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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
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民银行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银行、银行:
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和国民经济行业新标准的运用,正确分析和评估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对部分统计指标进行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主要容
(一)在“全科目”统计指标同业往来相关指标的境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对手下设其中项,单独统计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附件1)。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在季报中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附件2)。
(三)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进行全面修订(附件3)。
(四)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修订相关专项统计制度(附件4)。
包括贷款按行业分类、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银行承兑汇票、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
(五)建立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专项统计制度(报送机构仅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附件5)。
二、2012年数据报送时间及相关要求
2012年各金融机构(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安排如下:
(一)日报:
各金融机构每工作日14∶00前报送前一工作日全国存贷款数据,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免报。
前一工作日为周五、旬末、月末时,免报日报数据。
(二)周报:
每周第一个工作日14∶00前报送上周五人民币数据。
(三)旬报:
每月上、中旬后第一个工作日14∶00前报送上旬末或中旬末数据;
旬末为周五时,免报旬报。
(四)月报快报:
月后第一个工作日14∶00前报送上月末数据,遇月末为周五时,免报月报快报。
(五)月报:
第一批表单于月后4日16∶00前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国家规定放假天数,双休日不顺延。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月报一批于月后6日12∶00前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顺延。
第二批表单于月后10日16∶00前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顺延。
1月31日数据于2012年2月24日16:
00前随同结转数一起报送。
(六)季报:
季后20日16∶00前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顺延。
(七)年报:
次年5月12日前报送。
(八)结转数:
月报一批结转数于2012年1月18日16:
00前报送,月报二批结转数于2012年2月24日16:
00前报送;
季报结转数于2012年3月15日16:
00前报送。
(九)数据修订时间:
月报一、二批数据修订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16日12:
00前,数据修订日期为17、18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但最晚不超过19日,报数截止时点为最后数据修订日16:
00前。
季报数据修订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数据报送当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12:
00前,修订日期为数据报送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6:
以上容详见附件6。
三、其他注意事项
各金融机构于2012年2月10日前按照《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银发[2010]336号附件)的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2012年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各金融机构要及时反映机构变动、会计制度变革、控机制调整、信息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动态情况,评估其对金融统计数据的影响,涉及统计口径变更的需经人民银行同意后方能调整。
如遇数据重大变动,须及时向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报告并提交正式书面说明。
请人民银行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中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附件:
1.“全科目”统计指标修订容
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容
3.境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容
4.贷款按行业分类、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银行承兑汇票、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容
5.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制度
6.2012年数据集中系统按表单报送时间、机构及数据围
附件1
“全科目”统计指标修订容
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人民银行在2011年“全科目”统计指标的基础上,分别在“存放同业活期款项”、“存放同业定期款项”、“拆放同业”、“同业存放活期款项”、“同业存放定期款项”、“同业拆借”的境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对手下设其中项,单独统计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主要修订容如下:
一、统计指标
表单代码
指标编码
指标名称
频度
启用
日期
终止
备注
A1411/A2411
12M11/22M11
(五)存放同业款项
月
2011
12M12/22M12
1.存放同业活期款项
1995
12M1B/22M1B
存放境其他金融机构
2010
12M1U/22M1U
其中:
小额贷款公司
2012
2012年新增
12M1F/22M1F
2.存放同业定期款项
2006
12M1Q/22M1Q
12M1V/22M1V
12M21/22M21
(六)拆放同业
12M2A/22M2A
拆放境其他金融机构
12M2V/22M2V
其中:
12MKA/22MKA
(四)同业存放款项
12MKB/22MKB
1.同业存放活期款项
12MM2/22MM2
境其他金融机构存放
12MM6/22MM6
12MMA/22MMA
2.同业存放定期款项
12MMQ/22MMQ
12MMV/22MMV
12MN1/22MN1
(五)同业拆借
12MNA/22MNA
境其他金融机构拆入
12MNE/22MNE
二、校验关系
校验关系A:
“其中:
小额贷款公司”(12M1U/22M1U)≤“存放境其他金融机构”(12M1B/22M1B)
校验关系B:
小额贷款公司”(12M1V/22M1V)≤“存放境其他金融机构”(12M1Q/22M1Q)
校验关系C:
小额贷款公司”(12M2V/22M2V)≤“拆放境其他金融机构”(12M2A/22M2A)
校验关系D:
小额贷款公司”(12MM6/22MM6)≤“境其他金融机构存放”(12MM2/22MM2)
校验关系E:
小额贷款公司”(12MMV/22MMV)≤“境其他金融机构存放”(12MMQ/22MMQ)
校验关系F:
小额贷款公司”(12MNE/22MNE)≤“境其他金融机构拆入”(12MNA/22MNA)
附件2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及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容
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全面、准确地统计金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自2012年起,人民银行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
具体容如下:
(一)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代码A3321)
表单编码
指标属性
A3321
33701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季
余额、发生额
33702
廉租住房贷款
33703
廉租住房开发贷款
33704
廉租住房收购贷款
33705
廉租住房租赁贷款
33706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33707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
33708
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
33709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
33710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33711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
33712
棚户区改造贷款
33713
农村危房改造贷款
33714
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
(二)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
在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表单代码A1460/A2460)中,调整“住房开发贷款”项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22A06)”统计容,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纳入统计围;
