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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合同的“甲方”代表甲方及其下属的双方约定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甲方承诺,签订本合同时已获得其关联机构的授权,甲方有权决定适用本合同的关联机构的增加,但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获得乙方同意。
甲方的关联机构在参与本合同的履行时,享受本合同的全部权利,承担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除特别指出外,本合同“乙方”特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三、名词定义
第四条统购代销:
指乙方无需支付任何资金,甲方提供一定数量(该数量一般以优先满足乙方销售为标准)商品供乙方统一销售。
并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对已销商品进行结算,约定的商业折扣和费用由乙方直接扣除,剩余货款按约定支付给甲方。
未销商
品,乙方可无条件退货。
在代销期间,未售出的商品所有权归甲方。
第五条滞销品:
指甲方供应商品自乙方入库时间起计在库时间(库龄)达到或超过天而乙方仍未售出的商品。
第六条残次品:
指在乙方售前、或售中、或售后中出现的、非乙方单方面原因造成的商品的外观、性能、质量、包装等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销售地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或双方约定标准的甲方供应的商品。
第七条特价品:
指根据双方经营需要,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在同类商品中具有明显竞争力且供价较低的商品。
第八条样品:
指为使消费者更直观地了解甲方供应的商品而在乙方经营场所展示或消费者体验的商品或商品模型实物。
样品出样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赠送出样:
是指由甲方无偿向乙方赠送样品的形式。
2、甲方出样:
是指甲方按双方约定在乙方出样,乙方有一定的保管责任,样品所有权归甲方的形式。
3、折扣出样:
是指由乙方按双方约定负责出样,甲方给予特别折扣予以补贴的形式。
4、乙方出样:
是指乙方自行承担出样费用的形式。
第九条工程品:
指乙方针对价格或付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购买量较大的个人进行销售的商品。
该商品由甲方以特殊优惠的价格向乙方提供。
第十条保荐独销品:
指甲方因自身利益原因(如:
商品渠道区隔以降低恶性价格战风险、集中处理尾货或滞销品、借助乙方推广新品、激励乙方主推甲方供应商品)而向乙方推荐并提供的性能、外观与甲方其他规格的商品有明显区别,性能价格比有明显优势,在约定期限内,甲方提供价格保护的商品。
第十一条供价:
指甲方向乙方供货时的该商品含税价格。
第十二条结算价:
指在甲方供价基础上扣除乙方商业折扣及费用后的净价(含税)第十三条销售额:
指在约定的时间内,乙方以供价X销售数量计算的实际销售总金额。
具体销售数量以乙方ERP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撤场:
指甲方提供的商品、展示品、展示柜/架、促销品以及甲方派驻乙方
的促销员撤出乙方店铺,或撤出乙方网上商城销售展示的行为。
第十五条SCS:
指SupplyChainSystem(供应链系统),网址:
http:
//。
是为强化与供应商的信息共享、协同以及增值服
务,而搭建的信息传递和操作的合作平台。
可实现在线校验签收、传递和共享包括但
不限于价格文件、订单、入库单、结算清单、对帐单、活动函等资料。
第十六条DC仓:
指DistributionCenter,即乙方设置在各地区用于存储乙方所采购
商品,同时承担乙方商品配送职能的配送中心。
第十七条库存容差率:
(商品的实时系统库存一商品的实际库存)/商品的实时系统库
存=商品库存容差率。
针对库存容差率范围内的货差,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提货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足。
第十八条保质期:
是指产品在正常条件(如温度要求等)下的质量保证期限。
产品的保质期由甲方或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
在保质期内,甲方应对该产品有关标准或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
四、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甲方在向乙方供应商品前应提供与经营资格、商品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相关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如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甲方公章,相关证件明细见附件1《签约说明》。
第二十条甲方提供的上述各类证件应真实、完整,且在合作有效期内应保证其持续有效。
上述证件如需年检更新、更换或变更,甲方应及时更新、更换或变更,并向政府
相关部门和乙方指定部门作相应的备案登记。
如甲方提供的上述任一证件中,存在伪造、编造等虚假或不完整情形的,甲方应支付不少于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需赔偿乙方所有损失,且乙方有权视情况采取下架甲方商品、撤场、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包装、质量及售后服务
第二十一条商品包装。
甲方承诺:
1、商品的包装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2、商品的销售包装清洁完整,无破损和污染。
