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与依法行政建立法治讲课交流材料汇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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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关键在领导。
各部门要完善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的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体制,切实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行政首长要定期听取依法行政汇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6、依照《纲要》、《决定》,突出重点,制定2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
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7、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继续落实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绩效管理制度。
区监察局)
8、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区委组织部会同单位:
区编办)
三、严格落实行政决策机制
正确决策是保证区各项社会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决策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
倾听群众心声,听取专家意见,完善民主集中,才能切合实际、符合规律、反映民意,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9、完善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制度。
10、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
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制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既是行政决策的结果,又是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并通过法定载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1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区法制办、会同单位:
区政府各部门)
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强化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进一步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探索建立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
12、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13、完善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
完善电子政务建设。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部门:
区直各部门)
14、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拓展信息公开载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区行政服务中心)
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是建立权力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关键所在,各部门应按照要求大力推进。
15、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制度、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区财政局)
16、落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在三区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批复,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区行政执法局)
17、制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方案,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区政府法制办)
18、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区监察局会同单位:
19、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做到依法征收。
区征迁办)
20、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培训,贯彻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七、加强行政行为监督
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其他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依法办理信访案件,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发挥行政复议、应诉和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切实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创新监督模式、畅通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措施、丰富监督手段,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1、以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为重点,开展依法行政督查工作。
区监察局会同部门:
22、严格落实《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
23、健全审计监督制度,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区审计局)
24、建立健全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2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要求,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成立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不少于2人,配备行政复议专用车辆。
区劳人局、会同单位:
26、完善招标代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积极开展招标代理工作。
27、成立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方式,制定行政复议流程,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到有案必接,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
28、落实《区应诉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行政机关应诉主办责任制度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29、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八、强化依法行政考核
结合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规范考核程序,统一考核标准,正确运用考核结果。
30、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方案,报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单位:
区目标办)
31、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
区政府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区人大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每年12月25日前向区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依法行政建立法治讲课交流材料
现就自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这一重大目标和任务的认识和理解,谈一些个人的粗浅认识,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些交流。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当代中国强调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既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的结果,又是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主法治建设所处的时代背景所反映的时代精神的考量,同时还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与主法治建设的未来前景的把握。
正是这些综合因素显现了我国畅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
实际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本身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因,当然也就是其必要性。
而就当代中国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言,这种时代背景基本上由三个方面构成。
第一、全球化的现实影响。
随着世界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更大规模、更深层次、更为多样的复杂的彼此联系和相互缠绕,经济全球化已经不再是一个猜测或者预测而是切切实实的真实的事实与现象了。
于是,一国内部的几乎全部领域的各种事务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
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一个直接的现实问题就是我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涉及政府行政事务领域的法律制度就决定性地不得不进行大规模的自我清理与调整,并以wto规为路标而转向。
同时,也是在这种全球化的现实影响之下,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也向全世界各个国家提出了国家或者政府治理方式(所谓的“治道”)的变革的倡议,也就是从“治理”到“善治”。
“善治”的核心其实就是“依法治理”,就是政府行政(行政的方式、手段、程序)的法治化。
这是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际大背景。
第二、改革开放深入展开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不断把改革开放向更加深入的层面引领,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
