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违章处罚条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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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未制止“三违”或发现“三违”不抓者,现场人员一次处罚50元。
第11条矿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或弄虚作假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调度员不严格考勤、对弄虚作假现象不制止及安监科不严格考核的责任人同罚。
第12条凡无故旷工者,处罚责任人70元/天;
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企业予以除名。
上班迟到10分钟者,处罚责任人20元;
迟到30分钟者,处罚责任人50元。
有事做到请假,其中队长有权批事假的一天,分管矿长(部门负责人)三天,矿长七天,超过七天以上者由总经理批准后方能休假。
否则旷工处理。
第13条任何人不得私拿、偷窃煤矿财物,违者除赔偿财物损失外,另罚款300元;
私拿、偷窃民爆物品者,按100元/节(发)计算,另处罚责任人400元,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检身人员未履职尽责者负连带责任,按罚款金额50%处罚。
第14条各部门每周或定期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补充规定等学习会,并做好考勤签字记录(无签字考勤记录的视为未组织学习),否则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次;
无故不参加学习者罚款50元/次。
未组织职工召开班前会者,处罚安管员(分管矿长、队长为安管员,以下类同)100元/次。
第15条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生计科或技术员未编写《作业规程》,或无《作业规程》开工组织生产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16条采掘工作面遇地质变化无补充技术措施者,处罚分管技术员或施工负责人100元/次;
未组织职工学习开工作业者,同罚。
第17条采掘工作面竣工后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技术科未组织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组织生产的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验收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验收后未填写验收表,或未下发各部门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18条任何人不得在作业场所睡觉,信号工、绞车司机、投放泵司机、空压机司机、主扇风机操作工在设备运行时睡觉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安管员、安监员、采掘班组长井下睡觉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其余人员井下睡觉及地面工作场所上班睡觉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罚款外,另赔偿损失的10~20%。
第19条井下作业场所打架斗殴者,处罚责任人300元;
先动手打人者,处罚责任人500元,追查按责任大小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面矿区内打架斗殴的肇事者,除按治安处罚条例执行外,另罚款200元。
第20条各种运行设备开车前未认真检查,或未赶写运行检查记录开机运行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21条作业人员乘坐机车、绞车、皮带机上下班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并停工学习三天以上,现场安管员罚款100元/交,绞车司机、机车司机、皮带巡机人员发现不制止,同罚;
职能部门发现乘坐皮带机上下班者,皮带巡机人员按罚款金额的20%承担责任。
乘坐电溜子进出班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22条工作面出现险情或险情没有排除,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
对拒绝违章指挥和制止违章作业的有功人员,视其情节奖励50~500元/次。
第23条不服从安排,强占住房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
第24条高空作业时(离地面1.5米以上)未使用登高工具、安全用具和保险带;
使用木梯时未支撑牢固和防滑措施,及上下抛掷工具、器材和无防坠落设施者,处罚责任人200元/项。
第25条矿井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检查要求参见的人员无故不参加者,处罚责任人200元;
迟到10分钟以上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凡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责任人未按期整改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条。
第26条上级来矿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对煤矿进行了处罚,按区域或职责划分,对相关责任人同样进行处罚,处罚责任人200元/条;
造成停产损失的隐患处罚责任人1000元/条。
第27条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者,处罚责任人罚款500元/次,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
第28条巷道贯穿前(距贯穿点20米)生产技术部门或技术负责人未下发贯穿通知,或安监科接到通知未提前做好贯穿的准备工作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造成风流断路或未遂事故的,处罚责任人400元。
第29条违章停开非职责规定范围内的各种特种设备、设施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造成损失并赔偿直接损失的10~20%;
专职司机人员承担10%责任。
第30条监控操作工、投放泵操作工、配变电工、绞车工司机、炸药库管员、守护工、调度员等重要岗位脱岗不执行手上交接班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者,加倍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入井须知
第31条携带易燃人员乘坐架空乘人装置者和携带易燃、易腐蚀等超长、超宽、超重物品的乘坐人车者、爆破工携带爆炸材料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时,不得同一人携带雷管炸药。
其雷管必须装箱加锁与运送炸药的人(背包)相距100米以上,违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携带物品长度超过0.6米,宽度大于0.3米,重量超过20公斤乘坐架空乘人装置者,同罚;
运行司机不制止,按罚款金额的20%承担责任。
第32条乘坐架空乘人装置的人员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拉点器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不能落实人头时,该次乘坐人员各罚款30元/次。
第33条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未在规定地点上下车,或越位上下车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34条所有出入井人员未到检身室、调度室、矿灯房签名报到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因主扇停风撤人未在检身室、调度室、矿灯房签名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35条入井人员未穿工作服、安全防护用品,或穿化纤衣物入井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36条入井人员上班前4小时饮酒,或上班时有酒味者,处罚责任人200元。
