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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器具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确实有两层含义,但这是对“凶器”的解释:
所谓凶器者,分为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器具”属于性质上的凶器,而菜刀、砖头、木棍、U型锁等只有在把它们当作行凶工具时才是凶器——即用法上的凶器——“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
3.李某是一瓜农,眼看又是西瓜成熟的日子,时常有人到李某的瓜地偷瓜,李某非常愤恨,于是携带猎枪躲在远处伺候偷瓜贼,某日,一贼光顾李某的瓜地,李某悄悄的用枪非常精确的瞄准了偷瓜贼的后脑,偷瓜贼应声倒地……请问,1.李某的故意杀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2.李某是防卫过当吗3.如果李某不是亲自用枪击毙偷瓜贼,而是在瓜地里秘密的安装了一个自动射击装置,该装置在他人一旦进入瓜地偷瓜时就能自动有效的击毙偷瓜贼的情况下,李某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直接故意杀人?
①根据中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否认防卫过当有直接故意。
因为行为人意图为善——防卫。
②李某为泄愤而杀人,并不是为了防卫自己的利益,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应定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③如果李某知道必有人偷瓜,自动装置必能杀人,也应该是直接故意。
4.①一辆载货汽车路过收费站的时候,路政管理人员将其阻拦,经检查发现超重,就对该车予以罚款(车主予以交纳),并要求车主出示营运证,车主不交,路政人员遂掰车牌,车主甲上前踢路政人员,其他路政人员也上前帮忙,车主甲与司机乙与路政人员发生斗殴,欧斗中,甲乙二人见不敌,就一起跑到后备箱中取来两根铁管,分别打向丙丁。
甲致使丙颅脑损伤死亡,乙致使丁轻微伤。
甲与丁如何定罪?
理由如何?
②甲与乙共同盗窃,盗窃得手后,甲欲放火焚烧房屋并将煤气管道打开,乙见之未与阻拦,问甲乙如何定罪?
第一题中甲应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乙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理由是甲乙本身均为妨害公务行为,但是甲之行为了丙死亡,已经超出了妨害公务的限度,应以故意伤害定罪。
而乙自然构成妨害公务罪。
问题是:
实践中,是否可能对甲乙以共同伤害罪定罪处罚。
请老师解答。
第二题中,甲乙一同去盗窃,甲欲防火并实施了行为,那么乙如果不阻拦,是否就是放火罪的共犯?
如:
甲乙共同伤害丙,乙打了丙两下就退出了,甲拔出尖刀乙未与阻拦,甲遂刺扎丙要害部位多次,致使丙死亡,那么甲乙二人是否共同杀人犯罪。
①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甲乙具有使用致伤暴力的共同故意,实施了共同的行为。
②第二个问题分情况来看:
如果乙对于甲的点火行为采取支持或者放任的态度——共犯。
如果乙是反对的态度,但是没有能力也不敢阻止——不构成放火的共犯。
如果乙以为是帮助甲轻微伤害丙,却不知甲要故意杀害丙,属于帮助犯的错误,不为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5.对象错误中,甲把乙当作丙杀掉,对于杀乙,甲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那么对于丙,甲能构成杀人未遂么?
请老师指点。
对于丙,不能认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因为这里乙和丙代表相同的客体,只要其一受到侵害,就符合一个既遂的犯罪构成。
就如同甲想砸烂一只特定的花瓶,却打击错误导致花瓶旁边的电视机损毁,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足够的情况下),没有未遂砸花瓶的问题。
因为未遂也是某一个具体罪名的未遂,在对象错误不影响客体的情况下,只触犯了一个罪名,这个罪名处于既遂状态。
6.甲想杀害乙,一日在路边甲给乙喝了装有毒药的饮料,(毒药五分钟后可以致人死亡)。
乙喝后甲跑开了,四分钟后乙受毒药影响迷糊中爬到公路上被正常行驶的汽车撞死。
问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应该以什么罪论处。
汽车撞死乙算不算是介入因素?
①乙死亡的结果是由于两个条件的作用:
一、毒药的药性;
二、汽车的碾压。
根据条件说,二者都是死亡的原因。
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③汽车属于介入因素,但正常行驶的汽车之所以会压死人是由于乙药性发作,无法正常行走和躲避汽车,所以不是独立于先在下毒行为的因素,不能隔断下毒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④司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他承担的责任是否主要。
从本案现有条件看,司机的责任没有达到主要责任的地步,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7.陆某系公交车司机,01年3月某日,因乘客张某上车后与陆某发生争吵,陆某为还击张某的殴打,而离开驾驶座位,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公交车因无人控制,撞死一人,撞毁他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陆某和张某各具体构成何罪?
司机在汽车行驶中离座与人相殴,是应当履行驾驶义务而不履行——不作为,对汽车可能造成的法益侵害,司机有充分的认识可能性,司机对于这种法益侵害持一种放任的冷漠态度,结果造成了危害后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竞合,从一重,应定故意杀人罪。
(司机完全可以一脚刹车以后再行还击)。
乘客乘车期间殴打司机,如属于轻微殴击,从而直接引起交通事故的,定交通肇事罪。
但本案中的后果本人以为是由于司机主动放弃驾驶引起的,切断了乘客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8.陆某系公交车司机,01年3月某日,因乘客张某上车后与陆某发生争吵,陆某为还击张某的殴打,而离开驾驶座位,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公交车因无人控制,撞死一人,撞毁他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9.甲下毒意图杀害乙,却因毒药药量不够不能毒死乙,乙倒地打滚挣扎,甲这时心生怜悯,于是将乙送往医院救治,救治过程中因医疗事故乙死亡,问甲如何定罪?