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党和政府逐渐意识到了法律和法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从对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总结之中印证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发展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这构成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内社会背景。
第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从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XX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算起,十年过去了,我们的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进行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建设的实践既有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又确实得到了不少的教训,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上就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对我国法制与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理性总结与思想概括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进一步具体化的表现;
当然,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在领导执政和具体执政过程中执政方式转变的体现,从历史事实来看,新中国的政府行政管理是首先依靠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的个人的意志来进行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的,而后是依靠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来进行管理的,在如今的当代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政策和法律来进行管理。
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治国方略的实施,也必然要求我国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改变主要依靠政策的模式而改变为主要依靠法律的行政管理模式。
这是当代中国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律实践背景。
(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在指出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方面的必要性之后,我们还可以从政府本身的角度来分析其必要性,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于我国政府工作所可能带来的直接的好处。
第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树立政府权威。
美国政治学家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曾经指出:
“权威关系是支撑政府的基石。
权威对政府之要紧如同交换对市场制度之要紧一样。
”(转引辛向阳:
《红墙决策:
中国政府机构改革深层起因》,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540页。
)政府具有权威,也是一个社会政令贯彻顺当通畅、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条件。
按照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的思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也就是政治权威的来源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法理型权威作为把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依靠法律来确立和维系的权威,乃是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主社会的政府权威建立和维持的常规形式,这种法理型权威在日常政治统治和行政活动中的直接的现实体现就是依法行政。
通过依法行政而形成的权威由于是把执政党和政府领导人的意志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制度转换而依靠制度的运作而不是依靠领导人的主观意志来形成的权威,这种权威的建立过程也就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它使政府权力本身的合法性得以充分体现,也使政府能力得到极大的提升,真正能够做到政府政令贯彻通畅、令行禁止,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消解上有政策、下有对称之类的政府能力弱化和权威不足的问题,同时也能够使政府政策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至于朝令夕改、反复无常。
第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落实政府责任。
一个社会能不能保持持久的稳定性,能不能真正得到众的拥护,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政府在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责的同时能不能真正落实其所承担或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在现代主法治社会之中都是以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来具体加以规定的。
这首先要求法律对于各级政府之间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权限划分清晰、责任明确、而且这种权力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的稳定。
同时,各级政府或者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在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运作,不得越界,同时还必须对由于行政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基于日常事务管理而自然产生的那种权力扩张和权力滥用的倾向保持相当的警惕,严格依法行政就可以通过对于既有的制度的遵守而控制和克制权力的这种扩张和滥用的倾向。
而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也就是要求政府在日常事务的处理或者说日常性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对公权利的日常保护与行政救济作为政府行政权力运作或者政府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属点,也是政府权力运作的实质评价标准,同时还是政府行政权力限制与自我克制的最根本性的理由。
这样,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便于政府、政府官员、人群众清楚地区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政府首长、政府部门领导人、具体的政府官员在其职权活动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这样,一方面便于落实相关的职责担当与任务分配,另一方面在出现了滥用职权或者怠惰行为的时候也便于分清具体的责任人,便于政府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
第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正是由于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具体的政府官员,都具有在法律法规规定之下的制度化了的职能与权责担当,在自己的权责范围之内又具有法律保障的自由裁量权限,因此,大大减少了因为权力赋予没有制度化而造成的职能分工模糊、权责规定不明确因而相互推委、互不负责而使公权利受到损害和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的发生。
各级政府、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各政府官员与工作人员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级政府及其各个职能部门的运作才能做到协调配合、顺畅高效,也才能减少各种各样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消耗与浪费,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第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改善政府形象。
通过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政府自身深刻认识了行政权力的扩张本性和受到滥用的可能性,因而理解并通过制度设计对其加以限制的必要性,明确了行政权力的根本性指向以及政府的根本性的责任在于对公权利的日常生活事务的行政保障;
同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政府的责任更明确了,政府也获得了更大的和更稳定的权威,行政效率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且这些明显的优势又是有法律制度给予保障而不是暂时的现象。
这将极大地促使广大众对我们的政府产生高度的亲切感和认同感,众也将更加拥护和理解政府的各项具体政策,也真心地愿意配合政府的各项政策的落实。
这将极大地改善我国各级政府在我国众心目中的具体形象,就当前而言这无疑将极大地逐渐缓解我国众与各级政府、众与各级政府官员甚至一般工作人员之间的基于不信任而产生的直接对立和矛盾,逐步化解众与政府之间或者说官之间所存在的紧张关系,从而建立起真正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
法治的实质和核心乃是法律的统治,这几乎是全球性的共识。
法治政府,就是始终坚守和服从法律的统治即法律至上原的政府,也就是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都始终依据法律而展开并符合法律的实质和程序要求。
在我看来,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就在于:
第一、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而展开。
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包括
(1)我国全国人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比如《物权法》和XX年《立法法》),
