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综合B考研真题与解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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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阶段,考生应借助《复习精编》中的考试分析初步了解考试难度、考试题型、考点分布,并通过最新年份的试题分析以及考试展望初步明确考研命题变化的趋势;
通过认真研读复习指南、核心考点解析等初步形成基础知识体系,并通过做习题来进一步熟悉和巩固知识点,达到夯实基础的目的。
做好充分的知识准备,过好基础关。
3、强化复习,抓住重点。
强化阶段,考生应重点利用《复习精编》中的复习指南(复习提示和知识框架图)来梳理章节框架体系,强化背诵记忆;
研读各章节的核心考点解析,既要纵向把握知识点,更应横向对比知识点,做到灵活运用、高效准确。
4、查缺补漏,以防万一。
冲刺阶段,考生要通过巩固《复习精编》中的核心考点解析,并参阅备考方略,有效把握专业课历年出题方向、常考章节和重点章节,做到主次分明、有所侧重地复习,并加强应试技巧。
5、临考前夕,加深记忆。
临考前夕,应重点记忆核心考点解析中的五星级考点、浏览知识框架图,避免考试时因紧张等心理问题而出现遗忘的现象,做到胸有成竹走向考场。
考生体悟
考生A:
选择了考研,就选择了一个人的战役。
一个好的考研伙伴,可以让我们考研路上不孤单;
一本好的教辅,可以让我们考研的路更顺畅。
乐学版复习精编对知识点的归纳讲解清晰明了,配合着教材复习,考研路上少了许多障碍。
考生B:
我是刑法学专业的考生,专业课基础较为薄弱,山东大学又是名校,虽然不是跨考,但是本科所学教材与山东大学考研的指定教材不一样,乐学版复习精编对指定教材分析得透彻,对我是很有指导和帮助作用的。
考生C:
本科院校和所学专业都不是我理想的,所以我信誓旦旦准备考研,跨考的压力很大,我又是不大善于总结归纳和分析的人,乐学出品的教辅给我吃了一颗小小的定心丸,有对教材的讲解,更有对真题的详细解析,以及对出题规律的把握,相信我一定能考好!
Ⅰ序言
Ⅱ考前必知
一、学校简介
二、学院概况
三、专业介绍
四、师资力量
五、就业情况
六、历年报录情况
七、学费与奖学金
八、住宿条件
九、其他常见问题
Ⅲ考试分析
一、考试难度
二、考试题型
三、考点分布
四、试题分析
五、考试展望
Ⅳ复习指南
《民法》(总论部分)
《刑法学》(总论部分)
Ⅴ核心考点解析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法的渊源和适用
第三章民事权利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八章民事行为
第九章代理
第十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刑罚裁量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
Ⅵ历年真题试卷与答案解析
历年真题试卷
山东大学2007年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山东大学2008年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山东大学2009年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山东大学2010年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山东大学2011年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山东大学2012年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历年真题试卷答案解析
山东大学2007年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山东大学2008年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山东大学2009年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山东大学2010年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山东大学2011年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山东大学2012年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Ⅶ备考方略
一、高分备考方略
(一)考研英语
(二)考研政治
(三)考研专业课
二、辅导班推介
(一)公共课
(二)专业课
三、教材与辅导书推介
四、考研必备网站推荐
Ⅷ资料推介
一、本章复习提示
本章主要阐述了代理的相关内容。
首先概述代理,即代理的概念、特点、适用范围和分类,其次讲述代理权,主要关于代理权的概念、授予、行使以及滥用代理权,最后重点强调无权代理,特别是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在历年的考题中,本章考查非常频繁,所以考生一定要把握本章的内容。
复习上,建议考生重点掌握代理、代理权、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这些都是最核心并且最容易考查的内容。
二、本章知识框架图
1.代理的概念与特点
代理概述2.代理的适用范围
3.代理的分类
1.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
2.代理权的授予
代理权3.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4.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5.代理权的消灭
无权代理的含义
狭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
表见代理2.表见代理的类型
3.表见代理的效力
一、代理概述★★★
1.代理的概念与特点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为法律后果的制度。
这一代理的概念属于狭义代理概念。
狭义的代理又称为直接代理,显明代理。
广义的代理不仅包括狭义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受其法律后果。
(2)代理的特点
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②代理人独立地实施代理行为;
③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④代理人须有代理权限;
⑤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代理的适用范围
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1)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双方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因此,凡法律规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依行为的性质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虽法律没有规定或依其性质可由他人代理的,但当事人双方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也不适用代理。
(2)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因无须向他人为意思表示,而代理行为须有相对人。
所以,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
(3)违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实施违法行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后果,而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就该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根据代理权的发生根据,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又称授权代理。
因委托代理人是依委托人的意思决定的,所以,委托代理也称为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是由法律根据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特定关系直接赋予的。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或者其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根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可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又称为概括代理、全权代理、总括代理,是指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为一般代理的对称,是指代理权仅限于一定范围或者某一事务的特定事项的代理。
此分类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对于法律规定的某些须特别授权的事项,只有在特别授权时,代理人才有特别代理权。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根据代理人的人数,可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为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两人以上,代理人为两人以上的代理。
此分类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共同代理发生数个代理人如何共同行使代理权的问题。
(4)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根据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的地位,可分为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积极代理又称主动代理,是指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消极代理又称被动代理,是指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受领意思表示的代理。
(5)本代理与再代理
根据代理权是否由本人授权,可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
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代理的代理,代理人是由被代理人之间选任的。