终止“其中:
集资、合作建房贷款(12A15/22A07)”指标。
在购房贷款项下增设“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及子项。
在附加指标中调整“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12A31/22A23)”统计容,将个人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贷款纳入统计围;
增设“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22A83)”、“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22A84)”指标,反映企业、机关团体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的方式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贷款。
指标
属性
A1460/A2460
12A09/22A01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
余额
12A10/22A02
1.地产开发贷款
12A11/22A03
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
12A12/22A04
2.房产开发贷款
12A13/22A05
(1)住房开发贷款
12A14/22A06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2012年统计容扩大
12A15/22A07
集资、合作建房贷款
2012年终止
12A16/22A08
(2)商业用房开发贷款
12A17/22A09
(3)其他房产开发贷款
12A18/22A10
二、购房贷款
12A19/22A11
1.企业购房贷款
2012年统计容缩小
12A20/22A12
(1)商业用房贷款
12A21/22A13
(2)住房贷款
12A80/22A80
2.机关团体购房贷款
12A81/22A81
12A82/22A82
12A22/22A14
3.个人购房贷款
12A23/22A15
(1)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12A24/22A16
(2)个人住房贷款
12A25/22A17
1)新建房贷款
12A26/22A18
抵押贷款
12A27/22A19
2)再交易房贷款
12A28/22A20
三、证券化的房地产贷款
12A29/22A21
1.证券化个人住房贷款
12A30/22A22
2.其他证券化房地产贷款
12A31/22A23
附:
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
2012年统计容扩大
12A83/22A83
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
12A84/22A84
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
校验关系A: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廉租住房贷款”(33702)+“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
校验关系B:
“廉租住房贷款”(33702)=“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
校验关系C: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
校验关系D: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本期发生额)≥“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本期余额)-“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E:
“廉租住房贷款”(33702)(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贷款”(33702)(本期余额)-“廉租住房贷款”(33702)(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F: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G: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本期发生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本期余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H: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本期发生额)≥“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本期余额)-“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I:
“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本期发生额)≥“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本期余额)-“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J:
“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本期发生额)≥“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本期余额)-“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K:
“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本期发生额)≥“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本期余额)-“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L: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M:
“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N: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O:
“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本期余额)-“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P:
“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本期余额)-“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Q:
“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本期余额)-“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R: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22A06)≤“
(1)住房开发贷款”(12A13/22A05)
校验关系S:
“附:
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12A31/22A23)≤“
(2)个人住房贷款”(12A24/22A16)
校验关系T:
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22A83)≤“
(2)住房贷款”(12A21/22A13)
校验关系U:
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22A84)≤“
(2)住房贷款”(12A82/22A82)
校验关系V:
“二、购房贷款”(12A18/22A10)=“1.企业购房贷款”(12A19/22A11)+“2.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3.个人购房贷款”(12A22/22A14)
校验关系W:
“1.企业购房贷款”(12A19/22A11)=“
(1)商业用房贷款”(12A20/22A12)+“
(2)住房贷款”(12A21/22A13)
校验关系X:
“1.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
(1)商业用房贷款”(12A81/22A81)+“
(2)住房贷款”(12A82/22A82)
季报与月报的校验关系:
校验关系Y:
“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其中: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
校验关系Z:
“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附:
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附:
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
三、主要概念解释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指金融机构为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而发放的贷款。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含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廉租住房贷款:
指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廉租住房开发建设、收购、长期租赁的贷款。
廉租住房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收购、长期租赁的贷款。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在工业园区建设的职工公寓。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集资、合作建房。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
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的贷款。
限价商品住房指政府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贷款:
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贷款。
包括支持棚户区土地收购、拆迁、货币补贴、安置住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的贷款,不包括原棚户区土地上的商品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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