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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
1、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
2、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
3、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
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主要是为了减少托收业务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78年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
简介
国际商会为统一托收业务的做法,减少托收业务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曾于1958年草拟《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
(The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ICCPublicationNo.322);
1995年再次修订,称为《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实施。
《托收统一规则》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所采用,已成为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本身不是法律,因而对一般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只有在有关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下,才受该惯例的约束。
《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共7部分,共26条包括总则及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方式,义务与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其它规定。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规定托收意指银行根据所收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在于取得付款和/或承兑,凭付款和/或承兑交单,或按其他条款及条件交单。
上述定义中所涉及的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付款或款项的类似凭证;
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之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中英文文本
Article1
ApplicationofURC522第一款:
《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的应用。
a。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将适用于第二款所限定的、并在第四款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项规则的所有托收项目。
除非另有明确的约定,或与某一国家、某一政府,或与当地法律和尚在生效的条例有所抵触,本规则对所有的关系人均具有约束力。
b。
银行没有义务必须办理某一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以后的相关指示。
c.如果银行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选择了不办理它所收到的托收或任何相关的托收指示,它必须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者如果电讯不可能时采用其它快捷的工具向他收到该项指示的当事人发出通知。
Article2
DefinitionofCollection第二款托收的定义
就本条款而言:
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
(2)款所限定的单据,以便于:
I.取得付款和/或承兑;
或
II。
凭以付款或承兑交单;
III。
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单据是指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
I.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
II.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
c.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d。
跟单托收是指f:
I.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II.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
Article3
第三款托收的关系人
a.就本条款而言,托收的关系人有:
I。
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有关人;
寄单行即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
III.代收行即除寄单行以外的任何参与处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
IV。
提示行是将托收行的交单提示给受票人
b.付款人即根据托收指示向其提示单据的人。
B.托收的形式和结构
Article4
第四款托收指示
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
银行只准根据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
ii.银行将不会为了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
iii。
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所收到托收的有关人/银行以外的任何有关人/银行的任何指令。
托收指示应当包括下述适宜的各项内容:
i。
收到该项托收的银行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和SWIFT地址、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和编号;
ii.委托人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或者办理提示的场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付款人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或者办理提示的场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iv.提示银行(如有的话)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和传真号码;
v。
待托收的金额和货币;
vi。
所附单据清单和每份单据的份数;
vii。
a)凭以取得付款和/或承兑和条件和条款;
b)凭以交付单据的条件
1)付款和/或承兑
2)其他条件和条款
缮制托收指示的有关方应有责任清楚无误地说明,确保单据交付的条件,否则的话,银行对此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viii。
待收取的手续费指明是否可以放弃;
ix。
待收取的利息,如有的话,指明是否可以放弃,包括利率、计息期、适用的计算期基数(如一年按360天还是365天);
x.付款方法和付款通知的形式;
xi.发生不付款、不承兑和/或与其他批示不相符时的指示。
i.托收指示应载明付款人或将要办理提示场所的完整地址。
如果地址不全或有错误,代收银行可尽力去查明恰当的地址,但其本身并无义务和责任.
ii。
代收银行对因所提供地址不全或有误所造成的任何延误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B。
提示的形式
Article5
第五款提示
就本条款而言,提示是表示银行按照指示使单据对付款人发生有效用的程序。
托收指示应列明付款人将要采取行动的确切期限。
诸如首先、迅速、立即和类似的表述不应用于提示、或付款人赎单采取任何其他行动的任何期限.如果采用了该类术语,银行将不予理会。
c。
单据必须以银行收到时的形态向付款人提示,除非被授权贴附任何必需的印花、除非另有指示费用由向其发出托收的有关方支付以及被授权采取任何必要的背书或加盖橡皮戳记,或其他托收业务惯用的和必要的辨认记号或符号.
d.为了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实现,寄单行将以委托人所指定的银行作为代收行。
在未指定代收行时,寄单行将使用他自身的任何银行或者在付款或承兑的国家中,或在必须遵守其他条件的国家中选择另外的银行。
e.单据和托收指示可以由寄单行直接或者通过;
另一银行作为中间银行寄送给代收行。
f.如果寄单行未指定某一特定的提示行,代办行可自行选择提示行.
Article6
第六款即期/承兑
如果是见单即付的单据,提示行必须立即办理提示付款不得延误;
如果不是即期而是远期付款单据,提示行必须在不晚于应到期日,如是要承兑立即办理提示承兑、如是付款时立即办理提示付款。
Article7
第七款商业单据的交单(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
附有商业单据必须在付款时交出的托收指示,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b.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
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c.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而且托收指示列明应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时,则单据只能凭该项付款才能交付,而代收行对由于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结果将不承担责任.
Article8
代制单据
在寄单行指示或者是代收行或者是付款人应代制托收中未曾包括的单据(汇票、本票、信托收据、保证书或其他单据)时,这些单据的格式和词句应由寄单行提供,否则的话,代收行对由代收行和/或付款人所提供任何该种单据的格式和词句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C.义务和责任
Article9
第九款善意和合理的谨慎
银行将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办理业务.