如果甲当时认为自己投毒的行为能够杀死乙,但在乙痛苦时予以挽救的,应该认定为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成立条件“能打而不欲”是否“能”属于主观标准,根据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来确定。
10.某乙上街看见了某甲曾经在3个月前盗窃自己的摩托车,于是上前准备要回,但无奈某甲身强力壮,于是只好作罢。
当天夜,某乙秘密跟着某甲到家后,正准备偷偷偷回车,但某甲上前阻拦,某乙抽出准备好的一三角刀威胁某甲随后骑车离去。
问怎样分析某乙的行为?
这种情形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对自己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财物采取措施取回,因此,并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但,其携带凶器的行为如果严重,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
1.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
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
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
1997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
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歌提出离婚后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
但王萍不同意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
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
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1)法院可判决离婚,因为根据《婚姻法》,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2)女儿应由母亲抚养为宜,因为离婚的原因由刘歌而起,从照顾无过错方出发;
而且在闹离婚期间,刘歌不顾两母女生活,所以小孩判归母亲抚养为宜.(3)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3)女方所负债务为抚养女儿维持家庭生活所致,故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男方所借债为其弟弟出国,故定性为其个人债务,应由男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2.朱甲夫妇有一子朱乙,朱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朱丙。
朱乙的妻子早年父母双亡,只有一弟某丁。
1997年夏天,朱乙一家三口去外地旅游,不幸因车祸同时丧生。
朱甲夫妇悲痛万分,在清理朱乙一家遗物时,发现留有遗产折合人民币6万余员。
这时朱乙妻子的弟弟某丁赶来要求继承姐姐的遗产。
朱甲认为,丁为自己儿媳的弟弟是外人无权继承遗产,双方发生纠纷。
(1)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
(1)我国继承法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其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中朱乙一家在车祸中同时丧生,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且各有继承人:
朱乙的继承人是朱甲夫妇和朱丙;
朱乙妻子的继承人是朱丙,朱丙的继承人是朱甲夫妇,由此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是:
朱乙和妻子同时死亡,朱丙后于他们二人死亡。
(2)丁对其姐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2)某丁对其姐姐的遗产无继承权。
根据死亡顺序推定:
朱乙死亡后其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朱甲夫妇和朱丙继承,朱乙妻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朱丙继承,朱丙从父母遗产中继承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继承。
其只有第二顺序继承祖父母,所以全部遗产应由朱甲夫妇继承。
所以丁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朱丙存在时,无权继承其姐姐的遗产。
1.
(1)法院可判决离婚,因为根据《婚姻法》,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女儿应由母亲抚养为宜,因为离婚的原因由刘歌而起,从照顾无过错方出发;
而且在闹离婚期间,刘歌不顾两母女生活,所以小孩判归母亲抚养为宜(3)女方所负债务为抚养女儿维持家庭生活所致,故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男方所借债为其弟弟出国,故定性为其个人债务,应由男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2.
(1)我国继承法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案例]1。
王兰与徐勇1984年结婚,次年徐勇继承了父亲楼房三间,1986年冬,徐勇患病,同年12月故去。
当时王兰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7年元旦生下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
王兰也因破伤风于1987年元月21日死亡。
徐勇的哥哥徐建与王兰的母亲安葬了王兰。
徐建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三间楼房系徐勇遗产,应该归他所有:
王兰的母亲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的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徐建。
根据我国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该楼房三间是否是徐勇的遗产,徐建有没有继承权王兰的母亲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为什么
[答案及注释]1.楼房三间,应当由王兰的母亲全部继承。
①楼房三间,系徐勇与王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他们夫妻共有财产②徐勇死后,三间楼房的一半作为徐勇的遗产,由王兰继承,并给胎儿保留一定份额,徐建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他无权继承③胎儿生下后第二天死亡,新生儿的财产由他母亲王兰继承,徐建为新生儿的伯父没有继承的权利,此时,这三间楼房全部属于王兰所有④王兰死后,她母亲是她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王兰所有的三间楼房只能由王兰的母亲全部继承⑤徐建安葬了弟弟,弟妹,但不符合继承法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他也无权请求适当分配其遗产
[案例]2。
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
其有三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幼女刘季南。
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其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
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
刘叔湖有妻任好君;
如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
刘叔湖一向拒绝扶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一万元;
刘秀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
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的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现金3万元。
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20间,现金11万元;
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
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请问,①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②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及注释]
(1)刘伯潇、刘仲湘、马玉花、夏桂兰、刘明川、刘明秀为继承人;
张阳赵玉山之妻儿为受遗赠人;
刘明月、刘明山、刘仲湘之前妻、赵秀兰、刘叔湖、任好君、马行空不是继承人
(2)遗嘱所处理之遗产:
即房屋4间,现金7万元依遗嘱分配,其中,刘季南之房屋三间由其女代位继承,赵玉山之3万元,由赵玉山妻儿转继承。
遗嘱未处理之房屋16间、现金4万元依法继承办理,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继承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财产,按13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相等,考虑到刘叔湖依遗嘱已无继承权,刘伯潇,刘秀南已死,故刘伯潇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妻和代替继承,马玉花代继承刘季南之份额,加之刘伯湘三方均分剩下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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