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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概念在我国的沉浮毫无疑问受到了政治和经济变化的影响,然而即便如此,却昭示出社会体育概念的提出和普及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体育强国概念在我国首次提出是在198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开创体育新局面的请示的通知》中,并于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中明确表述将体育强国作为努力的目标。
这是在我国竞技体育取得初步成功的情况下,直接促发了体育强国概念的提出,尤其以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为标志。
然而此时在实践上出现了将竞技体育水平理解为体育强国全部内涵的倾向,只注重竞技体育的发展。
雅典奥运会后,国内体育媒体《体坛周报》在我国夺得32枚金牌并首次跻身金牌榜前两名的情况下,兴奋地论断我们已经是体育强国。
而我国体育代表团团长袁伟民则指出获得不少金牌并不代表已经成为体育强国[5]。
这截然相反的判断反映了这时期我们对体育强国理解的多元与差异。
2008年北京奥运中国体育取得巨大成功后,胡锦涛总书记在9.29讲话中发出号召,要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这为我国体育发展指明了方向。
由此可见,体育强国概念是我国竞技体育在国际上取得无可争辩的地位后提出的,是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更高要求。
那么体育强国和社会体育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从二者的内涵和历史演变来看首先,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是实现体育强国的坚实基础;
其次,体育强国目标推动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
体育本质是人类遵循适应自然规律,以自身动作为基本手段来增强体质,促进和保持人身心全面健康发展,以达到个体理想发展的活动。
而社会体育作为一种体育活动,具有身体运动的本质属性,是以增进全民的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参与者是自愿、自主选择的[12]。
它具有两个重要的功能,即健身功能和娱乐功能[19]。
从健身功能来看,社会体育活动可以调节人的身心,使人朝气蓬勃,充满活力;
可以提高人体对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
可以防病治病,推迟衰老,延年益寿。
它使人的身体更加强壮,体质越来越好,抵抗疾病的能力增强,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身体条件。
从娱乐功能看,加强生命的力量,获得能量释放的快感;
疏导情绪,使人获得一种解放感、自由感;
获得美的享受,诱发精神上的愉悦;
显示人的能力,感受到自我能力实现的快乐。
社会体育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使得人们处理问题更加乐观、自信,在完成一项任务时更加积极主动热情,可以推进人的全面发展。
概括而言,社会体育活动全面发展了人的智力和体力。
而体育强国的实质就是这个国家人民的体质水平领先于其他国家。
所以,从体育本质来分析,社会体育是体现体育本质的主体,是实现体育强国的基础。
一个国家的体育事业发展水平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必须考虑社会体育的发展水平,因为社会体育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素质。
所以,世界体育强国的评价也决不能脱离开这个国家社会体育的发展水平,即必须考虑到这个国家在社会体育发展中的一些主要指标的发展水平。
换句话说,一个国家的竞技体育发展水平再高,如果社会体育的发展水平很低的话,那么这个国家也称不上是体育强国。
在实现体育强国之路上,如何看待竞技体育和社会体育的关系?
大多数学者主张以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为基础,竞技体育为先导来实现体育强国[7]。
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二者的关系,具体来说是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即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在提高的指导下普及提高是指竞技体育发展水平,普及则是指大众体育的发展水平[6]。
国外国内的体育发展经验也说明了真正的体育强国持续拥有强大的竞技实力,则必须有广泛扎实的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的普及基础。
2012年奥运会我国夺金项目除了兵乓球和羽毛球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外,其他的都普遍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这与体育强国美国对比鲜明。
美国夺金的多集中在普及程度较高和群众基础较好的项目。
社会体育发展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步伐。
因此,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更需要关注,唯有实现了社会体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的实现体育以人为本、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的最终目的。
体育强国概念毫无疑问是在我国竞技体育得到较好发展,体育地位在国际得到认可的情况下提出的。
虽然有一段时间,人们曾把竞技体育强国等同于体育强国,认为竞技体育发展跻身世界前列,也就意味着成为了体育强国。
但随着社会发展,对体育强国内涵的多维把握,当前已经达成一个共识,即体育强国必有强大的社会体育。
而社会体育之强大,即通过体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人均体育场地数、大众体育产业产值、全民健康体质水平、体育俱乐部数、大众体育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指标体现出来[7]。
就当前我国社会体育发展程度和物质条件来看,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体育人口比例问题。
体育人口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里,经常从事身体锻炼、身体娱乐、接受体育教育、参加运动训练和竞赛,以及其他与体育事业有密切关系的、具有统计意义的社会群体。
它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体育指标,反映了人们对体育的参与程度及亲和程度,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的一个标志。
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进行的大规模社会体育现状调查结果显示2000年我国有65的人在这一年中没有参加过体育活动,16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只有35的人参加一次或一次以上的体育活动。
根据1994年瑞典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北欧国家居民每周参加体育活动1次以上每次30以上的达到总人口的50以上,西欧国家次之,英国、法国为35,德国、比利时为34[20]。
参照下我国在体育人口比例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
