立
是否健全
检查结果
备注
1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职能部门
2
安全检查制度
3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4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6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7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9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0
作业安全规程
11
各工种操作规程
12
其它制度
表2、安全投入
项目
数额(万元)
安措费
表3、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
安全机构名称
人数
专(兼)职
表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知识和能力考核
姓名
职务
考核是否合格
是否有证
发证机关
表5、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工种
卷扬工
爆破工
锅炉工
吊车工
电工
电焊工
空压工
尾矿工
电车工
表6、安全教育培训
是否有计划
接受教育培训人数
考试合格人数
安全生产教育
安全生产培训
表7、工伤保险
保险人数
保险单位
保险金额
表8、职业危害
是否具备
定期测尘、测风
劳动保护用品
表9、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器材、设备
是否有
形式
救援组织
救援器材、设备
表10、露天矿山现场
依据
阶段高度
1.1
坚硬稳固的矿岩、机械铲装、采用爆破方式,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GB16423-1996(6.1.1)
1.2
松软的岩土,机械铲装,不采用爆破方式,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
1.3
坚硬稳固的岩石,人工开采,不大于6.0米。
1.4
松软的矿岩,人工开采,不大于3.0米。
1.5
砂状的矿岩,人工开采,不大于1.8米。
工作阶段坡面角
2.1
坚硬稳固的矿岩,不大于80°
GB16423-1996(6..1.3)
2.2
较坚固的矿岩,不大于50°
GB16423-1996(6.1.3)
2.3
松软的矿岩,不大于自然安息角
挖掘机或前装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GB16423-1996(6.1.2)
最小工作平台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GB16423-1996(6.1.4)
采矿运输设备、运输线路、供电通讯线路必须设在平台稳定范围内。
爆堆边缘至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
分期开采和陡邦开采时,上部扩邦剥离区作业滚石危及下部采剥区作业,应采取安全措施。
GB16423-1996(6.7.1)
检查项目
矿山所有安全、防尘、排水设备和设施及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不得任意拆除。
GB16423-1996(5.1)
保安矿柱保护期内不得开采
矿山测点移动,经测人员同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场地,确认电器、机械设备工具和防护设施处于安全状态,方准作业。
GB16423-1996(5.9)
工作面发现悬浮大块矿岩或残、盲炮时,必须及时处理。
采场、排土场有滑坡预兆,应停止作业、撤离、禁止人、车通行、报领导及时处理。
露天矿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泥浆池、水仓须加盖、设护栏、安全网、照明、设标志。
GB16423-1996(5.10)
13
大雾、炮烟、尘雾、照明不亮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雪、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GB16423-1996(5.11)
14
2米以上高处作业须佩戴安全带、安全网、护拦等。
GB16423-1996(5.12)
15
高处作业时,禁止抛工具、物件、禁止双层作业。
16
六级以上大风禁止起重、高处作业。
17
设备走台、梯子、地板人员通行、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
GB16423-1996(5.13)
18
设备顶棚禁放杂物、清除石块。
19
露天采场必须有人行道,设标志、照明。
GB16423-1996(5.14)
20
相邻阶段人行横道须设扶手、梯子或台阶。
21
采掘、运输、推土等设备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人员呼唤答应无误可进行。
GB16423-1996(5.15)
22
采掘运输设备其它机械,运输时禁止检修注油、清扫。
GB16423-1996(5.16)
23
设备移动时,禁止人员上下。
24
采掘运输设备其它机械设备,终止作业时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25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完全停止、开关加锁或运输后进行,专人监护挂牌。
GB16423-1996(5.17)
26
设备供电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管接触,过道采取防护措施。
GB16423-1996(5.18)
27
电力驱动设备必须备绝缘手套、靴子、工具。
停电、送电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GB16423-1996(5.19)
28
采掘运输设备在架空电力线路下过时,高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3KV以下时≥1.5米,3KV—10KV≥2.0米;
>10KV>3.0米。
GB16423-1996(5.20)
表11、汽车运输
深凹露天矿运输汽车,应采取废气净化措施。
GB16423-1996(7.2.1)
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
GB16423-1996(7.2.4)
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
弯道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应分设车道。
GB16423-1996
(7.2.4)
上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外侧,应设护栏、档车墙。
(7.2.7)
对主要运输道路及联路道的长大坡道,根据需要设置汽车避难道。
(7.2.8)
装车时,禁止检查、维护车辆。
(7.2.10)
卸矿平台要有足够的调车宽度。
有挡车设施,其高度不得小于轮胎直径的2/5。
(7.2.11)
露天矿场汽车加油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
不准在有明火及不安全地点加油。
(7.2.14)
夜间装卸车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7.2.15)
表12、排土场
露天矿排土场,对深部开采、对邻矿开采无影响。
露天排土场,对邻矿开采不造成水灾。
排土场不致威胁采矿场居民区、道路、耕地、水域、隧道、工业场地的安全。
GB16423-1996(9.1)
排土场宜设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允许地带。
GB16423-1996(9.2)
内部排土场不影响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有一定安全距离。
GB16423-1996(9.3)
排土场阶段高、总高、平台宽、相邻台阶的超前距离,按设计规定。
GB16423-1996(7.4)
排土场岩、土混排、分排,按设计规定。
不应岩、土分层堆置。
排土场底部宜用易透水大块岩石。
GB16423-1996(9.5)
排土场必须有可靠的截流、防洪、排水设施。
GB16423-1996(9.7)
独立卸载线端部,卸车设车挡、指示灯。
GB16423-1996(9.10)
汽车运输、卸排作业。
8.1
作业专人指挥,推、卸不允许同时作业。
GB16423-1996(9.11.a)
8.2
平整并有3-5%反坡。
GB16423-1996(9.11.b)
推土作业:
犁板禁站人,速度<5km/h。
GB16423-1996(9.14)
挖掘作业严禁挖卸车线。
人工排土时,禁止人站在车体上扒土。
GB16423-1996(9.15)
表13、矿山炸药总库安全检查表
标准
一、
安全距离
1.药库距住宅区≥600
2.库与库间≥20m
二、
库区布局
交通方便,围墙距库房>25m,值班室远离库房。
三、
库房结构
坚固耐久和防火
四、
单库储药量
根据与外部建筑距离确定
五、
爆破器材堆放
箱堆间通道不小于1.3m,堆箱高度不超过1.6m袋架(堆)与墙壁距离不小于20㎝
六、
防火、通讯
库内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直通保卫部门电话
七、
照明
备有防爆灯具、绝缘性强的铠装电缆,电源开关没在保险箱里并放在库外。
八、
防雷装置
备有防雷装置
九、
爆破器材管理
必备各项管理制度
三、地下矿山安全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安全综合管理部分
技术资料
1、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地勘部门提供的矿山地质报告及附图。
2、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及附图。
3、具有能反映和指导企业生产的图纸。
(包括地质图、矿山总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安全机构
1、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各队、班组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管理