队及班组当班不予安排工作,检身人员不制止者同罚。
第37条入井人员未佩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入井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检身人员未制止,同罚。
第38条井口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以警戒牌为准),违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39条私带烟火入井者,处罚责任人600元/次;
井下焊接用火部门未具申请到安监科办理入井用火证明,或经检身人员检查与用火证明不一致,带打火机等取火工具入井者,按私带烟火入井处理,检身人员不履行职责按50%承担责任,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
第40条管理人员(含带班矿长)入井前未在调度室填写带班记录或交接班记录,管理人员入井检查记录者,处罚责任人30元/次。
第41条未经主管部门及矿长同意,私带矿外人员入井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42条新招职工未经培训、培训考试不合格,未进行健康体检、签订劳务合同、手续不全或未签定师徒合同入井者,处罚责任人100元/人;
师傅带领下工作少于3个月者,同罚。
第43条采煤工作面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顶局不符合要求,造成安全隐患的,处罚责任人50元/担;
因工作面支护不足或备用支护少于10%,处罚部门负责人50元/担;
有备用支护未按规定使用的责任人,同罚。
第44条采煤工作面柱距大于1米,排距大于0.7米或端头5米范围内支护柱距大于0.9米者(以作业规程为准),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第45条“四对八梁”、“二对四梁”者,对与对间柱距大于0.9米,每对柱距大于0.7米(以作业规程为准),以及掺光头支柱者,处罚责任人元/担。
第46条采煤工作面无“四对八梁”、“二对四梁”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47条采煤工作面沿空留巷段高度小于2米,支柱距帮壁、砂口的距离大于5米、且未排列整齐者、处罚责任人50元/但。
第48条采煤工作面掺柱不牢,或使用失效支柱支护顶板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第49条采煤工作面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50条采煤工作面未执行“见一撑一”的撑柱方法,或空顶作业,及出现超控顶距未支护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空顶两担及以上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
第51条采煤工作面片帮、伞檐未及时处理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
第52条采煤工作面沿空扩巷的巷道充填不结实,上不接顶、下不接底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
第53条采煤工作面最大空顶距大于4米,最小空顶距大于2.6米者(以作业规程为准),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54条采煤工作面回柱时未打护身支护,及使用小于1.5米长的工具回柱,或不由套子中间向采空区两边回支柱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
第55条采煤工作面回柱时未发出警号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56条采煤工作面套子深度或报废巷道大于6米未封闭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因瓦斯超限未及时封闭者,同罚。
第57条采煤工作面运输机尾深度超过6米未回撤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每次撤机尾后没及时封闭者,同罚。
第58条采煤工作面因局部堂盘超宽(煤壁至支柱大于0.5米)未每间隔1米支护一担贴帮支柱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第59条采煤工作面机道梁端距工作面支柱大于1米无支护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
第60条采掘工作面未严格执行验收制度,未经队长或班组长验收出班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61条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小于20米,或加强支护小于10米者(以采煤工作面煤壁起计算)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第62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不符合规定,高度小于采高,宽度小于2米未整改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63条采煤工作面机头、机尾未打固定柱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
第64条采煤工作面三巷内(集中运输巷、两翼回风巷)危岩、片帮、流砂堆积未处理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65条采掘工作面出现断梁折柱未处理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第66条采煤工作面支柱未挂梁结顶,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第67条采煤工作面支柱未使用铰接顶梁,或铰接顶梁圆柱插销、水平楔未插到位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第68条职工进入工作面前,班组长或安管员未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者,处罚班组长和安管员各200元/次。
第69条采煤工作面风巷内布置高位抽放钻孔前,未将附近5米范围内的金属支柱更换为木支柱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
第70条采煤工作面支柱未与顶底板成正面接触,或支柱未支在硬底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第71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抽入瓦斯的尾巷,需要二次利用的巷道,每间隔2米未架设一担支柱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第72条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随意调节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第73条在未关闭冷门前取下单体液压支柱的注液枪头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74条作业时正对三用阀,或使用液压枪对人注液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75条使用镐钎等金属工具敲击三用阀,或猛敲液压支柱底部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76条单体液压支柱一时用手伸入顶梁与顶板间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77条采掘工作面未执行先支后撤支柱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
第78条移溜放炮班、割煤机组或其他人员打倒支柱没补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
