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呼营销团队管理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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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呼营销团队管理制度doc
外呼营销团队管理制度1
XX公司
外呼营销团队管理制度
1概述
为有效管理和激励商务团队,以实现最高效率的销售,发挥团队的最大潜能,实现销售团队持续健康的成长,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为公司商务团队的管理制度,本制度包含营销中心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日常管理、销售规范和约束等内容,本制度所包含内容适用范围为公司营
销中心所有员工。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事件,均首先依据本制度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本制度的,应向商务经理申请,由商务经理向总经理汇报,总经
理确认后方可修改,制度修改后进行统一发文给予公告。
2.1组织架构
营销中心的组织架构设置以符合市场业务开发、运行高效为目标。
2.2岗位设置及职责
3.薪酬体系
3.1薪酬体系为底薪+提成。
基础业绩:
8000元/月,若达不到基础业绩,则按比例扣划底薪进行负激励,连
续两个月达不到基础业绩或当月业绩为0者默认淘汰。
底薪:
1、试用期:
700元/月,当培训期结束员工即视为转入试用期,试用期最
长两个月,首月业绩完成8000以上者次月转正,双月合计15000者第
三个月转正,低于15000者默认淘汰,特殊情况可与商务经理提出申
请。
2、转正:
750元/月。
商务人员的提成根据销售业绩采用阶梯提成,计算如下:
商务文员提成表
说明:
商务文员可以选择自行完成拜访到签单的过程,若委托商务代表代理拜访,则每单必须与商务代表分享1%的提成.
例:
月业绩达32000元,且业绩全为为自行完成签单过程,其薪资为底薪+8000*3%+16000*4%
商务代表提成表
说明:
商务代表的任务以自拓业绩计算,代理拜访签单为额外提成,不计入当月任务.
例:
月业绩达30000元,其中23000为自拓业绩,7000为代理拓展业绩,则薪资计算为:
底薪+7000*3%(自拓)+11000*4%+7000*1%(代理)
商务主管提成表
商务主管享有所管理团队的总业绩提成,商务主管业绩提成以销售指标达成率为依据,提成计算方式如下:
商务经理提成表
商务经理享有所管理团队的总业绩提成,商务经理业绩提成以销售指标达成率为依据,提成计算方式如下:
其他提成:
短信群发业务每单按3%计发提成.
3.2晋升
公司鼓励业员工通过不断的学习和自我修炼提高自己,公司设定员工晋升通道。
当员工自身能力和业绩创造力不断提高后,公司根据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
根据员工的能力确定业务级别。
员工的业务级别直接与底薪挂钩,高业务级别将享受更高的底薪,其中,商务
文员晋升级别直接与业绩挂钩,即次月底薪与当月业绩挂钩,按业绩级别进行
浮动。
商务人员的晋升阶梯
商务人员晋升阶梯
商务文员业务级别底薪:
4.淘汰
公司鼓励优胜劣汰,业绩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对于业绩不能达到公司要求且成
长性不足的员工,公司将予以淘汰。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公司将对员工给予淘汰或警告:
1、当月业绩排名在公司后三名之内。
2、当月业绩完成量低于公司最低指标。
3、销售心态消极,且对周边同事和团队产生消极影响。
5.汇报与反馈
5.1周报
商务人员每周周六晚22:
00前需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其直接主管发送个人本周
工作周报和下周工作计划,邮件主送直接主管,抄送商务助理备档。
如商务人员不能按时提交工作周报且无正当理由,则需缴纳罚款50元,半数罚
款计入部门活动经费。
外汇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7
外汇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
——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作者: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部
中国法律期刊2008年10月
一、背景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新条例”)。
新条例于公布之日起实行,并对原来的外汇管理制
度做出了较大幅度的改革,以适应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
新条例对1996年公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
新条例为了应对中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即,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
增长过快,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了均衡管理。
这可能意味着,新条例的实施将使得外汇流
入的条件更加严格,而外汇流出的条件则变得宽松。
新条例也健全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从单一的监管机关监管扩展到监管机关、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有外汇经营活动
的境内机构三方面共同配合进行全面管理,并将监管重点放在了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查上。
另外,在新条例出台之前,为配合新条例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并细化对交易真实性
的审查,外管局于2008年7月2日发布了《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形式的短期外债实行
登记管理。
通知旨在通过对企业贸易项下的预收和延付安排增加程序性的登记要求,加强
对于相关贸易真实性的审查,从而防止热钱以贸易形式流入。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汇入国内的要求
新条例不再要求境内机构将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调回境内,而是允许境内机构和
境内个人将其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具体条件、期限
等将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做出规定。
2.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
新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新
条例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照相关规定保留或者
卖给金融机构。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1.拓宽资本流出渠道
新条例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将审批制变为登记制;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2.改革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
新条例废除了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原则性要求。
除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以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以经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后保留或者结汇;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未规定需事前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原则上可以持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
3.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
新条例增加了旧的监管模式中未曾使用过的流入资本用途管理。
新条例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并授权外汇管理机关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外汇交易监督管理和外汇市场管理
1.监管机关职权更明确,金融机构新增协助义务
在外汇交易管理方面,新条例进一步确定了外汇管理机关对外汇交易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同时,新条例也建立了由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进行协助监管的制度。
2.允许非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交易
新条例放宽了对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的要求,允许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的非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五、法律责任
新条例降低了对外汇非法流出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对外汇非法流入行为的处罚,以实现对外汇流入和流出的均衡管理。
同时,新条例在极大程度上将监管重点放到了对真实交易的监管上,原则上只要是有真实交易基础的用汇行为,则不加以处罚。
为了确
保金融机构履行协助监管义务,新条例调高了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1,并增加了对与外汇违法行为有关的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处罚2。
六、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制度
在新条例之前发布的通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新条例中有关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以及对交易真实性审查的规定。
1.适用
通知中针对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贸易外债登记管理,普遍适用于境内注册的企业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无论企业注册地是否在特殊经济区域,无论货物是否进出关,无论出口收入是否纳入外管局和海关的联网核查,均要办理贸易项下外债登记。
2.登记管理
企业需登陆外管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对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
在线登记环节无需向外管局提供书面资料。
就预收货款登记而言,在出口合同包括预收货款条款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并于实际收到该等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
就延期付款登记(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而言,企业应在签订含延期付款条款的进口合同或在海关实际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但企业未实际付汇)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并应在相关的延期付款对外实际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注销登记。
3.违规行为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违反货物贸易项下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管局专门下发《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4号),规定银行和企业的相关违规责任。
七、总结
新条例吸收了近年来改革开放在外汇监管措施方面的成果,并为下一步金融体制改革预留了政策空间,以便利贸易投资,完善行政监督,提高交易安全性。
通知则对新条例中对于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和基础交易真实性审查做出了细化的规定,明确了贸易项下外债的
登记管理制度,并为银行和企业进行贸易项下的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安排规定了新的合规要求。
鉴于与新条例和通知相关的管理系统均处于初建阶段,该等系统的运行尚需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1例如,原条例第39条和第40条对逃汇和套汇的处罚的最高额在新条例的第39条和第40条中分别被从违法金额的5倍和3倍调整到违法金额的等值额。
2新条例第49条增加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一下的罚款等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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