其次,人均体育场地设施缺乏。
2001年的社会体育现状调查表明,影响人们参加体育活动的主要客观原因,缺少场地设施的原因占34.9,排在第二位。
虽然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与第四次普查结果相比,显著提高,每10万人拥有体育场地数增加了15.8个,增长31.6,但平均每10万人拥有开放的体育场地只有25.9个,与日本、意大利、瑞士、德国和芬兰每10万人拥有的体育设施数量相比,仍存在巨大差距日本260个、意大利212个、瑞士220个、德国248个、芬兰457个[21]。
可见,我国已有的体育场地设施远远不能满足群众健身活动的需要。
第三,学生体质和国民体质逐年下降。
据2005年第2次国民体质监测结果显示,20~39岁年龄段成年人在身体形态水平上降低幅度最大,60~69岁年龄段老年人在身体机能水平上降低幅度最大。
2010年第6次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显示,与2005年相比,中小学生身体素质下滑趋势得到遏制,但大学生身体素质却继续呈缓慢下降趋势。
19~22岁年龄组学生的爆发力、力量、耐力素质水平进一步下降。
第四,群众体育组织以自发性为主。
社会体育的发展需要以各类社会团体、各种群众组织和各行业各系统的体育协会为依托。
而我国除了体育健身俱乐部外,群众体育组织以自发性为主,城乡居民活动地点中的60.3的体育锻炼者是自发组成的[22]。
体育强国应拥有能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和对其开放的场地设施,由此形成一个庞大的体育人口群体,国民体质因此得到普遍增强,同时相应的体育法制、大众体育产业产值等方面也要发展完善。
由此可见,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解决社会提供的体育资源不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体育需求,构建面向大众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任重而道远。
体育强国本身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国际比较下存在和发展。
因此,通过与西方体育强国的社会体育发展比较,为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指明方向,促进发展。
第一,大力拓展体育市场化程度。
体育产业的发达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该国家或地区人民体育需求的高低、体育发展的水平,是体育强国的一大标志。
而社会体育的运作机制,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化和产业化发展。
以美国为例。
成功举办的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就是在尤伯罗思领导的组委会下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对体育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推动体育商业化的一个典范。
这是美国首次由民间承办,一切资金自行筹措的奥运会。
这一举措使得步入桎梏的奥林匹克运动重新充满了生机,体育产业成为国际体育的支柱力量。
美国社会体育发展充分,突出地体现在国内的职业橄榄球、职业棒球、职业篮球等联赛上[23],这些表现出很高的职业运动水平的联赛,将体育文化、体育经济、体育产业的理念和运营模式推向了极致。
而在我国,体育市场还很不健全,存在市场主体不足,结构不合理等现象。
因此,在我国体育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市场需在运行中相互弥补,尤其是在中国转型期,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发展思路,而要在我国体育资源十分短缺,完全靠市场还很困难的情况下,在市场经济运作条件下,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9]。
唯有如此,才能最大化地调动和利用社会资源发展我国的社会体育,在提高体育人口比例、充分利用体育设施、发展群众组织社团各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和成效。
第二,深入发展社会体育的法制化建设。
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在经济和资源配置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政府职能有了较大的萎缩,无法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用行政手段有效地解决问题,而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
因此,在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发展社会体育,也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明确体育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位置,倡导社会体育活动。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相继出台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1995年、《奥运争光计划》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2002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十一五群众体育事业发展规划》2006年、《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2007年、《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毫无疑问为社会体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但是,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相对于我国社会体育快速发展的现状而言,数量是相当有限的,在内容规定上未能对社会体育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全面有效的指导;
另一方面,也是更为根本的问题,即法律法规多以建议性条文进行颁布②,而不是采取强制性规定进行实施,或是以一种政府文件的形式来推广实施,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打折扣和有法不依的现象,或是仅有宣传不见成效。
在这方面需借鉴日本做法。
日本1960年通过的《体育振兴法》经历了严格的立法程序,历时3年,由参议两院通过,随后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规和法令[24]。
因此日本的社会体育发展迅速,硕果累累,这得益于他们通过立法的方式来推进群众体育的发展。
如果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仍需采用计划、指示、告示等行政手段进行干预调节的话,那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必须以立法方式来发展完善中国现代化的社会体育,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未足够重视社会体育的发展,在资金的投入、设施的建设等方面都十分欠缺的问题。
社会体育的法制建设越全面完善,越能保证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序运行,从而真正实现公民体育权利和体育强国目标。
本文作者江健康工作单位徐州工程学院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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