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黑大校发135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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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是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学校向省有关评委会等额推荐参评人员,经评审、审批获得资格后再行聘任。
考试系列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是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为保证直接聘任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首次聘任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
学校将尽快将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制度纳入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体系内,进行统筹管理。
第五条在聘任过程中,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未聘任人员,应与其他应聘人员一样,按规定履行相同的聘任程序,如条件相同优先聘任。
如未能聘任,其原有资格予以承认,可以此参加有关学术、技术活动。
聘任工作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逐步按新办法过度”的政策。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数管理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本着按需设岗、结构合理、总量控制、精简效能、重点扶持、动态管理的原则,规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岗定编定员的基础上,以省编办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编制数之和为基数,确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分别为正高级14.9%、副高级38.4%,中、初级职务结构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按黑人发〔2004〕84号文件精神,两院院士、国家批准的暂缓离退休人员;
国家级、省级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含延聘人员)不占本单位聘任职数。
第八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均分为正高级职务、副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具体设置如下:
1.教学岗位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见习助教。
其中,教授、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教、见习助教为初级职务。
2.科学研究岗位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见习研究实习员。
其中,研究员、副研究员为高级职务,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务,研究实习员、见习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职务。
3.工程技术岗位设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其中,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务,工程师为中级职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为初级职务。
4.实验技术岗位设研究员级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其中,研究员级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为高级职务,实验师为中级职务,助理实验师、实验员为初级职务。
5.图书资料岗位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其中,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为高级职务,馆员为中级职务,助理馆员、管理员为初级职务。
第九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置依据:
1.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每个科研方向设正高级职务2名;
2.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国家人文社科基地负责岗位和重要岗位,每个学科设正高级职务1-2名;
3.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负责岗位和主要岗位,每个实验室设正高级职务1-2名;
4.本科专业、公共课主讲岗位,每个专业(公共课)设正高级职务1-3名;
5.“双肩挑”的校(院)级主要负责岗位,研究所、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岗位,每岗位设正高级职务1名;
6.新建专业,每个专业设正高级职务1-2名;
7.拟申报硕士点、博士点学科,每个方向设正高级职务1-2名。
第十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置依据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比例对应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为:
正高级职务:
副高级职务=1:
2.5~3,具体情况根据教师总数确定。
第十一条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根据实际情况与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专职科研人员与兼任教学工作的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人员的高级职务岗位比例,纳入教师系列统筹设置。
第三章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制定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见附件),在聘任过程中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基本岗位职责主要内容有:
1.本岗位专业知识、水平要求;
2.本岗位专业能力、技术要求;
3.本岗位指导下级、人才培养要求;
4.本岗位工作数量、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资格条件及能力;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聘任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1.教学一票否决。
拟聘任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二年内不得参加高
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其中,
(1)
(2)项自处理结果(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算起,第(3)项在拟聘人员申报时由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
(1)出现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经校教务部门通报处理的;
(2)教学评估结果为C级以下(含C级);
(3)三年内没有教学工作量,或没有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公派出国、经批准攻读学位、进修、访学人员除外)。
2.学风师德一票否决。
拟聘任人员出现违反《黑龙江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任何一项行为时,视其情节,2-4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四章组织领导及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全校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及图书资料五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聘任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
第十八条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专家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
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人选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聘任制度和实施办法、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2.根据省人事厅确定的学校总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本校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组织实施直接聘任、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
3.审批、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第二十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学院及其他直属单位成立聘任工作组,一般由7-9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聘任小组组长由院长、部门领导担任。
各单位聘任小组成员报校聘任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聘任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施细则;
2.负责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
3.推荐本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拟聘人选。
第二十三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设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和学术、技术评议组。
第二十四条思想品德考察组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纪检委(监察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学术道德、工作及生活作风等情况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教育教学考察组由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及专家组成,负责对应聘人员在任现职内各年度的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学术和技术评议组按一级学科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设若干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
评议组一般由7-9名受聘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评议组负责对本学科、本专业各级职务应聘人员的学术、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评议组成员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五章聘任程序
第二十七条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关于聘任程序规定如下:
(一)人事处公布学校各单位空缺岗位、聘任条件、工资待遇等有关事项;
(二)应聘人员按照聘任条件和要求,向学校各用人单位申请应聘相应岗位,申请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需由本人提出。
申请人均须如实填写《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聘任职务申请表》,并准备好申报材料,接受各级聘任评审组的审查。
(三)各单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思想品德、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等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
按规定权限择优提出受聘人员的拟聘人员的名单,并报校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委员会办公室;
1.申请者应先到会汇报本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和业绩,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及本人各年度考核结果、教学评估结果。
2.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成员对每位申请者的《申请表》认真审阅并进行民主评议,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凡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者,方可通过作为拟聘任人选向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推荐。
(四)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组织思想品德组、教育教学考察组和学术、技术评议组,对应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与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考察、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五)学校聘任委员会审批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确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六)校长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七)聘任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报省教育厅、人事厅备案。
第六章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八条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聘任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九条聘任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任合同期限;
(2)岗位内容及其职责要求;
(3)工作条件及工资待遇;
(4)聘任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5)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