Article10
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
a.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得以银行的地址直接发送给该银行、或者以该行作为收货人或者以该行为抬头人。
然而,如果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而将货物以银行的地址直接发送给了该银行,或以该行做了收货人或抬头人,并请该行凭付款或承兑或凭其他条款将货物交付给付款人,该行将没有提取货物的义务,其风险和责任仍由发货方承担.
b.银行对与跟单托收有关的货物即使接到特别批指示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银行只有在个案中如果同意这样做时才会采取该类行动。
撇开前述第一款(3)的规定,即使对此没有任何特别的通知,代收银行也适用本条款。
然而,无论银行是否收到指示,它们为保护货物而采取措施时,银行对有关货物的结局和/或状况和/或对受托保管和/或保护的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和/或疏漏概不承担责任。
但是,代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将其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对其发出托收指的银行。
d。
银行对货物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或花销将由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承担.
e.i.a。
撇开第十款1、条的规定,如果货物是以代收行作为收货人或抬头人,而且付款人已对该项托收办理了付款、承兑或承诺了其他条件和条款,代收行因此对货物的交付作了安排时,应认为寄单行已授权代收行如此办理。
若代收行按照寄单行的指示按上述第十款
(1)条的规定安排交付货物,寄单行应对该代收行所发行的全部损失和化销给予赔偿
Article11
对被指示的免责
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实现,银行使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是代该委托人办理的,因此,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即使银行主动地选择了其他银行办理业务,如该行所转递的指示未被执行,该行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c.一方指示另一方去履行服务,指示方应受到被指示方的法律和惯例所加于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制约,并承担赔偿的责任。
Article12
对收到单据的免责
a.银行必须确定它所收到的单据应与托收批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如果发现任何单据有短缺或非托收指示所列,银行必须以电讯方式,如电讯不可能时,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从其收到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误;
银行对此没有更多的责任。
b.如果单据与所列表面不相符,寄单行对代收行收到的单据种类和数量应不得有争议;
c.根据第五款(3)和第十二款式、以及上述
(2),银行将按所收到的单据办理提示而无需做更多的审核.
Article13
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银行也不对任何单据所表示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的发运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和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和/或疏忽、清偿力、业绩或信誉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Article14
对单据在传送中的延误和损坏以及对翻译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信息、信件或单据在传送中所发生的延误和/或损坏、或对任何电讯在传递中所发生的延误、残损或其他错误、或对技术条款的翻译和/或解释的错误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b.银行对由于收到的任何指示需要澄清而引起的延误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Article15
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战争或银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使银行营业中断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Article16
立即汇付
a.收妥的款项(扣除手续费和/或支出和/或可能的化销)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中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不延误地付给从其收到托收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误;
b.撇开第一款3、的规定和除非另有指示,代收行仅向寄单行汇付收妥的款项.
Article17
以当地货币支付
如果单据是以付款地国家的货币(当地货币)付款,除托收指示另有规定外,提示行必须凭当地货币的付款,交单给付款人,只要该种货币按托收指示规定的方式能够随时处理。
Article18
用外汇付款
如果单据是以付款地国家以外的货币(外汇)付款,除托收指示中另用规定外,提示行必须凭指定的外汇的付款,交单给付款人,只要该外汇是按托收指示规定能够立即汇出。
Article19
分期付款
a.在光票托收中可以接受分期付款,前提是分批的金额和条件是付款当地的现行法律所允许。
只有在全部货款已收妥的情况下,才能将金融单据交付给付款人。
在跟单托收中,只有在托收指示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分期付款。
然而,除非另有指示,提示行只能在全部货款已收妥后才能将单据交付给付款人.
在任何情况下,分期付款只有在符合第十七款或第十八款中的相应规定时将会被接受。
如果接受分期付款将按照第十六款的规定办理。
E.利息、手续费和费用
Article20
利息
a.如果托收指示中规定必须收取利息,但付款人拒付该项利息时,提示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收取利息的情况下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除非适用第廿款3条.
如果要求收取利息,托收指示中应明确规定利率、计息期和计息方法。
c.如托收指示中明确地指明利息不得放弃而付款人以拒付该利息,提示行将不交单,并对由此所引起的延迟交单所产生的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当利息已被拒付时,提示行必须以电讯,当不可能时可用其他便捷的方式通知曾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不得延误.
Article21
手续费和费用
如果托收指示中规定必须收取手续费和(或)费用须由付款人承担,而后者拒付时,提示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收取手续费和A(或)费用的情况下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除非适用第廿一款
(2)条。
每当托收手续费和(或)费用被这样放弃时,该项费用应由发出托收的一方承担,并可从货款中扣减.
