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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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专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的确定和组织实施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省相关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负责筹集资金来源,参与项目预算评审,会同省科技厅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下发经费文件并按时拨付资金。
省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主动设计、初审推荐、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主动设计、审核推荐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加强资源整合,政府科技投入要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强化监管,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
各有关部门掌握的科技经费应首先保障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
列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的,按《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管理;
属省发改委、经贸委、信息产业厅部门预算扶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合力攻关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3.专项拟设立的重点、重大项目及主要攻关内容;
4.专项组织实施方式;
5.专项实施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分析;
6.分年度计划安排与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的主动设计和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从浙江实际出发,突出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同时兼顾前沿技术的研究开发。
2.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原则,组织多学科交叉、跨单位联合协作攻关。
3.坚持“有限目标、重点突破、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急需先上”的原则,统筹安排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项目,注重项目的集成度、关联度。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应当进行实地调研和可行性论证。
调研和论证的主要内容:
1.项目内容是否符合科技发展规划和专项实施方案;
2.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属于该领域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
3.项目完成后能否获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4.承担单位和研究团队是否有较好的基础和较强的研发与产业化能力,是否有利于培养和引进高素质创新人才;
5.项目经费预算是否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重大、重点项目)的申报,实行直接公开申报和初审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省级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凡市、县(市、区)单位申报的项目均应由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同时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实行“三审一决策”制度,按如下程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对市县、部门推荐、企业、高校、院所等申报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发展规划、专项实施方案、年度经费预算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
2.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进行。
经专家评审,提出优选和可选项目排序及经费预算审核意见。
3.对专家提出的优选和可选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提出立项建议。
4.立项建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会同省财政联合形成年度立项计划和预算安排建议,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采用公开招投标、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
1.有3个以上承担者可供选择、能引起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经评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招投标按《浙江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规定实施。
2.不能引起有效竞争、但有2个承担者可供选择的项目,由备选承担者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3.省内只有1个优势特别明显的承担者能承担的项目,采取定向委托方式。
拟承担者应编报项目研究可行性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
有多家单位对同一项目提出申请的,经协商协调,可组合形成一个研发团队进行联合攻关。
第十六条
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动态项目库,对立项项目和备选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年度滚动安排。
推行项目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和网上评审,加快推进项目管理的信息化。
第十七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完善专家咨询制度。
各专项应建立咨询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受科技部门的委托,研究提出专项实施方案建议,参与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主动设计、立项评审(论证)应发挥省内外专家的作用,评审(论证)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6〕196号),加强对专家组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评审的公正公平。
专家组工作经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列入年度科技部门预算,主要用于与专项实施咨询工作相关的调研、差旅和会议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改革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
根据项目承担单位主体的性质、投入结构、创新性质和创新阶段,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分为以下三种:
1.分期补助。
对属于研发阶段和公益性的项目,采用分期拨款方式。
2.事后补助。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项目经费以企业自有资金投入为主、属于中试(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和产业化阶段、预期可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
事后补助分以奖代补、风险补偿两种方式。
对项目实施成功,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对因不可抗拒因素实施失败的项目,经严格审核后给予风险补偿。
3.贷款贴息。
对由企业承担、项目投资额较大且主要通过银行贷款、预期经济效益明显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方式。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根据企业投入研发和产业化的资金以及取得的成果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
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对研发、转化、产业化一条龙项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组合加以支持。
第十九条
发挥财政科技经费“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企业作为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的,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除财政资助外,所在单位应尽可能筹措相应的配套经费;
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全额自筹的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经同样的立项审定程序批准,也可列入省重大专项项目。
项目经费资助标准,主要依据项目研发投入数额、技术研发的难易程度、项目成果的示范性、受益面大小以及年度经费预算等因素确定。
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15%,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30%。
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中试和产业化阶段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要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和“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集中资金,保证重大专项项目的实施。
市、县(市、区)已列入重大项目并确保资金安排或作出资金配套承诺的,可优先考虑列入省重大专项计划并予以立项支持。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的规定,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项目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项目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经费开支范围内其他各项经费的支出根据项目研发实际需要预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制度,严格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书的可行性报告中,应当细化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立项评审、论证过程中,应按照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费预算总量、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政策相符性及可信度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获得当年经费资助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有关责任部门联合下达补助经费文件。
第二十四条
分期补助项目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项目总经费的60%,列入立项当年部门预算,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40%,列入以后年度的部门预算;
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项目,经审查、验收通过后,列入当年经费预算,一次性拨付资金;
风险补偿项目经评估、确认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研发失败的,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偿。
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要求,项目经费逐步推行由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经费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按照《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62号)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做到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订立合同的按合同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涉及项目评审、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核的专家咨询及其会议费用,纳入年度科技部门预算,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制。
通过直接公开申报并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评审立项支持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为责任部门;
其他项目按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推荐项目的省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作为省和市、县(市、区)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市县配套经费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项目按合同制进行管理。
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项目合同书的签订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事后立项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项目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的职责如下:
(一)省科技行政部门(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及时下达经费文件;
2.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评估;
3.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
4.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和责任部门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4.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提交项目验收所需材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承担的,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条
项目合同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后作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视情追回项目经费。
第三十一条
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中,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
按照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责任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中期检查。
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在项目库中记录,同时作为项目后期研发能否获得补助拨款的依据。
对财政资助数额较大的重大项目,探索实行第三方监理制度,委托监理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后,应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
经责任部门审核,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会同责任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按《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超过合同规定时间六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项目延期申请。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验收结果公示制度和信用考评制度。
项目验收结果在浙江省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并在项目库中记录,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予以公开通报,对项目负责人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两年内不再安排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和财政科技资金的,取消立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发现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定期开展重大专项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政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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