(2)我国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决定)(比如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3)我国中央人政府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比如1998年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4)国务院各个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比如1998年的《中华人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5)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比如1998年的《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6)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比如1998年的《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7)我国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国际条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与别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多,在我国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这些国际条约也是而且也必须是我国政府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重要法律。
第二、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这有几层意思:
(1)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其进行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进行其权限范围之类的立法和规章条例的制定活动,必须首先坚持合宪性原,不得与宪法相矛盾和相抵触;
(评述XX年4月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政府的任何抽象行政行为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具体说来就是必须注意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不同效力,要遵循法律效力等级;
(评述河南李惠娟事件、《河南省种子条例》)(3)各级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不仅要在实体内容上遵守法律的实体规定,而且也要在程序上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做到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的统一。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和基本要求
我国是一个具有长久的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而且现实情况又是人口众多、国情复杂,没有任何主、法治和宪政传统;
同时,从国家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我国是一个后发国家,从全球化的现实来看,在时间上我国又绝对没有像西方社会那样通过长期的自然的逐步进化而进行法治建设的任何可能性。
这种历史和现实的境况,决定了我国必须走政府主导和政府大力推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
所以,在我国进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必须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并在此前提下按照一些基本要求去行动。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
现代社会的主、法治和宪政建设都是在现代政党政治基础上进行或者展开的,我国也不例外。
在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特别强调坚持党的领导。
这一方面是因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中国共产党都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者,也是在我国凝聚心、保持全社会在实践中的思想统一和行动统一的关键;
另一方面,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领导,是保障我国社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长期稳定的关键,法治建设不是去破坏而是去建设,因此它所需要的是一个相对和平、安定、理性的国内和国际环境,就这样的国内环境的建立和保障而言,党的领导是关键。
当然,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需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要改善其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就是要根据法律、依靠法律、按照法律特别是宪法和基本法律来执政和领导,也就是党的章程所说的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活动。
只有这样,中国共产党才能在全体人面前树立起作为执政党的法治楷模和标杆的良好形象,人也才能真正愿意在党的领导下努力从事包括法治在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二、必须坚持法制统一的原。
法制统一的原,首先强调的是政府的一切活动和行为必须首先根据于并符合于我国的宪法,必须在精神原上与我国宪法保持高度的一致。
同时,法制统一原还要求我国各级政府的所有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层次,必须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等本位利益置于国家和地方的整体的公共利益之下而不能居于其上。
坚持法制统一原,还要求我国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之中还必须具有国际和全球眼光,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中把国际法也就是相关的国际条约的具体规定纳入思考范围之中,尽可能与其保持一致。
第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也就是要始终坚持法治化行政中以公的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为核心和重点,一切具体的行政措施必须首先从公的具体权利的法律保障入手展开,对于公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必须给予充分的、足够的、公正的赔偿;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公权利的妨碍或者合法权益的征收,必须给予公正而合理的补偿;
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以公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为依归。
总之,各级政府的各种行政活动与行政行为都必须以生为本,以公的具体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为本,不能以政府自身的利益甚至其它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为思考的首要着眼点。
(城市建设中的强制拆迁问题,农村集体土地的强制征收问题。
其反映出来的非法治的问题特别突出。
)
第四、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
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包括行政法治或者说法治政府在内的整个法治建设都是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不断的摸索,在反复试错并纠正错误也就是在实践的经验教训的不断总结提升之中前进和成熟的,尤其是西方社会具有长久历史的社会自治的基础,社会众的公意识相当成熟而强烈。
反观我国社会,专制历史相当漫长,主法治传统缺失,众自治程度低而公意识也相当薄弱,在这样的历史传统和现实背景之中来进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无论是我们的政府首长、官员、一般政府工作人员还是广大众本身,对于法治的观念和制度都会感到相当的陌生,对于这种法治的观念和制度的实际运作及其社会效果也都会相当地不适应。
在这种情况下,最为切实可行的方式不是要通过激烈的革命性的思想、观念和制度的变革来强行性地、生硬地推行我国社会的法治化变革,而是要遵循循序渐进、一点一滴地渐进的改良的方式稳妥地慢慢推进。
只有这样的理性改良,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实际的长远效果并形成制度化的实践框架。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在所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件中,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归纳为六个方面,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对于这几个方面的概括,很多学者都已经做出了详细的阐释。
大家的基本共识在于:
第一、合法行政。
这是法制统一原的具体化,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政府行政执法领域的基本体现与表现。
它要求,一方面,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合法主体,也就是说,行政执法主体无论是组织、机构或者个人都必须根据或者依据明确的法律而组建或者取得合法的行使具体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权力的资格的授权,同时,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也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来授权公个人行使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权力资格,不得图省事靠部门长官和领导的个人意志随意进行授权;
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的所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即法律明确授权的法定职权的范围之内,不得超越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权限。
这就是现代行政法的“越权无效”原。
第二、合理行政。
行政合理性原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之一,它要求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在遵循公平公正原的基础上,在需要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来处理有关事务的时候,一定要根据法律的目的采取与之相适应、成比例的、必要的适当手段和措施,而且应该尽可能避免采取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
合理行政除了强调行政手段和措施与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行政目的之间的妥当性之外,实际上也表达了怜恤行政相对人特别是怜恤公的意思。
第三、程序正当。
现代法治特别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程序不仅是达到公正结果的过程与手段,而且本身就是直观的公正,因此,在包括行政法治在内的法治的所有方面,程序的正当和公正一直被认为是优先于结果的正当与公正的。
行政的程序正当要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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