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半固调味料系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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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白沙砂QB317
4.1.6味哺QB/T8967
4.1.7葡萄糖QB/T20880
4.1.8食用玉粉淀粉QB/T8885
4.1.9苹果粉、白芷粉QB/T15671
4.105′—呈味接苷酸钠QB/T2845
4.1.11生姜应符合NY/T1193
4.1.13大蒜SB/T10348
4.1.14咸时食品香精QB/T2640
4.2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色泽
呈该产品应有的黄褐色至棕褐色、色泽均匀
气味及滋时
具有各种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呈均匀一至的半固态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4.3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
水分(g/100)≤
40
QB5009.3
食盐(以NaCl计)(g/100g)
≤
30
QB/T12457
氨基酸志氮(以N计)(g/100g)≥
0.3
QB/T5009.39
总砷(以AS计)(mg/kg)≤
0.5
QB/T2009.11
铅(pb)(mg/kg)
1.0
QB/T5009.12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QB2760的规定
4.4即食类品种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即负责品种的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即食类品种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10000
QB4789.2
大肠菌群(NPN/100g)
QBT4789.3-200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化菌全黄色葡萄球苗)
不得检本
QB4789.44789.5QB4789.10
4.5净含量允差
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验方法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出厂检验
5.2.1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被判定为“合格”的产品应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5.2.2出厂检验项目为:
感官指标、水分、食盐、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5.3型式检验
5.3.1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产品批量投产前;
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5.3.2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4.1以外的全部要求。
5.4组批与抽样
5.4.1产品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次。
5.4.2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小于500g(净含量允差检验
样本另计)作为出厂检验的样本。
5.4.3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小于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作为型式检验的样本。
5.5判定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不允许复检;
其他指标如有不合格项,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7718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
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及符合GB/T191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
6.2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塑料食品袋。
6.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阴凉、通风的室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贮。
7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固态调味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等辅料和5’-呈味核苷酸二钠、β-环状糊精食品添加剂,经前处理、干燥灭菌、粉碎、调配、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态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2721食用盐卫生标准
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40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7652八角
GB/T7900白胡椒
GB/T7901黑胡椒
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96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12729.6香辛料和调味品水分含量的测定
GB/T12729.7香辛料和调味品总灰分的测定
GB/T12729.9香辛料和调味品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22267孜然
GB/T22300丁香
LY/T1652花椒质量等级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1613食品添加剂β-环状糊精
NY/T1073脱水姜片和姜粉
DB44/T604陈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态调味料
以植物香辛料为主要原料,具有浓烈的芳香味、辛辣味,形状为块状、颗粒、粉状等的一类调味料。
3.2单一型固态调味料
以一种植物香辛料经研磨或切分加工而成的调味制品。
如胡椒粉、孜然粉等。
3.3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按一定比例配置,经特殊加工而成的调味制品。
如饺子馅料、五香粉等。
4分类
根据配料的不同,分为单一型固态调味料和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5技术要求
5.1原辅料
5.1.1八角应符合GB/T7652的规定。
5.1.2花椒
应符合LY/T1652的规定。
5.1.3辣椒应符合GB2762和GB2763的规定。
5.1.4整孜然应符合GB/T22267的规定。
5.1.5白胡椒应符合GB/T7900的规定。
5.1.6黑胡椒应符合GB/T7901的规定。
5.1.7丁香应符合GB/T22300的规定。
5.1.8陈皮
应符合DB44/T604的规定。
5.1.9姜片应符合NY/T1073的规定。
5.1.10食用盐
应符合GB2721的规定。
5.1.11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
5.1.12β-环状糊精
应符合QB1613的规定。
5.2生产工艺
原料→前处理→干燥灭菌→粉碎→调配→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5.3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指标
单一型固态调味料
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色泽
具有单一型固态调味料的色泽
具有原料、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单一型固态调味料特有的香气或气味,无异味
香气浓郁,具有复合型固态调味料特有的滋味,无异味
性状
固体状、粉末状、片状、颗粒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5.6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水分/(g/100g)≤
10.0
总灰分/(g/100g)≤
8.0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2.0
铅(以Pb计)/(mg/kg) ≤
0.1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05
食用盐(NaCl)/(g/100g)
10.0-40.0
表3理化指标
5.7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5.8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食品添加剂
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7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8检验方法
8.1感官检验
取10g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8.2理化检验
8.2.1水分
按GB/T12729.6规定的方法测定。
8.2.2总灰分
按GB/T12729.7规定的方法测定。
8.2.3酸不溶性灰分
按GB/T12729.9规定的方法测定。
8.2.4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2.5无机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8.2.6食用盐
按GB5009.40规定的方法测定。
8.4微生物检验
8.4.1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8.4.2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8.4.3致病菌
分别按GB4789.4、GB/T4789.5、GB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8.5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9检验规则