3、商品的储运包装达到有关运输、储存要求,包括一定的防潮、防雨、防震能力。
因违反此承诺造成商品毁损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4、商品的包装是全新的,无任何拆包、重复包装的痕迹。
5、商品及商品的包装内不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
第二十二条商品标识、计量。
商品的标识、计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商品保质期。
甲方供应商品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质量标准,且除乙方书面认可外,甲方不得提供保质期不足三分之二或超过生产日期天的商品给乙方,特殊商品需满足以下条件:
1、酒类:
保质期不得不足三分之二或距最佳饮用期不足一年。
2、食品、保健品类:
国内生产的商品保质期不得不足三分之二或超过生产日期
天,进口商品不得不足二分之二或超过生产日期天。
3、其他:
。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对商品的质量全面负责。
甲方不得向乙方提供假冒伪劣或已超过保质期(保鲜期)的商品。
如因甲方商品质量问题而导致乙方的所有损失,全部由甲方
承担。
同时,甲方承诺:
1、商品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如有)、以及行业标准(如有)及本合同约定标准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商品具有该商品的使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以及行业公认的使用期限以及生产厂家规定(如有)的使用期限。
3、甲方对商品的任何广告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包装、标识、说明书、商品介
绍、宣传单、POP等对商品名称、性能、功能等所有宣传内容),均应与商品实际相一致。
4、商品是全新原装正品,不提供退货商品、返修(含二次打包)商品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质量责任:
1、如甲方交付商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拒收。
如已收货,乙方仍有权退货,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涉及商品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违约金,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同时,乙方有权对涉及商品进行撤场并终止本合同。
2、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甲方供应的商品进行质量监控,有权定期和不定期委托专门质量技术监测机构进行检测,由此产生的检测费用及送检样品损失由双方按以下约定承担:
如在检测中发现不合格商品,则由甲方全额承担相关检测费用及送检样品损失,同时,该批次商品均视为质量不合格商品,乙方可按本条第1款的约定进行处理。
如为合格商品,双方另行协商承担方案。
3、政府管理部门如需要对甲方供应的商品进行抽查,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配合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做好采样、索证、确认和处理工作,并承担有关检测费用及送检样品损失。
如被政府管理部门判定为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商品或其他非正常结论的,甲方除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退货并承担政府部门的一切经济处罚及税额损失补偿外,甲方同意按处罚数额的贰倍支付专项违约金(最低壹万元)。
该事件如造成乙方商誉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诉讼等),甲方同意另行向乙方支付不低于伍万元的商誉损失赔偿。
乙方有权将甲方供应的所有商品进行撤场,并终止本合同,对
于撤场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供应的商品质量问题、甲方或甲方人员(含甲方促销人员)虚假商品介绍或
虚假服务承诺问题而引起的乙方消费者投诉,甲方承诺予以妥善解决。
在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三日内,甲方仍未妥善解决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对消费者所作的承诺,按乙方认为妥当的方式向消费者做出赔偿。
甲方承诺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六条质量保证金:
甲方同意在双方合作期间,自愿向乙方缴纳元的质
量保证金,用于处理乙方售出甲方供应商品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行政处罚事宜以及甲方对乙方的质量承诺等问题之备用金。
甲方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为现汇,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电汇至乙方指定账户,如甲方未按规定缴纳,乙方可按应缴纳金额的全额在最近一个账期直接账扣。
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于本合同到期终止两年后,由乙方无息退还甲方。
该保证金发生扣减时,甲方应于扣减后3日内补足,逾期,乙方可采用相同方式从应付款中直接账扣。
第二十七条售后服务(酒水、饮料、粮油和食品等不适用,按行业标准、惯例或另行约定)。
1、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或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甲方的售后服务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标