第79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充填低于0.3米回柱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第80条采煤工作面全部支柱回撤后留有假风路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81条砌碹支护距碛头大于5米,或锚杆支护距碛头大于2米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第82条掘进工作面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少于3根(每巷)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第83条掘进工作面使用前探梁做临时支护时,主要运输、回风大巷少于3根(双道巷少于4根),或回采巷道少于2根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
第84条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前探梁端距碛头大于0.7米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第85条掘进工作面每根前探梁使用的悬吊挂环少于二个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第86条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前探梁未用圆木接顶,或锚板支柱未接顶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第87条掘进工作面锚杆锚网及铁托板未紧贴岩面,或锚板出现悬空失效支柱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
第92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在顶板岩石未支护的情况下,进入碛头作业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
碛头支护无挑梁,或支护不结实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
第93条掘进工作面出现危岩、片帮征兆未处理者,处罚班长100元/次、职工30元/次。
第94条掘进工作面未在支护的掩护下处理危岩、片帮,或不坚持由外向内处理者,处罚责任人、班长各100元/次、本组职工50元/次、
第95条掘进工作面使用无经验职工,或无人观察的情况下处理危岩、片帮者,处罚班长100元/次、职工50元/次。
第96条掘进工作面无处理危岩安全工具,或处理工具长度与巷道高度不相适应者,处罚班长100元/次。
第97条掘进工作面采用架金属棚式架厢支护未用穿杆连接者,处罚班组50元/担。
第98条掘进工作面砌碹巷道未将牛角弯砌砂接顶帮,或碹顶未堡0.5米的垫层者,处罚责任班组200元/次。
第99条掘进工作面发碹巷道砌碹支护出现干缝、瞎缝、齐缝者,处罚责任班组100元/次。
第100条掘进工作面锚杆未按《作业规程》的间排距布置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101条掘进工作面喷浆支护标号低于200,或园弧喷浆厚度低于80毫米及直壁巷喷浆厚度低于100毫米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通风瓦斯管理
第102条局部通风机未安设于距风口大于10米的全风压风流中,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第103条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双风机未垫高0.3米,且未固定牢固,及使用的锥形风筒和各联接点漏风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104条局部通风机未选用抗静电、阻燃风筒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105条局部通风机风筒未逢环必挂,或悬挂未“平、直、稳”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
风筒转弯时未使用转弯硬质风筒或角度不匹配,风筒异径过渡时未使用异径硬质过渡节者,处罚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106条掘进工作面风筒接头未采用倒接双返边者,处罚责任人罚款50元/处。
第107条掘进工作面风筒挤压变形者,处罚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108条掘进工作面未每隔一米打一个吊挂风筒眼孔,或眼孔不符合规定者,按20元/个处罚,以此类推。
第109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出风口未使用1至7节直径不小于450毫米的硬质风筒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硬质风筒的托棍斜度小于20度或少于2根/节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
第110条掘进工作面使用的硬质风筒未用铁丝等物捆绑牢固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
爆破时造成风筒脱落,或碛头停风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
第111条掘进工作面风筒距碛头大于5米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112条掘进工作面风筒破口未及时缝补,破口小于5厘米者,处罚责任人30元/个;
风筒破口大于5厘米者,处罚责任人50元/个;
破坏风筒或运送材料损坏风筒者,按成本50%赔偿外,另罚款100元/次。
第113条掘进工作面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114条掘进工作面的双风机不具备自动切换功能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115条掘进工作面在无安监员(瓦斯检查员)的授权下擅自开停局部通风机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责任处罚。
第116条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停风区域未及时撤出人员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安监员(瓦斯检查员)、队长安管员、班组长监督不严,同罚。
第117条因设备检修需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检修人员未与停止局部通风机供风区域的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安管员取得联系,歏员未撤出前停电检修设备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现场安管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员)未严格执行者,同罚。
第118条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前未经安监员(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或非指派人员擅自启动风机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
第119条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处罚通风管理责任人500元/次,安监员(瓦斯检查员)检查不到位者,同罚。
第120条局部通风机无管理牌,或管理牌与实际不相符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
第121条井下安设的通风设施不符合要求者,处罚责任人50元/人、次,通风管理员100元/次;
造成返工,人工材料费用自负。
第122条通风设施风门无闭锁装置者,处罚责任人200元/处;
闭锁失效没修理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123条人员路过风门未随手关门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