如果托收指示中明确指明手续费和(或)费用不得放弃而付款人又拒付该项费用时,提示行将不交单,并对由此所引起的延误所产生的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当该项费用已被拒付时,提示行必须以电讯,当不可能时可用其他便捷的方式通知曾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不得延误.
在任何情况下,若托收指示中清楚地规定或根据本<
规则>
,支付款项和(或)费用和(或)托收手续费应由委托人承担,代收行应有权从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立即收回所支出的有关支付款、费用和手续费,而寄单行不管该托收结果如何应有权向委托人立即收回它所付出的任何金额连同它自己的支付款、费用和手续费。
银行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保留要求事先支付手续费和(或)费用用以补偿其拟执行任何指示的费用支出的权利,在未收到该项款项期间有保留不执行该项指示的权利。
F.OtherProvisions
Article22
Acceptance
提示行有责任注意汇票承兑形式看来是完整和正确的,但是,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署承兑的任何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
Article23
本票和其他凭证
提示行对在本票、收据或其他凭证上的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
Article24
拒绝证书
托收指示对当发生不付款或不承兑时的有关拒绝证书应有具体的指示(或代之以其他法律程序).
银行由于办理拒绝证书或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手续费和(或)费用将由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承担。
Article25
预备人
如果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作为在发生不付款和(或)不承兑时的预备人,托收指示中应清楚地、详尽地指明该预备人的权限。
在无该项指示时,银行将不接受来自预备人的任何指示。
Article26
Advices
代收行应按下列规则通知托收状况:
a.通知格式
代收行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给予所有通知和信息必须要有相应的详情,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包括后者在托收指示中列明的银行业务编号。
通知的方法:
寄单行有责任就通知的方法向代收行给予指示,详见本款(3)a,(3)b和(3)c的内容。
在无该项指示时,代收行将自行选择通知方法寄送有关的通知,而其费用应由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承担.
c.i.付款通知
代收行必须无延误地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寄送付款通知,列明金额或收妥金额、扣减的手续费和(或)支付款和(或)费用额以及资金的处理方式。
ii.承兑通知
代收行必须无延误地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寄送承兑通知;
iii。
不付款或不承兑的通知
提示行应尽力查明不付款或不承兑的原因,并据以向对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无延误地寄送通知。
提示行应无延误地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寄送不付款通知和(或)不承兑通知后60天内未收到该项指示,代收行或提示行可将单据退回给向其发出指示的银行,而提示行方面不承担更多的责任。
1995年修订本,自1996年1月1日生效
国际保理业务
(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称国际保付代理,承购出口应收账款业务等,它是商业银行或附属机构通过收购消费品出口债券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综合性金融业务,其核心内容是以收购出口债券的方式向出口商提供出口融资和风险担保,其特色在于,将一揽子服务综合起来由一个窗口提供,并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灵活的服务项目组合.
概念
我国银行提供的保理服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信用风险保障以及销售账户管理和催收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帮助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这种流动资产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同时,通过保理提供的信用风险保障,消除赊账销售所带来的买方潜在的信用风险,减少企业的担忧。
根据风险等级及客户需求的不同,保理服务可分为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融资或信用担保。
融资或信用担保期限通常不超过180天,适合于消费商品,如,服装、零配件、电器等的销售和购买但并不涉及房地产及资本货物。
功能
概括起来,保理服务所具备如下功能:
1、信用风险保障。
如果企业选择了保理服务中的风险保障选项,买家的信用风险将会由银行来承担。
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保理可以为企业提供最高达100%的买家信用风险担保,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国内贸易业务。
2、应收账款融资.针对被保理的应收账款,可以按预先约定的比率(通常为发票金额的80%,也可以是100%)为企业提供即时的贸易融资.
3、应收账款管理.帮助企业进行专业的销售账户管理和应收账款催收,为企业即时提供经营管理所需的有关应收账款信息并对买方付款情况进行分析。
百科名片
避免出口收汇风险的方法--保理,是保付代理(Factoring)的简称,也叫保收代理,是保理商(通常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向出口人提供进口人的资信调查,承担100%的信用风险担保应收帐款的催收和追偿、资金融通和财务管理的一种综合性财务服务。
具体做法是:
出口人事先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根据协议,出口人按买卖合同规定发货后,有关运输单据径直寄交进口人,而将应收帐款的单据卖给保理商,由保理商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人负责向进口人收款,保理商收到货款后,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将货款交给出口人。
分类
保付代理(Factoring)业务是在以赊销(O/A:
openaccounttrade)为支付方式的贸易中,由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贸易支付方式,简称保理业务.分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两种.
通常在赊销方式下,卖方根据合同或订单发货交单后,只能被动地等待买方到期时付款,因赊销是汇款方式中货到付款,属商业信用,并不象信用证那样,由银行来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买方可能会一再拖延付款,而有一些卖方可能永远也不会付款,除非买方的资信可靠,或者双方中的一方是另一方的子公司。
如果出口商和保理商签定了协议,情况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保理商将负责对买方的资信进行调查,提供风险担保,并替出口商催收帐款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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