(6)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聘任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工作性质、受聘人员年龄确定,一般5年为一个聘任周期。
对于不能聘任一个周期的,按实际能够工作的年限,聘任期限至其退休之日终止。
聘任合同的起止时间一般为起聘当年的9月1日至合同终止年份的8月31日。
第三十一条新接收的高校毕业生,保留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二条聘任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教职员工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他岗位。
续聘须按一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并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三条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级别、聘任时间以及对学科建设的贡献与作用,学校可设立终身教授岗位、资深教授岗位,与其订立至本人退休的聘任合同或无限期的聘任合同。
第七章聘任期间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按受聘职务确定。
受聘人员职务及相应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受聘人员的职务岗位发生变化,其工资待遇也随之相应改变。
受聘人员任职经历和岗位工资待遇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其应聘其他岗位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省和学校规定工资标准执行。
省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按照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学校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脱产攻读学位、公派出国、公派进修、公派访学的期限超过一年的,或聘期结束时不能结束脱产攻读学位、出国、进修、访学等活动的,自受聘人员脱产攻读学位、出国、进修、访学的批准之日起,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合同,保留基本工资及待遇,交人才中心管理,待其取得学位、回国、回校后参加当年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按聘任后的职务兑现相应待遇。
受聘人员因私出国,公派出国超期不归,未说明原因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过一个月的学校有权终止其聘任待遇。
第八章聘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相关部门管理,受聘
人员人事档案由校人事处管理,聘任合同、及聘期内形成的考核、工资及职务变动材料等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条各基层单位协助建立健全受聘人员的个人档案,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处归档。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安排在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完成,聘期考核安排在聘期结束后2-3个月内完成。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受聘人员应按受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职务岗位变更后,其工资待遇应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受聘人员调到省内其他单位及外省工作的,学校为其出具在校受聘职务、履行职职责的考核情况等方面的材料,报省人事厅出具证明手续。
第九章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三条聘任合同依法签订后,学校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方案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同时相应改变其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任合同作相应变更:
1.受聘人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被证明不胜任现任岗位要求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聘任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任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六条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得聘任;
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1.伪造学历、学位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2.谎报、剽窃他人的教学成果、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3.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方的成员;
4.威胁、恐吓聘任方的成员;
5.诽谤、诬告其他应聘人员或拟聘人选;
6.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
4.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6.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受聘人员不履行聘任合同条款,经教育批评不改正;
3.学校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受聘人员拒绝学校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1.试用期未满,正式聘任合同尚示生效的;
2.经学校同意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脱产学习的;
3.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1.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期间;
2.掌握国家秘密或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
第五十二条在聘任期内解除聘任合同的人员,必须到人事处办理解除聘任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第五十三条无论是解除聘任合同还是终止聘任合同,受聘人员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
担任财物管理、审批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学校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任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由学校和受聘人员双方在聘任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五条受聘人员与学校在公开招聘、聘任程序、聘任合同期限、年度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的,可依法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未聘人员安置
第五十六条属于实行直接聘任制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如未被聘任任何专业技术职务,将其从各相应岗位移交校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托管,视其情况发给、部分发给或停发其工资、奖金等一切待遇。
其具备聘任条件可参加相应职务的聘任。
第五十七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后,仍不能聘任到相应职务的人员,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方案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的规定为准。
附件2:
黑龙江大学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黑龙江大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聘任标准。
第二条教师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为:
见习助教、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其中见习助教、助教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讲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副教授、教授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凡申报教师系列相应职务者,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四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其中,申报初、中级教师系列职务者,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具备下列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可申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一、见习助教
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含双学位)任教,第一年聘为见习助教,见习期一年。
二、助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助教职责,可聘任助教职务。
(2)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校任教,可聘任助教职务。
三、讲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满四年,经考察,表明已全面完成助教工作,业绩良好,并具备履行讲师职责的能力。
(2)获得双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满三年,
经考察,表明已全面完成助教工作,业绩良好,并具备履行讲师职责的能力。
(3)
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助教职务满二年,经考察,表明能全面完成助教工作,工作业绩良好,并具备履行讲师职责的能力;
(4)
获得硕士学位前已确定助教职务且累计担任助教职务满二年,
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非教师职务一年以上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我校担任助教职务满一年者,经考察,表明已全面完成助教工作,业绩良好,并具备履行讲师职责的能力;
(5)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校任教,可聘任讲师职务;
四、副教授(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五年,可申报聘任副教授职务。
2、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两年,可申报聘任副教授职务。
五、教授(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学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满八年,可申报聘任教授职务。
2、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满七年,可申报聘任教授职务。
3、具有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满五年,可申报聘任教授职务。
第六条外语、计算机水平
一、外语要求
申报聘任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者,能够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其中外语专业教师考察第二门外国语),水平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申报聘任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者,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七条见习助教
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来校任教,即可聘任见习助教。
第八条助教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助教职责,批准转正后,可聘任助教职务。
2、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校任教,可聘任助教职务。
第九条讲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2、获得学士学位的助教,在任职期间要学完或确认已掌握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主要学位课程内容。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能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每门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30学时,方可算作一门课,下同)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具有指导学生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的能力。
2、每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年均完成128标准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其中体育和公共外语等课程教师每年需完成192标准课时。
3、体育和公共外语等课程的助教要担任本课程的全部或部分讲授任务;
其他课程的助教,也可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课程的讲授任务,其教学质量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考核标准。
4、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
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5、有一年的社会实践或学业导师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含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经历。
三、业绩与成果(1、2同时具备)
1.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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