9.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9.2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
9.3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9.3.1出厂检验
9.3.1.1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食用盐、酸不溶性灰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9.3.1.2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9.3.2型式检验
9.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3.2.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9.4判定规则
9.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9.4.2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10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10.2包装
10.2.1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或塑料包装瓶,应符合GB9683或GB9688的规定。
10.2.2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10.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10.3运输
10.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10.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10.4贮存
10.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10.4.2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前言
本公司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产品质量法》加强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与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根据DBJ440/00/T34-2009《液态调味品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评价的依据。
本标准的表述和编写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本标准由重庆臻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于2014年5月30日首项发布
液态调味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调味品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调味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试验方法、包装、标识、贮存及运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10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2720味精卫生标准
GB2721食盐卫生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2761食品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
GB/T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点数测定
GB/T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全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38食品中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9683复合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GB/T10040花椒
GB/T10371鸡精卫生标准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食品标准管理规定。
3.术语与定义
3.1液态调味料
体态为液体的调味料分为发酵型和非发酵型,本文所列为作为酵型。
3.2非发酵型液体调味料
通过物理方法从原料中提取呈味成分,添加或不添其他辅料制城的液体调味料。
3.2.1液态复合调料汁
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辅料,加工而成的呈液态的复合调味汁。
4.要求
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不得添加或使用非食品原料
a)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要求
b)食盐应符合GB2721的要求
c)鸡精应符合SB/T10371的要求
d)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要求
e)白砂糖应符合SB/T317的要求
f)花椒应符事SB/T10040的要求
g)鲜(冻)畜、禽肉应符合GB2707和GB2710的要求
h)蔬菜应符合GB/T500938的要求
4.2感官要求
液态调味料的感官要求见表
表1感官要求
要求
液态复合调味汁
具有产品特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无其他不良气味和异味,无异物。
4.3理化指标
液态调味料的理化指标化表2
表2理化指标
氯华钠%≤
10
总砷(以AS计),mg/c≤
钻(以Pb计),mg/c≤
1
黄曲霉素BL,mg/c≤
5
4.4微生物指标
表3非发酵液态调味品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
大肠菌群/(NPN/100m)≤
多病菌沙门氏菌,全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4.5食品添加剂
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5.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QB2760规定。
5试验方法
5.1理化指标
5.1.1总砷
按QB/T5009.11中规定的方法。
5.1.2铅
按QB/T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1.3黄曲要素B1
按QB/T276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14氯化钠
按QB/T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微生物的指标
5.2.1菌落总数
按QB/T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大肠菌群
按QB/T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沙门菌
按QB/T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志贺氏莹
按QB/T4789.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QB/T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检验过程
6.1液态调味料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2出厂检验
6.2.1检验时,以同一批次为一个检验单位,按批次总数的3%随机抽取,基数量不应少于1kg,按本标准制品出厂检验为感官指标及卫生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2.2检验中,若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制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其他项目中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该项目进行复检,若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则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
6.3.1检验时,在出厂检验认为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包,按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进行检验。
6.3.2检验时,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6.3.3遇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每年进行1次。
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f)出厂检验与上次检验型式检验有差异较大时。
7、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保质期。
7.1标志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QB7718预色装食品标签通则执行。
7.2包装
液态调味品,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7.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
运输时必须有遮盖物,避免日晒、雨淋和受热。
7.4贮存
产品应保存在清洁、干燥、阴凉、通用的仓库中,避免日晒,雨淋和受热,库房内设垫仓板和防鼠,防蝇设施,禁止与消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库贮存。
7.5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日期起,包装产品保质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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