出现风流短路者,处罚责任人500元;
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
第124条未经通风管理员的同意随意调节风量者,处罚责任人400元/次,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
第125条风量调节未使用风窗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
调风风窗固定不牢固可靠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126条新做通风设施(风门、调节风窗、密闭、风桥)前后5米范围内出现流砂、杂物和支护不到位(采煤工作面三巷由采煤队负责)者,处罚班长、通风管理员各50元/处,组员各30元/处。
第127条通向密闭内的钢道、管线、电缆未在密闭前5米范围内切断者,处罚责任人200元/处。
第128条每组风门少于两扇,或进风巷内未安设两扇反向风门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129条正向风门间距小于5米/组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特殊情况除外)。
第130条通风设施无翻水沟,或风门前后有积水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
第131条每组风门漏风大于20立方米/分或未包边、钉芽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132条风筒穿越风门时无硬质风筒,或硬质风筒直径小于风筒直径的50毫米者,违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133条监控、电缆线穿越风门未预埋钢管,或穿越后未封孔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134条风门安设与门框的间距大于5厘米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135条通风设施严禁煤车撞击,因煤车撞击等原因造成风门损坏者,处罚责任人200元,另按风门成本的50%赔偿。
第136条1.4×
1.5及以上风门倾角未保持在90~85度间,1×
1.2及以下风门倾角未保持在85~80度间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扇,并返工重做,返工费自负;
新做通风设施未见硬帮硬底,处罚班长、通风管理员各100元/处,组员各50元/处。
第137条巷道高度小于1.8米时未全断面设置栅栏,或巷道高度大于1.8米时栅栏设置低于1.8米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
第138条栅栏网格间距大于0.2米,或未悬挂警示标志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
第139条栅栏设置不牢固,或私自进入栅栏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140条损坏各种标志牌板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故意破坏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找不到责任人时,处罚队长100元/次。
第141条风桥施工时无人员监督质量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风桥漏风达20立方米/分钟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监督人员同罚。
第142条风桥施工未做到满浆满灌,或未见硬帮硬底者,工程不予验收。
第143条剩余材料未集中收存,或风门存放于淋水、潮湿地点和未回收存库者,按原价赔偿外,另罚款100元/次,通风管理员罚款50元/次。
第144条回收的烂风门未及时运出地面,及回拆的好风门未妥善堆放或入者,处罚通风管理员100元/次、班长100元/次、组员50元/次。
第145条瓦斯超限、积聚、报警不处理、不汇报,或瓦斯超限20米范围内不撤人断电者,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
第146条割煤机割煤时附近20米范围内与其浓度超过1.5%,20米外靠煤壁测瓦斯浓度超过1.5%,且工作面汇合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未停机处理者,处罚安管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各300元/次,割煤机组人员200元/人,该队队长、安管员各处罚200元/次;
矿级领导发现处罚安监科科长、队长、安管员、分管瓦检工作员、查岗人员及享受班长津贴人员各200元/人次。
第147条割煤机割煤时,回风侧的工作面内从事移溜、打眼等作业者,处罚安管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员)200元/次,操作人员罚款100元/次.人。
第148条采煤工作面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巡回瓦斯检查时未与现场安管员交涉,或巡回瓦斯检查期间安管员未严格的执行瓦斯检查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造成与其超限作业者,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第149条采煤工作面距高位钻10米时,未安设导风设施排放瓦斯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150条掘进工作面放炮瞬间瓦斯浓度超过2.5%,采煤工作面放炮后瞬间瓦斯浓度超过1.5%时,未降低循环进度或量者,处罚安管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各50元/人次,队长100元/次。
第151条安监员(瓦斯检查员)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者,处罚责任人500元/次,现场班组不制止者,同罚;
瓦斯超限作业者,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第152条高瓦斯区域的栅栏、死角等区域有人作业者,处罚作业人员、安管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各200元/次;
矿级领导现,处罚安监科长、队长各200元/次,安监科管理员、查岗人员及享受班长津贴人员各100元/次。
第153条封闭采空区、高瓦斯区域时未安排通风管理员到现场,或未采取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1.5%以下进行作业者,及封闭时未按不产生火花的要求进行操作者,处罚通风管理员、现场操作员各200元/次,安监员200元/次。
第155条未控制排放瓦斯,或汇合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
第156条私自启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者,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第157条采用“一风吹”排放瓦斯者,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第158条碛头瓦斯排放和瓦斯超限时拒不服从安员(瓦斯检查员)的指挥,或违反排放措施者,处罚责任人400元/次。
第159条每旬未对井下全面测风,或未按实际测风数据填报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负责通风技术员或技术负责人同罚。
第160条井下巷道配风不足造成瓦斯超限,或风速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通风技术员或技术负责人同罚,安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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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违章 处罚 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