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转托他人而发生的代理,再代理是由代理人选任的,而不是由被代理人选定的。
此分类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再代理的成立须具备特别的条件。
条件为:
①须由代理人授权;
②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
③须经本人同意。
二、代理权★★★
1.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受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资格。
关于代理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
否定说认为,代理不过是基础关系的外部效力,应受规律这一基础关系的规定的支配;
权力说认为,代理权为权力,是法律上之力;
权利说认为,代理权为一种权利,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之权;
资格说认为,代理权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资格或地位。
资格说为多数人的主张。
2.代理权的授予
代理权的授予,是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
代理权的授予,以代理发生的原因不同而不同。
在法定代理中,代理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因此,代理权是由法律直接授予的。
法定代理人只要证明自己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也就证明自己有代理权。
在指定代理中,代理是因指定而发生的,因此,代理权是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单位授予的,指定单位的指定也就是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证明。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没有代理人的授权,就没有代理权的发生。
3.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首先,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
其次,代理人应当积极地行使代理权。
(2)亲自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而不得擅自将代理权转授予他人。
(3)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以被代理人的利益计算,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4)合法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实施合法行为,而不得代理实施违法事项。
4.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1)滥用代理权的含义与构成条件
所谓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条件:
①代理人有代理权;
②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
③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利益。
(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与后果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对己代理
所谓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
在这种情形下,交易双方实际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代理人处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往往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所以,对己代理行为,除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以外,一般应为无效。
②双方代理
所谓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实施同一民事行为。
双方代理因在一个双方的行为中只有代理人一人的意思表示,既谈不上合意,也难以顾及双方的利益,会损害某一被代理人的利益。
因此,双反代理的行为原则上也应无效,但被代理的双方当事人特别许可的,因该行为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应为有效。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由于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应以被代理人利益计,应维护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严重违背代理的宗旨,因此,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为法律禁止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1)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任务的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消灭原因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历年考研真题试卷
科目代码:
809科目名称:
综合B(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
(答案必须写在答卷纸上,写在试卷上无效)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90分)
1.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2.民事权利的客体
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4.刑法溯及力原则及从哪些方面比较新旧刑法的轻重
5.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6.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7.越权的表现
8.依法行政的法的范围
9.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
1.诉讼时效的范围
2.论故意犯罪的着手
3.行政程序权利及意义
【考查重点】:
这是第三章民事权利的内容,民事责任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考生要牢牢掌握。
【答案解析】: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
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和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2)排除妨碍。
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
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
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
(5)恢复原状。
这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换。
这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音乐会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
(7)赔偿损失。
这种形式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
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主要适用于对名誉权、其他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10)赔礼道歉。
适用于对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的各种侵犯。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纠缴进行非法活动的物件和非法所得。
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此外,对应该履行的义务,必要时还要采取强制履行这种责任形式。
这是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内容,历年考查的次数很少,所以考生一般掌握即可。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民事权利客体具有以下特点:
(1)有益性。
所谓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
法定性即由法律规定。
关于民事权利客体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通说认为,不同的民事权利的客体是不同的,民事权利多种多样,民事权利客体也是多种多样。
总的来说,包括以下种类:
(1)物。
物是物权的客体。
(2)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通常被看作是物的特别形态,但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
(3)行为。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为债券的客体。
(4)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有的也称为精神创造或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5)权利。
权利也可为权利的客体,但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并应具有非专属性。
(6)人身利益。
人格与身份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
(7)其他。
除上述外,其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各种利益,也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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