准、甲方或甲方供应商品的生产商对外承诺的标准、国家三包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及商品销售地的地方规定标准执行,若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最高的标准为准。
甲方提供售后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或退换货费用、物流费用及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赔偿及行政罚没等)均由甲方承担,此费用乙方有权在对甲方进行货款结算时自行扣除。
2、甲方保证售后服务质量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
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的售后服务问题引起与消费者纠纷的,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通知三日内妥善解决,逾期,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对消费者所作的承诺,按乙方认为妥当的方式向消费者做出赔偿。
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款、费用及乙方所受到的损失,乙方可从应付甲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九条售后服务保证金:
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终止或实质上终止(如双方九十天内无商品购销往来等),在合同终止后的五日内,甲方应按合作期间(最长上溯不超过24个月)销售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售后服务保证金。
甲方如延期支付售后服务保证金的,应每日按逾期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的售后服务保证金,在甲乙双方终止合作,乙方相关撤场手续办理完毕,且甲方供应商品整件及任一部件较长的质保期届满之日后一个月内由乙方无息退还给甲方。
第三十条从商品撤场之日起至其商品质保期满止发生的一切退货、维修及责任赔偿等费用,乙方直接从甲方交纳的售后服务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如该质量保证金和售后服务保证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甲方应继续全额赔偿。
第三十一条双方因任何原因终止合作后,甲方对商品的质保、售后服务和客户服务义务均不免除。
六、商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的合作模式为统购代销,乙方销售甲方供应的商品(详见附件2《合作商品明细表》)。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在乙方经营场所销售上表所列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品类、单品)之外的商品,否则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不少于贰万元/品牌/次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三条甲方给予乙方常规商业折扣的参照基数为甲乙双方确定的供价。
甲方保证
给予乙方的供价不高于同行的本地市场最低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确定的常规商业折扣
具体如下:
1、月度折扣:
品类
商品组
品牌
折扣(%
备注
月度折扣在当月甲方给乙方开票中以供价为基准按商业折扣方式足额体现。
2、规模奖励:
销售额(万元)
甲方奖励乙方折扣率(%)
备注:
规模最终兑现奖励=实际规模销售额X折扣率
(1)合同到期后,双方按合同期内实际规模提货额或销售额计算规模奖励,该笔折扣金额甲方须在合同结束后一个月支付给乙方。
(2)规模奖励的支付方式。
A、甲方以供应商发票折扣形式在下个账期体现。
B、乙方开具普通国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的七个工作日内电汇给乙方,甲方如未按
期办理电汇手续,甲方同意乙方从应付货款中直接帐扣。
C、乙方开具普通国税发票,并从乙方应付甲方货款中扣减。
其他约定:
第三十四条工程品
1、甲方承诺乙方每笔工程品的进销毛利率不低于%
2、甲方给予乙方的工程品的毛利补贴方式确定为:
A、直接在甲方给乙方的进货发票中以折扣方式体现。
B、甲方给乙方销售补差确认函,在乙方完成给客户的销售之后的最近一个账期内结算,结算方式为乙方办理红字发票通知单,甲方开具红字发票。
第三十五条特价品
1、特价品的名称、价格、数量、乙方自然季度特价品提货额比重等应由甲乙双方事先约定,未经乙方书面确认,均按常规商品的商业折扣执行。
2、特价品折扣明细如下:
品类名称
品牌名称
月度折扣率(%)
以上折扣在当月甲方给乙方开票中以供价为基准按商业折扣方式足额体现。
3、合同履行期间,每自然季度甲方供应给乙方的特价品,在乙方各DC仓提货总额比
例%以内,按特价品折扣在甲方给乙方开票中以供价为基准按商业折扣方式
足额体现。
超过该比例部分,以常规品折扣进行结算,对于已收取特价品折扣的部分,甲方按常规品折扣与特价品折扣的差额在季度结束后次月足额结算给乙方。
4、乙方新店开业、乙方举办大型促销活动等特殊阶段,经乙方确认,甲方供应的特价品在乙方各DC仓提货额占比可适当超过本合同约定比例,具体期限与比例以双方约定为准。
5、特价品开票规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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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 推广 销售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