1、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能机构及各种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档案(安全检查制度、设备管理维修制度、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交接班制度、顶帮(现场)管理制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派班制度等)。
3、有规范完善的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
4、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职业病是否按期检查。
7、事故处理是否按“四不放过”原则。
8、对外包部门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安全教育
和培训
1、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都要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爆破工、起重工、电工、空压工、焊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尾矿看护工)。
4、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按要求召开班前会、安全专题会、安全生产月及其他安全活动。
事故预防
1、制定和实施本单位主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2、矿山救护队(专职或兼职)。
3、对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有登记、整改和处理的档案。
4、对重大危险源(火药库、危险化学品库、尾矿库)应当登记建档,有检测、监控和防范措施,其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矿山开采
安全出口
1、每个独立生产系统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米。
2、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3、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行人斜井有台阶躲避硐室。
4、井口及行人巷道要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
采掘系统
1、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按照采掘设计进行。
2、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3、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并进行定期检查。
4、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架设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必须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米;
井高超过7米时设梯子间。
5、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需要。
6、电耙绞车前部设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
7、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8、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等防坠措施。
9、井下管路、电缆、电线架设标准化。
10、作业现场文明生产状况好,符合文明生产要求。
提升运输
1、斜井提升系统必须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和必要的挡车装置;
竖井提升系统必须设过卷保护装置,并经常检查,保持完好。
2、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
罐笼内须设阻车器;
罐门高度不小于1.2米、不得向外开启。
3、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4、提升设备的安全装置(限位开关、制动盘、液压系统等)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5、提升钢丝绳要定期进行检测,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提升、运输信号齐全、灵敏、可靠;
安全标志设置齐全。
7、电机车等运输设备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运输线路如机车架线架设标准化等。
8、提升设备必须有能够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的安全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须设置在司机操纵台。
通风、防尘、消防系统
1、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2、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3、井下各用风点的风速、风量和风质必须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4、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5、井下炸药库,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井下所有硐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
6、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
或采取干式捕尘及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7、消防组织机构、制度健全。
8、消防器材配备合理、充足,并做到定期检测,确保在有效期内。
供、配电及通讯系统
1、井下照明电压,运输巷道和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伏;
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伏;
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伏。
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伏。
*
2、矿山的一级负荷(提升、通风、排水)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3、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及其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有接地保护,禁止接零或中性点直接接地。
有井下保护接地网。
4、井下敷设电缆应当有必要的保护和绝缘措施。
井下开关应为带漏电保护开关。
5、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6、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照明电源应接在主开关的前面。
7、矿井井上、井下通讯设施完善可靠。
8、电机车电弓齐全、用电弓取电。
9、提升井口、井下药库等处有铁道断路点。
10、配电硐室入口处、高压电器设备必须悬挂标示牌,并应有照明。
防水、排水系统
1、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并有防止地表水进入井口的措施。
2、在井底车场周围、水泵房设置防水闸门;
3、设置地表沉降、地下水位观测点,并定期观测。
4、对接近水体、有断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有探、放水措施。
5、地表塌陷区必须及时处理。
6、对矿山有威胁的民采坑道、空区必须及时封堵处理
7、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能满足井下排水量的需求。
爆破作业、井下炸药库
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2、有爆破资格(有爆破证)人员准许爆破作业。
3、爆破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4、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
回风巷应使用木版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设立警戒标志。
5、距离炸药库3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
6、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并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后,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7、残、盲炮处理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操作。
8、竖井、斜井或天井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9、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0、火工材料生产、储厚、购买、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及清退登记制度。
11、井下火药库与井下主要设施和通道的安全距离、位置,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12、单个硐室储存量不超过2吨。
13、起爆器材和炸药不得混放、炸药必须放在储药硐室内。
14、炸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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