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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
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
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
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
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
①指引作用;
②评价作用;
③教育作用;
④预测作用;
⑤强制作用;
⑥奖励作用。
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
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
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9、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
如师生是,朋友不是。
教育法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10、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求: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观。
11、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
12、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
①公民;
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③国家机关;
④利益共同体;
⑤国家。
14、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
15、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为:
①物;
②行为及其后果;
③精神产品。
16、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主要两种形态:
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为。
17、教育法律的本质复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18、列举或简述我国教育法律形式的类别:
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
②教育法律;
③教育行政法规;
④地方性教育法律;
⑤教育规章;
⑥国际教育条例、协议。
19、简述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原则:
①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②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④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
⑤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20、9部教育法颁布7倍,目前《社会教育法》和《教育投入法》未颁布。
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1、教育法国外最早产生(或最先)奴隶社会。
2、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令的国家。
3、奠定英国教育发展基础是:
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它确立英国从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一直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
4、法国:
1883年《基佐法案》。
5、日本:
明治维新。
6、国外现代教育法四个特点:
①教育观的法治化;
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
③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
④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7、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8、判断是哪一个国家时间:
20世纪80—90①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
②1989年法国《教育指导法》;
③日本1990年《终生学习振兴法》;
④1992年俄罗斯《教育法》;
⑤1994年美国《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
9、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未实施。
1903年清政府颁布《秦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
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幼童及7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
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10、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
11、影响教育法产生与发展主要原因:
①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
②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
③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
④现代教育普及化和大众化,现代国家法治化等也是影响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因素。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具体表现形式:
①党的政策文件;
②国家的政策文件;
③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
2、教育政策的特点:
①政策性;
②可行性;
③原则性;
④权威性;
⑤移定性。
3、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①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
②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③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
④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4、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1、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
2、简述立法的程序:
①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
②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
③教育法律案的通地;
④教育法律的公布。
3、享有教育法律议案、提案权的主体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等。
4、在我国,法律案通过的法定多数是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宪法的修改则需要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5、教育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6、简述教育执法的特点:
①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目的地,教育执法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②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③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使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④从执法要求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⑤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使用特定对象的活动。
7、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
8、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
①行政合法性原则;
②行政合理性原则;
③责任行政原则。
9、行政行为有无裁量自为标准:
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为。
10、教育执法的形式:
①教育行政措施;
②教育行政处罚;
③教育行政强制执行;
④教育行政救济。
11、原国家教委1998年3月6日颁布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2、教育司法:
在法院内部,专门设立教育司法专门机构有三种:
①教育巡回法庭(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
②教育法庭(吉林四平、湖南张家界);
③涉教案件领导小组(吉林白山市)。
13、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而不能仅仅认为教育守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事。
14、构成教育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①教育违法行为的客体;
②教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③教育违法行为的主体;
④教育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15、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违法作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
16、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17、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历史、系统和字面解释、扩充、限制。
18、简述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
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②行政机关的监督;
③司法机关的监督;
④社会监督;
⑤党的监督。
19、权务机关的监督居于主导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
1、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
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2、教师身份的规定:
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日本、法国→公立英、美公立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3、简述我国教师基本权利:
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简述教师应当履行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动,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教师资格条件:
①必须是中国公民;
②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③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④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⑤教师的身体状况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6、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教师考核的内容:
①政治思想;
②业务水平;
③工作态度;
④工作成绩。
8、教师考核的原则:
①客观性原则;
②公正性原则;
③准确性原则。
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教育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特征:
①相对独立性;
②专门性;
③地域性。
2、教育行政机关属于哪类法人?
机关法人(企业、机关、事业、社团共四种法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
3、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②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4、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评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容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它包括学制系统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5、简述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
①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
②依法自主办学;
③享有法人财产权;
④具有公益性质。
6、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学校只要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成为法人的四个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其法人资格也同时得到主管部门的依法确认。
8、简述学校九项权利:
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收;
⑥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简述学校六项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⑥依法接受监督。
10、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到底属于什么关系?
有二类:
①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②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11、教师聘任制的形式:
①招聘;
②续聘;
③解聘;
④辞聘。
12、简述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学生权利:
①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和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⑤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权利。
13、国家奖学金制度及经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研究复定,自2002年起在全国普遍高校中首次设立的。
14、什么叫学位证书?
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
1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这是公民的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
16、列举学生义务;
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④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17、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①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
②在履行教育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
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1、教育法律救济与“救济”判断。
2、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
①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
②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
④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
3、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
①诉讼渠道;
②行政渠道;
③其他渠道。
4、教育申诉制度具有什么特点:
①申诉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
②申诉的受理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
③申诉的目的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5、诉论意义的申诉三个特点:
①行政诉讼申诉;
②民事诉讼中的申诉;
③刑事诉讼中申诉。
6、教师申诉的管辖:
①隶属管辖;
②地域管辖;
③选择管辖;
④移送管辖;
⑤指定管辖。
7、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
8、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
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
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逾期未做处理或者久拖不复的,若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0、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略者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11、被申诉人: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12、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建设的前提。
13、相对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除处。
1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复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处。
15、教育行政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16、教育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17、关于起诉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对于须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18、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特点:
①行政侵权主体恒定;
②行政侵权行为特定;
③行政赔偿主体惟一;
④行政赔偿程序法定。
19、简答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存在;
②职务行为主体确定;
③职务行为违法;
④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20、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确认行政赔偿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后,应即与请求人进行协商。
双方就赔偿问题意见达成统一后,应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书”,对照赔偿方式、金额、履行的期限等做出规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赔偿协议书之规定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1.道德:
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意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道德现象:
道德意识现象,道德规范现象,道德活动现象。
3.职业:
人们由于特定的社会分工和生产内部的劳动分工而长期从事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并以此作为主要社会生活来源的社会活动。
4.道德的起源:
(1)劳动是道德产生的根源
(2)社会分工是道德形成的关键。
5.职业道德:
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工作或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与其特定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官学体系最完备的历史时期
我国私人讲学之风发端于春秋战国,盛于两汉与唐宋。
春秋战国时期最大的私学是儒墨两大学派创立的,儒家私学以孔子最盛,孔子为私学创始人。
6.教师职业道德:
就是教师从事教师劳动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
7.教师职业理想:
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做一名优秀教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的崇高职业理想。
必须做到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8.教师职业责任:
就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人必须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它往往是通过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职业章程或职业合同来规定的。
9.教育人道主义原则:
就是教师在教育劳动过程中,应当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出发,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协调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并以人道主义的言行影响、培养学生。
10.教书育人原则:
就是教师既要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的智力和能力,又要自觉地用人类崇高的思想、高尚道德去塑造学生的灵魂,并把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
11.教师职业道德原则在教师职业道德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统领整个教师职业道德体系。
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应提倡和遵循人道主义原则、教书育人原则、全面发展原则。
12.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最早由孔子提出。
是指教师用自己的行为作为学生行为的准则,成为可资的行为表率,可效法的榜样。
它是社会向教师提出的要求,也是教师进行自我修养的目标和职业活动规范。
13.教师职业义务:
就是教师对学校、学生、学生家长、学校领导和教师集体所承担的责任,所应履行的职责。
14.教师职业良心:
是教师在教育劳动中对教师责任的自觉意识,是教师在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义务过程中所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
是教师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在教师意识中的有机统一。
它是教师的社会道德义务经过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教师内心准则和教师品德的结果。
15.教师职业荣誉:
就是对教师职业行为的社会价值作出的公认的客观评价和主观意向。
它包括自我意识的荣誉和社会客观评价的荣誉两个方面。
16.教师职业幸福:
是指导教师在教育工作实践中,以自己出色的劳动实现教书育人的目的和理想而得到的精神上的满足。
17.教师道德行为:
是指以教师为职业的道德主体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之下,在其以教师身份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有利于或有害于学生、学校、社会及他人的行为。
18.教师道德行为选择:
是教师在面对两个以上的道德行动方案时,在一定道德意识的支配下,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自愿自觉的判断取舍和决定一种道德行动方案的过程。
19.教师道德行为评价:
与教师职业劳动相关的人们,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通过社会舆论或个人心理活动等形式,对教师群体或个别或一系列道德行为进行善恶判断,表明褒贬态度。
20.教师道德修养:
是指教师为了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根据教师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要求,在道德方面所进行的一种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自我提高的活动;
以及经过锻炼改造而形成的教师道德品质和达到的师德境界。
21.教师道德品质:
是指以教师为职业的道德主体所特有的行为习惯和行为特征,是教师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稳定倾向和一贯表现。
22.慎独:
是指个人在无人监督时,仍能谨身遵守道德原则,它是道德修养的一种方法,又是道德修养所达到的一种极高的境界。
23.道德规范的特殊性是什么?
第一,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
第二,道德规范并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
第三,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
24.职业道德的特点。
在内容方面,职业道德总是要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和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带有强烈的具体职业特征。
第二,在形式方面,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表达方式,往往比较具体、灵活、多样。
第三,在调节范围方面,主要是用来约束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第四,在功能和效果方面,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成熟性。
25.教师职业选择应处理好的问题:
1、把个人志愿与社会需要相结合2、正确处理里教师职业选择与教育才能的关系。
3、正确看待教师的苦与乐。
26.职业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别:
(1)职业责任、职业义务是靠外在的强制力量推动人们的职业行为,而道德义务是在人们内心昔年的驱使下自觉履行的。
(2)履行职业责任、义务与德奥某种权力或报酬紧密联系。
而履行道德义务不是为了得到权力和报酬。
27.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加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大力提倡各种新型的职业道德,对于社会主义道德本身及整个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公民的基本素质。
第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能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社会主义市场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能够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社会风气是道德文明水平的重要表现。
第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能够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2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积极作用。
第一,提高竞争意识。
第二,开拓创新观念。
第三,增强平等观念。
29.如何消除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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